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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自动识别和信息采集技术

日期:2021-05-07  类别:最新范文  编辑:一流范文网  【下载本文Word版

小议自动识别和信息采集技术 本文关键词:小议,自动识别,信息采集,技术

小议自动识别和信息采集技术 本文简介:小议自动识别和信息采集技术信息网络是现代物流的核心,当各项仓储物流设备由机械化/人工化进入自动化阶段时,如何处理设备与系统的连接及实物与信息的对应成了软件系统需要解决的问题。这就是采用AIDC(自动识别与数据采集)技术的必要性。随着计算机技术的普及及网络技术的应用,自动识别技术和数据采集技术日益受到

小议自动识别和信息采集技术 本文内容:

小议自动识别和信息采集技术

信息网络是现代物流的核心,当各项仓储物流设备由机械化/人工化进入自动化阶段时,如何处理设备与系统的连接及实物与信息的对应成了软件系统需要解决的问题。这就是采用AIDC(自动识别与数据采集)技术的必要性。随着计算机技术的普及及网络技术的应用,自动识别技术和数据采集技术日益受到人们的重视。自动识别与数据采集技术(AIDC)主要解决的问题是实物与信息之间的匹配关系,使实物的运输、仓储过程,可以即时的反映到信息网络环境中,使操作者能够迅速了解物流的全部过程,尤其是在途的情况,提高物流过程的作业效率及货物数量的准确性。目前主要的自动识别信息采集技术有1、条码技术(Bar

code)2、光学字符识别技术(Optical

Character

Recognitian)3、磁条(卡)技术4、声音识别技术5、视觉识别技术6、射频识别技术(RFID)7、集成电路卡技术(Integrated

Circuit

Card)8、便携式数据终端(PDT)。下面一一介绍以上几种自动识别和信息采集技术。

(一)

条码技术(Bar

code)

条码技术是在计算机和信息技术基础上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容编码、识别、数据采集、自动录入和快速处理等功能于一体的新兴信息技术。它最早产生在二十年代,诞生于Westinghouse的实验室里。条码是由一组按预先规定编码规则和有关技术标准排列的条、空符号,用以表示一定的字符、数字及符号组成的信息。条码系统是由条码符号设计、制作及扫描阅读组成的自动识别系统。条码是一种数据载体,它在信息传输过程中起着重要作用,

如果条码出问题,物品信息的通讯将被中断。条码技术以其独的技术性能(如实时生成或预先制作均可,操作简单,成本低廉,技术成熟等),广泛应用于各行各业,迅速地改变着人们的工作方式和生产作业管理,极大地提高了生产效率。其中,尤以现代化物流业运用最为广泛、有效。条码技术是物流信息系统的关键节点和物流信息由手工处理到数字化、自动化的桥梁,可以说没有条码技术就无法建立真正的物流信息系统。条形码技术有以下特点:

(1)简单。条码符号制作容易,扫描操作简单易行。

(2)信息采集速度快。普通计算机键盘录入速度是200字符/分钟,而利用条码扫描的录入信息的速度是键盘录入的20倍。

(3)采集信息量大。利用条码扫描,依次可以采集几十位字符的信息,而且可以通过选择不同码制的条码增加字符密度,使采集的信息量成倍增加。

(4)可靠性强。键盘录入数据,误码率为三百分之一,利用光学字符识别技术,误码率约为万分之一。而采用条码扫描录入方式,误码率仅为百万分之一,首读率可达98%以上。

(5)灵活、使用。条码符号作为一种识别手段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和有关设备组成识别系统实现自动化识别,还可以和其他控制设备联系起来实现整个系统的自动化管理。同时,在没有自动识别设备时,也可以实现手工键盘输入。

(6)自由度大。识别装置与条码标签相对位置的自由度要比光学字符识别(OCR)大得多。

(7)设备结构简单、成本低。条码符号识别设备的结构简单,容易操作,无须专门训练。与其它自动化技术相比,推广应用条码技术所需费用较低。

(二)

光学字符识别技术(Optical

Character

Recognitian)

光学字符识别是指电子设备(例如扫描仪或数码相机)检查纸上打印的字符,通过检测暗、亮的模式确定其形状,然后用字符识别方法将形状翻译成计算机文字的过程;即,对文本资料进行扫描,然后对图像文件进行分析处理,获取文字及版面信息的过程。衡量一个OCR系统性能好坏的主要指标有:拒识率、误识率、识别速度、用户界面的友好性,产品的稳定性,易用性及可行性等。OCR的概念是在1929年由德国科学家Tausheck最先提出来的,后来美国科学家Handel也提出了利用技术对文字进行识别的想法。

OCR软件主要是由下面几个部分组成。

图像输入:对于不同的图像格式,有着不同的存储格式,不同的压缩方式,目前有OpenCV,CxImage等开源项目

二值化:对摄像头拍摄的图片,大多数是彩色图像,彩色图像所含信息量巨大,对于图片的内容,我们可以简单的分为前景与背景,为了让计算机更快的,更好的识别文字,我们需要先对彩色图进行处理,使图片只前景信息与背景信息,可以简单的定义前景信息为黑色,背景信息为白色,这就是二值化图了。

