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农业技术推广奖”项目农业生产全程机械化技术招标任务书 本文关键词:吉林市,任务书,机械化,技术推广,农业生产
“吉林市农业技术推广奖”项目农业生产全程机械化技术招标任务书 本文简介:编号:“吉林市农业技术推广奖”项目招标任务书项目名称:农业生产全程机械化技术主持单位:主持人:起止时间:2011年3月至10月吉林市(单位具体名称、签章)二0一一年三月一、生产中存在的技术问题,前期工作基础,实施意义及生态区域代表性:龙潭区位于吉林市东北部,幅员面积1209平方公里,其中农村面积95
“吉林市农业技术推广奖”项目农业生产全程机械化技术招标任务书 本文内容:
编号:
“吉林市农业技术推广奖”项目
招
标
任
务
书
项目名称:农业生产全程机械化技术
主持单位:
主
持
人:
起止时间:2011年3月至10月
吉
林
市(单位具体名称、签章)
二0
一
一
年
三
月
一、生产中存在的技术问题,前期工作基础,实施意义及生态区域代表性:
龙潭区位于吉林市东北部,幅员面积1209平方公里,其中农村面积953.9平方公里,占全区总面积的79%。现有耕地面积30079公顷,其中旱田19423公顷(含菜田3064公顷),水田10656公顷。农业人口18.9万人,现有6个乡镇、1个开发区,127个村。粮食生产能力稳定在24万吨左右。。农业种植主要作物有水稻、玉米。
现在农业部已把全程农业机械化技术作为为民办实事之一。而我区有着良好的项目建设环境:一是无论政府、还是农民群众都十分迫切地希望解决全程农业机械化生产的问题;二是近年来我区已把农业机械化示范推广列为农机推广部门今后的中心工作,并具有雄厚技术力量。
机械化发展历史较早、基础较好。到2010年末,全区农机总动力达到20.4万千瓦,拖拉机保有量达到13,426台,其中:大中型拖拉机201台,小型拖拉机13225台。机引配套农具达到20000台/套,配套比达到1:1.4。其中:大中型配套比达到1:2.6。水利排灌动力机械发展到8706台,场上作业、后勤加工、畜牧业加工机械发展达到1.4万台,万亩耕地拥有农机动力1,644千瓦,农业机械动力占农村总动力的92%以上。耕种收机械化水平达到42%。
政府把玉米和水稻作为重点粮食作物,鼓励农民发展玉米和水稻机械化,在政策上予以倾斜,对购置玉米水稻机械的农民给予优先补贴,并为他们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等农机技术服务。农机作业服务组织发展迅速,专业化程度不断提高,在推动全程机械化生产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二、技术方案(要求有具体指标)及保证措施:
一是全区粮食主产区建设2500亩以上规模的全程农机化示范基地42个。示范区建设面积14万亩,其中水稻示范区建设面积13万亩,玉米示范区建设面积1万亩;二是明确投资主体。项目建设计划总投资3080万元,其中,机具购置投资2800万元,场库棚建设省级补助280万元
。农机大户新增40马力以上拖拉机127台,水稻播种机7台,水稻插秧机新增167台。收获机新增64台,其中:玉米收割机5台。新增拖拉机配套农具新增113台。建设机具库房7000平方米,围栅3000延长米。
任务措施落实,一要建立常设组织管理机构,设专人负责项目建设的组织管理,并建立健全各类档案,实行专业化、规范化管理。二要制定管理规章制度,规范操作实施行为。三要与建设对象签定作业服务合同,保障项目区作业顺利进行。
抓好人员培训,提高农机人员素质,
根据业务需要,分期分批对管理人员和业务技术服务骨干进行有针对性的职业技能培训,全面提高从业人员的管理水平和业务素质。培训工作以吉林机电工程学校为培训基地,聘请省内大中专院校有关专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培训各类人员600人次。
强化质量管理。对购进的农业机械要严格按照保证农机具质量的采购管理程序进行,确定供货企业的法人资格及质量信誉,审核新购入农机质量的可靠性,对供货单位的销售人员进行资格验证;严格执行购入机具质量条款的购货合同,缜密制订购货合同中的质量条款并严格执行。农机质量要符合质量标准和有关要求。
三、年度计划
地点
(县、乡或村)
推广范围
(公顷或头数)
上年总产量(公斤/公顷、公斤)
增产幅度
(%)
目标单产或总产
(公斤/公顷、公斤)
万昌镇
5280
850
8.5
923
岔路河镇
1380
870
8
940
一拉溪镇
1360
830
7
889
西阳镇
660
800
6.5
852
口前镇
660
850
7.5
914
合计加权平均
注:不适宜此表的项目,可参照此表
四、主要参加人员和任务分工:
姓名
工作单位
职称
职务
工作内容
五、总效益(经济、社会、生态)预测:1、提高农机装备水平,装备结构得到优化。在全程农业机械化示范的带动下,全县农机总动力达到21.2万千瓦,大中型拖拉机达到302台,农机具20138台,大型拖拉机与农具配套比由现在的1:2.6提高到1:2.9,农机具库棚达到8000平方米,其中:车库200
间,7,000平方米,使配置更加科学合理,农机装备结构进一步优化,装备能力达到实现全程机械化的要求。
2、提高农机科技贡献率,普遍推广应用农机新技术、新机具。大力推广保护性耕作、节水、节肥、节药、节种、节能、种子处理技术等先进适用技术,实现农机与农艺的最佳结合,使农机化在粮食生产的贡献率达到16%。
3、提高农机作业系列化水平。通过全程机械化作业的示范和辐射带动,全面提高全县的农机作业系列化水平,机械耕整地面积达到65万亩以上,占耕地面积的52.2%,机械播种和插秧面积达到98万亩,占耕地面积的78.7%,机械收获面积达到15.3万亩,占耕地面积的12.2%,耕种收综合农业机械化水平由现在的42%提高到50%以上。
