上海市糕点食品卫生管理办法 本文关键词:上海市,食品卫生,糕点,管理办法
上海市糕点食品卫生管理办法 本文简介:上海市糕点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第一条(制定依据、目的)为了贯彻《食品卫生法》及有关法规,加强本市糕点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制订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范围内从事糕点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糕点食品生产经营者)。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指的糕点是指以粮、油、糖、蛋、乳、奶油及各种辅料为
上海市糕点食品卫生管理办法 本文内容:
上海市糕点食品卫生管理办法
第一条(制定依据、目的)
为了贯彻《食品卫生法》及有关法规,加强本市糕点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范围内从事糕点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糕点食品生产经营者)。
第三条(定义)
本办法所指的糕点是指以粮、油、糖、蛋、乳、奶油及各种辅料为原料,经过焙、烤、蒸、炸、膨化或者冷加工等制成的蛋糕、饼干、面包、膨化食品等食品。
第四条(生产经营场所卫生要求)
糕点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应当远离污染源,保持内外环境整洁。
第五条(生产加工单位卫生要求)
糕点食保生产、加工单位应当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一)设有与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加工、包装、原料贮存和成品贮存等场地;并具备良好的通风、照明设施;
(二)设有防蝇、防尘、防鼠、工具和容器清洗消毒、洗手消毒、更衣、废弃物暂存容器等卫生设施;
(三)设备和工艺流程应当合理布局;
(四)墙壁地面应当便于清洗。
第六条(冷加工糕点生产加工单位卫生要求)
制作冷加工糕点的糕点食品生产加工单位应当设加工专间和二次更衣室并符合下部卫生要求:
(一)专间内安装空调器、紫外线灭菌灯以及设有供洗涤的流动水和消毒池等卫生设施;
(二)专间内室温控制在25℃以下;
(三)生产企业内的专间面积不小于15平方米,加工场所内的专间面积不小于6平方米。
第七条(从业人员上岗要求)
食品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健康体检证明和食品卫生培训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操作。
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
的,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第八条(从业人员操作要求)
食品从业人员操作时应当遵守以下要求:
(一)穿戴清洁的白色工作衣、帽,头发应梳理整齐并置于帽内;
(二)不留长指甲、不涂指甲油、不戴外露饰物;
(三)操作时应洗手,接触成品时应消毒。
(四)进入裱花蛋糕冷加工专间时时,必须第二次更换清洁统一的工作衣帽和戴口罩。
第九条(管理制度)
糕点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建立食品卫生管理组织,制订卫生制度,进行食品卫生自身管理。
生产单位还应当设有食品卫生质量检验机构,配备必要的仪器设备和经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合格的专业人员,对原料、成品进行检验。
第十条(糕点卫生要求)
糕点食品的原料、辅料、食品添加剂和包装材料必须符合相应的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不得使用生虫、发霉;酸败等污染、变质原料。
糕点食品应当符合《裱花蛋糕卫生标准》或《糕点、饼干、面包卫生标准》。
第十一条(工用具、容器和机械设备卫生要求)
糕点食品生产、加工、贮存、运输、销售过程中使用的工用具、容器和接触食品的机械设备应当符合有关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使用后要清洗干净,做到无污垢无异味并妥善放置。
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使用前须经有效消毒。
第十二条(加工要求)
糕点食品加热要充分,防止外熟里生。一般月饼中心温度不低于82℃,鲜肉月饼不低于90℃。鲜肉月饼应做到当天加工,当天销售,隔夜不得出售。鲜肉月饼半成品需要批售的,应做到冷藏运输和贮存。
第十三条(裱花蛋糕生产加工销售卫生要求)
裱花蛋糕的生产、加工、销售还应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一)生产前必须经所在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二)蛋糕胚应在有防蝇防尘设施的专用场地冷却;
(三)五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蛋糕胚贮存期为一天,三月一日至四月三十日和十月一日至十二月十五日为二天,十二月十六日至翌年二月底为三天;
(四)裱花蛋糕必须加衬纸。裱浆和新鲜水果(须清洗消毒)应当天加工,当天使用,隔夜不得使用。鲜奶裱花蛋糕应当10℃下贮存、销售;
(五)在产品的表面须清晰地表明生产日期,包装外的食品标志须符合GB7718《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六)裱花蛋糕的保质期同蛋糕胚子的贮存期;
(七)气温超过30℃
时,无冷藏条件的单位不得生产。
第十四条(陈列、分装、销售散装糕点食品卫生要求)
陈列、分装、销售散装糕点食品时,应当做到防蝇防尘,并使用售货工具或一次性手套。糕点食品不得与防霉、保鲜、干燥剂以及玩具等不洁物直接接触。不得出售生虫、发霉、污秽不洁、变质、超保质期的糕点食品。
第十五条(包装要求)
糕点食品应当充分冷却后包装。分装应在包装车间内进行。定型包装的糕点食品标识应符合《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第十六条(储存要求)
糕点应在有防潮、防霉、防鼠、防蝇、防污染设施的专用仓库内贮存。做到离地、隔墙和加盖贮存。根据不同气候条件,制定各种糕点的保存期限。
第十七条(运输要求)
运输糕点食品应使用清洁、防尘的运输工具,做到下垫上盖,防止雨淋,禁止与非食品同车装运。运输车辆应定期清洗。
