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幼机构卫生评价申请 本文关键词:托幼,评价,卫生,机构,申请
托幼机构卫生评价申请 本文简介:托幼机构卫生评价申请书_________:本园(所)拟于年月开始招生,依据《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的要求,特向您单位申请对我园(所)进行卫生评估。申请单位地址:申请单位电话:申请单位(签章):申请人:申请日期:附件7新设立托幼机构招生前卫生评价表评价内容分值评价标准评价方法得分备注环境卫生2
托幼机构卫生评价申请 本文内容:
托幼机构卫生评价申请书
_________:
本园(所)拟于
年
月开始招生,依据《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的要求,特向您单位申请对我园(所)进行卫生评估。
申请单位地址:
申请单位电话:
申请单位(签章):
申请人:
申请日期:
附件7
新设立托幼机构招生前卫生评价表
评价内容
分值
评价标准
评价方法
得分
备注
环
境
卫
生
20分
2
园(所)内建筑物、户外场地、绿化用地及杂物堆放场地等总体布局合理,有明确功能分区(2分)
2
室外活动场地地面应平整、防滑,无障碍,无尖锐突出物(2分)
2
活动器材安全性符合国家相关规定(1分)
2
未种植有毒、带刺的植物(1分)
查看现场
2
室内环境的甲醛、苯及苯系物等检测结果符合国家要求(4分)
查验检测
2
室内空气清新、光线明亮(2分)
2
有防蚊蝇等有害昆虫的设施(2分)
查看现场
2
每个班级有独立的厕所和盥洗室(2分)
2
每班厕所内有污水池,盥洗室内有洗涤池(2分)
2
盥洗室内有流动水洗手装置(必达项目)
2
盥洗室内水龙头数量和间距设置合理(2分)
查看现场
个
人
卫
生
15分
2
保证儿童每日1巾1杯专用,寄宿制儿童每人有专用洗漱用品(必达项目)
查看现场
2
每班有专用水杯架,标识清楚,有饮水设施(4分)
2
每班有专用毛巾架,标识清楚,毛巾间距合理(3分)
2
有专用水杯、毛巾消毒设施(4分)
2
儿童有安全、卫生、独自使用的床位和被褥(4分)
食
堂
卫
生
10分
2
食堂获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必达项目)
查验证件
2
园(所)内应设置区域性的餐饮具集中清洗消毒间,消毒后有保洁存放设施(4分)
2
配有食物留样专用冰箱,有专人管理(3分)
查看现场
2
炊事人员与儿童配备比例:提供每日三餐一点的托幼机构应达1:
50,提供每日一餐二点或二餐一点的1:
80(3分)
查看资料
保
健
室
或
卫
生
室
设
置
20分
2
设立保健室或卫生室(必达项目)
2
卫生室需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必达项目)
查看现场
查验证件
2
保健室面积不少于12平方米(2分)
查看现场
2
保健室设有儿童观察床(2分)
2
配备桌椅、药品柜、资料柜(3分)
2
有流动水或代用流动水的设施(2分)
2
配备儿童杠杆式体重秤、身高计(供2岁以上儿童使用)、量床(供2岁及以下儿童使用)、国际标准视力表或标准对数视力表灯箱、体围测量软尺等设备(4分)
2
配备消毒压舌板、体温计、手电筒等晨检用品(3分)
2
有消毒剂(2分)
2
配备紫外线消毒灯或其他空气消毒装置(2分)
卫
生
保
健
人
员
配
备
15分
2
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保健人员(必达项目)
查看资料
2
卫生保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是托幼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5分)
2
按照收托150名儿童设1名专职卫生保健人员的比例配备(收托150名以下儿童的可配备兼职卫生保健人员)(5分)
2
卫生保健人员上岗前接受培训并考核合格(5分)
工
作
人
员
健
康
检
查
10分
2
托幼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前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并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炊事人员取得《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10分)
查看证件
卫
生
保
健
制
度
10分
2
建立10项卫生保健制度,并符合实际情况,具有可操作性
1)
一日生活制度(1分)
2)
膳食管理制度(1分)
3)
体格锻炼制度(1分)
4)
卫生与消毒制度(1分)
5)
入园(所)及定期健康检查制度(1分)
6)
传染病预防与控制制度(1分)
7)
常见疾病预防与管理制度(1分)
8)
伤害预防制度(1分)
9)
健康教育制度(1分)
10)
卫生保健信息收集制度(1分)
查看资料
备注:
1.托幼机构总分达到80分以上,并且“必达项目”全部通过,才可评价为“合格”。
2.若托幼机构不提供儿童膳食,则不予评价食堂卫生、工作人员健康检查和卫生保健制度的相应部分。托幼机构分数达到剩余项目总分的80%以上,并且“必达项目”全部通过,才可评价为“合格”。
