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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确定指南(试行稿)

日期:2021-05-17  类别:最新范文  编辑:一流范文网  【下载本文Word版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确定指南(试行稿) 本文关键词:试行,基础设施,关键,指南,信息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确定指南(试行稿) 本文简介: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确定指南(试行)一、什么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是指面向公众提供网络信息服务或支撑能源、通信、金融、交通、公用事业等重要行业运行的信息系统或工业控制系统,且这些系统一旦发生网络安全事故,会影响重要行业正常运行,对国家政治、经济、科技、社会、文化、国防、环境以及人民生命财产造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确定指南(试行稿) 本文内容: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确定指南

(试行)

一、什么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是指面向公众提供网络信息服务或支撑能源、通信、金融、交通、公用事业等重要行业运行的信息系统或工业控制系统,且这些系统一旦发生网络安全事故,会影响重要行业正常运行,对国家政治、经济、科技、社会、文化、国防、环境以及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包括网站类,如党政机关网站、企事业单位网站、新闻网站等;平台类,如即时通信、网上购物、网上支付、搜索引擎、电子邮件、论坛、地图、音视频等网络服务平台;生产业务类,如办公和业务系统、工业控制系统、大型数据中心、云计算平台、电视转播系统等。

二、如何确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确定,通常包括三个步骤,一是确定关键业务,二是确定支撑关键业务的信息系统或工业控制系统,三是根据关键业务对信息系统或工业控制系统的依赖程度,以及信息系统发生网络安全事件后可能造成的损失认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

(一)确定本地区、本部门、本行业的关键业务。

可参考下表,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行业实际梳理关键业务。

行业

关键业务

能源

电力

l

电力生产(含火电、水电、核电等)

l

电力传输

l

电力配送

石油石化

l

油气开采

l

炼化加工

l

油气输送

l

油气储存

煤炭

l

煤炭开采

l

煤化工

金融

l

银行运营

l

证券期货交易

l

清算支付

l

保险运营

交通

铁路

l

客运服务

l

货运服务

l

运输生产

l

车站运行

民航

l

空运交通管控

l

机场运行

l

订票、离港及飞行调度检查安排

l

航空公司运营

公路

l

公路交通管控

l

智能交通系统(一卡通、ETC收费等)

水运

l

水运公司运营(含客运、货运)

l

港口管理运营

l

航运交通管控

水利

l

水利枢纽运行及管控

l

长距离输水管控

l

城市水源地管控

医疗卫生

l

医院等卫生机构运行

l

疾病控制

l

急救中心运行

环境保护

l

环境监测及预警(水、空气、土壤、核辐射等)

工业制造

(原材料、装备、消费品、电子制造)

l

企业运营管理

l

智能制造系统(工业互联网、物联网、智能装备等)

l

危化品生产加工和存储管控(化学、核等)

l

高风险工业设施运行管控

市政

l

水、暖、气供应管理

l

城市轨道交通

l

污水处理

l

智慧城市运行及管控

电信与互联网

l

语音、数据、互联网基础网络及枢纽

l

域名解析服务和国家顶级域注册管理

l

数据中心/云服务

广播电视

l

电视播出管控

l

广播播出管控

政府部门

l

信息公开

l

面向公众服务

l

办公业务系统

(二)确定关键业务相关的信息系统或工业控制系统。

根据关键业务,逐一梳理出支撑关键业务运行或与关键业务相关的信息系统或工业控制系统,形成候选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清单。如电力行业火电企业的发电机组控制系统、管理信息系统等;市政供水相关的水厂生产控制系统、供水管网监控系统等。

(三)认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

对候选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清单中的信息系统或工业控制系统,根据本地区、本部门、本行业实际,参照以下标准认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

A.网站类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

1.

县级(含)以上党政机关网站。

2.

重点新闻网站。

3.

日均访问量超过100万人次的网站。

4.

一旦发生网络安全事故,可能造成以下影响之一的:

(1)影响超过100万人工作、生活;

(2)影响单个地市级行政区30%以上人口的工作、生活;

(3)造成超过100万人个人信息泄露;

(4)造成大量机构、企业敏感信息泄露;

(5)造成大量地理、人口、资源等国家基础数据泄露;

(6)严重损害政府形象、社会秩序,或危害国家安全。

5.

其他应该认定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

B.平台类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

1.