噪声去除:对于不同的文档,我们对噪声的定义可以不同,根据噪声的特征进行去噪,就叫做噪声去除

倾斜较正:由于一般用户,在拍照文档时,都比较随意,因此拍照出来的图片不可避免的产生倾斜,这就需要文字识别软件进行较正。

版面分析:将文档图片分段落,分行的过程就叫做版面分析,由于实际文档的多样性,复杂性,因此,目前还没有一个固定的,最优的切割模型。

字符切割:由于拍照条件的限制,经常造成字符粘连,断笔,因此极大限制了识别系统的性能,这就需要文字识别软件有字符切割功能。

字符识别:比较早有模板匹配,后来以特征提取为主,由于文字的位移,笔画的粗细,断笔,粘连,旋转等因素的影响,极大影响特征的提取的难度。

版面恢复:人们希望识别后的文字,仍然像原文档图片那样排列着,段落不变,位置不变,顺序不变的输出到word文档,pdf文档等,这一过程就叫做版面恢复。

后处理、校对:根据特定的语言上下文的关系,对识别结果进行较正,就是后处理。

(三)

磁条(卡)技术

磁卡是一种磁记录介质卡片。它由高强度、耐高温的塑料或纸质涂覆塑料制成,能防潮、耐磨且有一定的柔韧性,携带方便、使用较为稳定可靠。通常,磁卡的一面印刷有说明提示性信息,如插卡方向;另一面则有磁层或磁条,具有2-3个磁道以记录有关信息数据。磁条能否正常进行读磁、写磁主要与电磁性能有密切关系,包括饱和曲线斜率、信号幅度、分辩率、冒脉冲及可抹除性。

磁条由3个磁道组成:字母数字磁道--第1磁道;数字磁道--第2磁道;读写磁道--第3磁道,其质量好坏的标志主要是由信号幅度、冒脉冲及可抹除性组成,按照国家和国际标准,衡量信号幅度、冒脉冲及可抹除性的指标是一个相对比值的数据。(1)信号幅度:分为平均信号幅度和单个信号幅度。平均信号幅度表示在普通的磁卡读写机具上,当以一定的记录电流在卡上写信息时,当幅度偏低未达到标准规定时,就会出现应该写上信息的位置并没有写上信息,造成数据丢失,对磁卡的可靠性影响较大;单个信号辐度表示当卡上的磁条受到污染或划伤造成磁性介质脱落,因而导致信息记录失败。(2)冒脉冲:表示磁条本身的静态磁性能未达到要求(磁层表面粗糙及磁层薄等)或读卡机具对噪声的灵敏度较高时,原来在磁条没有记录信息的地方却读出了信息。(3)可抹除性:表示当做刷卡动作时,应被删除信息的位置,信息并未被删除。如果磁条信号辐度达不到标准,则可能无法正常读磁、写磁,影响磁卡的可靠性,而磁条冒脉冲及可抹除性达不到标准,可能使用户无法正常使用磁卡。

(四)

声音识别技术

声音识别技术又称声纹识别技术,是生物识别技术的一种。也称为说话人识别,有两类,即说话人辨认和说话人确认。它是用电声学仪器显示的携带言语信息的声波频谱。

声纹识别在社会中应用还是比较广泛的,比如:

信息领域。比如在自动总机系统中,把身份证之声纹辨认和关键词检出器结合起来,可以在姓名自动拨号的同时向受话方提供主叫方的身份信息。前者用于身份认证,后者用于内容认证。同样,声纹识别技术可以在呼叫中心(Call

Center)应用中为注册的常客户提供友好的个性化服务。

银行、证券。鉴于密码的安全性不高,可以用声纹识别技术对电话银行、远程炒股等业务中的用户身份进行确认等;

公安司法。对于各种电话勒索、绑架、电话人身攻击等案件,声纹辨认技术可以在一段录音中查找出嫌疑人或缩小侦察范围等等;

军队和国防。声纹辨认技术可以察觉电话交谈过程中是否有关键说话人出现,继而对交谈的内容进行跟踪(战场环境监听)等;

保安和证件防伪。如机密场所的门禁系统。

声纹识别技术在应用中也是有缺点,比如同一个人的声音具有易变性,易受身体状况、年龄、情绪等的影响;比如不同的麦克风和信道对识别性能有影响;比如环境噪音对识别有干扰;又比如混合说话人的情形下人的声纹特征不易提取;……等等。尽管如此,与其他生物特征相比,声纹识别的应用有一些特殊的优势:(1)蕴含声纹特征的语音获取方便、自然,声纹提取可在不知不觉中完成,因此使用者的接受程度也高;(2)获取语音的识别成本低廉,使用简单,一个麦克风即可,在使用通讯设备时更无需额外的录音设备;(3)适合远程身份确认,只需要一个麦克风或电话、手机就可以通过网路(通讯网络或互联网络)实现远程登录;(4)声纹辨认和确认的算法复杂度低;(5)配合一些其他措施,如通过语音识别进行内容鉴别等,可以提高准确率;……等等。这些优势使得声纹识别的应用越来越收到系统开发者和用户青睐,声纹识别的世界市场占有率15.8%,仅次于指纹和掌纹的生物特征识别,并有不断上升的趋势。

(五)

视觉识别技术

计算机视觉识别是一门研究如何使机器“看”的科学,更进一步的说,就是是指用摄影机和电脑代替人眼对目标进行识别、跟踪和测量等机器视觉,并进一步做图形处理,用电脑处理成为更适合人眼观察或传送给仪器检测的图像。常用的是计算机人脸识别技术,是利用计算机对人脸进行分析,从中提取有效的识别信息,用来辨别身份,其在商业上和法律上有大量的应用,如身份证、护照、信用卡驾驶执照和持证人的核对等等。

计算机识别技术包括以下功能:

图像获取:感知器可以是各种光敏摄像机,包括遥感设备,X射线断层摄影仪,雷达,超声波接收器等,产生的图片可以是普通的二维图像,三维图组或者一个图像序列。

预处理:在对图像实施具体的计算机视觉方法来提取某种特定的信息前,一种或一些预处理往往被采用来使图像满足后继方法的要求。

特征提取:从图像中提取各种复杂度的特征。例如:线,边缘提取局部化的特征点检测如边角检测,斑点检测

更复杂的特征可能与图像中的纹理形状或运动有关。

检测/分割:在图像处理过程中,有时会需要对图像进行分割来提取有价值的用于后继处理的部分,例如筛选特征点分割一或多幅图片中含有特定目标的部分

高级处理:到了这一步,数据往往具有很小的数量,例如图像中经先前处理被认为含有目标物体的部分。这时的处理包括:验证得到的数据是否符合前提要求估测特定系数,比如目标的姿态,体积对目标进行分类等

(六)射频识别技术(RFID)

射频识别技术是20世纪80年代发展起来的一种新兴自动识别技术,它是一种无线通信技术,可以通过无线电讯号识别特定目标并读写相关数据,而无需识别系统与特定目标之间建立机械或者光学接触。

零售商特别推崇RFID,据Sanford

C.

Bernstein公司的零售业分析师估计,通过采用RFID,沃尔玛每年可以节省83.5亿美元,其中大部分是因为不需要人工查看进货的条码而节省的劳动力成本。尽管另外一些分析师认为80亿美元这个数字过于乐观,但毫无疑问,RFID有助于解决零售业两个最大的难题:商品断货和损耗(因盗窃和供应链被搅乱而损失的产品),而现在单是盗窃一项,沃尔玛一年的损失就差不多有20亿美元,如果一家合法企业的营业额能达到这个数字,就可以在美国1000家最大企业的排行榜中名列第694位。研究机构估计,这种RFID技术能够帮助把失窃和存货水平降低25%。

一套完整的RFID系统,是由阅读器,电子标签以及系统管理应用软件构成。而在这三部分中,阅读器负责发射一定频率的信号给电子标签。而电子标签则将电路内部的数据发出,并送给最终环节的应用程序进行相应的处理。它具有条形码所不具备的防水、防磁、耐高温、使用寿命长、读取距离大、标签上数据可以加密、存储数据容量更大、存储信息更改自如等优点,其应用将给各个产业带来革命性的变化。它具有以下技术特点:

(1)电子标签可以重复多次读取(可大10万次)

(2)RFID电子标签可悲识读器稳定读取(错误率低)

(3)可省略大量的人力和时间

(4)主系统对生产过程的指挥全面提升

(5)、使生产全过程和主系统连接成为一体,生产效益大大提高。

(六)

集成电路卡技术(Integrated

Circuit

Card)

集成电路卡又称IC卡,它是在大小和普通信用卡相同的塑料卡片上嵌置一个或多个集成电路构成的。集成电路芯片可以是存储器或向处理器。带有存储器的IC卡又称为记忆卡或存储卡,带有微处理器的IC卡又称为智能卡或智慧卡。记忆卡可以存储大量信息;智能卡则不仅具有记忆能力,而且还具有处理信息的功能。它是1974年一名法国新闻记者发明的。由于小巧玲珑,便于携带,存储量大,保密性好,使用寿命长,制造成本低,它日益受到人们的青睐。如今,它已广泛用于金融流通、购物预付、身份认证、资料记录等方面。

IC卡工作的基本原理是:射频读写器向IC卡发一组固定频率的电磁波,卡片内有一个IC串联协振电路,其频率与读写器发射的频率相同,这样在电磁波激励下,LC协振电路产生共振,从而使电容内有了电荷;在这个电荷的另一端,接有一个单向导通的电子泵,将电容内的电荷送到另一个电容内存储,当所积累的电荷达到2V时,此电容可作为电源为其它电路提供工作电压,将卡内数据发射出去或接受读写器的数据。

IC卡的外形与磁卡相似,它与磁卡的区别在于数据存储的媒体不同。磁卡是通过卡上磁条的磁场变化来存储信息的,而IC卡是通过嵌入卡中的电擦除式可编程只读存储器集成电路芯片(EEPROM)来存储数据信息的。因此,与磁卡相比较,IC卡具有以下优点:

存储容量大。磁卡的存储容量大约在200个数字字符;IC卡的存储容量根据型号不同,小的几百个字符,大的上百万个字符。

安全保密性好。IC卡上的信息能够随意读取、修改、擦除,但都需要密码。

CPU卡具有数据处理能力。在与读卡器进行数据交换时,可对数据进行加密、解密,以确保交换数据的准确可靠;而磁卡则无此功能。

使用寿命长。

(七)

便携式数据终端(PDT)。

便携式数据终端是一种应用在物流技术--RFID(射频识别技术)中的一种终端,它能提高数据的读取速度

,提高数据的读取准确率,有助于提升物流效率。便携式数据采集终端(PDT),也称为便携式数据采集器,或手持终端(HT)。又因其用于自动识别条形码,故称作便携式条码扫描终端(以下统称为便携式数据采集器)。便携式数据采集器是集激光扫描、汉字显示、数据采集、数据处理、数据通讯等功能于一体的高科技产品,它相当于一台小型的计算机,将电脑技术与条形码技术结合,利用物品上的条形码作为信息快速采集手段。它兼具了掌上电脑、条码扫描器的功能。其硬件具有计算机设备的基本配置:中央微处理器(CPU)、内存、依靠电池供电、各种外设接口;软件上具有计算机运行的基本要求:操作系统、可以编程的开发平台及独立的应用程序。它可以将电脑网络的部分程序和数据传至手持终端,并可以脱离电脑网络系统独立进行某项工作。其基本工作原理是:首先按照用户的要求,将应用程序在计算机编制后下载到便携式数据采集器中,便携式封据采集器中的基本数据信息必须通过PC的数据库获得,而存储的信息也必须及时导入到数据库中。