3.如果评价结果为“不合格”,
托幼机构应当根据评价报告给予的整改意见和指导,整改后可重新申请卫生评价。
篇2: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试行
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试行 本文关键词:托幼,传染病,试行,规范,机构
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试行 本文简介:关于印发《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卫办疾控发〔2006〕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教育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的规定以及卫生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学校传染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卫办疾
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试行 本文内容:
关于印发《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试行)》
的通知
卫办疾控发〔2006〕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教育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的规定以及卫生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学校传染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卫办疾控发[2005]8号)要求,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的报告工作,卫生部会同教育部制定了《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四月六日
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试行)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的规定,为了使全国各类中小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托幼机构的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工作统一、有序,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一、相关部门职责
(一)教育行政部门
1、负责对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工作的督促与检查;
2、负责与卫生行政部门共同组织开展学校和托幼机构有关人员传染病防控及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
3、协助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本地区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与报告工作相关要求或规范;
4、加强与卫生行政部门的沟通,及时了解本地区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
(二)卫生行政部门
1、根据本工作规范,负责制定本地区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与报告工作相关要求或规范;
2、配合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开展对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与报告工作的督促与检查;
3、与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共同组织开展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防控及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与报告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
4、负责及时向同级教育行政部门通报本地区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
(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负责为学校和托幼机构开展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疫情监测与报告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并定期到学校进行经常性的技术指导;