4、提高粮食产量。通过示范的辐射和带动作用,实施全程机械化综合增产技术,实施面积14万亩,我县可增产粮食0.75亿斤,节本增效0.6亿元。农民收入将有较快增长。通过发展农业机械化,带动了示范区域内其他产业的发展,转移大批劳动力外出打工,使示范区域内的人均收入不断增加,人均收入可超过5,600元以上,42大户单季作业平均收回自筹资金30%-40%。
申报单位意见:*年*月*日
(盖章)
专家评审意见:
专家组组长:(签字)*年*月*日
七、吉林市农业技术推广奖项目小组办公室意见:*年*月*日
(盖章)
12
篇2:吉林市松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
吉林市松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 本文关键词:吉林市,风景名胜,管理办法
吉林市松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 本文简介:【发布单位】80708【发布文号】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33号【发布日期】1991-05-01【生效日期】1991-06-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吉林市松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1991年5月1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三十三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对松花湖风景区保护、
吉林市松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 本文内容:
【发布单位】80708
【发布文号】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33号
【发布日期】1991-05-01
【生效日期】1991-06-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吉林市松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
(1991年5月1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三十三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一条
为加强对松花湖风景区保护、开发、利用管理,根据国务院颁布的《
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松花湘风景名胜区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第二条
松花湖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风景区)是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凡在风景区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第三条
松花湖风景区管理局(以下简称风景局)是风景区的管理部门,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风景区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
(二)组织实施风景区规划,并按城市规划管理的有关法规,监督、管理驻风景区内各单位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工程建设。
(三)负责保护风景区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
(四)负责保护、管理风景区内的基础设施和风景旅游设施。
(五)监督、管理风景区内与旅游有关的经营活动。
(六)协调有关部门做好风景区的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物价、计量、卫生、环保、环卫生部门应派出专门机构或人员驻风景区办公,按职责分工实施具体行政管理职能,配合风景局做好风景区的日常管理工作。
林业、松花湖保护、土地、城建、交通、旅游、文化等有关部门,应按职责分工配合风景局做好风景区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第四条
风景区内的单位,居民和游人都有爱护、保护风景区资源与设施的义务和制止、举报破坏风景区资源与设施的行为的权利
第二章
资源保护与管理
第五条
第五条
风景区和保护地带森林、植被权属不变,已开发利用的风景区内的森林、植被,由风景局负责保护管理,尚未开发的仍按原管理权限保护管理。
第六条
第六条
风景区内森林的间伐和抚育更新,以及开发建设占用林地的,应符合风景区的总体规划,并须经风景局审查同意后,按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有关部门审批。
在风景区内采集标本,野生药材和其它林副产品的,必须经风景区管理机构同意后按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并须按批准的品种、限额等在指定范围内采集。
第七条
第七条
在风景区内利用湖湾拉网养鱼的范围和位置,须经风景局审查同意后,报水利部门批准。
第八条
第八条
风景区内的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工作,按森林防火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划定的责任区,由当地政府或有关单位负责。