PDT的特点如下:

(1)高效利用资源,降低使用成本,提高综合效率

(2)自主安全加密技术符合国家需要

(3)确保MPT平滑过渡

(4)持续创新提高PDT标准竞争能力

(5)自主知识产权与开放吸收并重

PDT在物流行业乃至各个行业都有很多应用,原因在于他有很多优势如下:

功能强。基本具备TETRA系统的全部功能。

平滑过渡。与现有公安无线模拟系统能够互联,实现平滑过渡,保护现有投资。

加密机制。采用基于国产商密算法的加密机制,能满足公安机关的加密需求。

国产语音编码。拟采用清华大学自主知识产权的语音编码,打破国际垄断。

大区制,成本低。从纯物料成本角度分析,PDT系统(含终端)成本约为TETRA的1/7,可大大降低公安机关的投资。

以上这些自动识别和信息采集技术,都随着全球化的发展,计算机技术的应用以及科学技术的快速进步,也应用的越来越多,尤其是其中一些高科技的识别采集技术,更是在各个行业尤其是物流行业占很大的市场。

篇2:小议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小议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本文关键词:小议,损害赔偿,离婚,精神,制度

小议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本文简介:天马行空官方博客:http://t.qq.com/tmxk_docin;QQ:1318241189;QQ群:175569632小议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内容摘要:配偶权反映了婚姻关系的实质,是直接标志和象征婚姻关系的法律范畴,在调整婚姻家庭关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是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得以建立的法律基

小议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本文内容:

天马行空官方博客:http://t.qq.com/tmxk_docin

;QQ:1318241189;QQ群:175569632

小议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内容摘要:

配偶权反映了婚姻关系的实质,是直接标志和象征婚姻关系的法律范畴,在调整婚姻家庭关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是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得以建立的法律基础。完善我国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有必要在《婚姻法》中明确规定配偶权,并对配偶权所派生身份权的范围、配偶权是绝对权且受民法保护做出具体规定。围绕配偶权拓宽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主体和赔偿义务主体范围,主要考虑两个方面:一、是受到离婚过错损害的家庭成员可成为提起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主体;二、是侵害配偶权的第三者也应成为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赔偿义务主体。在离婚精神损害赔偿中对离因损害和离婚损害作出划分是必要的,离婚本身应成为提起损害赔偿的情形,而离因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形主要有:婚外性行为、危害家庭的不良行为、侵害配偶生育权、不承担家庭义务等侵权行为。从配偶权和司法实践的角度确定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应考虑的因素,一是双方结婚时间的长短,受害人对配偶或家庭的贡献;二是侵权人的侵权原因、主观动机、过错程度和具体情节;三、是受害人非财产上损害的程度和后果,离婚后对受害人生活的影响;四、是当地经济状况和赔偿义务人的经济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下称《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下称《解释(一)》)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确立了我国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但现有法律规定不具体、赔偿范围狭窄等立法缺陷,使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存在不足,在这一制度确立之初,法律界就有议论。笔者试从《婚姻法》保护配偶权的本质出发,对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主体、赔偿义务主体、赔偿范围和赔偿数额等问题谈一些看法。

一、在《婚姻法》中明确规定配偶权

配偶权在我国是一项有争议的权利,理论界对配偶权是什么,还没有最终的定论,但是随着《婚姻法》和《解释(一)》的出台,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离婚案件中基于配偶权由过错方对无过错方进行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例越来越多。由此笔者认为,配偶权这种因男女合法结婚而形成的客观权利,与离婚精神损害之间有着必然的内在联系,要完善我国的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就必须在《婚姻法》中明确规定配偶权。

(一)、配偶权概念

配偶权是由英美法系国家提出的概念,在他们看来,配偶权是指配偶之间要求对方陪伴、钟爱和帮助的权利(1)。我国民法专家杨立新教授认为,配偶权是指夫妻之间互为配偶的身份利益,由权利人专属支配,其他任何人均负不得侵犯的义务(2)。也有人认为,配偶权是“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对妻以及妻对夫为配偶的一种身份权(3)”。目前,国内外对配偶权的概念虽然没有形成共识,但是,对配偶权法律属性的认识是基本相同的。首先,配偶权的主体是法律认可的夫妻双方,范围有限并且双方平等享有;其次,配偶权的客体是配偶之间的基于夫妻关系形成的身份利益,不包括夫妻之间的财产权、继承权以及离婚自由权;再次,配偶权作为一种平等的身份利益支配权,支配的是配偶的共同身份利益;最后,配偶权是绝对权,任何人侵害配偶权,都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

(二)、配偶权与离婚精神损害之间的关系

结合《婚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给离婚精神损害下个定义,即离婚精神损害是指合法夫妻因一方重大过错离婚时,无过错方因对方过错行为而受到的非财产上损害。这里,非财产上损害,指不表现为财产上损毁的精神痛苦和肉体痛苦,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精神损害”(4)。这种非财产上损害其实质就是过错方的侵权行为对另一方配偶权的侵害,并因配偶权的侵害给无过错方造成了较严重的精神痛苦和肉体痛苦。由此,笔者认为配偶权与离婚精神损害之间具有密切关系,具体表现为:

其一,法律上明确配偶权和完善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两者目的相同。我国《婚姻法》确认了配偶、血亲、姻亲为亲属的三大种类,但对三种亲属关系权利、义务的规定却是零散和不完整的。配偶关系作为血亲和姻亲关系赖以发生的基础,配偶权理所当然的成为婚姻家庭关系中各种权利得以产生的源权利,并反映着婚姻家庭关系的实质,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核心权利,保护配偶权就是保护婚姻家庭关系不受非法侵害。因此,笔者认为在《婚姻法》中明确规定配偶权,目的就是通过对配偶权的保护,更好地发挥《婚姻法》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稳定的作用。同时,精神损害赔偿兼具补偿、抚慰和惩罚三种功能(5),对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不仅仅是对婚姻关系中弱者一方进行补偿和抚慰,更重要的是通过对过错方的惩罚体现出法律的警示和教育作用,维护以配偶权为核心的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可以说,在法律上明确规定配偶权和完善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二者是殊途同归。

其二,配偶权的确立是产生离婚精神损害的前提。配偶权反映了婚姻关系的实质,是直接标志和象征婚姻关系的法律范畴。恋爱或订婚的男女之间并不享有配偶权,他(她)们只有到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结婚证书后,形成了合法的夫妻关系才具有法律确认和保障的配偶身份权,因此,当事人按法定程序结婚的目的就是获得法律对配偶权的确认。反过来说,当事人按法定程序离婚的目的就是在法律上解除夫妻双方的配偶权。可见,配偶权因合法婚姻关系成立而产生,因合法婚姻关系的解除而终止,当事人因配偶权的丧失产生了非财产上损害,法律上称为离婚精神损害。现实生活中男女解除同居关系也会产生非财产上损害,但是法律不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加以保护,原因在于法律承认配偶权合法而认为同居关系是非法的。由此可以得出结论,没有配偶权的确立就不会产生法律意义上的非财产上损害。

其三,适用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要以配偶权为依据。配偶权在调整婚姻家庭关系中发挥着其他民事权利不可替代的作用,是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得以建立的法律基础。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提出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四种情形,即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作为配偶权的派生身份权在《婚姻法》第三条第二款有着相应的规定。这说明我国法律确认适用的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范围,以《婚姻法》明确规定的配偶权派生身份权为依据。司法实践中法院对因第三者插足、通奸而引起的离婚纠纷,判处过错方对无过错方的离婚精神损害赔偿,作为审判机关对《婚姻法》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类推适用,法条中规定的配偶间的忠实义务成了审判机关类推适用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基本依据。由此可见,在法律上规定配偶权对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适用具有指导意义。

(三)、《婚姻法》应对配偶权做出具体规定

1、配偶权所派生身份权的范围。应当明确规定,男女双方结为合法夫妻后即享有配偶权。配偶权的范围包括:夫妻姓名决定权、住所决定权、同居的权利义务、生育的权利义务、监护子女的权利义务、夫妻感情联络的权利义务、忠实的权利义务、扶养扶助的权利义务、选择职业和社会活动自由权、日常事务代理权等。笔者认为,上述十项权利,基本上涵盖了婚姻家庭关系中配偶权的主要内容。

2、配偶权是绝对权且受民法保护。应当明确规定,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侵犯配偶权,故意或过失侵害配偶权的,应当按民法的规定承担侵权赔偿责任;配偶一方与第三者共同实施侵犯另一方配偶的配偶权利的行为,应当承担共同的侵权责任,另一方配偶可选择追究配偶一方与第三者的共同责任或仅追究配偶一方或第三者的民事责任。配偶权作为一种身份利益,当事人受到侵害时造成的是非财产上损害,法律应规定侵权人侵犯配偶权承担责任的主要方式是精神损害赔偿(6)。

二、拓宽请求权主体和赔偿义务主体范围

按照《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和《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我国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显然是将提起赔偿的请求权主体和赔偿义务主体分别限定为无过错方配偶和有过错方配偶。在赔偿请求权主体上,排斥了与婚姻当事人双方共同生活的、受离婚过错方暴力侵害或虐待、遗弃的其他家庭成员;在赔偿义务主体上,排斥了婚姻当事人以外的、破坏合法婚姻关系的第三者。这种规定明显违背了《婚姻法》的立法意图,不仅影响了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功能和作用的发挥,而且显失公平正义,并与社会公德相悖。笔者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在对《婚姻法》做新的司法解释时,应进一步拓宽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主体和赔偿义务主体,以保护婚姻家庭中权利被侵害或利益受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拓宽请求权主体范围

受到离婚过错损害的家庭成员都可以成为提起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主体。从立法上看,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赔偿请求权人被限定为夫妻一方,但该条(三)、(四)两项即家庭暴力和虐待、遗弃行为的对象是家庭成员,从《婚姻法》第三章家庭关系的有关规定来看,家庭成员不仅包括夫妻双方,还应包括配偶的父母、子女或其他直系亲属在内。虽然,遭受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行为的其他家庭成员可以单独提起民事赔偿之诉或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但是,这样做在诉讼上是不经济的,不仅增加了诉讼成本,也会使部分受害者因不愿诉讼得不到法律保护。事实上,夫妻一方因另一方对其他家庭成员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行为提起的离婚诉讼,目的就是为了保护其他家庭成员,因此,法律应允许受害者作为第三人参加到离婚诉讼中,并有权独立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从婚姻家庭的社会功能来看,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家庭作为社会的最小细胞仍担负看育幼养老的社会功能,因一方重大过错导致婚姻解体家庭破裂,受害者不仅是无过错的配偶一方,与其一起生活的家庭成员同样会受到非财产上的损害。例如,父母共同对未成年子女人身方面的照顾、教育、管束等亲权保护,因父母离婚由父或母一方行使,使未成年子女失去了正常的父爱或母爱(亲权保护),加上社会的歧视和偏见,会使孩子的成长付出更大的代价,甚至发生人生轨迹的变化,走向歧途。又如,与离婚配偶共同生活的配偶一方父母,即使配偶离婚的过错原因不是对配偶一方父母进行家庭暴力或有虐待、遗弃的行为,他(她)们因子女离婚同样会产生一定的精神痛苦,并使生活受到影响甚至失去生活来源,离婚配偶的过错方如不给予赔偿,婚姻家庭中老人的权益将难以保障。综上所述,笔者同意有学者提出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中的“无过错方”改为“受害方”的观点(7),但笔者认为应将“受害方”的范围加以限制,以另一方配偶、子女和与配偶共同生活的任一方配偶父母为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主体。