2、负责对学校或托幼机构发生的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并提出防控措施与建议;
3、协助学校和托幼机构对其全体师生进行传染病防控、疫情监测与报告相关知识的宣传与培训;
4、负责及时将涉及本地区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告知学校和托幼机构,并指导学校和托幼机构具体落实传染病防控措施。
(四)学校和托幼机构
1、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现、收集、汇总与报告管理工作制度;
2、负责指定专人或兼职教师负责本单位内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因病缺勤等健康信息的收集、汇总与报告工作;
3、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本单位发生的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调查和处理,接受教育行政部门与卫生行政部门对学校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督促、检查;
4、负责组织开展对本单位全体人员传染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
5、学校校长或者托幼机构主要领导是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二、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人(以下简称学校疫情报告人)
(一)学校疫情报告人的设置要求
1、工作认真负责,责任心强;
2、了解传染病防控相关知识,专(兼)职卫生保健人员优先考虑;
3、必须为学校或者托幼机构的在编人员。
(二)学校疫情报告人职责
1、在校长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单位传染病疫情和疑似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工作;
2、协助本单位建立、健全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发现及报告相关工作制度及工作流程;
3、定期对全校(托幼机构)学生的出勤、健康情况进行巡查;
4、负责指导全校(托幼机构)学生的晨检工作。
三、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监测与报告
各类中小学校和托幼机构应当建立由学生到教师、到学校疫情报告人、到学校(托幼机构)领导的传染病疫情发现、信息登记与报告制度。
(一)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监测
学校和托幼机构应当建立学生晨检、因病缺勤病因追查与登记制度。学校和托幼机构的老师发现学生有传染病早期症状、疑似传染病病人以及因病缺勤等情况时,应及时报告给学校疫情报告人。学校疫情报告人应及时进行排查,并将排查情况记录在学生因病缺勤、传染病早期症状、疑似传染病病人患病及病因排查结果登记日志(见附表)上。
1、晨检晨检应在学校疫情报告人的指导下进行,由班主任或班级卫生员对早晨到校的每个学生进行观察、询问,了解学生出勤、健康状况。发现学生有传染病早期症状(如发热、皮疹、腹泻、呕吐、黄疸等)以及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告知学校疫情报告人,学校疫情报告人要进行进一步排查,以确保做到对传染病病人的早发现、早报告。
2、因病缺勤班主任应当密切关注本班学生的出勤情况,对于因病缺勤的学生,应当了解学生的患病情况和可能的病因,如有怀疑,要及时报告给学校疫情报告人。学校疫情报告人接到报告后应及时追查学生的患病情况和可能的病因,以做到对传染病病人的早发现。
(二)学校传染病疫情报告
1、报告内容及时限
(1)在同一宿舍或者同一班级,1天内有3例或者连续3天内有多个学生(5例以上)患病,并有相似症状(如发热、皮疹、腹泻、呕吐、黄疸等)或者共同用餐、饮水史时,学校疫情报告人应当在24小时内报出相关信息。
(2)当学校和托幼机构发现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学校疫情报告人应当立即报出相关信息。
(3)个别学生出现不明原因的高热、呼吸急促或剧烈呕吐、腹泻等症状时,学校疫情报告人应当在24小时内报出相关信息。
(4)学校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或者其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学校疫情报告人应当在24小时内报出相关信息。
2、报告方式
当出现符合本工作规范规定的报告情况时,学校疫情报告人应当以最方便的通讯方式(电话、传真等)向属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农村学校向乡镇卫生院防保组)报告,同时,向属地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4