第九条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随意改变风景区内的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
第十条
第十条
在主要景区、景点内严禁开矿、采石、挖砂、取土、开荒种地。在其它区域内需开矿、采石、挖砂、取土等的,必须经风景局同意,并按规定报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风景区及外围保护地带为禁猎区严禁狩猎。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风景局应按有关规定收取风景区门票费、风景资源使用管理费。
第三章
规划与建设管理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风景区的总体规划是风景区开发建设的依据,风景区内的各项建设,必须按照总体规划、说细规划和专业规划进行。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驻风景区内的各单位均应依据风景区总体规划编制小区详细建设规划,经风景局审查同意后,报规划管理部门审批,并报风景局备案。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风景区和保护地带内沿湖村镇的建设,必须依据风景区总体规划,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委托规划部门编制详细规划,经风景局审查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市批手续后实施。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在风景区及外围保护地带内的各项建设,必须与周围景观相协调,不得建设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的设施。
在游人集中的游览区内,不得建设宾馆、招待所及休养、疗养等设施。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凡在风景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临时建筑或其它设施的,必须经风景局审查同意并征求松花湖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意见后,按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并须按批准的位置、面积、设计造型进行施工。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在风景区内建筑施工必须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不得污染或破坏景观、景物、植被、水体、地貌。工程结束后必须及时清理场地,并按规划进行绿化和美化。
第四章
环境与卫生管理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风景区内各单位应按规划搞好小区(单位)的绿化、美化工作。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风景区内设置的广告牌、牌匾、宣传画廓、路标等要简明、整洁、美观、大方,与周围的景观景物相协调。
在风景区设立广告牌、牌匾、画廓等设施,须经风景局审查同意,并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驻风景区内的单位必须遵守风景区卫生管理的各项规定,建立健全卫生管理组织,落实区域卫生责任制。
各单位自产的垃圾应设专用容器存放,并及时运送到垃圾处理场,不准向湖内倾倒。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风景区管理部门应游人集中的景区(点)设置卫生箱,并及时组织收运处理垃圾,旅游旺季(每年五月至九月)应做到日产日清。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风景区内的游人、居民应讲究卫生,爱护风景区内的自然景物和公共设施,并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准向湖内或随地乱扔果皮核、食品包装物和其它杂物。
(二)不准随地便溺。
(三)不准攀折毁坏树木。
(四)不准在树木、建筑物和其它公共设施上乱刻、乱写、乱画。
(五)不准使用明火搞野炊。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饮食服务行业和食品摊点,必须严格遵守食品卫生的各项法律、法规。
饮用水必须经过消毒净化处理,并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的卫生标准,不得直接利用湖水作饮用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风景区内的疗养院(所),不准开办传染性疾病和污染环境的治疗项目。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在风景区和保护地带内不准新建工矿企业和污染环境的设施。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驻风景区内各单位向湖内排放污水必须接规定进行净化处理,并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严禁向湖内直接排放污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风景区内严格控制噪声污染,机动车辆、船只、游乐场所不得使用高音喇叭或扬声器。