(二)、赔偿义务主体应包括第三者

侵害配偶权的第三者应成为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赔偿义务主体。现行法律把离婚精神损害赔偿义务人限制为有过错的配偶一方,使得受害人在权利保护上受到影响,实际上免除了共同侵权人的连带责任。在理论上,配偶权的绝对权性质决定了配偶以外的任何人都是配偶权的义务主体,都负有不得侵害配偶权的义务,若第三者侵害了合法婚姻关系中无过错方的配偶权,受害人应有权向其主张损害赔偿。杨立新教授认为,“在重婚和与他人同居的侵害配偶权的损害赔偿关系中,是完全可以向重婚和同居的对方请求损害赔偿的,因为他们是这一侵权行为的共同加害人,构成共同侵权行为,有责任赔偿受害人的损失(8)。”但是,《解释(一)》对法律规定不明的条文作出了不恰当的限制性解释,制约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功效的发挥,导致了我国婚姻法缺乏对第三者破坏他人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定,司法实践中对第三者参与破坏他人家庭的行为明显处罚不力。因此,把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同居、通奸等故意侵害合法婚姻关系的第三者纳入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义务主体范围之内,对通过立法保护正常、和谐的婚姻家庭关系不受非法干涉,并使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赔偿主体上趋以完备具有重大意义。在立法上将故意侵害合法婚姻关系的第三者纳入离婚精神损害赔偿义务主体范围要注意二点,一是在离婚案件中第三者作为共同侵权者承担连带责任的前提,是第三者对这种侵权行为是否“明知”,若为“明知”则当然成为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赔偿义务主体;二是受害方即可在离婚案件中对过错方配偶和第三者提出共同赔偿请求,在原谅过错方配偶并愿意保持婚姻关系的前提下,也可单独对第三者提出侵害配偶权的精神损害赔偿。

三、明确提起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形

我国台湾学者将离婚损害分为离因损害、离婚损害,离因损害其实质是引起离婚的原因,即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离婚损害是离婚本身对婚姻当事人造成的损害。前者必须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后者应是法律上对弱者保护的特殊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实际上规定了离因损害,司法实践中对因离婚对弱者造成的损害,因法律无明文规定,一般采取分割财产时对弱者适当照顾的原则进行救济。笔者认为,为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保护婚姻家庭中弱者的权益,将来修改《婚姻法》或出台新的司法解释对提起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形进行明确时,都应从离因损害和离婚损害两个方面进行考虑。

(一)、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形

从构成离婚损害的角度来分析,离婚本身应成为受害方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这体现了法律对弱者的保护。婚姻的本质是一种契约,是男女双方为了永久相伴生活并负起婚姻家庭的社会责任,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达成的协议,结婚证书是这种协议的法定书面形式。就此而言,婚姻作为合同或相当于合同,一方提出离婚(无论理由、目的是什么可看做是合同一方毁约),经法院或相关部门调解无效,导致婚姻家庭解体的,正常履行婚姻义务的配偶方自然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有学者认为,这种精神损害,依侵权行为理论解释,在法的构成上,尚属不足,如果解释为救济因离婚所产生的损害而设定的法律保护政策较为妥当(9)。《日本民法典》有类似的规定,其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因离婚而导致无责配偶一方的生活有重大损害时,法官可允其向他方要求一定的抚慰金(10)。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是建议《婚姻法》规定离婚本身成为受害方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法定情形的法律依据。如上文所述,在亲属法中配偶关系是血亲、姻亲得以产生的基础,离婚事实的产生受到损害的受害方,不仅是婚姻合同中的另一方配偶,还包括合同受益人,即配偶的子女和与配偶双方共同生活的配偶一方父母,从发挥家庭的社会功能来讲,把离婚本身作为受害方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有利于保护婚姻家庭中弱者的利益,这是建议《婚姻法》规定离婚本身成为受害方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法定情形的现实依据。

(二)、离因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形

离因精神损害赔偿保护的是离婚案件中受害方因过错方侵权造成的非财产上损害,法律应从符合侵权行为构要件的离婚原因中,选择对婚姻关系危害较严重的情形,将其规定为离因侵权行为。应由法律明文规定的侵权行为主要有:

1、婚外性行为。配偶不为婚外性生活,是一夫一妻制婚姻的本质要求,是夫妻忠实义务的具体体现,夫妻性生活的排他性决定了婚外性行为是影响婚姻关系稳定的首要因素。《婚姻法》规定的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婚外性行为的表现,现实中婚外性行为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因各种婚外性行为导致婚姻解体的案例也是举不胜举。随着国门打开西风东进,西方性解放思想使婚外性行为愈演愈烈,对婚姻家庭和一夫一妻婚姻制度的破坏也日益严重。笔者认为,应当提起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婚外性行为有下例6种: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包养情人、卖淫嫖娼、通奸、第三者插足等。