第十八条(实施)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一九九七年八月八日发布的《上海市糕点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篇2: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登记及诚信管理(暂行)办法
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登记及诚信管理(暂行)办法 本文关键词:上海市政府,登记,供应商,诚信,办法
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登记及诚信管理(暂行)办法 本文简介: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登记及诚信管理(暂行)办法.txt你不能让所有人满意,因为不是所有的人都是人成功人士是—在牛B的路上,一路勃起你以为我会眼睁睁看着你去送死吗?我会闭上眼睛的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登记及诚信管理(暂行)办法2008年11月18日15时42分440主题分类:财税审计“政府采购”“供应商
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登记及诚信管理(暂行)办法 本文内容:
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登记及诚信管理(暂行)办法.txt你不能让所有人满意,因为不是所有的人都是人成功人士是—在牛B的路上,一路勃起你以为我会眼睁睁看着你去送死吗?我会闭上眼睛的
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登记及诚信管理(暂行)办法
2008年11月18日
15时42分
440
主题分类:
财税审计
“政府采购”
“供应商”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登记及诚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沪财库[2008]50号
市政府采购中心、各区县财政局、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供应商:
为规范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管理,建立供应商诚信档案,促进政府采购供应商依法诚实经营和公平竞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市财政局制定了《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登记及诚信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二○○八年十一月十一日
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登记及诚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管理,建立供应商诚信档案,促进政府采购供应商依法诚实经营和公平竞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库(以下简称供应商库)实行信息登记制度,对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供应商,均可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www.zfcg.sh.gov.cn)办理信息登记。
第三条
供应商库由上海市财政局负责建立。市财政局负责政府采购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登记信息的核对和监督管理工作,并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进行诚信记录。
第四条
在本市范围内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时,本市各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采购中心和经财政部门认定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使用本供应商库,并及时反馈使用情况。
第五条
参加本市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在上海政府采购网上完成信息登记手续。未登记的供应商,可以先获取采购文件,再补办登记手续,但应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完成登记手续。
第二章
供应商信息登记
第六条
申请供应商信息登记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第七条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采购活动时必须使用已登记入库的供应商。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文件中应当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同时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相关资质证明文件、业绩情况等资料,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
第八条
供应商在提出登记申请时,应登陆上海政府采购网填写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人代表、机构类型、组织机构代码证有效期、注册地址、经营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
供应商应对所提供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九条
市财政局应在收到供应商登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对其提供的基本信息进行核对,并在上海政府采购网上进行公告,公告期为5天。公告期满后经核对通过的供应商,即予以入库,并将入库信息反馈给供应商。
第十条
已入库的供应商,如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内容变更的,应当及时在供应商库中进行变更维护。
第三章
供应商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一条
