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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和收费管理规定doc

日期:2021-05-12  类别:最新范文  编辑:一流范文网  【下载本文Word版

发票和收费管理规定doc 本文关键词:管理规定,发票,收费,doc

发票和收费管理规定doc 本文简介:某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发票和收费管理规定(暂行)为了加强公司财务管理,提高公司资金的运营效率和效益,分清公司各部门的有关管理职责,协调各单位、部门之间的收款管理工作,保障各项作业或劳务收入款项能及时收回,防止坏账损失的发生,现对发票及收费管理作以下规定:一、发票管理发票由公司各单位财务部门依据《中华

发票和收费管理规定doc 本文内容:

某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发票和收费管理规定(暂行)

为了加强公司财务管理,提高公司资金的运营效率和效益,分清公司各部门的有关管理职责,协调各单位、部门之间的收款管理工作,保障各项作业或劳务收入款项能及时收回,防止坏账损失的发生,现对发票及收费管理作以下规定:

一、发票管理

发票由公司各单位财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负责管理。为规范发票的购买、领取、开具、传递、入账、核销,特作以下具体规定。

(一)公司总部地区发票管理:

1.

发票管理部门:公司财务部为总部地区发票管理单位,负责从税务机关购买发票,并按直属单位和部门建立发票领取或开具登记簿。

2.

发票使用单位:公司总部各部门及燕郊地区各事业部为发票使用单位。

3.

发票使用要求:鉴于燕郊地区具体收费业务较少,原则上由公司财务部集中管理和开具发票。

各事业部确因收费业务较大,每月发票使用量超过一本以上,书面报请公司财务部批准,按规定办理发票领用手续后可以一次性领用一本发票;发票领用后必须妥善保管,明确责任人,建立发票使用登记簿,严格按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发票用完后及时到财务部进行核销,使用完的发票不核销则不允许领取新发票。

4.

发票传递:事业部依据合同及作业劳务签认单等有效凭据到财务部开具发票后,事业部计财部负责即时将发票传递给客户。

5.

账务处理:事业部凭据合同、发票及相关原始凭证按发票金额于开票当期确认收入。

(二)分公司所在地设立事业部及分支机构情况下的发票管理:

1.

发票管理单位:分公司计财部为发票管理单位,其职责如下:

(1)分公司负责从税务局购买发票,建立发票购买和使用登记簿。

(2)分公司应根据事业部业务情况,核定发票使用种类和数量,对于业务量大的事业部,可由事业部按“本”领取发票;对于业务量小的事业部,由分公司直接开发票。

(3)及时核销事业部使用完的发票,并按税务机关规定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发票使用情况表、办理发票核销手续。

2.

发票使用单位:分公司及各事业部为发票使用单位,有以下职责:

(1)业务量大的事业部,按分公司对发票管理的要求从分公司领取发票,并建立发票使用登记簿,妥善保管发票。

(2)按发票管理规定严格使用发票。

(3)使用完的发票,应及时到分公司去核销。

(4)业务量少的事业部由分公司直接开发票。

3.

发票传递及账务处理:

(1)发票传递:分公司应及时将发票送达甲方财务部门。

(2)账务处理:事业部计财部应将发票、记账凭证及其相关收费支持文件即时送到分公司计财部,并于当期确认收入。

(三)分公司所在地未设立事业部分支机构情况下的发票管理:

分公司计财部既是发票管理者又是发票使用者,有以下职责:

1.

负责从税务局购买发票,建立发票登记簿,对发票使用情况作详细记录。

2.

严格按发票管理规定管理和使用发票。

3.

发票传递及账务处理:

(1)发票传递:分公司依据作业或劳务合同及已经甲方签字确认的作业或劳务签认单,直接向甲方开具作业或劳务收费发票,及时将发票送到甲方财务部门。

(2)账务处理:分公司依据发票、作业或劳务签认单及相关收费支持文件等,于当月进行账务处理,借记:“应收账款-xx单位”,贷记:“应收内部单位款-xx事业部-收入”,分公司不确认收入。

月末,分公司将各事业部的收入以汇总表的形式直接转给各事业部总部并附当月收费明细表,借记:“应收内部单位款-xx事业部-收入”,贷记:“应收内部单位款-xx事业部”。

(四)公司驻海外办事处的发票管理:

1.

发票领取和核销:

公司驻外办事处原则上从公司财务部领取发票,用完后及时办理核销手续。

2.