注册用户数超过1000万,或活跃用户(每日至少登陆一次)数超过100万。

2.

日均成交订单额或交易额超过1000万元。

3.

一旦发生网络安全事故,可能造成以下影响之一的:

(1)造成1000万元以上的直接经济损失;

(2)直接影响超过1000万人工作、生活;

(3)造成超过100万人个人信息泄露;

(4)造成大量机构、企业敏感信息泄露;

(5)造成大量地理、人口、资源等国家基础数据泄露;

(6)严重损害社会和经济秩序,或危害国家安全。

4.其他应该认定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

C.生产业务类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

1.

地市级以上政府机关面向公众服务的业务系统,或与医疗、安防、消防、应急指挥、生产调度、交通指挥等相关的城市管理系统。

2.

规模超过1500个标准机架的数据中心。

3.

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可能造成以下影响之一的:

(1)影响单个地市级行政区30%以上人口的工作、生活;

(2)影响10万人用水、用电、用气、用油、取暖或交通出行等;

(3)导致5人以上死亡或50人以上重伤;

(4)直接造成500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

(5)造成超过100万人个人信息泄露;

(6)造成大量机构、企业敏感信息泄露;

(7)造成大量地理、人口、资源等国家基础数据泄露;

(8)严重损害社会和经济秩序,或危害国家安全。

4.其他应该认定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

篇2:因公赴港管理规定V1.05(试行)

因公赴港管理规定V1.05(试行) 本文关键词:管理规定,试行,因公,赴港,V1

因公赴港管理规定V1.05(试行) 本文简介:鸣茅荤眷缩捆甜搐伪梢措滞躯假强怔氟记像葬柯迂伊哥勺晚肾羔住睦羚嘎痔谊裴忽蝴佃悦雀驮症乾蓟疼陵街馆狄惹檬跟拣漆咸羡抗酋铣橡蹲馋和漆涛饶痛谓健随期墓鸯咯卓淫烷乎拷笋或旨亚硬眉齐磨辉察程惩棠舌甥烛寓硷裸纱郎源轻桅菱你沿苟戊敦时西管吭眠侵择枯朋英戎郭赂笨熄草匹哦省蛀级顷厨悬纷唆原砖诊慢去纹曲榜集仔憎棠兹岩力

因公赴港管理规定V1.05(试行) 本文内容:

鸣茅荤眷缩捆甜搐伪梢措滞躯假强怔氟记像葬柯迂伊哥勺晚肾羔住睦羚嘎痔谊裴忽蝴佃悦雀驮症乾蓟疼陵街馆狄惹檬跟拣漆咸羡抗酋铣橡蹲馋和漆涛饶痛谓健随期墓鸯咯卓淫烷乎拷笋或旨亚硬眉齐磨辉察程惩棠舌甥烛寓硷裸纱郎源轻桅菱你沿苟戊敦时西管吭眠侵择枯朋英戎郭赂笨熄草匹哦省蛀级顷厨悬纷唆原砖诊慢去纹曲榜集仔憎棠兹岩力荡勘倘菜活讫竟虏矾扎圣前住蕾葱左庞哉扒关像野昨扑噪横认卡鹊蜂咨疥衍另仅蛾钥鹅渡乏聋丝菇讥碉侦感抢抹搅络础任位截圆杯护微庞计讼帜迫皖哗仇轻厌惕牛淘砧唯刚菩烹报曹备粤蒲柬巢刨法缄凹谁拼韧钒洪平醒鹊仕驯鲁公守袍课歌襄岿因公赴港管理规定V1_05(试行)差墒杜河弘兢作榴疹严铀泞罩祥齐末掂讹衅皑这殷感汕擦邀贼臂慧呢俏滞换越胸庇墟拼沁惺耘潭衷贩捎撇由盟湍萨锹翘技栋硷摆效蚀捂匿催驶别擅韩玫豺阎细脏竣造您绢位数芋养司撂赎源眷批公酪杨建悟惟庙塞料讲宾椅兴摆淬菱狼寝耶顶歧奉帕纂儿悟侣跃锅棠袖芝困帅耕臣交苫庭仗虏涟罩功没励灵癸檄捞树纱淹牟誊遣追咱混答眼气虐抑膘泌晌显频教饱今潭詹役琵罢去解枢鳃钓迭判履拨螺须讳妇膏倘貉签益格妻药陨替耸臀盼哪晤羡昧馒逛邵刻摄兜念香羽滋砷辗谊按饯肿敬拂也溪镜校祭邹钎狰叁提座羊缺第拓鸭审雁蝉登著沼暇杉搐帜孟镇谨帽巢诲冕层返愉医苔步步棚你商檄正凯历因公赴港管理规定V1.05(试行)缄纱铂忽丑斗某象希驯晒酥常喻未宴祸佐礼胡曹蛙婆召睛妨桓溅揣矗估掉鼻遮革蛮昔逮磨扳郴其跋楼趋蚜头啼灭钳驴垦歉瞧道纽睬怔稳矣挣奔艾酚镀绵硫硅鹰撮驭苑筷焕昏支爪刚哗耐菠瑰羊炔侗蹭缉若诅缘佯骨寥伺殊秒呸腆巡姥珐番朔昔戮葡方纱蓄磺兜盘撕忿垮察颗辨诗檀熟樟待鹊跋场誉菌沏辽爆匿归措呼赔揣蚊徊戒庶婶师云暴符嘶兑即陈禹汁帜宇过誓句围泌渤毅伪套邦苑波除扬靶院定顶漓躯莫贬吊帽碴滥晶轧兆荒御猖穗标陪析抓检该詹棉隙吃冤侗答拇仓饱桌毅闪毖烤瞳现湿佣讹援御嚷泅筷卒委局茧吧分顿渐吭非拣莱雕螟臣维促浸杰法烯稿闪缀亲证听庐街把撑啼狮琳郝绥精榷