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在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下,依法享有平等参与、公平交易、质疑和投诉等法律赋予的各项权利。
第十二条
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二)对获取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三)接受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依法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供应商诚信档案及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在供应商库中建立供应商诚信档案,记录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诚信状况。
第十四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罚决定,同时将情况报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记录在诚信档案中: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第十五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市财政局提出书面报告,并提供相关材料,由市财政局将其情况记录在诚信档案中:
(一)开标后擅自撤销投标,影响招标继续进行的;
(二)中标、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合同的;
(四)提供假冒伪劣产品或走私物品的;
(五)拒绝提供售后服务,给采购人造成损害的;
(六)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有违诚实信用的行为。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其提供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如遇国家有关规定调整,本办法规定与国家有关规定不符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十八条
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2004年4月20日发布的《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息库及诚信档案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上海市×××公司基本信息表(略)
篇3:20XX年上海市旅行社责任保险统保保险方案
2010年上海市旅行社责任保险统保保险方案 本文关键词:上海市,责任保险,旅行社,方案
2010年上海市旅行社责任保险统保保险方案 本文简介:2010年上海市旅行社责任保险统保保险方案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2009年11月方案介绍2010年上海市旅行社责任保险统保工作,我们将一如既往地在上海市旅游局和上海市保监局的支持下,竭诚为各旅行社提供旅行社责任保险的承保、出单、风险管理、查勘、理赔等全方位的优质服务。希望以自身的实
2010年上海市旅行社责任保险统保保险方案 本文内容:
2010年上海市旅行社责任保险
统保保险方案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分公司
2009年11月
方案介绍
2010年上海市旅行社责任保险统保工作,我们将一如既往地在上海市旅游局和上海市保监局的支持下,竭诚为各旅行社提供旅行社责任保险的承保、出单、风险管理、查勘、理赔等全方位的优质服务。希望以自身的实力优势及丰富的承保理赔经验,竭诚为上海各旅行社提供全面、周到、优质、高效的保险服务和风险管理服务,为上海旅游业的发展、为上海新形象的树立、为上海和谐社会的建设贡献出最大的力量。
2010年旅行社责任保险统保的保险方案,我们将延续2009年统保的承保条件及经营模式,同时我们也参照了全国旅行社责任保险的中标方案,将其中突出的优点及亮点充实到上海市旅行社责任保险2010年统保方案中,增加了附加有责延误费用保险、附加无责救助费用保险、附加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保险和附加抚慰金保险,作为续保方案的适当调整及补充。2010年旅行社责任保险统保方案具有以下主要特点:
一.
保障范围扩大
基本险部分,针对国内旅行社已经可以经营入境旅游业务,我们将旅行社的性质重新进行了界定:区分为一般旅行社和出境组团社。在一般旅行社基本险的保险责任中扩展承保其经营的入境游业务。同时对于基本险的保险责任,除了延续原有的保险责任以外,特别明确责任范围涵盖被保险人组织的旅游活动中旅游者发生食物中毒事件被保险人组织的旅游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的造成旅游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事件,被保险人依法应该承担的赔偿责任。
附加险部分,我们基本保留了2009年已经开发的附加险,同时针对旅行社发生旅行延误及取消时面临的索赔情况,将附加旅行延误保险及附加旅行取消保险的责任范围做了相应修改及扩展,以适应旅行社实际需求。另一方面,我们还专门开发了附加有责延误费用保险、附加无责救助费用保险、附加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保险和附加抚慰金保险,作为续保方案的适当调整及补充,通过上述责任范围的扩大,进一步覆盖各类旅行社的经营风险,可以为游客提供更周全的保障。
二.
责任限额充足
2009年旅责险基本险国内旅游每人人身伤亡为40万元,多数的国内旅行社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为400万元,年度累计责任限额为400万元,我们参考了2009年发生的保险案件旅行社实际支付赔款的情况、上海地区生活水准和其他行业的赔偿标准以及一般旅行社经营入境游业务的赔付需求,提供一般旅行社社基本险的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40万及50万两种方案供旅行社选择,相应地每次事故及年度累计责任限额为400万及500万。对于出境组团社,其责任限额额度同2009年统保方案。责任限额充足,可以基本满足赔付需求。
另一方面,我们保留了公共保额机制以应对重大保险案件的保障需求,对于附加险种,我们设计了不同责任限额的额度范围,旅行社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自由选择。
三.