发票传递:每开具一份发票后,应及时将发票送达用户并传真回公司财务部备案。

3.发票清理:每月末,各驻外办事处应将已开出的发票明细表上报给公司财务部,按合同号、客户名称、发票号、开票日期、发票金额、入账情况(凭证号)、收款金额以及在当地缴税情况等详细列明。

(五)涉及增值税业务的发票管理

1.

根据公司目前情况,凡涉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销售业务暂由制造/销售事业部销售分公司负责。涉及增值税业务的发票统一由制造/销售事业部销售分公司负责管理,会计核算统一由制造/销售事业部销售分公司负责。

2.

增值税发票的管理:

增值税发票由制造/销售事业部销售分公司按税法及税务机关相关规定负责购买、使用和核销。

二、收费管理

作业或劳务已完成,并已开具发票和确认收入,公司各有关单位应尽快办理各种收款手续,及时收回作业或劳务款项。收费工作需要有关单位或部门相互配合和协调,对各单位的收费管理职责规定如下:

(一)作业单位及市场营销部门的收费管理职责

1.作业单位的职责:

(1)事业部各级作业单位按合同规定完成作业或劳务项目后,由该项目主管或负责人按合同规定填写〖作业或劳务签认单〗,一式四份,及时提交甲方有关负责人签字确认。

(2)作业单位将甲方已经签字确认的〖作业或劳务签认单〗,及时送达本单位的市场营销部门或有权审核的部门审核。

(3)协助市场部门及财务部门收款。

2.

市场营销部门的职责:

(1)公司所属各级市场营销部门或履行合同的相关部门,应依据海油服股营〔2003〕18号文件第五章第二十条规定,及时将合同传递到相关单位财务部门,作为开发票的依据。

(2)各级市场营销部门负责本单位各作业或劳务合同收费的指导、审核、跟踪,负责解决作业或劳务合同收费过程中的争议,解决疑难款项回收。

(3)各级市场营销部门在接到作业单位送达的、已由甲方签字确认的〖作业或劳务签认单〗时,应依据合同条款及时审核应向甲方收取的款项,并签字确认,尽快将收款凭据传递到本单位财务部门。

(4)各级市场营销部门主管合同收费的人员,应定期与各级财务部门主管收入的人员核对各项作业或劳务收费情况。

(5)未设立市场营销部门的事业部,应指定部门或人员履行收费环节中市场营销部门的职责。

(6)负责协助财务部门收款。

(二)公司各级财务机构的收费管理职责

公司各级财务机构是公司作业或劳务收费工作的主要执行部门,应当及时办理各项收费手续,避免发生坏账损失。

1.公司财务部的收费管理职责:

(1)公司财务部指定专人负责销售收入的管理。应积极、主动与相关各方沟通协调,掌握收费情况,跟踪收费进度。

(2)督促各分公司、事业部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及时确认收入,及时清理应收账款。

(3)分析应收账款的回收周期,及时进行风险评价,定期向公司高管层提交分析报告

2.分公司计财部的收费管理职责:

(1)分公司计财部指定专人负责销售收入的管理。积极、主动与甲方财务部门建立联系,及时催收款项,掌握付款进展情况及不能付款的原因,及时将信息反馈给事业部。

(2)及时清理应收账款,避免坏账损失的发生。每月末向公司财务部上报应收账款回收情况表。

3.

事业部计财部的收费管理职责:

(1)事业部计财部应指定专人负责收入的管理。主动协助公司财务部、分公司计财部负责收入管理人员做好收费工作。

(2)事业部计财部应管理好各收费合同,根据公司财务部或分公司计财部反馈来的收费情况,掌握未收款情况、合同完成情况等。

4.驻外办事处的收费管理职责:

(1)驻外办事处应积极、主动与当地各方建立联系,及时催收款项,并及时将资金汇回国内。

(2)跟踪了解用户动态,重视用户的资金状况,及时将用户情况向公司汇报。

(3)严格按照当地税法规定,合理缴纳应缴的各种税款,及时取得完税凭证,并将完税情况及相关支持文件上报给公司财务部。

(4)每月末向公司财务部报送收费明细表。

三、本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附件:1.

合同收费流程图

2.