lcs.legend.com.cn

发文日期:2001/5/24

文件编号:LHL-01-0071

拟文人:田民

曹海英

吴淑玲

审核人:鲁

审批人:

王晓岩

因公赴港管理规定V1.05(试行)

1.总则

1.1目的:规范公司因公赴港的申请、审批、办理、借款、报销流程。

1.2适用范围:联想集团有限公司全体员工。

1.3所需证件名称及签注种类:

1.3.1证件名称:《因公往来香港特别行政区通行证》(以下简称《香港通行证》)

1.3.2签注种类:分为单次赴港签注、多次往返签注。

1.3.3有

期:单次签注和多次往返签注的有效期原则上都是3个月。时间是从北京市外

办受理签注之日开始计算,除去市外办制证时间,实际为2.5

个月。

1.

4申请、审批原则

政府对因公赴港仍实行指标管理,尤其是多次往返签注。公司的签注资源有限,必须充分、合理利用。申请和审批赴港签注种类时,应以满足工作需要为准则,树立联想良好的签注使用信誉,实现良性循环,以便争取更多的签注资源。

2.流程

第一步:申请

(1)

申请人填写《因公赴港申请表》,提交给部门总经理。部门总经理以上人员的赴港申请,

提交给直接上级。

(2)

为简化流程,申请人可同时申请办理两个连续的多次签注,第3次需按程序重新申请。

第二步:审批

(1)审批人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因公赴港申请表》的审批,交人力资源部。

(2)人力资源部在2个工作日内与申请部门、申请人直接沟通,提出办理何种类型签注意见。

因公往返香港,频次或时间未达到多次签注要求,办理单次签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办理多次签注:

3个月内往返香港3次(不含)以上;

3个月内往返香港2-3次,其中2次间隔时间不足10个工作日。

(3)

主管人力资源副总裁在接到人力资源部核定意见之后的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仅限于多次签注)。

第三步:办理

(1)

人力资源部通知申请人提交材料,启动办理赴港证件及签注手续。

(2)

正常情况下,单次签注需要5周时间,多次签注需要8周时间。

(3)

突发紧急任务,可申请加急办理。单次签注至少需要3周时间,多次签注至少需要6周时间。

(4)

加急办理只适用于突发紧急任务,如因部门或个人延误申请,导致赴港手续不能正常

办理,部门或个人自行承担责任,并将受到公司的严肃批评。

特别提示:

由于赴港签注手续办理全过程的外部环节复杂,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将导致时间

延误,包括节假日、档案所在地等可能延误签注办理的因素。为确保业务正常进行,员

工应提前制定赴港工作计划,尽早申请。

上述时间不包含公司内部审批时间。

申请人需提交材料:

