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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分析测试中心管理办法(草案)

日期:2021-05-12  类别:最新范文  编辑:一流范文网  【下载本文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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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分析测试中心管理办法(草案) 本文简介:天马行空官方博客:http://t.qq.com/tmxk_docin;QQ:1318241189;QQ群:175569632材料分析测试中心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建立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共享平台,旨在通过管理机制创新,促进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充分发挥我校学科、专业建设经费投资效益,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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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马行空官方博客:http://t.qq.com/tmxk_docin

;QQ:1318241189;QQ群:175569632

材料分析测试中心管理办法(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建立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共享平台,旨在通过管理机制创新,促进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充分发挥我校学科、专业建设经费投资效益,减少仪器设备重复购置,提高优质资源使用效益,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

第二条

开放共享的仪器设备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单价在100万元以上的具有2个(含2个)以上学科可用的大型仪器设备和可供多学科使用的通用性很强的单价在5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

2.

仪器设备管理单位有指定的设备开放管理人员和具有较高水平的专职专业技术人员负责维护与操作;

3.

仪器设备性能和运行良好,能正常工作,并在满足本单位教学、科研使用外有对外单位提供服务机时的。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院成立“材料分析测试中心”(以下简称“中心”)

,学院聘中心主任一名,作为专职管理人员,受学院主管领导直接管理,负责平台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开放测试、维修基金的日常管理。

第四条

组建院大型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

委员会由主管院领导和材料科学与工程系、应用化学系和核科学与技术系负责同志、各学科带头人组成,负责对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共享平台建设与管理工作进行督导,负责仪器设备对外服务的参考收费标准核定,负责平台服务人员年度绩效考核。

第三章

支付方式与检测流程

第五条

有网上预约和零星测试两种缴费办法供选择。预缴费-网上预约只对校内用户开放,是指校内用户到财务处预缴一定的费用(至少500元),凭收据测试中心为您设立一个专用账户,每次检测通过网上预约,经课题负责人确认后由系统划扣测试费。零星测试主要对校外测试用户和校内零星测试用户开放,每次测试,先确定费用,缴费后,再测试拿结果。校内检测建议采用网上预约方式。

第六条

分析中心网站提供网上预约,一个课题组原则上只能分配一个登录帐号(一个用户名及密码)。进行预约的用户必须先征得导师或课题组长的同意才有权进行预约。

课题组成员申请预约时,本系统会自动同步给导师或课题组长发出一封确认邮件,请各课题组长或指派代表及时收阅确认邮件,凡是在本系统发出邮件后12小时内没有收到导师或课题组长回复的,将默认该申请合法。

第七条

预约用户在预约前必须根据自己的样品确定合理的预约时间长短(预约前可电话咨询相关仪器组老师),每次最短预约时间为半小时;如果多次出现预约时间与实际上机时间差距大于1小时者,测试中心将对该用户以后的预约作出限制。

第八条

进行预约的用户必须提前三天进行预约,一般不得取消预约。对于确实需要取消预约的用户,必须提前24小时取消预约;24小时内还需取消必须打电话与相关机组负责人联系,且测试中心将酌情收取其违约费用。可以预约的时间为每周的星期一到星期五,周末暂时不能预约。用户在测试中心的缴费余额只有在大于100元时预约才能成功。

在线填写《测试网上预约申请单》

系统划账

接收样品

样品测试

校内转账预先充值

提供测试结果

安排测试时间、下达测试任务

账户金额是否足够?

课题组负责人确认

账户登录

图1

校内测试流程

第九条

校外测试和校内零星测试实行“先核价再行测试,先付账后取结果”的办法。学院统一印制《材料学院仪器设备有偿使用登记表》作为预约使用设备和经费结算的凭证。该表一式三联,使用时第一联由设备操作人员保存;第二联由中心管理人员保存,作为操作人员工作量考评、劳务费发放的依据;第三联由用户保管,作为缴款后领取测试结果的凭据。

第十条

零星测试检测时,首先与设备管理人员或测试中心办公室联系,讲明测试要求,提供有关材料(如样品的来源、主要成分、检测方法等),确定检测方法、条件与时间,填写测试申请表,由检测人员确定缴费金额,交费或提供测试经费本,进行测试。检测完成后,检测人要提供经过审核的测试结果和有关资料(如测试条件、测试数据等)。微机内测试数据只保留1个月。对于测试结果有异议的当场提出,视情况可重复测一次。