发票管理流程图

附1:合同收费流程图:

递交作业或劳务签认单

收回签字确认的签认单

递交

作业

递交

或劳务

发票

签认单

反馈争议

作业

移交合同

或劳

递交合同、

务签

签认单及

认单

相关凭据

传递发票和记账凭证等

报送收入统计明细表

反馈收费情况

反馈收费情况

附2:发票管理流程图:

申请领取发票

递送发票

发票登记准领

递送开出的发票

或直接去发票管理单位开发票

核销使用完的发票

购买、核销发票

每月末报发票明细表

每月末

递送

(燕郊

发票

事业部)

篇2: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讲解

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讲解 本文关键词:实施细则,发票,讲解,管理办法

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讲解 本文简介:新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修改内容讲解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587号令,公布修订后的《发票管理办法》,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于2011年1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第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与修订后的《发票管理办法》同一天施行。本次修订了那些内容呢?有

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讲解 本文内容:

新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修改内容讲解

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587号令,公布修订后的《发票管理办法》,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于2011年1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第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与修订后的《发票管理办法》同一天施行。

本次修订了那些内容呢?有什么重大变化?由于时间有限,只就主要变化予以讲解。

《办法》修改的主要背景

旧发票管理办法自1993年12月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发布施行以来,对加强税源监控、保证税收收入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管理办法在执行中出现了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制售和使用假发票、不依法开具发票等违法行为花样翻新且日益严重,管理办法规定的防控措施亟待相应完善;二是对发票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偏轻,难以有效惩处和制止发票违法行为。因此,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对管理办法作了修改。

新旧《办法》制定的机关不同

旧办法是财政部根据国务院批准以财政部令的形式发布,属于部门规章,新办法是以国务院令的形式发布,属于行政法规。

《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结构变化

新办法共七章四十五条,与旧办法相同;新细则共七章三十八条,旧细则是七章六十一条。

新《办法》主要变化内容

修改有22条,重大修改包括防止假发票的制作、扩散和使用的规定、防范虚开发票的违法行为的规定、加大对发票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的规定等。

第一章(总则):办法:一---六条,只改动了第二条和第四条。细则

1.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增加了“缴销发票”,完善了旧办法的内容。

2.第四条:“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发票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以下统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依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发票管理工作……”

旧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现在称谓简化、规范。

第二章(发票的印制):七---十四条,修改了七、八九条

1.第七条

:“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禁止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删除了“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指定的企业印制”。

2.将第八条改为第九条,修改为:“印制发票应当使用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全国统一的发票防伪专用品。禁止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

旧办法:发票防伪专用品由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企业生产。

3.将第九条改为第八条,修改为:“印制发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设备、技术水平能够满足印制发票的需要;

“(三)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严格的质量监督、安全管理、保密制度。

“税务机关应当以招标方式确定印制发票的企业,并发给发票准印证。”

将旧《细则》中印制发票企业的五个条件精简为三条,并突出其印刷经营许可、技术水平、财务规范、质量控制、保密制度等重要标准;明确合格的印刷发票企业由招标方式确定。

第三章(发票的领购):第十五---第十八条,条文顺序及相关内容有所变动。

1.将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五条,修改为: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购簿。

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查验。

简化了发票领购程序,从正面引导纳税人合法使用发票,拒用假发票,取消了发票领购环节的资格审核程序,主管税务机关应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购簿;明确税务机关应当查验单位和个人的发票使用情况。

需要重点说明的是:旧办法规定纳税人提供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印模,新办法规定纳税人提供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并且总局专门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7号),对发票专用章式样和发票专用章启用时间做了规定。

2.

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六条,“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增加了临时使用发票的法定条件、代开发票的程序及禁止非法代开发票等规定。

3.

将第十九条改为第十八条,第三款修改为:“税务机关收取保证金应当开具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1号)规定,将旧条款“收据”改为“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第四章(发票的开具和保管):第十九---第二十九,变化较大。

1.

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由原来的“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规范为“加盖发票专用章”。新增三条虚开发票行为的认定条件,是新《办法》的重大变化之处。

2.

将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三条。

鼓励纳税人通过税控装置开具发票,便于控制虚开发票行为,不必再依赖记账联和存根联;对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的行为进行了规范;将推广使用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

3.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

(三)拆本使用发票;

(四)扩大发票使用范围;

(五)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

税务机关应当提供查询发票真伪的便捷渠道。”

对违规使用发票的行为进行补充和完善,新增“介绍他人转让发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及“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违规行为;强调税务机关应当提供查询发票真伪的便捷渠道。

将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五条,将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六条。变化不大,表述严谨一点。

第五章(发票的检查):第三十---第三十四条,修改不大。

将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三十条,第一项由“(一)检查印制、领购、开具、取得和保管发票的情况”修改为:“(一)检查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和缴销发票的情况;”

第六章(罚则):新办法加大了对发票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第三十六到第三十九尤为明显。

1.