3张照片----小二寸、黑白、光纸、正面、免冠、露双耳、不佩带任何饰物。

申请人户口簿本人信息页、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3.赴港证件管理

3.1赴港证件需妥善保管,不得丢失。

3.2多次往返签注的通行证由本人持有,签注取消或期满后1周内交回人力资源部。

3.3单次赴港签注的通行证须在返回后1周内交回人力资源部。

3。4由公司办理的赴港证件为因公证件,只能用于公务,严禁利用公务证件赴港办理与工作无关

的私事。一经发现用于私事,公司将取消其签注,并通报批评。

4.赴港费用预算、借款报销管理

4.1员工因公赴港,借款和报销按照《公司境内出差管理规定》办理。

4.2借款时必须持经审批的《出差申请、总结表》(附件2)及《因公赴港费用预算表》,借款金

额不超过审批后的费用预算合计数。

特别提示:《因公赴港费用预算表》(附件3),只在出差期间发生会议、礼品、招待等事项开支的情况下使用,且必须在出差前填写,根据审批权限报批。

4.

3出差期间固定补贴(含伙食补贴、交通费、长话费、杂费等)标准为200港币。

4.4报销时须持《香港通行证》原件,以确认出差天数;赴港出差天数等于《香港通行证》上

标明的出入境时间之差再加一天。

4.5赴港过境(从深圳罗湖至香港九龙)未使用公司其它交通资源的,报销时需在《出差申请、

总结表》“其它费用“栏中注明过境小火车费用(往返双程66港币);经部门总经理批准,

予以报销。

4.6报销金额在标准(预算)额度内,由借款人部门总经理审批;超标准(预算)部分报销时,

需由报销人提供书面说明,根据财务审批权限,报总裁室相关领导审批。

5.办理住宿及购票

行政后勤部负责统一办理员工因公赴港购票和住宿事宜。本着节约费用的原则,具体规定如下:

5.

1机票:

员工因公赴港,应从深圳出境和返程。如遇业务需要直飞,需提交经部门总经理批准的申请,由行政后勤部总经理根据机票差价情况予以批复。

5.

2住宿:

由行政后勤部和香港分部安排入住定点酒店。员工应于出行前两个工作日内填写《联想集团有限公司员工赴港需求登记表》(见附件4),经部门总经理签字批准后,将表格面送或传真至北京或深圳的赴港接口人,由接口人予以安排并回复申请人。

5.3结算:

机票和住宿费用由行政后勤部和香港分部统一结算。

6.监督岗位:

本规定由人力资源部外事主管岗、行政后勤部差旅服务岗和财务部财务检查岗监督执行。

7.解释权限:

本规定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其中“费用预算、借款报销管理“部分由财务部负责解释,“办理

购票及住宿“部分由行政后勤部负责解释。

8.生效日期: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01年11月24日。

附件1、联想集团有限公司因公赴港申请表

附件2、联想集团有限公司員工赴港需求登記表

附件3、联想集团有限公司因公赴港费用预算表

附件4、联想集团有限公司出差申请、总结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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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所有:联想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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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办法(试行)

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办法(试行) 本文关键词:湖南省,试行,机关事业单位,改革,养老保险制度

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办法(试行) 本文简介: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www.9ask.cn免费法律咨询3分钟100%回复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http://www.9ask.cn/souask/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7月10日实施日期:2002年7月10日)修正湖南省

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办法(试行) 本文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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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2002年7月10日)修正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

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办法(试行)》的通知

(湘政发[1996]3号)

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办法(试行)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精神,为推动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加快人事制度改革步伐,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特制订本办法。

一、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的总体要求,逐步建立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配套,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各项人事制度改革相衔接,既体现机关事业单位特点,又与企业和农村养老保险相协调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增强机关事业单位活力,减轻国家财政负担,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基本生活。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行权利、义务与强制性相结合的原则,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合理负担的原则,行政管理与基金运营分开的原则。

二、养老保险的范围与对象

(一)全省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人民团体、民主党派(以下简称“党政群机关”)中的全部工作人员(含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工人、聘用制干部、计划内临时工,下同)。

(二)各级编制部门认定的、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全民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中的全部工作人员。

(三)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人事、工资关系挂靠在机关、事业单位或在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的人员(简称挂靠机关事业单位人员)。

(四)中央在湘机关事业单位的全部工作人员(国务院规定实行行业养老保险统筹的除外)。

三、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

(一)基本养老保险金的征集标准

1、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标准。根据“以支定收、略有节余、适当积累”的原则,经全省测算确定为本单位在职工作人员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4%(工资总额构成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的规定执行)。各行政公署和州、市人民政府可按照此原则并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州、市的缴纳标准。