2、危害家庭的不良行为。对此法律可规定如下,“因一方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长期赌博、吸毒或有其他危害家庭不良行为造成婚姻关系破裂的,受害人可以在离婚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是《婚姻法》规定的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法定情形,笔者将其归入危害家庭的不良行为中。赌博、吸毒两大恶习不仅是违法行为,如长期为之,并不亚于实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给另一方造成的伤害,《婚姻法》规定为离婚的理由,却没有规定可以提出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其他危害家庭不良行为是指四种行为以外危害家庭生活造成婚姻关系破裂的行为,如“网络婚姻”,当网络的普及给人们带来方便的同时,也成了人们婚外情感交流的工具,有人在网上养“情人”、有人在网上“结婚生子”,因网恋引起的离婚诉讼从无到有日趋多见,作为“精神外遇”的网恋,影响了配偶之间感情的交流,已经成为婚姻解体的新杀手(11)。

3、侵害配偶生育权。生育权在配偶间互为权利和义务,他人也负有不得侵害配偶生育权的义务。笔者将侵害配偶生育权作为提起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形之一,主要是基于以下考虑:第一,侵害配偶生育权的行为在现实中客观存在,如一离婚案件中,丈夫代某因妻子唐某擅自堕胎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理由是妻子唐某无正当理由,未经丈夫代某同意擅自将符合法律规定的胎儿引产的行为,侵害了代某作为丈夫的生育权(12);第二,侵害配偶生育权具有潜在的危害性,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一对夫妇终生只能生育一个孩子,故意侵害配偶生育权,当配偶已不能生育或离婚后不能再婚时,就会导致侵权后果的产生;第三,第三人也能对配偶生育权造成侵害,如妻子因与他人通奸而怀孕生子,第三人的通奸行为不仅侵害了丈夫对妻子的性权利也侵害了丈夫合法的生育权。

4、不承担家庭义务。婚姻当事人,不履行法律规定或社会习惯认可的婚姻家庭义务,经亲友或有关单位说服教育,仍不履行,对家庭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认定为不承担家庭义务。配偶权中的大部分即是权利也是义务,一方不承担同居义务、生育义务、监护子女义务、扶养扶助义务,实质上是以不作为的方式侵害了对方的配偶权,违背了婚姻家庭的本意,因上述原因产生严重后果当事人要求离婚,受害方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应明确加以保护。

四、确定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应考虑的因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明确规定了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应考虑的六种因素,但是具体到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时,仍然存在规定不具体、不便于操作的问题。笔者根据《婚姻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结合婚姻关系的实质内容,认为确定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应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一)、结婚时间

双方结婚时间的长短,受害人对配偶或家庭的贡献不一样。婚姻的本质是男女共同生活、共同承担一定的家庭责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都会对另一方和家庭进行感情和经济上的投入,承担相应的家务劳动,因此,结婚一个月离婚和结婚几年、几十年离婚,使当事人受到的损害也是明显不同的。现实生活中,夫妻一方特别是女方,承担了大量或全部的家务劳动,把全部精力和青春奉献给了配偶和家庭,她(他)们从另一方面对家庭做出了较大的贡献。笔者认为,结婚时间长和对家庭贡献较大的,赔偿数额相对要高。

(二)侵权情况

侵权人的侵权原因、主观动机、过错程度和具体情节,是确定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决定性因素。侵权原因主要看受害人对侵权行为的发生有没有责任,因受害人引起的一方侵权行为发生,赔偿数额相应减少。侵权人主观动机和过错程度如何,是对侵权人主观恶意的考察,如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故意侵害配偶的与第三者介入后移情别恋而提出离婚,前者主观恶意深赔偿数额相应增加。侵权行为的手段、方式、场合、持续的时间等具体情节的不同,反映了侵权行为社会危害程度的不同,在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上理应有所反映。

(三)、损害后果

过错方对受害人非财产上损害的程度和后果对受害人离婚后生活会产生一定的影响,这是确定赔偿数额的重要依据。一方面,受害人因对方的侵权行为,生理上、心理上受伤害较重,离婚后社会评价降低再婚比较困难、无生活来源的,赔偿数额要高;另一方面,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并未造成严重危害的,赔偿数额不宜过高。

(四)经济因素

主要考虑当地的经济状况和赔偿义务人的经济能力。一要按照当地的生活水准合情合理的确定赔偿数额,生活水准高的地方赔偿标准相应要高,生活水准低的地方赔偿标准相应要低。二要对侵权人的经济能力也要有所考虑,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一个受害方认可,侵权人有能力承担的赔偿数额,以便于判决的执行。确定的原则是即要能抚慰受害人又能达到惩治过错方的目的。

注释:

〔1〕转引自马强:《试论配偶权》

〔2〕杨立新:《新版精神损害赔偿》,国际文化出版公司2002年版,第292页。

〔3〕彭万林:《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04页。

〔4〕唐德华:《〈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起草说明》第一部分,载于唐德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版,第8页。

〔5〕杨立新:《新版精神损害赔偿》,国际文化出版公司2002年版,第16页。

〔6〕关今华:《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与评算》,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129页。

〔7〕颜洪、胡怀葆:《简评离婚救济制度》

〔8〕杨立新:《新版精神损害赔偿》,国际文化出版公司2002年版,第315页。

〔9〕周

旋:《试论离婚之精神损害赔偿》

〔10〕转引自周旋:《试论离婚之精神损害赔偿》

〔11〕李

云:《“网络婚姻”面临的法律问题》

〔12〕兰

平、马世玉

:《妻子擅自堕胎丈夫可否索赔》

篇3:小议对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改革问题的研究

小议对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改革问题的研究 本文关键词:小议,制度改革,事业单位,会计,研究