将第三十六条改为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二)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三)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四)拆本使用发票的;

(五)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

(六)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

(七)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

(八)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

(九)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旧《办法》在《细则》中对上述六种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进行了解释,共列明了50条违规行为,而新《办法》对其进行筛选和分类,指明9种情况下的违规行为,应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予以没收违法所得。由于新《办法》加重了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因此上述9种行为属于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的范畴,是违法较轻的行为。

2.

将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三十六条“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扩充原三十七条的内容,明显加重处罚范围和力度,旧办法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明确对于丢失发票或擅自损毁发票的行为要进行处罚。

3.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新办法第三十七条的处罚规定是结合新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虚开发票的行为”进行的补充,对虚开发票最高可处以50万元的罚款或者追究刑事责任,并且对于非法代开发票可比照上述规定处罚。本条对于虚开发票及非法代开发票行为将起到很大的震慑作用。

4.

将第三十八条改为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三十八条“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印制发票的企业,可以并处吊销发票准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规定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

由原第三十八条改为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对原三十八条的违法行为进行补充和完善,加大处罚力度,最高可处50万元罚款,并追究刑事责任。

新办法第三十九条内容是针对新办法第二十四条中新增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并且加大处罚力度,最高可处50万元罚款。

5.

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条:对违反发票管理规定2次以上或者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告。”

强调舆论监督的重要性。

6.

将第四十条改为第四十二条,修改为:“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只规定了当事人的权利,取消了税务机关强制执行的权利。

7.

将第四十二条改为第四十四条,“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有关行业特殊的经营方式和业务需求,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该行业的发票管理办法。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特殊需要,制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具体管理办法。”

对特殊行业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办法制定提供了法律依据。

8.

删除第四十四条,内容是“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实施细则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新《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主要修改内容

(一)新增的内容

1.赋予省以上税务机关增减发票联次并确定其用途的权力,更换本地区发票版本的权力,确定发票具体内容的权限。提高权限,便于管理。

2.

发票的基本内容中,取消了字轨号码,增加了发票代码和号码。在发票印制通知书中增加了“载明发票代码”的要求,从源头杜绝印制假发票。

3.

为便于企事业单位按照规定时限取得新版发票,故新《细则》要求发票换版时应进行公告,以确保社会各界及时了解发票换版信息。

4.在发票领购簿的内容上增加了“开票限额”,取消了“经济类型”。

5.新增条款:《办法》第十五条所称发票使用情况是指发票领用存情况及相关开票数据。

6.新增条款:《办法》第十六条所称书面证明是指有关业务合同、协议或者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资料。

7.新《细则》增设了“国家税务总局认为其他需要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的情况,为今后制定法规留有余地。

8.将发生销货退回及销售折让如何开具红字发票的情况分作两款进行细化规定,对发生销售折让的,新《细则》增加了有关“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的规定。

9.明确发票真伪的鉴定渠道,更具可操作性。“用票单位和个人有权申请税务机关对发票的真伪进行鉴别。收到申请的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并负责鉴别发票的真伪;鉴别有困难的,可以提请发票监制税务机关协助鉴别。

在伪造、变造现场以及买卖地、存放地查获的发票,由当地税务机关鉴别。”

10.因新《办法》规定了税务机关可对违反发票管理规定2次以上或者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社会公告,故新《细则》明确了有关“公告”的渠道及内容。

(二)修改的内容

1.

申请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须向省以上税务机关申请。提升申请级别有利于发票的管理。

2.将发票准印证的核发权下放到省税务机关,但仍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监制。

3.将发票防伪专用品的管理规定,从旧《实施细则》第十三条中单独出来作为一项条款内容,强调严格管理发票防伪专用品的重要性。

4.将发票监制章的管理集中到国家税务总局;要求所有发票都使用全国统一的发票监制章,不再授予省级税务机关批准权限,有利于对发票印制的管理,从源头上杜绝假发票的存在;将发票专用章样式的确定权限,集中到国家税务总局。

5.工发票工本费的征缴办法,由“省级税务机关应制定具体管理制度。”改为“一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6.