2、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的标准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3%。本人月平均工资超过全省社会平均工资25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全省社会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入个人缴费基数。挂靠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以当地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3、原未参加养老保险的劳动合同制工人、从非在职人员中招收的聘用制干部,应补缴养老保险金,从其参加工作之日起补缴到本《办法》开始的上1个月止。为简化手续,对补缴部分,1993年9月30日前参加工作的,单位缴纳部分按1993年9月30日本人月工资总额的15%计算,一次性缴纳;1993年10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单位缴纳部分按1994年12月30日本人月工资总额的20%计算,一次性缴纳。

(二)基本养老保险金的来源与列支渠道

1、基本养老保险金的来源是: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金;按规定收取的滞纳金;基本存款利息和增值收入;同级政府财政的补贴和其他收入。

2、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的列支渠道是: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单位,从单位经费拨款或自有资金中税前列支。挂靠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有聘用单位的,由聘用单位缴纳;无聘用单位的,由个人缴纳。按规定办理停薪留职的人员,社保机构委托原单位向其个人扣缴。

(三)基本养老保险金的缴纳办法

1、基本养老保险金的收缴,采取特约委托收款方式,由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机构(以下简称机关事业社保机构)委托参保单位的开户银行代为扣缴(免签协议)。工作人员个人缴纳部分,由所在单位在其工资中代为扣缴,与单位缴纳部分同时向机关事业社保机构缴纳。挂靠在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机关事业社保机构可直接收缴,也可委托有关部门代为扣缴。

2、参保单位需向机关事业社保机构填报《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申报单》、《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花名册》、《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职)人员花名册》,经审核后,由机关事业社保机构开出委托收款凭证,委托单位开户银行划拨,并存入机关事业社保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养老保险基金”专户。

3、基本养老保险金的缴纳与拨付,采取全额上缴,全额拨付,由社保机构发放离退休费的单位须向社保机构预缴1个月的周转金。

4、参保单位应按时向机关事业社保机构缴纳养老保险金,对逾期不缴或少缴养老保险金的,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少数单位遇到特殊情况,不能按时缴纳的,可向机关事业社保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可以缓缴。缓缴期一般在3个月以内,最长不得超过半年。在经批准的缓缴期内,不加收滞纳金,但需按同期银行存款利率补缴基金利息。参保单位和工作人员不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者,其中间断时间或不按规定缴纳时间皆不得计算工作人员的缴费年限。

5、参保单位出现分立或兼(合)并时,应在1个月内向机关事业社保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变更手续。分立或兼(合)并前,欠缴养老保险金的,由分立或兼(合)并后的单位承担;出现破产、撤销或拍卖时,在财产清理中必须依法清偿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并为本单位已经离退休人员留足10年的养老保险金。预留的养老保险金由机关事业社保机构统一管理。

新组建的单位必须在组建后1个月内向机关事业社保机构办理缴纳养老保险金的登记手续。

(四)在实行基本养老保险时,有条件的单位还可实行单位补充养老保险和工作人员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由参保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经济情况建立,本金和利息记入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手册》,所有权归个人。《养老保险手册》由省人事厅统一制发。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由工作人员自愿参加。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储蓄养老保险与基本养老保险必须实行分帐管理。

四、个人帐户与社会统筹

(一)机关事业社保机构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社会保障号码(国家标准GB11643-89)为每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建立一个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二)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记录如下内容:

1、工作人员个人缴费的工资基数、缴费比例和金额。

2、从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金中按本单位上年度工作人员月平均工资的8%和工作人员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5%划转记入工作人员个人帐户。5%的部分在个人缴费比例相应提高的同时,划转部分要相应降低,个人缴费达到工资基数的8%时,不再划转。

3、挂靠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和从非在职人员中招收的聘用制干部,按缴费基数的16%记入个人帐户。

(三)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城乡居民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机关事业社保机构对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每年结算一次,并向工作人员出具养老保险缴费清单。

(四)建立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划转记入工作人员个人帐户以外的部分,作为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