第五章
工商、税务与物价管理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在风景区内从事各类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须先经风景局审核同意(经营食品、饮食服务业的还须向卫生部门申领食品卫生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非商品经营活动须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经营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风景区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方式、范围经营,不得擅自变更经营地点、改变经营性质,扩大经营范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经营单位和个人,必须执行国家物价、工商行政管理法规和政策,不准抬高物价、掺杂使假、短尺少秤、以次充好。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风景区内不准乱设卡、滥收费、确需收费的,须经风景局同意后按规定办理收费审批手续,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第六章
治安与安全管理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公安部门设在松花湖的分局负责风景区的社会治安和安全管理工作。
驻风景区各单位应配备专(兼)职保卫人员,落实安全防范责任制。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到风景区休假、疗养、施工和从事各类经营活动的暂住人员,应按规定到当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暂住手续。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在风景区内,严禁酗酒闹事、聚众斗殴、赌博、卖淫、嫖娼、吸毒、严禁从事封建迷信活动、传播或观看淫秽物品。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凡进入风景区的各种车辆应做到车容整洁、车况良好,按规定路线和车速行驶,并在指定的地点停放。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风景区内应控制新增机动船只,确需增加的,须经风景局风意,并按有关规定报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各种旅游船只必须按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路线、停靠站点(含丰满港区)行驶或停靠,严禁超载。
洗刷船只必须在指定区域进行,并按规定缴纳船只卫生管理费。
客运船只必须设有果皮箱。
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
游泳人员应到指定区域游泳,严禁到码头和禁浴区游泳。
舢板船区和游泳区除救援艇外,禁止其他机动船只驶入和停靠。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
对模范遵守本办法,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政府或风景局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由风景局或会同有关部门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第九条规定,破坏或随意改变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的,责令其立即停止活动,赔偿经济损失,并处以经济损失总额2倍以内的罚款。
(二)违反第十条规定,在风景区内擅自开矿、采石、挖砂、取土等的,责令其立即停止活动,赔偿损失,并视情节处以100至1000元的罚款。毁坏林木的按有关规定补种或交纳造林费。
(三)违反第十七条规定,擅自或不按批准要求新建、改建、扩建房屋或其它设施的,责令其限期拆除恢复原貌或处以违章部分工程造价1至3倍的罚款。
(四)违反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处罚。
(五)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向湖内倾倒垃圾的,责令其限期采取措施补救,并处以其500元至1000元的罚款。
(六)违反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机动船只在游泳区和舢板船区行驶和停靠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以其50元至200元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
当事者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行正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应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执行的,由处罚机关或复议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三条