发票实际丢失时,用票单位和个人并不知道,新《细则》将报告和声明的时间,规定为“发现丢失当日”,对于发票丢失的声明作废,仅限于在报刊上作出公告,在其他传播媒介上公告则不符合现行规定。

7.因税务机关作出的处罚属于行政处罚,因此新《细则》用“行政处罚决定书”代替“处理决定书”更为准确。

8.新《实施细则》提高了可由税务所决定的罚款额度,由原来的1000元提高到2000元。

9.对于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无论是否构成偷税,只要构成犯罪,均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删除或取消的内容

1.

删除旧细则“第八条

《办法》第七条所称‘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是指由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企业统一印制。”

2.删除了有关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企业所应具备的条件的规定。

3.删除了有关印制发票企业和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企业应建立的制度的规定。

4.取消了印制发票企业印制的废品应报经税务机关批准集中销毁的规定。

5.取消了“财务印章”印模的留存备查要求,取消了有关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印章”的规定。

6.我国《担保法》第八条明确规定国家机关不得作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取消了有关“国家机关不得作保证人”的规定。

7.删除了旧《细则》该项条款中有关“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跨市、县从事临时经营活动提供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的办法”的内容。

8.取消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的规定。

9.删除旧细则十六-十八条、二十六、三十二、三十七、三十八、四十、四十四、四十六-五十四、五十七、五十九、六十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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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发票的管理制度》

《发票的管理制度》word版 本文关键词:发票,管理制度,word

《发票的管理制度》word版 本文简介:天马行空官方博客:http://t.qq.com/tmxk_docin;QQ:1318241189;QQ群:175569632第一节发票的管理制度摘自《永2003财(规)字第0016号》发票作为交易的合法凭证、提货的主要依据,在购销的环节都是最重要有效凭据之一,为保证公司资产的完整,避免产生不必要的

《发票的管理制度》word版 本文内容:

天马行空官方博客:http://t.qq.com/tmxk_docin

;QQ:1318241189;QQ群:175569632

第一节

发票的管理制度

摘自《永2003财(规)字第

0016

号》

发票作为交易的合法凭证、提货的主要依据,在购销的环节都是最重要有效凭据之一,为保证公司资产的完整,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损失,必须加强对发票的购买、领用、保管的管理,现制定如下操作规定和管理制度,望相关部门和人员严格执行规范流程和遵守发票管理制度。

一、

费用发票的管理

1、

定义。费用发票指因购入的产品或获取的劳务而取提的发票。

2、

管理规定。

1)

凡购入的产品或获取的劳务必须取得合法的发票,取得的发票根据费用性质粘贴于公司印制的相应报销凭证后。

2)

对于真实、合法、合理但内容不完整、计算有误的发票,应将其退回经办人,由其负责将发票调换后再行报支。

3)

收到真实、合法、合理的发票,但发票金额小于报支金额的,按发票实际金额报支。

4)

收到不真实、不合法的发票,财务必须拒绝报支。

5)

财务将费用凭证和原始发票作为入帐的依据和附件,与记帐凭证装订成册,按规定年限保管。

3、

禁止条例。

1)

对于无法提供合法正确的原始发票的费用,不得报销;对于无法取得发票的,必须经主管部门经理证明,财务管理中心审核后方可报支。

2)

对于无原始凭证的付款凭证(修正分录除外),不得进行帐务处理,即不得虚列支出。

4、

处罚条例。

1)

费用申报人提供虚假发票且造成公司损失的,除全额补偿公司损失外,另处损失金额30%且不低于100元的罚款。

2)

现金出纳不严格保管原始发票,使费用申报人无法进行报销的,由出纳承担该笔费用。

二、

进货发票的管理

1、

定义。指购进商品用于销售而获取的发票(一律为增值税发票),包括进货退货获取的红字发票,在我公司商业类公司进货必须获得增值税发票(手机卡除外)。

2、

管理规定。

3)

收到进货发票必须办理签收手续,公司内部业务员与台帐或结算员间转让进货发票也必须严格进行签收,以明确责任。

4)

代为收取的进货发票应及时转交相应的财务人员,并办理签收手续。

5)

收到进货发票必须进行审核发票的真伪,开具的规范性和准确性,记帐联与抵扣联的一致性,对于有疑问的发票应询问财务人员辩别,对收到的假发票、开具错误、开具不规范和与进货不符的发票应退回,退回发票进也必须做好签收手续。

6)

进货发票的供应商名称应与进货、付款名称一致,对于母子性质的集团供应商必须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和委托文件(加盖母子公司公章)。