填写《测试申请单》

主任审批、核价

接收样品

下达测试任务

样品测试

校外支票或现金

校内转账支票

提供测试结果

图2

校外测试以及校内零星流程

第四章

收费标准

第十一条

委员会根据各单位设备开放实际的情况制定测试费收费标准,参见附表1。

第十二条

未交测试费者本中心恕不提供测试服务。为避免缴费过程过于繁琐而给送样人员造成不必要的麻烦,本中心提倡预先缴费,预缴测试费将视金额情况给予适当优惠。预缴测试费一次超过1000元的奖励10%的测试费,一次超过5000元的奖励15%的测试费,一次超过10000元的奖励20%的测试费,或全年测试费达到3000元以上的奖励5%的测试费。

第十三条

零星测试由中心主任安排时间,原则上从接收测试样品到提供测试结果一般为7~10天左右,若加急,则价格加倍。

第五章

考核与验收

第十四条

委员会根据各单位设备开放实际的情况组织年度考核与评比,表彰奖励在设备开放使用工作中作出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五条

委员会将大型仪器设备使用和管理工作作为核定单位实验技术岗位编制,实验室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年度考核与职务(称)评聘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其程度给予责任人一定的行政处罚:

1、私自接受测试任务和收取测试费的按学校核定收费标准的2倍处罚,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

2、暗中收取额外费用的按收取金额的2倍处罚;

3、不执行中心安排测试任务者,年终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第;

4、消极怠工,所负责专用仪器设备低于年额定机时的,年终考核不得评为合格及其以上等第;

5、为用户提供虚假检测数据或不合格加工产品者,年终考核不得评为合格及其以上等第;

6、因操作人员失职造成测试数据错误,给用户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者,年终考核不得评为合格及其以上等第。

第六章

操作人员守则

第十七条

中心工作人员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1、为用户保守技术秘密;

2、按时完成用户的测试或加工任务,不得无故拒绝用户使用;

3、为用户提供可靠的分析测试结果和规范的分析测试报告或合格的加工产品;

4、保持仪器工作环境的整洁有序,能严格执行管理制度

5、定期做好仪器的维护和保养工作,使仪器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如出现问题应及时处理并向实验室中心主任汇报;

6、认真填写使用记录,记录内容完整、规范,并由操作人员和用户单位人员签字;

7、不向用户收取额外费用。

第七章

用户守则

第十八条

中心用户必须遵守一下守则:

1、用户需在使用仪器的前一周向仪器所在单位提出预约申请(准备工作繁杂的,可适当提早预约),并说明所做实验的要求、所需条件、耗材与试剂等各项情况,以便提前做好准备,保证仪器按时使用。

2、用户预约后应按时使用,如因用户原因未能按时使用,造成样品、试剂浪费的,由用户负责。

3、用户在使用仪器过程中,应遵守仪器所在单位的有关规定,服从操作人员的管理。

第八章

收入分配办法

第十九条

扣除水电、耗材、药品等直接使用费用外的测试费收益80%留存学院,其中40%作为人员补助,其余作为小额维修经费和业务经费留给中心。

第二十条

扣除水电、耗材、药品等直接使用费用外的测试费收益20%上缴学校,作为材料学院专项维修基金上缴学校。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材料科学与技术学院负责解释。凡以前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1:

分析测试中心收费标准

仪器名称

收费标准

备注

校内委托

校外委托

透射电镜

200元/小时

400元/小时

使用能谱常规微区成分分析(不超过2点)另加50元/样;一小时内可装样两次免装样费,每多装一次样加收50元。

扫描电镜

160元/小时

300元/小时

使用能谱常规微区成分点分析另加10元/点;面、线分析成分分析(不超过2线、面)100元/样。

X射线衍射仪

140元/小时

300元/小时

特殊扫描速度要求和使用薄膜附件,100元/样;使用热台价格面议。

FT-IR光谱仪

IR30元/样

Raman

50元/样

Micro

50元/样

ATR

30元/样

IR

60元/样

Raman

100元/样

Micro

100元/样

ATR

60元/样

因需使用高纯氮气或液氮加开机费30元/次。

精密离子减薄仪

200元/样

400元/样

精密刻蚀喷镀仪

喷金60元/次

喷碳50元/次

双喷50元/样

喷金100元/次

喷碳100元/次

双喷100元/样

透射电镜粉末样品制备

40元/样

分析测试中心测试申请单

编号:

申请日期

一联

联系方式

样品名称

数量

测试指标

数量

课题主持

审批意见

同意从科研课题:

(课题编号:

课题来源:

)中支付

测试费

课题主持人签字:*年*月*日

审批意见

中心主任签字:*年*月*日

收费方式:

全额

减免

%

免费

说明:1.