篇3: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十项制度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十项制度 本文关键词:托幼,卫生保健,制度,机构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十项制度 本文简介:卫生保健制度舟山市普陀区小荧星实验幼儿园目录1.一日生活制度2.膳食管理制度3.体格锻炼制度4.卫生与消毒制度5.入园(所)及定期健康检查制度6.传染病预防与控制制度7.常见疾病预防与管理制度8.伤害预防制度9.健康教育制度10.卫生保健信息收集制度一日生活制度舟山市普陀区小荧星实验幼儿园(一)根据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十项制度 本文内容:
卫生保健制度
舟山市普陀区小荧星实验幼儿园
目
录
1.
一日生活制度
2.
膳食管理制度
3.
体格锻炼制度
4.
卫生与消毒制度
5.
入园(所)及定期健康检查制度
6.
传染病预防与控制制度
7.
常见疾病预防与管理制度
8.
伤害预防制度
9.
健康教育制度
10.
卫生保健信息收集制度
一日生活制度
舟山市普陀区小荧星实验幼儿园
(一)根据不同年龄儿童的生理特点,合理地安排一日生活内容,保证其在机构内生活的规律性、稳定性,促进集居儿童身心健康。
(二)对儿童24小时生活的主要内容,如睡眠、进餐、大小便、活动、游戏等每个生活环节、顺序、次数和时间等应给予合理安排。
(三)要有充足的户外活动时间,注意动静结合、集体活动与自由活动结合、室内活动与室外活动结合,不同形式的活动交替进行。
(四)正常情况下室外活动时间不少于2小时/日,寄宿制的不少于3小时/日;进餐时间20~30分钟/餐,餐后安静互动或散步时间10~15分钟;午睡时间2~2.5小时/日为宜。
(五)托幼机构应根据儿童的不同年龄,结合季节变化和机构实际情况,参照7岁以下儿童一日生活活动时间分配表,具体制订出一日生活作息制度。
一日生活活动时间分配表
年龄
饮食
室外活动
时间
(小时)
睡眠
次数
(正餐+点心)
正餐间隔时间
(小时)
日间次数
日间时间(小时∕次)
夜间
(小时)
1岁~
3+2
3.5~4
≥2
2
1.5~2.5
10~12
1.5岁~
3+2
3.5~4
≥2
1
2~2.5
10
3~6岁
3+2或1
3.5~4
≥2
1
2~2.5
8~10
膳食管理制度
舟山市普陀区小荧星实验幼儿园
(一)膳食管理
1.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相关法规的要求建立相关岗位职责和各项管理制度,定期检查制度的落实情况。
2.食堂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参加食品安全、儿童营养等专业知识培训。
3.儿童膳食有专人负责,建立有家长代表参加的膳食委员会并定期召开会议,进行民主管理。
4.工作人员(包括炊事员)膳食和儿童膳食要严格分开,不允许侵占儿童膳食。
5.儿童膳食费专款专用,计划开支,合理使用,账目每月公布,每学期膳食收支盈亏不超过2%。
6.准确掌握儿童出勤人数,做到每天按人按量供应主副食,不吃隔日剩饭菜。
(二)膳食卫生
1.托幼机构应当为儿童提供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生活饮用水,并保证儿童按需饮水。
2.食堂须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应当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
3.餐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并保洁存放,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4.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刀、墩、板、桶、盆、筐、抹布以及其他工具、容器必须标志明显,做到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
5.制定并实施食品及原料采购控制要求,确保所购食品及原料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得加工或者使用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或原料。
6.禁止提供生冷拌菜。存放超过2小时经确认未变质的熟食品,需再次利用的应当充分加热。加热时中心温度应当高于70℃,未经充分加热的食品不得食用。
7.加工后的熟制品与食品原料或半成品分开存放,半成品与食品原料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8.留样食品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在冷藏条件下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50g。