7)

收到发票必须严格保管,在未确认入帐前,保证发票记帐联和抵扣联的完整性。

8)

进货发票是商品所有权转让的证明,是付款的重要依据,进货发票必须及时处理,自开票日起超过三个月的增值税发票自动作废。

9)

财务入帐后,增值税发票的记帐联必须作为相应的记帐凭证附件,一并装订成册,按规定年限保管。

10)

增值税发票入帐后,抵扣联抽下另外整理安全存放,定期交税务专员(或其他指定人员)进行抵扣联录入,每月月末结帐后,税务专员必须核对帐务科目“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本月发生额与抵扣联总额是否一致,如有差异,必须找出原因,防止发生抵扣联遗失现象。

11)

抵扣联录入后应按税务规定装订成册,并编号存档并存放指定档案室。

12)

进货增值税发票遗失,必须向分公司财务部副经理(分管核算),并及时与供应商联系,若为电脑打印发票可到税务所进行认证手续,谁遗失谁负责。

3、

禁止条例。

1)

不得根据开具错误、开具不规范、与进货不符的发票进行入帐处理。

2)

不得收取三不符发票(进货、结算、付款供应商名称不一)。

3)

未收到发票不得进行结算帐务处理。

4)

发票未进行结算帐务处理前,不得将发票记帐联与抵扣联拆分,防止出现遗失造成不一致现象。

5)

不得将发票随意摆放,抵扣联录入后不得随意散放。

4、

奖惩条例。

1)

每年对台帐或结算员的发票管理入帐工作进行检查,若严格执行上述规定,从不发生违规操作的,奖励300元。

2)

发生进货发票(包括抵扣联)遗失,造成无法抵扣的,由责任人补偿税金,并扣罚200元。

3)

增票随意摆放,每发现一次,对保管责任人扣款100元,发现三次以上予以除名。

4)

帐务科目发生额与抵扣联金额不一致,查清原因,对责任人扣款100元;若发票管理员据实不报的,对其扣款100元。

5)

增票移交不进行签收手续的,每发现一次对移交人扣款50元。

三、

销售发票的管理

(一)

定义。指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后向客户开具的发票,包括增值税发票(下称增票)和普通发票(下称小票)。向供应商进行退货时,应开具退货证明,由供应商开具红字发票。

(二)

增值税发票的管理

1、

购买。增票只能由发票管理员购买,发票管理员根据实际用量进行购买,其他任何人员无权购买。

2、

领用。

1)

增票的领用人必须限于指定的少数人,且领用人限台帐、门店财务主管、主管会计和其他指定开票员(财务人员),收银、出纳和其他非财务人员一律不得领用。

2)

领用时必须在发票管理簿(税务印发)上办理签收手续。

3)

领用人必须建立“增票领用归还登记簿”。

3、

开具。

1)

增票只能由领用人开具,其他人员不得开具,出纳在获得准许时临时代为开具;

2)

将开具增票发票联和抵扣联交客户或供应商时,必须由收取人在记帐联上签收。

3)

增票的开具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虚开、不得开具与实际货物不一致的增票,必须填写完整,注明开具人姓名。

4、

保管。

1)

完全未使用的增票由发票管理员保管,且必须锁入保险箱内;

2)

领用后的增票由领用人负责保管,营业终了后必须锁入保险箱内;增票使用完毕,按序排列,填写封面。

3)

使用完毕的增票必须归还发票管理员,发票管理员进行审核增票的连续性、开具的规范性,并在原领用人的“增票领用归还登记簿上”办理签收手续,并在自身登记簿上勾销登记,经税务局消号后,按序按号存放于指定档案室;

4)

另:电脑打印增票必须装订成册,每100份装订成一册,并打印开具汇总表,加盖封面后一齐装订,此工作由领用人负责,发票管理员监督。存放要求同3)

5、

增票的红冲与作废。

1)

因增票开具错误且财务尚未入帐的,可直接将增票作废,每一联次均需加盖“作废”章。作废发票必须保证联次完整性、一致性,并按序粘贴,不得简单用针别在一起。

2)

对于因退货或发票开具错误且财务已入帐的,必须填写相应的红字增票,将原发票联、抵扣联附于红字增票后,红字增票上备注原发票的开具日期和号码,只需撕下记帐联即可。

3)

不管是否财务已入帐,凡红冲或作废增票,必须收到原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缺一不可,否则红字发票的开具必须获得对方税务同意的“退税证明”。