委托人一经签字即视为同意,本中心将安排样品测试,委托人凭工作单办理结账手续后,方可领取测试结果。

2.原则上从接收测试样品到提供测试结果一般为7~10天左右,若加急,则价格加倍。

3.本测试申请单一式三联,一联分析测试中心留存;二联委托单位存留;三联作为记账凭单。

分析测试中心测试申请单

编号:

申请日期

二联

委托单位存留

联系方式

样品名称

数量

测试指标

数量

课题主持人

审批意见

同意从科研课题:

(课题编号:

课题来源:

)中支付

测试费

课题主持人签字:*年*月*日

审批意见

中心主任签字:*年*月*日

收费方式:

全额

减免

%

免费

说明:1.

委托人一经签字即视为同意,本中心将安排样品测试,委托人凭工作单办理结账手续后,方可领取测试结果。

2.原则上从接收测试样品到提供测试结果一般为7~10天左右,若加急,则价格加倍。

3.本测试申请单一式三联,一联分析测试中心留存;二联委托单位存留;三联作为记账凭单。

分析测试中心测试申请单

编号:

申请日期

三联

记账凭单

联系方式

样品名称

数量

测试指标

数量

课题主持人

审批意见

同意从科研课题:

(课题编号:

课题来源:

)中支付

测试费

课题主持人签字:*年*月*日

审批意见

中心主任签字:*年*月*日

收费方式:

全额

减免

%

免费

说明:1.委托人一经签字即视为同意,本中心将安排样品测试,委托人凭工作单办理结账手续后,方可领取测试结果。

2.原则上从接收测试样品到提供测试结果一般为7~10天左右,若加急,则价格加倍。

3.本测试申请单一式三联,一联分析测试中心留存;二联委托单位存留;三联作为记账凭单。

篇2:山西省尾矿库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草案)(第二次征求意见稿)

山西省尾矿库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草案)(第二次征求意见稿) 本文关键词:山西省,尾矿,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

山西省尾矿库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草案)(第二次征求意见稿) 本文简介:山西省尾矿库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草案)(第二次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尾矿库的安全管理,加强尾矿库的安全监督,实现尾矿库安全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尾矿库的建设、生产运行、闭库、闭库后

山西省尾矿库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草案)(第二次征求意见稿) 本文内容:

山西省尾矿库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草案)(第二次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了规范尾矿库的安全管理,加强尾矿库的安全监督,实现尾矿库安全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尾矿库的建设、生产运行、闭库、闭库后再利用的安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名词解释]本规定所称尾矿库是指筑坝拦截谷口或者者围地构成的,用以贮存金属或者非金属矿山进行矿石选别后排出尾矿的场所。

第四条

[安全生产原则]尾矿库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科学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政府职责]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尾矿库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主要领导是本行政区域内尾矿库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

[部门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尾矿库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企业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是尾矿库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是尾矿库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尾矿库安全生产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尾矿库建设、运行、闭库应当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程和标准。

第八条

[中介机构责任]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评价单位对其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负责。

第九条

[鼓励条款]鼓励生产经营单位采用尾矿库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尾矿压滤干排等先进技术和工艺。

第十条

[宣传教育]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尾矿库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培训,提高群众的安全意识和职工的安全技能。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大众传播媒体应当开展尾矿库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对尾矿库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舆论监督。

第十一条

[社会监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尾矿库安全生产中的违法行为、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报告。

第二章

尾矿库建设

第十二条

[选址]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尾矿库选址的监督管理,尾矿库的选址除应遵守有关技术规程外,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尾矿库选址应当符合土地利用、矿产开采和城乡建设规划;

(二)禁止在大型水源地、国家和省重点保护名胜古迹、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生长栖息地、重要湿地、重要设施和居民区上游3公里内建设山谷型或者傍山型尾矿库,超出上述规定的安全距离由设计单位确定。