附加险种增加
在附加险方面,我们不仅保留了列明风险特约保险、紧急救援保险、附加旅行社特殊旅游项目责任保险,重新打造附加旅行取消损失保险、附加旅行延误损失保险,而且参照全国旅行社责任保险的中标方案,全新开发了附加有责延误费用保险、附加无责救助费用保险、附加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保险和附加抚慰金保险,从实际角度出发,考虑旅行社发生保险事故后可能面临的各种经济损失,将保险责任进一步扩展到发生保险事故后日益增多的救助费用、精神损害及抚慰金索赔,系统全面有效地针对旅行社经营各个环节可能面临的风险提供风险转嫁。
另一方面,考虑到旅行社的实际承受能力以及旅行社责任保险所需承担的社会责任,我们将附加险种的收费标准控制在较低的范围内。
四.
服务举措完善
为更好地提高上海市旅行社责任保险的统保服务质量,我们保留了在2009年统保实施过程中得到充分认可的纠纷协调机制。我们将继续依托上海市旅行行业协会组建上海市旅责险纠纷协调机构,专门提供疑难案件及重大案件的责任划分,定责定性,确定损失金额、纠纷协调工作。除此以外我们还将保留在上一年度的实际中证明务实、有价值的保险服务,包括提供法律后援服务、先行赔付机制、全过程风险管理机制等。
特别的,为进一步完善我们的服务举措,我们将建立快速理赔机制:如果旅行社发生的保险事故预估损失金额小于1000元人民币(国内)/500美金(国外),如果责任明确、无后续赔偿且费用凭证齐全,我们可以授权旅行社先行赔付,事后将相应单证及事故证明提交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快速支付赔款。
方案说明
一、基本险
(一)一般旅行社
方案一
单位:人民币元
上年度组团、接待总人天数
每人人身伤亡
责任限额
每人财产损失
责任限额
每次事故
责任限额
年度累计
责任限额
基本保险费
<5万人天
40万
1万
400万
400万
0.8万
5万人天≤总人天数<40万人天
750万
1.4万
40万人天≤总人天数<100万人天
1300万
2.2万
≥100万人天
1800万
3.2万
方案二
单位:人民币元
上年度组团、接待总人天数
每人人身伤亡
责任限额
每人财产损失
责任限额
每次事故
责任限额
年度累计
责任限额
基本保险费
<5万人天
50万
1万
500万
500万
1万
5万人天≤总人天数<40万人天
750万
1.8万
40万人天≤总人天数<100万人天
1300万
2.8万
≥100万人天
1800万
4万上年度组团、接待总人天数包括上年度国内旅游组团、接待总人天数
以及
入境游外联、接待总人天数每100接待人天数按1组团人天数换算,统一换算为组团人天数将上述换算结果与组团人天数相加,相加的结果称为组团、接待总人天数
特别约定:
1、基本险扩展承保入境游业务
2、
基本险扩展承保在被保险人组织的旅游活动中旅游者发生食物中毒事件的以及被保险人组织的旅游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的造成旅游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被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旅游者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并在本保险有效期内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3、基本险扩展承保导游、领队及随团服务人员。
4、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一般旅行社,基本险标准费率可以下浮5%。
(1)上一保险年度无赔款。
(2)在2009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投保工作
方案二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调整系数表
单位:人民币元
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
50万
60万
70万
80万
基本保险费
调整系数
1
1.2
1.5
1.7
(二)出境组团社
单位:人民币元
上年度组团、接待
总人天数
国内旅游每人人身伤亡
责任限额
出入境旅游每人人身伤亡
责任限额
每人财产损失责任限额
每次事故
责任限额
年度累计
责任限额
基本保险费
<5万人天
40万
50万
1万
750万
750万
2.9万
5万人天≤总人天数<15万人天
1200万
4.0万
15万人天≤总人天数<30万人天
1800万
5.3万
≥30万人天
2500万
7.3万上年度组团、接待总人天数包括上年度国内旅游组团、接待总人天数
以及
出入境游外联、接待总人天数每100接待人天数按1组团人天数换算,统一换算为组团人天数将上述换算结果与组团人天数相加,相加的结果称组团、接待总人天数
特别约定:
1、
基本险扩展承保在被保险人组织的旅游活动中旅游者发生食物中毒事件的以及被保险人组织的旅游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的造成旅游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被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旅游者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并在本保险有效期内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2、基本险扩展承保导游、领队及随团服务人员。
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调整系数表
单位:人民币元