6、

换票。

1)

换票指客户需要增值税发票,但因条件限制无法当即开出,或事后客户要求换票的,先给客户小票,等增票开具后再换回小票的行为。

2)

对顾客要求开具的增票,自收到日起,保管期最多为二个星期,二星期内顾客未换取的,将增票还与开票人,不得积压。

3)

小票的换票期限为一个月,超过一个月的不得更换。

4)

门店应在收银台显要位置张贴以上二项须知。

5)

对于换回的小票,应进行红冲,并将原小票贴粘于红冲发票后,红冲发票记帐联与增票记帐联捏对,随对帐单上交财务。不得将原小票与增票直接捏对。

6)

门店收到待换增票,需进行登记,交付客户时,由其在登记簿上签收。

7)

换票工作由门店财务主管操作,门店财务主管严格保管增票,不得有遗失现象。

(三)

普通发票的管理

1、

购买或印制。

1)

小票只能由发票管理员购买,发票管理员根据实际用量进行购买,其他任何人员无权购买;

2)

小票的印制必须经税务所批准后,由发票管理员办理相关的印制手续;印制发票由发票管理员进行验收、登记、保管工作。

2、

领用。

1)

发票管理员和门店财务主管必须设置“发票领用收回登记簿”。

2)

发票由发票管理员负责发放,若发票管理员不在应授权指定人进行发放工作。

3)

门店领用发票后,必须由领用人在“发票领用收回登记簿”上签收。

4)

发票应由门店财务主管(无财务主管的,由台账负责,下同)进行领用,填写“小票申领单”,若无法直接亲自领用的,必须在申领单上注明授权人,经授权的人员方可进行代为领用,否则发票管理不得发放。独立核算门店若小票购买、印制后存放于门店的,可不必填写“小票申领单”,若由分公司统一保管的,也需填写“小票申请单”。

5)

门店财务主管应注意发票的用量和库存,制定小票安全库存量(库存足以满足3天以上销售需要),对于低于安全库存量的应立即提出申领。

6)

门店财务主管根据销售需要(满足2天的销售量),向收银发放小票,必须由收银在“门店发票领用收回登记簿”上签收。台帐根据后台开票需要按需领用,即开具几份领用几份,办理签收。除收银、台帐外,其他人一律不得领用。

7)

收银领用小票后应登记“发票领用归还登记簿”,登记领用日期、小票号码、份数或本数。

3、

开具。

1)

小票实行“谁领用谁开具”,不得互相借用,收银应直接向门店财务主管领用。

2)

使用机打小票的,严格按操作要求进行开具,有赠品的应注明,赠送礼金券或让利必须加以注示,机打小票不得手工涂改,凡涂改的发票一律无效。

3)

手工开票的,严格按规定开具,开票内容必须齐全,准确填写商品ID、品名规格、数量、单价、金额、营业员、收款人,大小写金额一致,有赠品的应注明,赠送礼金券或让利必须加以注示。

4)

小票必须按真实的销售单开具,不得虚开小票,对于不符规定的销售单或违规开票指示,收银必须拒绝,并向门店财务主管汇报。

5)

收银开具小票同时必须保证货款全额收到,对于预收款的一律不得开具,严格禁止应收款销售。

4、

小票的红冲与作废

基本同增票,对于不提供原始小票的,不得开具红字小票。

5、

保管。

1)

发票管理员和门店财务主管必须严格保管未开具的小票,并根据使用需要加盖发票专用章,小票必须存放在带锁的房间或桌柜内,不得随意摆放。

2)

营业终了,对于未开具的小票应存放在财务室内,不得放在收银台,各门店财务室应提供带锁的柜子供收银存放,门店财务主管(或台帐)必须每天对发票进行清对,为明确各收银责任,对未开具的小票应包扎后存放,注明收银员姓名,收银应自行进行登记存放数量。次日领取时,收银进行检查封口和实际数量的完整性。

3)

收银将一批次已开具完小票存根联交回门店财务主管,机打小票每100份为一册,装订成册,加盖封面;门店财务主管审核发票的连续性、开票的规范性,审核无误在收银的“发票领用归还登记簿”上签收,同时在自身的“门店发票领用收回登记簿”上进行登记工作。

4)

门店财务主管对于收回存根联按序排列,并按月按号存放。小票存根联在门店的保管期限为半年至一年,半年后将小票上交公司发票管理员,上交小票时排列必须与领用时的批次一致,以便于勾销登记。上交时间为每年3月和9月。例:3月份上交上年4月至9月的小票