小议对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改革问题的研究 本文简介:小议对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改革问题的研究【摘要】作为我国政府会计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改革引起了人们的热切关注,并且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进程中都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价值。本文通过介绍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内容的基本内容为切入点,然后探析了眼前我国会计制度改革存在的主要缺陷,并提出了对于事业单位会计改

小议对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改革问题的研究 本文内容:

小议对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改革问题的研究

【摘要】作为我国政府会计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改革引起了人们的热切关注,并且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进程中都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价值。本文通过介绍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内容的基本内容为切入点,然后探析了眼前我国会计制度改革存在的主要缺陷,并提出了对于事业单位会计改革工作做的更好的相关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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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事业单位

会计制度改革

问题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突进,给我国事业单位会计改革带来了新的契机,尽管如此也相对应的带来了新的挑战。当下,我国对于企业会计的改革也随着《企业会计准则》颁发与执行而基本到位,但事实上也存在一些缺陷。对此,要全面配合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政策,并努力加大我国事业单位会计改革的力度,并探析出符合新形势下事业单位会计改革的思维。

一、概述

我国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主要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事业单位财务规划》等相关法律体系来加以“制度”和“调整”的,这样用来引导事业单位会计工作的实际执行与调制,从体系上达到保证会计信息的质量,而减少会计工作存在的隐患。当前在我国文化经济发展和事业单位改革持续推进的前提下,事业单位会计体系也在不断地进行“调整”和“完善”以来满足事业单位本身的发展。

二、我国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改革存在的缺陷

第一,事业单位会计工作目标不明确。尽管我国事业单位会计工作制度经历了很多的“规划”与“调整”,但是并没有很好地对事业单位会计工作进行一个明确的方向规划,现实中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也没有很好地将事业单位会计工作目标问题进行解答。眼下,社会上已经存在了一些关于事业单位会计目标的讲述,但是很多都是站在“现代企业”的角度去出发来对事业单位的会计目的进行了讲明,不管是在全方面还是在精准性方面都大量匮乏其该有的说服力度;第二,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工作需要进行优化。现在,我国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在会计核算方面有很多“不合理”的现象,这严重的影响及限制了我国事业单位会计工作的整体质量,也是当前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改革需要健全及改进的地方。事实上,从目前形势来看,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工作依然存在着“落实不够”和“执行不强”的两个主要缺陷,现在我国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工作,在对单位的“固有财产”进行核对的时候,一般都是简简单单地将事业单位所拥有的各种固定资产进行“登记造册”和“折旧问题”,而固定资产的保值是单位经验情况和管理效率的显现,如果不合理有效去平衡固定资产的增值及折旧,那么会计核算这份工作就很难去展现出其应该发挥的价值;第三,事业单位会计管理制度需要健全。事业单位会计管理制度是引导事业单位会计工作实际开展的保证,这也是改革的重点。从归纳来看,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不够健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首先,对各种会计工作步骤的标准都没有进行明确,不够细致化,囊括对会计科目的设置也不合理;其次,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国际化程度不高,并且还存在着与国际惯例不同甚至是矛盾的地方,这些都限制了事业单位自身的发展。

三、做好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改革的相关策略

第一,明确会计工作目标是基础。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会计思维”和“会计理念”都得到了极大丰厚,但在会计目标方面,受到西方市场经济的影响,这种情况与我国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发展有着紧密干系,其具有一定的历史性因素。在当前形势下,我国事业单位应该按照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的发展需求,需要对其进行基本?O原则做出明确的规划,囊括“会计核算”、“会计目标”等。第二,优化会计核算工作。首先,第一点,是要结合其发展特征来进一步提升会计核算工作的正规性。现在在我国事业在成本核算的进程中,并没有将非经营性业务进入到“总体成本”核算中,这样就很难有效发觉及阻止国有资产流失的缺陷。为此,需要积极将事业单位的非经营性业务归纳到单位的成本核算制度中,并制定相对的操作体系,进而达到减少核算工作随意性的目的;第三,健全会计管理制度。一方面,要主动引领“权责发生制”,这样的目的就是为了能够切实对传统的收付实现制进行变革。事业单位应该自主调整,构建满足一“预算”控制为前提的会计体系,这样才可以很好地反应出单位自身情况及运行现象。权责发生制度可以将事业范围的“债权”和“债务”进行明确,保证债权存在其在单位的实用性。另一方面,健全财务报告制度。事业单位应该主动构建有效的财务报告体系,保障财务信息的“完整性”和“有效性”。在实际的使用进程中,可以主动探析财务报告与辅助财务报告融合的财务报告制度,进而更好丰厚及发展事业单位财务报告的具体内容。

四、结束语

当下,我国对于企业会计的改革也随着《企业会计准则》颁发与执行而基本到位,但事实上也存在一些缺陷。对此,要全面配合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政策,并努力加大我国事业单位会计改革的力度,并探析出符合新形势下事业单位会计改革的思维。总之,随着国民经济的飞速发展,事业单位的经济活动也逐渐有多样性的发展。为此,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也需要进一步的“完善”和“改进”,进而达到适应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要求及单位改革发展的需求。

参考文献

王维维.我国事业单位会计改革问题探讨[J].吉林教育?教研经济师.2011,(3):162.

霍泓潮.对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改革的几点建议[J].创新论坛.2013,(10):2.

黄彩彤.我国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改革问题探析[J].财务会计.2013,(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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