禁止在同一沟谷20公里内重复建设尾矿库,超出上述规定的安全距离由设计单位确定。

(三)尾矿库选址应当避开地质构造复杂、不良地质现象严重的区域。

第十三条

[土地审批]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尾矿库建设用地审批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审批不得擅自占用土地建设尾矿库。

第十四条

[核准备案]

发展改革部门、经济信息部门负责尾矿库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核准或者备案。生产经营单位除按有关规定提供核准、备案的文件、资料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一)申请建立尾矿库的企业必须拥有自主产权的矿山;

(二)尾矿库库容应当满足配套矿山开采选别后尾矿堆存需要,尾矿库服务年限不应少于5年。

(三)尾矿库安全预评价报告。

第十五条

[初步设计]尾矿库建设项目应当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依据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和地质勘察报告等资料编制初步设计。

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上或者坝高30米以上尾矿库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应当由具有甲级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第十六条

[初步设计审查]

尾矿库建设项目核准或者备案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尾矿库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安全监管、环境保护、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尾矿库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有关专篇进行审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审查尾矿库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中的安全设施设计。其中库容1000万立方米以上的尾矿库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审查,1000万立方米以下(不含1000万立方米)的尾矿库由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审查。

申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

(二)建设项目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

(三)用地审批手续;

(四)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及安全专篇;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交的其它材料。

尾矿库库址、等别、坝型、排洪方式等重大事项变更的,应当由有资质设计单位重新设计,并报原审批单位审查批准。未经批准,建设和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变更。

第十七条

[施工图设计]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依据批准的初步设计编制施工图设计。

第十八条

[施工建设]尾矿库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按照施工图组织施工建设,委托有资质的监理单位实施工程监理。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对隐蔽性工程实行分阶段验收,并将验收资料存档。

第十九条

[安全验收评价]尾矿库建设项目在申请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安全验收评价。

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承担。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上或者坝高30米以上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应当由具有甲级资质的中介机构承担。

第二十条

[竣工验收]

尾矿库建设项目核准或者备案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国土资源、安全监管、环境保护、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对尾矿库建设项目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申请尾矿库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和申请表;

(二)

安全设施设计经审查合格和设计修改的有关文件、资料;

(三)施工单位资质证明材料、竣工报告和竣工图;

(四)监理单位资质证明材料和监理报告;

(五)施工期间生产安全事故及其他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有关资料;

(六)法定代表人、尾矿库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资格的有关资料;

(七)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书;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三章

尾矿库生产运行

第二十一条

[安全许可]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取得尾矿库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其尾矿库方可投入生产运行。

第二十二条

[事项变更]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下列事项进行变更:

(一)筑坝方式;

(二)坝型、坝外坡坡比、最终堆积标高和最终坝轴线的位置;

(三)坝体防渗、排渗及反滤层的设置;

(四)排洪系统的型式、布置及尺寸;

(五)设计以外的尾矿、废料或者废水进库;

(六)设计排尾能力等。

第二十三条

[安全评价及整改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每三年对尾矿库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现状评价,被确定为危库、险库和病库的,应当分别采取下列措施:

(一)确定为危库或者出现严重险情的,应当立即停产,进行抢险,并向上级单位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二)确定为险库的,应当立即停产整治,限期消除险情;

(三)确定为病库的,应当按照正常库标准限期进行整治,消除事故隐患。

第二十四条

[坝体勘察]上游式尾矿坝堆积至最终设计坝高1/2?—2/3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地质勘察单位对坝体进行勘察,并进行稳定性专项评价。

第二十五条

[应急抢险]尾矿库出现下列重大险情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启动应急预案:

(一)坝体出现严重的管涌、流土等现象,威胁坝体安全的;

(二)坝体出现严重裂缝、坍塌和滑动迹象,有垮坝危险的;

(三)库内水位超过限制的最高洪水位,有洪水漫顶危险的;

(四)排水井倒塌或者排水管(洞)坍塌堵塞,丧失或者降低排洪能力的;

(五)其他危及尾矿库安全的险情。

第四章

尾矿库闭库和闭库后再利用

第二十六条

[闭库申请]

达到设计坝高、设计库容或者者停止使用的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实施闭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吊(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

[闭库程序]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闭库:

(一)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闭库安全现状评价,并报原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闭库设计,并报闭库安全现状评价备案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