9.相关人员做好个人卫生。接触食品前应用肥皂及流动水洗净双手;穿戴清洁工作衣、帽,禁止穿工作衣入厕;不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各项操作符合要求。
10.创建卫生、整洁、舒适的进餐环境,餐前做好充分准备,按时进餐。保证儿童情绪愉快,培养儿童良好的饮食行为和卫生习惯。
(三)膳食营养。
1.托幼机构应当根据儿童生理需求,参考《中国居民膳食营养素参考摄入量(DRI)》制订膳食计划。
2.根据膳食计划制订带量食谱,1~2周更换一次。食物品种要多样化且合理搭配。
3.在主副食的选料、洗涤、切配、烹调过程中,按照营养膳食的要求,采取科学合理的方法,减少营养素的损失。烹调食物注意色、香、味、形,符合儿童口味。
4.托幼机构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膳食调查和营养评估。儿童热量和蛋白质平均摄入量全日制的达DRI80%以上,寄宿制的达DRI90%以上;维生素A、B1、B2、C及矿物质钙、铁、锌等摄入量达DRI80%以上。蛋白质、脂肪和碳水化合物热量占总热量的百分比分别为12~15%、30~35%、50~60%。
5.全日热量分配:早餐提供的能量约占一日的30%(包括上午10点的加餐),午餐提供的能量约占一日的40%(含下午3点的午后点),晚餐提供的能量约占一日的30%(含晚上8点的少量水果、牛奶等)。不提供正餐的托幼机构,每日至少提供一次点心。
6.加强体弱儿膳食管理。有条件的托幼机构可为贫血、营养不良、食物过敏、肥胖等儿童提供特殊膳食。
儿童各类食物一日建议摄入量
食物种类
1~2岁
3~6岁
谷类
100~150g
180~260g
蔬菜类
150~200g
200~250g
水果类
150~200g
150~300g
鱼虾类
100
g
40~50g
禽畜肉类
30~40g
蛋类
60g
奶类
350ml
300~600ml
大豆及豆制品
—
25g
烹调油
20~25g
25~30g
体格锻炼制度
舟山市普陀区小荧星实验幼儿园
(一)根据儿童年龄及生理特点,每日有组织地开展各种形式体格锻炼,保证儿童适宜的运动量和运动密度,提高儿童身体素质。
(二)卫生保健人员参与体格锻炼计划的制订,指导保教人员利用日光、空气、水和器械,有计划地进行儿童体格锻炼。
(三)保教人员要做好运动前的准备工作,保证儿童室内外运动场地的清洁、卫生、安全,布置好运动场地和运动器械。
(四)加强运动中的保护,避免运动伤害。注意观察儿童运动中的面色、神态、呼吸、出汗量等反应和运动后的精神、食欲、睡眠等状况,若有不良反应要及时采取措施。
(五)根据个体差异,合理调整运动量,对个别体弱的儿童予以特殊照顾。有条件的可进行3~6岁儿童体质测试,了解儿童体质状况,指导儿童体格锻炼。
健康教育制度
舟山市普陀区小荧星实验幼儿园
(一)儿童健康管理
1.入机构健康检查
(1)儿童入托幼机构前应接受妇幼保健机构按照《浙江省儿童入托幼机构健康检查表》规定项目进行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入托幼机构。
(2)托幼机构在办理儿童入机构手续时,应当查验《儿童入托幼机构健康检查表》、《儿童保健手册》、《预防接种证》。
(3)儿童离开托幼机构3个月以上需重新进入的,应按照儿童入托幼机构健康检查要求,经妇幼保健机构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返回托幼机构。
(4)儿童转托幼机构时,转入的机构应查验原机构提供的《儿童转园(所)健康证明》、《浙江省托幼机构儿童保健手册》。《儿童转园(所)健康证明》有效期3个月。
2.定期健康检查
(1)1~2岁儿童每半年健康检查一次。3岁以上儿童每年健康检查一次,每半年测量身高、体重一次。
(2)定期健康检查由取得相应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及人员承担。
(3)检查项目为身高、体重测量,口腔、皮肤、心肺、肝脾、脊柱、四肢等检查,视力、听力测查,血红蛋白检测。
(4)健康检查结果应及时记入儿童保健手册,并向家长反馈,对有异常的儿童督促其诊疗。
3.晨检及全日健康观察
(1)托幼机构应做好每日晨间检查,内容包括询问儿童在家有无异常情况,观察精神状况、有无发热和皮肤异常,检查有无携带不安全物品等,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保教人员应当对儿童进行全日健康观察,内容包括饮食、睡眠、大小便、精神状况、情绪、行为等,并做好观察及处理记录。
(3)卫生保健人员每日深入班级巡视2次,发现患病、疑似传染病儿童应当尽快隔离并与家长联系,及时到医院诊治,并追访诊治结果。
(4)患病儿童应当离园休息治疗。如果接受家长委托需要用药时,由卫生保健人员与家长做好药品交接和登记,并请家长签字确认。药品须妥善保管,用药前应核对并签字。
(二)工作人员健康管理
1.托幼机构工作人员每年必须经县(区)级及以上妇幼保健机构按规定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2.食堂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还须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规定执行。