5)

公司发票管理员按门店按序号存放存根联,便于以后查用。

6)

公司发票管理员和门店财务主管每日必须清点库存小票与登记簿库存是否一致,发生不一致必须查明原因,发生遗失必须立即报分公司财务部副经理(核算)。

7)

小票遗失必须立即发布公告,通知相关仓库人员,严密注意遗失小票,防止虚假提货现象,发现用遗失小票提货的,立即通知门店经理和财务主管,仓管人员对异常提货人员、一次性提货在三件以上的,应及时和收银人员核实,收款情况;如属支票付款的,必须在财务主管签字确认支票必须到帐后,方可发货。

(四)

奖惩条例

1、

奖励条例

1)

每年对门店进行发票管理检查,门店严格执行上述规定,安全有序完整的保管发票,发票的收发领用和监控严密清晰,发票库存与登记簿一致,严格执行增票的调换工作,小票不缺号、填写准确完整、装订整齐,查询方便,且门店从不发生发票管理不善状况的,对门店财务主管奖励500元,由分公司财务副经理(分管核算)签发;受奖励的门店中,若收银、台帐积极配合财务主管做好相关的工作的,对门店收银和台帐奖励100元,由门店财务主管提出申请,由分公司财务副经理(分管核算)签发。

2)

发票管理员严格保管各类发票存根联、抵扣联,并对门店加强监控,存根联保存有序、整齐,发票库存量与登记簿一致,当年未发生发票遗失现象,对发票管理员奖励500元。

2、

处罚条例

1)

不按实、完整、连续进行发票收发领用的登记工作,每发现一次对相关登记责任人(发票管理员、财务主管、收银)扣罚100元,发现三次以上予以除名。

2)

未开具的发票随意摆放,每发现一次,对保管责任人扣款100元,发现三次以上予以除名。

3)

发票存根联保管凌乱、不按序排号、装订的,每发现一次,根据情节对门店财务主管扣罚50—100元,发现三次以上予以除名。

4)

发生小票遗失的,对责任人每缺一份处100元以上罚款;造成公司损失的,必须全额赔偿,情节严重的直接除名。

5)

虚开发票,对开票人和开票指示人各处罚500元以上罚款,并除名。

6)

开票不规范,视情况对开票人扣款10~100元,造成损失的,除补偿损失外,处损失金额30%以上不低于100元罚款。

7)

门店财务主管不按规定进行增票换票工作和保管待换取的增票的,每发现一次,对台帐扣款100元。

8)

增票未经客户或供应商签字就交付的,对责任人扣款50元。

四、

适用与执行

1、

外省分公司门店财务主管一般为主办会计或台账。

2、

上述规定均以商业类核算分公司为基础,其他行业分公司参照执行。

本规定即日起执行,请各财务部门作好指导和宣传工作并严格执行。

附表一:

普通发票电脑版存根联(封面)

部门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

所属年月编号:

200

发票起止号码:

~

发票开具起止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具发票金额:

___________________元

作废份数:

_____________份

开票人签名:

_____________________

财务主管签名:

____________________

附表二:

门店普通发票——申领单

门店名称:

申请日:200*年*月*日

库存箱数

申请箱数

门店发票管理员签名

领用人签名

现委托__________前来领取普通发票。

门店发票管理员:

注:此单为发票领用唯一有效单据,由公司发票管理员留存

…………………………………………………………………………

附表四:

分公司发票领用登记簿

发票管理员:

申领部门

箱数

份数

起止号码

领用日期

领用人

备注

附表五:

门店发票管理员发票领用登记表

门店名称:

发票号码

领用日期

领用人签名

归还日期

10000001

10000100

10000101

10000200

10000201

10000300

10000301

10000400

10000401

10000500

10000501

10000600

10000601

10000700

10000701

10000800

10000801

10000900

10000901

10001000

10001001

10001100

10001101

10001200

10001201

10001300

10001301

10001400

……

……

制表人:

附表六:

收银发票领用归还登记簿

门店:

收银员:

发票号码

领用日期

归还日期

发票管理员签收

附表七:

进货发票签收簿

供应商简称

发票号码

开票日期

发票金额

收票日期

收票人

附表八:

小票换增票领取签收簿

领取部门

增票号码

开票日期

客户简称

发票总额

领取日期

领取人签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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