(三)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监理单位承担闭库施工和施工监理;

(四)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并实施土地复垦。

库容小于10万立方米、坝高低于10米,并已干涸的尾矿库,经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以采取简易闭库处理措施,摊平复垦。

第二十八条

[闭库验收]闭库工程竣工后,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安全设施及安全防范措施验收;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土地复垦验收;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环境安全设施及防范措施验收。

第二十九条

[强制闭库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实施闭库:

(一)废弃或者停用的尾矿库。

(二)存在重大事故隐患,限期整改后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

(三)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领取相关证照,擅自投入运营的;

废弃或者停用的无主尾矿库,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实施闭库。

第三十条

[闭库管理主体]尾矿库闭库和闭库后的管理工作由原生产经营单位负责;生产经营单位解散或者关闭破产的,由生产经营单位出资人或者者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无出资人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管理单位,并安排专项经费予以保障。

闭库后的土地使用权属发生变更的,由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者个人负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回采再利用]尾矿库闭库后回采再利用时,应当经原闭库验收单位同意,按照尾矿库建设的规定进行技术论证、工程设计和安全评价。尾矿库再利用完成后,应当按照尾矿库闭库的规定,重新实施闭库。

第三十二条

[闭库准备金]尾矿库闭库实施准备金制度。

闭库费用由生产经营单位从尾矿库投入使用开始提留,专户储存,专款使用。提留额度按照尾矿库使用年限和闭库费用合理确定。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五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

第三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职责]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尾矿库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设置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

(三)保证尾矿库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四)按照设计和技术规程进行作业,编制年度尾矿排放计划;

(五)建立尾矿库工程档案;

(六)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进行演练;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四条

[教育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尾矿库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事尾矿库放矿筑坝和排洪设施操作的专职作业人员,应当经过专门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持证上岗。

第三十五条

[值班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每班不少于两人巡检。

第三十六条

[隐患排查]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尾矿库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及时进行整改,重大事故隐患应当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

第三十七条

[监测监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装监测监控系统,对尾矿库进行实时监测:

(一)已建成运行的山谷型或者傍山型尾矿库下游3公里以内,存在居民区和重要工业设施且无法搬迁的;

(二)同一沟谷里建有两个尾矿库的。

第六章

政府监管

第三十八条

[政府安全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本行政区域内的选矿厂及尾矿库发展规模和数量。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尾矿库安全监管责任,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取缔非法尾矿库,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尾矿库。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尾矿库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出现险情时,组织相关人员撤离。

第三十九条

[政府安全检查]省人民政府每年、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每半年、县级人民政府每季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尾矿库至少安排一次安全检查。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汛期之前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尾矿库进行一次安全专项检查。

第四十条

[基层监督]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非法占地建设尾矿库,或者尾矿库出现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十一条

[部门监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对下列事项进行监管:

(一)未经选址审查非法建设尾矿库或者使用无资质的建设单位进行尾矿库建设的;在尾矿库下游未经批准建设厂矿、构筑房屋和工业设施、市政基础设施的;地质勘察、设计、工程施工和监理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作业技术规范进行作业的,由城乡规划部门依法查处。

(二)尾矿库建设项目未经核准或者备案开工建设的,由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三)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非法占用土地建设尾矿库或者闭库时不履行复垦义务的,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法查处。

(四)未进行工商登记注册,非法建设选矿企业或者尾矿库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五)未进行尾矿库排污登记或者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造成尾矿库环境安全隐患及超标排污的,由环境保护部门依法查处。

(六)严禁在河道内建设尾矿库。对现存河道范围内的已建尾矿库,由河道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监督管理。

(七)对已许可且无自主产权矿山相配套的选厂尾矿库、服务年限不足五年的尾矿库,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延期手续。

第四十二条

[部门配合]各级人民政府的相关主管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事项,应当及时移送相关部门,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查处。

第四十三条

[供电单位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对非法、违法选矿企业尾矿库作出处理决定后,可以通知供电单位停止供电。

供电单位不得为非法、违法的尾矿库提供服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建设规定的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尾矿库建设或者使用,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开工的;

(二)未经批准对尾矿库建设项目设计中的库址、等别、坝型、排洪方式等重大事项进行变更的;