3.精神病患者或者有精神病史者不得在托幼机构工作;在岗工作人员患有精神病者,应当立即调离。
4.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出现发热、腹泻等传染性疾病的病症时,应立即离岗诊疗。
5.托幼机构工作人员患国家法定传染病、滴虫性或霉菌性阴道炎、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者需离岗治疗。
6.离岗诊疗者需持县(区)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医疗卫生机构出具诊断证明,并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卫生与消毒制度
舟山市普陀区小荧星实验幼儿园
(一)环境卫生
1.建立室内外环境卫生清扫和检查制度,每周全面检查一次并记录,为儿童提供整洁、安全、舒适的环境。
2.保持室内空气清新、阳光充足。采取湿式清扫方式清洁地面。室内有防蚊、蝇、鼠、虫及防暑和防寒设备。
3.厕所做到清洁通风、无异味,每日定时打扫,保持地面干燥。便器每次用后及时清洗干净。
4.卫生洁具各班专用专放并有标记。抹布用后及时清洗干净,晾晒、干燥后存放;拖布清洗后应晾晒或拎干后存放。
5.枕席、凉席每日用温水擦拭,被褥每月曝晒1~2次,床上用品每月清洗1~2次。
6.保持玩具、图书表面的清洁卫生,每周至少进行1次玩具清洗,每2周图书翻晒1次。
7.托幼机构的活动室要注意采光,提供的儿童桌椅高度应符合要求。
(二)个人卫生
1.儿童日常生活用品专人专用,保持清洁。要求每人至少每日一巾一杯专用,每人一床一被。
2.饭前便后应当用肥皂、流动水洗手,早晚洗脸、刷牙,饭后漱口。
3.做到勤洗头洗澡、勤换衣、勤剪指(趾)甲。保持服装整洁,衣服、被褥、床单要勤洗勤晒。
4.看电视一次时间不宜过长,看时不要离得太近。电视机安放高度要适中。
5.工作人员应保持仪表整洁,注意个人卫生,做到勤洗头洗澡、勤换衣、勤剪指(趾)甲。
6.工作人员饭前便后和护理儿童前应用肥皂、流动水洗手;上班时不戴戒指;不在园内吸烟。
(三)预防性消毒。
1.卫生保健人员定期接受有关消毒隔离技术知识的培训,负责对托幼机构内消毒隔离工作检查指导。
2.活动室、卧室应当经常开窗通风,保持室内空气清新。每日开窗通风至少2次,每次至少10~15分钟。在不适宜开窗通风时,每日应当采取其他方法对室内空气消毒2次。
3.儿童餐饮具每餐使用后应当在食堂或清洗消毒间集中清洗消毒、保洁。餐桌每餐使用前消毒。反复使用的餐巾每次使用后消毒。
4.儿童水杯每日清洗消毒,用水杯喝豆浆、牛奶等易附着于杯壁的饮品后,应及时清洗消毒。擦手毛巾每日消毒1次。
5.门把手、水龙头、床围栏等儿童易触摸的物体表面每日消毒1次。抹布每次使用后消毒。坐便器每次用后及时冲洗,接触皮肤部位消毒。
6.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规定的消毒器械和消毒剂。环境和物品的预防性消毒方法应当符合要求(见附件3)。
传染病预防与控制制度
舟山市普陀区小荧星实验幼儿园
(一)传染病预防与控制
1.儿童入托幼机构体检中发现疑似传染病者应当暂缓入园,及时确诊治疗。
2.督促家长按免疫规划程序和要求完成儿童免疫接种,配合做好儿童强化免疫和应急接种工作。
3.建立传染病管理制度,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及其配套法规要求做好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工作人员家中及幼儿家中发现传染病人时应报告园(所)领导,采取必要措施。
4.托幼机构内发现疑似传染病患儿时,应及时设立临时隔离室,采取有效的隔离控制措施。临时隔离室内环境、物品应便于实施随时性消毒与终末消毒。
5.托幼机构发生传染病人时,应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可疑污染)的物品和环境实施随时性消毒与终末消毒。
6.班级内发生传染病人时,对患儿所在班级按要求进行医学观察,医学观察期间该班与其他班相对隔离,不办理入托幼机构和转托幼机构手续。
7.发生传染病期间加强晨午检和全日观察,并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保护易感儿童。同时加强对家长的健康教育工作,提醒家长在传染病流行期间不要带儿童到公共场所。
8.患传染病的儿童隔离期满后,凭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痊愈证明方可返回托幼机构。来自疫区或有传染病接触史的儿童,检疫期过后方可入托幼机构。
(二)常见病预防与管理
1.培养儿童良好的卫生习惯,提供合理平衡膳食;加强体格锻炼,增强儿童体质,提高对疾病的抵抗能力。
2.定期开展儿童眼、耳、口腔保健,发现视力低常、听力异常、龋齿等问题进行登记管理,并督促家长及时带患病儿童进行诊断及矫治。
3.对贫血、营养不良及超重/肥胖等营养性疾病儿童进行登记管理,对中度以上贫血、营养不良和肥胖儿童进行专案管理,督促家长及时带患病儿童进行治疗和复诊。
4.对先心病、哮喘、癫痫等疾病儿童进行登记,加强日常健康观察和保育护理工作。
5.开展儿童心理卫生保健,对有心理行为问题的儿童可辅助专业人员矫治。
常见疾病预防与管理制度
舟山市普陀区小荧星实验幼儿园