风景区管理人员应认真执行本办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破坏规划和风景区资源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风景区的范围为:从丰满大坝向上主航线40公里以内,包括湖泊水体、周围山林。并包括丰满街以及郊区丰满乡、江南乡沿湖的部分地区。具体范围、界限可按国务院正式批准的规划划定。
本办法所称风景区外围保护地带范围为:郊区的江南、丰满、永吉的旺起,蛟河的松江、天南、青背、横道子、桦甸的常山、桦树林子、二道甸子、红石、大勃吉、金沙等乡部分地区。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风景局组织实施。
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一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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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吉林市技术引进项目前期工作奖罚暂行办法
吉林市技术引进项目前期工作奖罚暂行办法 本文关键词:吉林市,奖罚,技术引进,暂行办法,项目前期
吉林市技术引进项目前期工作奖罚暂行办法 本文简介:【发布单位】80708【发布文号】吉市政发[1985]45号【发布日期】1985-03-06【生效日期】1985-01-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吉林市技术引进项目前期工作奖罚暂行办法(1985年3月6日吉市政发〔1985〕45号)为了推动我市企业的技术引进工作,奖励
吉林市技术引进项目前期工作奖罚暂行办法 本文内容:
【发布单位】80708
【发布文号】吉市政发[1985]45号
【发布日期】1985-03-06
【生效日期】1985-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吉林市技术引进项目前期工作奖罚暂行办法
(1985年3月6日吉市政发〔1985〕45号)
为了推动我市企业的技术引进工作,奖励在技术引进项目前期工作中取得显著效果的有关人员,特制订以下奖罚办法。
一、
一、奖罚范围、要求
1、凡是市工口局(公司)经国家、省、市批准项目建议书的技术引进项目,均按此办法执行。
2、以技术引进项目前期工作的好坏做为市主管局、总公司及所属企业工作主要考核内容。
3、企业提出技术引进项目,必须同时确定项目负责人、项目小组,签订承包合同,落实工作进度、措施和责任。在申报技术引进项目建议书的同时,上报承包责任书,否则不予立项。
二、
二、奖罚条件
1、凡用汇三十万到一百万美元的技术引进项目,在限定的时间内,按计划合理成交的企业,按用汇额度每一万美元提取人民币十到三十元奖励企业厂长、主管副厂长、项目负责人、项目小组成员。一百万美元投资以上项目提取人民币一千到三千元做奖励基金。不能按计划按时完成项目成交的扣罚厂长、主管副厂长、项目负责人半个月到一个月基本工资和扣发奖金。奖励基金额由各局(公司)确定后报市技术改造领导小组审定执行。
2、各主管局、总公司要为企业技术引进做好服务工作。其工作好坏根据系统引进项目的多少,项目进度的快慢,投资额的大小由市技术改造领导小组综合考核、评比。完成计划的奖励局长(经理)、主管副局长(副经理)、技改科长每人一到两个月基本工资。完不成计划的,视情况罚有关人员半个月到一个月基本工资并扣发奖金。
对用汇额度大,引进技术难度大,成交快,质量好的项目,可视情况给予重奖。
3、对于提供有经济、技术价值的信息,掌握国外技术水平准确,为技术引进提供可靠依据,争取外汇有功,商务谈判成效显著,为国家节约大量外汇者,视情况给予奖励或重奖。
4、每年市技术改造领导小组评选优秀技术引进项目,由各主管局、总公司申报,市技术改造领导小组考核,给予荣誉奖和奖金。
5、对市有关技术引进工作部门的工作人员,根据全市技术引进工作的成绩大小、工作好坏,每年年终进行一次综合性考核评比。评比工作由各局、总公司进行,市技术改造领导小组审定。对工作成绩显著,服务工作好的人员(包括委、局、行、处、科主管领导和工作人员),根据情况奖励一到两个月基本工资。工作不好或由于工作失误影响技术引进工作的,罚本人半个月到一个月的基本工资,并扣发一定数量的奖金。
三、
三、几项规定
1、一九八五年六月以前,所有工口局都必须有引进的成交项目;在规定时间内,不能达到此项要求的局、总公司,扣罚局长(经理)、主管副局长(副经理)、主管科长一个月基本工资。
2、对已批建议书的项目,在五十万美元额度以下的,从批准之日起计算,必须在半年内成交;五十万美元至一百万美元的项目,必须在三个季度内成交;一百万美元以上的项目必须在一年内成交;大型合资项目必须在二年内草签合同。逾期不能成交的,给予必要的罚款。
3、对已定奖罚的个人、单位由市技改领导小组发通知单。被罚本人将罚款交市技术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做为引进项目奖励基金。
4、对技术引进项目前期工作计划的检查、考核,对责任者的奖罚,由市技术改造领导小组负责半年评比,年终总评,通报全市。
5、企业奖金来源可列入技术引进项目总投资中或从企业留利中支付。公司和市有关部门人员的奖金,由市技术改造领导小组支付。
四、
四、各主管局、总公司及企业可根据本系统、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订奖罚细则,县、区可参照此办法执行。
五、
五、技术引进项目成交后,从列入技改工程施工进度计划开始,执行工程管理“七定”承包责任制的奖罚办法。
六、
六、此办法自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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