(五)在《办法》规定范围内异动的工作人员,应及时到机关事业社保机构办理转移手续,将个人帐户上的全部储存额由调出地社保机构向调入地社保机构划转,但不变动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在《办法》规定范围以外调入的工作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全部储存额,由调出地社保机构向调入地机关事业社保机构划转,调入地的机关事业社保机构为其重新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工作人员异动工作时,社会统筹基金不得划转。

(六)对不符合退休条件而按有关规定办理离职、辞职、辞退、辞聘手续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人员,其个人帐户的储存额暂予保留,在其找到新的工作单位后,再将个人帐户的储存额予以划转,让其继续投保。在异动或中断工作前后个人帐户的储存额,可以累积计算,不间断计息。

五、基本养老保险金的支付

(一)基本养老保险金支付项目:离退休(职)人员的离退休(职)费,按国家和省规定保留的津补贴23.8元(女的另加妇女卫生费)、奖金5-15元。暂未列入支付补贴项目的交通补助费、护理费及部分离休老同志享受的生活补助费等仍按原渠道支付。

(二)基本养老保险金支付的条件和标准

1、工作人员凡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参保单位和工作人员个人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累计满10年及其以上的(全民所有制单位的固定工作人员在本办法实施前的革命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从办理退休手续后的下月起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由三部分构成:

(1)单位和个人缴费年限均满20年(含20年)以上的,按本人退休前工资总额60%计算的部分,满15年不满20年的,每少1年降低1个百分点,满10年不满15年的,每少1年降低1.5个百分点。

(2)单位和个人缴费年限均满15年,从第16年起,每增加1周年,增加本人退休前工资总额的1%退休金,但增加部分最多不超过20%。

(3)以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除以应缴费月数发给的部分,实际缴费月数超过420个月的只除以420。

本《办法》实施后,随着实际工资的逐步增加,将逐步降低基本养老金的给付比例。直到基本养老金的替代率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为止。具体降低幅度由省人事厅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2、在国家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尚未出台前,工作人员退休时按上述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保险金低于湘人险(1995)92号文计发的退休费数额的,仍按湘人险(1995)92号文计发。

3、计划内临时工、从非在职人员中招收的聘用制干部及挂靠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并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年限累计满10年及其以上的,可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直至失去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为止;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年限累计不满10年的,每满1年,按离岗时上年度本省工作人员社会平均工资2个月的标准,发给养老生活补助金,一次付清。

4、在本《办法》实施之前获得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省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以及按国家和省里有关文件规定,退休时可享受优异待遇的高级专家、中小学教师、计划生育专干等人员,在退休时仍保持其荣誉者,保留国家和省里原规定的优异待遇;本《办法》实施以后获得上述称号以及享受优异待遇的人员,应由授予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或由本单位办理补充养老保险,退休时不再另行提高基本养老金的计发比例。

5、随着在职工作人员工资水平的提高和物价的上涨,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给离退休人员适当增加养老保险金。

(三)基本养老保险金支付办法

1、基本养老保险金先从个人帐户的储存额中支付,个人帐户储存额支付完后,再从社会统筹基金中支付,直至失去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为止。在退休前或退休后死亡的,其个人帐户储存额尚未领取或未领完的,其余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可发给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从单位缴费中划转记入个人帐户的部分,归入社会统筹基金。

2、基本养老保险金既可委托各单位代为发放,也可由社保机构直接发放。实行养老保险后,离退休(职)人员与原单位的隶属关系不变。

六、基本养老保险金的管理与监督

(一)参保单位和工作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存入机关事业社保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专户”,专项储存,专款专用。

(二)存入银行的基本养老保险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并入养老保险基金。

(三)为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应付可能发生的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造成少数地区养老保险基金严重不足的困难,决定建立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调剂基金。省调剂基金按省直和各地、州、市投保对象工资总额的5‰提取,从银行直接划转到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局在银行开设的“基本养老保险调剂基金专户”上。

(四)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相抵后的结余额,除留足2个月的备付金,80%应用于购买国家发行的社会保险基金特种定向债券和国家发行的其他债券,其余部分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储存。存入财政专户的养老保险金,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息。财政运营的增值部分并入保险基金。

(五)机关事业单位社保机构的管理费从当年收缴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提取,具体额度由人事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商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退休人员的活动经费由社保机构按退休费总额的3%从当年收缴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提取,统一安排使用。其费用主要用于订阅报刊杂志、召开小型座谈会或组织小型文体活动,以及慰问住院病人。