(三)安全设施竣工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的。

第四十五条

[未经安全许可擅自生产的处罚]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未依法取得尾矿库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生产运行有关规定的处罚]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责令停止尾矿库生产运行,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对生产运行中尾矿库筑坝方式、坝型、坝体防渗、排洪系统、设计外的其它尾矿废料废水进库等事项进行变更的;

(二)未按规定进行安全现状评价,对确定为危库、险库和病库的,未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治的;

(三)上游式尾矿坝堆积至1/2?—2/3最终设计坝高时未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坝体进行勘察及稳定性分析的;

(四)出现险情未启动应急预案,未采取应急措施的。

第四十七条

[违反闭库有关规定的处罚]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三十条、三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尾矿库达到设计坝高、设计库容或者停止使用而未申请实施闭库的;

(二)未按规定程序实施闭库的;

(三)对尾矿库闭库和闭库后不承担安全管理责任的;

(四)未经批准对闭库后尾矿库实施再利用的,或者再利用结束后未重新实施闭库的;

第四十八条

[违反安全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生产经营单位在尾矿库安全管理中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三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责令停止尾矿库生产运行,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建立尾矿库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二)未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的;

(三)未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定期进行演练的;

(四)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教育培训,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岗位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的;

(五)未建立尾矿库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对存在隐患未及时整改的;

第四十九条

[未安装监测监控系统的处罚]

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六条,未按规定安装尾矿库监测监控系统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限期闭库,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生产经营单位对尾矿库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处以罚款。

第五十一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责任]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尾矿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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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黑龙江省山东商会章程(草案)(制度范本)

黑龙江省山东商会章程(草案)(制度范本、doc格式) 本文关键词:黑龙江省,山东,草案,范本,商会

黑龙江省山东商会章程(草案)(制度范本、doc格式) 本文简介:天马行空官方博客:http://t.qq.com/tmxk_docin;QQ:1318241189;QQ群:175569632黑龙江省山东商会章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会的名称为:黑龙江省山东商会英文译名:(ShanDongBusinessCentralofHeiLongJiangProvinc

黑龙江省山东商会章程(草案)(制度范本、doc格式) 本文内容:

天马行空官方博客:http://t.qq.com/tmxk_docin

;QQ:1318241189;QQ群:175569632

黑龙江省山东商会章程

(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黑龙江省山东商会

英文译名:(ShanDong

Business

Central

of

HeiLongJiang

Province)

第二条

本会以在黑龙江省境内常住或长期从事工商业活动的山东籍公民创办的工商业机构为主体,团结山东籍在黑龙江省地域工作的各界人士,自发、自愿组成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循党和国家改革开放发展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循党和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协调、组织在黑龙江的山东各类机构和人员的力量,为会员服务,为社会服务,促进山东省企业在与黑龙江的发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山东和黑龙江的经济发展做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黑龙江省商务厅和登记管理机关黑龙江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日常办公地点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衡山路54号。

第二章

任务

第六条

本会的任务范围:

一、贯彻执行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对商会会员进行团结教育,引导服务,不断提高会员素质,培养社会主义新道德风尚。

二、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为会员协调关系,排忧解难。

三、沟通加强会员与当地和家乡政府有关部门及商团组织之间的联系。

四、举办各项有益活动,增强本团体的凝聚力。

五、按照国家规定和有关政策,组织会员举办和参加各种对内对外的招商引资、参观考察、展销洽谈,交流合作等活动。

六、为会员提供市场、技术等信息咨询、岗位培训等服务。

七、举办各种专题论坛,研讨会。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团体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一、在会内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要求本会为其提供维权援助;

三、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

四、向本会提出批评、建议,对本会进行监督;

五、获取本会采集的有关信息和资料;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

二、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三、遵守本会章程,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按时交纳会费;

五、及时真实地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资料;

六、保守本会秘密。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违反本章程,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但提前或延期的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情况和财务状况;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名誉会长、顾问的聘请和解聘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等;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规章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热心本会工作,具有较强的领导、组织、协调、能力。

三、在黑龙江工作时间较长,并能长驻哈尔滨的;在黑龙江和本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的。

四、

有一定经济实力的。

五、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六、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七、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名誉会长的聘任参照以上条件。

第二十二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能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理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满三年后,经选举可以连任,但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特殊情况下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2/3以上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如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有关方面的资助、赞助、捐赠等;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一切会计资料必须合法、真实、准确、完整。财务管理符合国家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本会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私分。

第三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

对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二○○*年*月*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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