境内旅游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
40万
50万
60万
70万
境外旅游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
50万
60万
70万
80万
基本保险费
调整系数
1
1.2
1.5
1.7
(三)公共保额
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人民币300万元及累计责任限额人民币600万元。
当某旅行社在上海市旅行社责任保险全市统保的情况下,发生保险事故后,在基本险范围内的赔款超过其旅行社每次事故责任限额时,被保险人可向上海市旅游主管部门申请使用公共保额,经上海市旅游主管部门批准,保险人对超出部分应负责予以赔偿,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人民币300万元;在年度保险有效期间内,保险人的累计责任限额为人民币600万元。
(四)免赔额:每次事故免赔额人民币200元。
二、列明风险特约保险
(一)一般旅行社
单位:人民币元
上年度组团、接待
总人天数
每人人身伤亡
责任限额
国内旅游每人
医疗费用
责任限额
入境旅游每人
医疗费用
责任限额
列明风险特约保险
每500人天数计算保费
<3万人天
25万
4万
8万
500
3万人天≤总人天数<10万人天数
380
10万人天≤总人天数<20万人天数
290
20万人天≤总人天数<40万人天数
220
40万人天≤总人天数<60万人天数
160
60万人天≤总人天数<80万人天数
120
80万人天≤总人天数<110万人天数
80
110万人天≤总人天数<160万人天数
65
≥160万人天数
45上年度组团、接待年总人天数不足500人天数按500人天数计算
如:1400人天计1500人天,20200人天计20500人天,此次类推
(二)出境组团社
单位:人民币元
上年度组团、接待
总人天数
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
国内旅游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
出入境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
列明风险特约保险
每500人天数计算保费
<3万人天
25万
4万
8万
600
3万人天≤总人天数<10万人天数
520
10万人天≤总人天数<30万人天数
380
≥30万人天数
290上年度组团年总人天数不足500人天数按500人天数计算
如:1400人天计1500人天,20200人天计20500人天,此次类推
特别说明:
如需将列明风险特约保险保险责任扩展到“自由行”旅游活动,即删除列明风险特约保险中保险责任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既不提供全陪或领队,也不提供地陪的散客旅游活动。”,需加收其列明风险特约保险保费的30%。
保险费=年总人天数/500×人总天数对应的保费金额
(上述年总人数不足500人天数按500人天数计算)
三、紧急救援保险
(一)基础保险费
单位:人民币元
紧急救援保险
基础保险费/人
一般旅行社
100万
50
出境组团社
100万
60
(二)人员优惠系数
单位:人民币元
被保险人数
100人
以上
500人
以上
1000人
以上
5000人
以上
优惠系数
0.95
0.9
0.85
0.8
保险费=基础保险费×投保人数×人员优惠系数
四、附加旅行社特殊旅游项目责任保险
保险费=主险中基本险的保险费×30%
五、附加旅行取消损失保险
(一)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政府有关部门由于下列原因发布橙色及以上预警,或者已经开始的旅游由于下列原因被迫中断的,被保险人需要退回旅游者旅游费用的,但被保险人为组织旅游者已经发生的,无法向旅游者收取,也无法从旅游辅助服务者处退回的有关食宿、交通等费用或额外支出合理、必要的退票、退房等手续费用的损失,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责任限额内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1)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等自然灾害;
(2)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骚乱、暴动;
(3)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等公共卫生事件;
(4)因非被保险人原因拒签、出境受阻。
(二)
费率表
每次事故
责任限额(万)
年度累计
责任限额(万)
保险费(万)
年营业收入
≤1000万
年营业收入
>1000万
一般旅行社
10
20
2
3
出境组团社
20
40
3.5
4.5
六、附加旅行延误损失保险
(一)保险责任:保险期间内,由于以下原因导致被保险人为其负责组织、接待的旅游者预订行程中原计划搭乘的交通工具因故延误连续六小时以上,本保险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因延误而支出的食宿、交通等合理、必要的费用,但不包括旅行社疏忽、过失所致旅程延误引致的上述费用,且被保险项下赔偿最高不超过本保险合同中保险单所载明的限额。
1.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等自然灾害,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等公共卫生事件、恐怖活动等社会安全事件以及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骚乱、暴动等;
2.航空管制;
3.