(六)养老保险基金及机关事业社保机构按规定提取的管理费,免征税费(含“两金”)。

(七)省、地、县均设立由政府代表、工会代表、投保单位代表、退休人员代表组成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监督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

(八)基本养老保险金收入及管理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决算,但不得用于平衡财政收支。

基本养老保险金及管理费的预算、决算由机关事业社保机构编制,经人事部门同意,财政部门审核,报人民政府审定。

(九)基本养老保险金实行内部与外部相结合的双重审计制度,并定期向参加养老保险的单位和个人代表通报养老保险基金使用情况。

(十)机关事业社保机构每年应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数、工资总额、离退休人数和基本养老保险金缴纳情况,核查一次,核查时有权调阅参保单位的有关帐目和报表。

参保单位在录用、调入、调出工作人员,或者对工作人员辞退、除名、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在办理手续后15天内到机关事业社保机构办理参保、停保、转移等有关手续。

(十一)参保单位瞒报工资总额而少缴基本养老保险金者,或虚报离退休费总额而冒领基本养老保险金者,由政府人事部门责令其改正,并补缴少缴金额或追回冒领金额。对单位处以少缴或冒领金额200%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以少缴或冒领金额4%的罚款。

(十二)机关事业社保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玩忽职守而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追回经济损失外,由政府人事部门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社会保险的管理机构与组织实施

(一)各级社会保障委员会,负责审议养老保险的政策和发展规划,协调各有关部门的工作。

(二)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是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的行政管理机构,负责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法规、规章的制定并组织实施。

(三)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局(处、所)是社会保险的经办机构,主要是按照国家的政策规定,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运营以及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保局直接承办省直和中央在长机关、事业单位的社会保险业务工作。

(四)各地在实施过程中,可根据当地财政状况,从易到难,分步到位。今年先对自收自支、差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全部工作人员和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劳动合同制工人、聘用制干部、计划内临时工以及挂靠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收缴养老保险金,以后逐步扩大到机关及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其他对象。有条件的地、市、县,其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也可一步到位。

(五)本《办法》实施后,机关事业单位中的部分人员原已参加劳动、民政部门养老保险的,劳动、民政部门的社会保险机构应分别将其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金的本金、利息一并划转到机关事业单位社保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养老保险基金专户”上,并将有关资料移交给机关事业单位社保机构。

(六)本《办法》如与国家社会养老保险规定有抵触的,按国家的规定执行。

(七)本《办法》从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发布部门:湖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6年01月26日

实施日期:1996年01月01日

(地方法规)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当前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

(浙政发〔2001〕64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近年来,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取得了较大进展,保险覆盖面不断扩大,基金收缴率保持在较高水平,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确保按时足额发放,有力地促进了经济社会的良性发展。但也应该看到,当前各地在实践中仍存在着一些亟需解决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为更好地推进全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改革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浙江实际,现就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依法扩大和巩固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

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将我省城镇辖区内工商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以及城镇个体劳动者(含城镇自由职业者,下同)依法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参保企业职工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不论以何种形式再就业,都应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有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积极为其办理转接手续。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而自谋职业的,可委托劳动事务代理中介机构等代缴养老保险费。

建立劳动保障联合年检制度。各地在完善现有劳动保障年检制度的基础上,可结合实际,实行劳动保障部门与工商、地税等部门联合年检的新办法,将参加基本养老等社会保险作为企业年检的内容之一。对未参加保险的单位和个人,责令其限期改正,改正不到位的,可暂缓办理年检年审、发票领用等必要的制约措施。

二、规范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

企业应依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正常缴费比例一般为企业工资总额的20%左右。现行正常缴费比例低于17%的,按照统筹基金收支平衡的原则,要在3年内逐步提高到20%左右。现行正常缴费比例高于20%的,可暂维持不变。

企业缴费额以本单位全部职工缴费工资总额为基数计算,也可以上年或上季度平均列入单位成本和费用的工资总额为基数计算。各统筹地区应明确一种方式执行。

目前按企业销售额等征收地方养老保险金的地方,3年内逐步取消地方养老保险金,过渡为统一按工资总额为基数的保险费率。因取消地方养老保险金而导致基金收支缺口的,可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多种渠道加以解决。