(一)托幼机构应当通过健康教育普及卫生知识,培养儿童良好的卫生习惯;提供合理平衡膳食;加强体格锻炼,增强儿童体质,提高对疾病的抵抗能力。
(二)定期开展儿童眼、耳、口腔保健,发现视力低常、听力异常、龋齿等问题进行登记管理,督促家长及时带患病儿童到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诊断及矫治。
(三)对贫血、营养不良、肥胖等营养性疾病儿童进行登记管理,对中重度贫血和营养不良儿童进行专案管理,督促家长及时带患病儿童进行治疗和复诊。
(四)对先心病、哮喘、癫痫等疾病儿童,及对有药物过敏史或食物过敏史的儿童进行登记,加强日常健康观察和保育护理工作。
(五)重视儿童心理行为保健,开展儿童心理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发现心理行为问题的儿童及时告知家长到医疗保健机构进行诊疗。
伤害预防制度
舟山市普陀区小荧星实验幼儿园
(一)托幼机构的各项活动应当以儿童安全为前提,建立定期全园(所)安全排查制度,落实预防儿童伤害的各项措施。
(二)托幼机构的房屋、场地、家具、玩教具、生活设施等应当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标准和规定。
(三)托幼机构应当建立重大自然灾害、食物中毒、踩踏、火灾、暴力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如果发生重大伤害时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并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四)托幼机构应当加强对工作人员、儿童及监护人的安全教育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能力的培训,定期进行安全演练,普及安全知识,提高自我保护和自救的能力。
(五)保教人员应当定期接受预防儿童伤害相关知识和急救技能的培训,做好儿童安全工作,消除安全隐患,预防跌落、溺水、交通事故、烧(烫)伤、中毒、动物致伤等伤害的发生。
健康教育制度
舟山市普陀区小荧星实验幼儿园
(一)托幼机构应当根据不同季节、疾病流行等情况制订全年健康教育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健康教育的内容包括膳食营养、心理卫生、疾病预防、儿童安全以及良好行为习惯的培养等。健康教育的形式包括举办健康教育课堂、发放健康教育资料、宣传专栏、咨询指导、家长开放日等。
(三)采取多种途径开展健康教育宣传。每季度对保教人员开展1次健康讲座,每学期至少举办1次家长讲座。每班有健康教育图书,并组织儿童开展健康教育活动。
(四)做好健康教育记录,定期评估相关知识知晓率、良好生活卫生习惯养成、儿童健康状况等健康教育效果。
卫生保健信息收集制度
舟山市普陀区小荧星实验幼儿园
(一)
托幼机构应当建立健康档案,包括: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儿童入园(所)健康检查表、儿童健康检查表或手册、儿童转园(所)健康证明。
(二)托幼机构应当对卫生保健工作进行记录,内容包括:出勤、晨午检及全日健康观察、膳食管理、卫生消毒、营养性疾病、常见病、传染病、伤害和健康教育等记录(见附件4)。
(三)工作记录和健康档案应当真实、完整、字迹清晰。工作记录应当及时归档,至少保存3年。
(四)定期对儿童出勤、健康检查、膳食营养、常见病和传染病等进行统计分析,掌握儿童健康及营养状况。
(五)有条件的托幼机构可应用计算机软件对儿童体格发育评价、膳食营养评估等卫生保健工作进行管理。
入园(所)及定期健康检查制度
舟山市普陀区小荧星实验幼儿园
1.入园检查。幼儿入园前必须在指定的市、县妇幼保健院进行全面健康检查,经体检、化验等项目检查,确无传染性疾病,且最近二个月内无传染病接触史者方可入园。对离园一个月以上或去外地(离开本市)返回时,须重新体检方可回园。
2.定期体检。每半年为幼儿测身高、体重、视力一次,每年5月份为幼儿进行全面检查一次,按WHO体格发育评价标准对幼儿身高、体重进行评价。体检中发现有异常情况要采取相应措施,对于一般性疾病给予及时处理;有营养不良、中度以上贫血、中度以上肥胖、佝偻病等的幼儿应转入体弱儿管理或建专案管理;发现缺点儿进行登记管理,及时给予矫治。
3.晨间检查及全日观察。认真做好一摸,有否发烧;二看:咽部、皮肤和精神;三问:饮食、睡眠、大小便情况;四查:有无携带不安全物品,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工作人员体格检查。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到指定的医疗保健单位进行体检,经体检合格由检查单位签发健康证明书后方可上岗工作。对患有国家法定传染病及乙肝表面抗原阳性、滴虫性霉菌性阴道炎、化脓性皮肤病、精神病、肢体残缺者,不得从事保教工作和炊事员工作。在工作中发现患急、慢性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以及有碍于幼儿身体健康的疾病,要及时隔离与调离。
备注:工作人员每年全面体检一次,发现以上疾病应离职治疗或调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