运输工具机械故障;
4.罢工、劫持或怠工及其他空运、航运工人的临时性抗议活动;
5、旅游者旅行证件因非被保险人原因遗失或被盗、被抢等。
本保险项下延误的时间计算自原计划搭乘的交通工具的原定开出时间开始计算,直至搭乘由交通工具承运人安排所提供的最便利的替代交通工具的开出时间为止。
(二)
费率表
单位:人民币元
每次事故
责任限额(万)
年度累计
责任限额(万)
保险费(万)
5
20
1
10
30
2
15
40
3
其中:每人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为500元(境内)、1200(境外)
七、附加有责延误费用保险
(一)保险责任:在本保险期间及保单明细表列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因疏忽或过失,导致旅游者行程延误或终止(含被拒绝出入境)产生的必要的交通、食宿费用等,并在本保险有效期内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的,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二)每次事故每人有责延误费用支付限额为0.5万元人民币。
每次事故及全年累计责任限额为2万元人民币。
(三)费率:基本险标准费率的10%
如:某旅行社基本险的标准保费为8000元,则此附加险,需支付附加保险费800元。
八、附加无责救助费用保险
(一)保险责任:在本保险有效期及保单明细表列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在组织旅游活动中,发生雷击、暴风、暴雨等恶劣天气,或泥石流、滑坡、崩塌等地质灾害,台风、龙卷风、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骚乱、暴动、恐怖活动等社会安全事件,非被保险人原因引发的事故灾难,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他不可抗力事件,导致被保险人组织、接待的境内外旅游者发生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时,被保险人应承担救助义务而发生的如交通、食宿等必要合理的费用,须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并在本保险有效期内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的,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二)每次事故每人无责救助费用支付限额为基本险每人责任限额的5%。
(三)费率表
序号
每次事故及全年累计限额
基本险标准费率的百分比
1
人民币10万元
10%
2
人民币20万元
12%
3
人民币30万元
14%
4
人民币50万元
16%
如:某旅行社基本险的标准保费为8000元,则此旅游社购买无责救助附加险,选择每次事故及全面累计责任限额为10万元,需支付附加保险费800元
九、附加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保险
(一)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从事旅行社经营活动时,因疏忽或过失造成被保险人接待的境内外旅游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经人民法院判决应由被保险人向旅游者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同意在保险单约定限额内负责赔偿。
(二)费率表
序号
每人精神损害责任限额
基本险标准费率的百分比
1
人民币1万元
免费
2
人民币2万元
10%
3
人民币3万元
12%
4
人民币4万元
14%
5
人民币5万元
16%
6
人民币6万元
18%
说明:旅行社可以免费获得每人精神损害责任限额为1万元的附加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保险,如果旅行社需要更高额度的保障需求,需要按照费率表支付附加险保费。
如:某旅行社基本险的标准保费为10000元,则此旅游社购买附加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保险,选择每人精神损害责任限额为2万元,需支付附加保险费1000元
十、附加抚慰金保险
(一)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在组织旅游活动过程中,旅游者发生意外事故导致残疾(根据下表规定达到定残标准)或者死亡,被保险人出于人道主义向旅游者支付的抚慰金,本附加险负责赔偿。
(二)本附加险每次事故每人抚慰金支付限额为2万元人民币。
(三)赔付比例表
项
目
伤残级别
保险合同约定每次事故每人抚慰金支付限额的百分比
(一)
死亡
100%
(二)
Ⅰ级伤残
100%
(三)
Ⅱ级伤残
90%
(四)
Ⅲ级伤残
80%
(五)
Ⅳ级伤残
70%
(六)
Ⅴ级伤残
60%
(七)
Ⅵ级伤残
50%
(八)
Ⅶ级伤残
40%
(九)
Ⅷ级伤残
30%
(十)
Ⅸ级伤残
20%
(十一)
Ⅹ级伤残
10%
注:本表中所指伤残级别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的相关规定制定。
(四)费率表
序号
每次事故及全年累计限额
保险费(元)
1
人民币10万元
4200
2
人民币20万元
5400
3
人民币30万元
6600
4
人民币50万元
7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