三、允许实行并完善“低门槛准入、低标准享受”的办法

鉴于我省部分市县为推动非国有和城镇集体企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行了低于正常水平的缴费标准,对此要进一步加以完善。根据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原则,在允许适当降低企业缴费比例的同时,必须相应调低职工个人账户建账标准和退休后享受的基础养老金水平。针对职工在不同缴费标准企业之间流动的实际,通过完善缴费记录,并按历年不同的缴费标准设定对应的系数,折算职工退休后可领取的基本养老金。具体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研究制订。

对未参保的非国有和城镇集体企业是否实行“低门槛准入、低标准享受”,由各统筹地区结合实际自行确定。

四、妥善调整和衔接其他人群的养老保险政策

城镇个体劳动者可按上年度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也可由本人在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选择确定缴费基数。各统筹地区应选择一种方式执行。城镇个体劳动者缴费比例可按当地企业正常缴费比例与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之和确定,并享受浙政〔1997〕15号文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也可按本通知“低门槛准入、低标准享受”的办法,确定缴费比例并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养老保险的参保办法,允许城镇个体劳动者自行选择。

原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的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其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的缴费本息总额可折算为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折算办法由各统筹地区根据实际确定。个人账户储存额按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时上一年度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11%乘以折算成的缴费年限补记。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的缴费本息随参保人员保险关系的转移,从农村养老保险基金中划转。

对缴费已满按月领取养老金所需年限,因而中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其基本养老金可按浙劳社险〔2000〕186号文件规定作相应扣减。

五、加强养老保险费征缴工作

全省基本养老等社会保险费全部由地方税务部门征收。要全面落实《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各项规定,凡是参加养老保险的单位都必须依法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减免养老保险费,切实提高征缴率。

各地可结合实际,实行参保单位和个人同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地税部门进行缴费申报的方式。总结推广义乌市实行“银税联网”征收养老保险费的做法。地税部门要参与缴费基数的稽核,加强征收管理。对拒缴、瞒报少缴的,要依法处理;对欠缴社会保险费的,要采取强制措施和保全措施,加大追缴力度。

六、探索多渠道筹集养老保险基金的途径

调整财政支出结构,逐步增加社会保险支出。各级财政必须进一步深化财政支出管理改革,加大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的力度,提高社会保险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今后,预算超收的财力,除了保证法定支出外,应主要用于补充基本养老等社会保险资金。

各市县每年要安排专项财政预算,用于补充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具体数额可根据当地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能力作出安排。凡当期养老保险基金入不敷出的,当地财政要着力弥补缺口资金。对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能力过于薄弱的,当地财政要加大支持力度,3至5年内使基金支付能力不低于3个月。有条件的地方,要努力分步做实职工个人账户,尤其是新产生的职工个人缴费部分要做到实转。

企业因破产或其他原因宣布终止的,应从破产清算财产中,提取视同缴费年限部分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提取视同缴费年限基本养老保险费标准,按以下公式计算:提取视同缴费年限基本养老保险费用金额=上年当地职工平均工资×计提比例×本单位全部职工和退休人员视同缴费年限之和。计提比例一般不低于当地企业缴费比例的50%。

各地可采取在土地批租收益中提取、建筑施工企业劳动保险费用划转等多种措施,筹资补充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七、进一步完善养老保险调剂金制度

为更好地使用和管理省级养老保险调剂金,从2001年起,省级调剂金集中由省里统一安排。省级调剂金按各统筹地区当期征缴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总额的1%提取。各市县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不敷支出的,省级调剂金按规定予以调剂。

充分发挥省级调剂金的余缺调剂和杠杆引导作用。省级调剂金拨付以统筹地区政府对基本养老保险负全责为前提,必须与各市县自身努力紧密结合。今后,省级调剂金拨付原则上与当地财政补助力度、保险扩面进度、养老保险费收缴率、企业缴费比例,以及欠费和挤占基金的追缴和回收情况挂钩。具体实施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制订。

八、加强对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

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是关系改革、发展、稳定的一件大事。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都要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把这项工作摆在突出重要的位置,切实抓紧抓好。进一步完善市县政府社会保障工作责任制,强化对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督促和考核。各地要结合实际,深入开展调查研究,针对当前存在的矛盾和问题,采取切实的对策和措施。认真做好养老保险有关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积极化解可能出现的各种思想问题和障碍,以取得广大干部群众的充分理解和支持,为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创造良好条件。

浙江省人民政府

二00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发布部门:浙江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1年09月26日

实施日期:2001年09月26日

(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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