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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

日期:2021-05-26  类别:最新范文  编辑:一流范文网  【下载本文Word版

江苏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 本文关键词:江苏省,学籍,管理规定,普通高中

江苏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 本文简介:江苏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一、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深入实施素质教育,规范我省普通高中办学行为,提高普通高中科学管理水平,切实保障适龄少年受教育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境内各级人民政府、

江苏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 本文内容:

江苏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

一、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深入实施素质教育,规范我省普通高中办学行为,提高普通高中科学管理水平,切实保障适龄少年受教育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境内各级人民政府、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中(含完全中学的高中部,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

全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实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分级负责,学校具体实施。

全省普通高中学籍实行电子化管理,统一使用普通高中学籍管理系统。

二、入学注册

第四条

普通高中按照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高级中等学校招生政策规定,有序招收录取新生。

各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每年8月31日前完成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工作,并及时向学生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五条

新生凭录取通知书等相关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报到并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办理入学注册手续的,须在开学后一周内向学校申请延期办理,延期期限不超过两周。

开学后一周内不到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又不办理延期手续,或延期期限内仍不报到办理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任何学校不得接收未按规定办理手续的学生入学。

第六条

新生入学后,如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即取消其入学资格:伪造有关证件冒名顶替者;被其他学校重复录取者;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入学资格者;其他学校的在籍学生。

因病须休学治疗的新生,按休学规定办理。

第七条

学校应按照办学规模及省、市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招生计划,控制班级学生数。

三、学籍建立

第八条

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1个月内为其建立学籍,并逐步完善学籍档案。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一)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

(二)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

(三)综合素质评价报告(含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等);

(四)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等;

(五)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

(六)享受资助信息;

(七)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

第九条

学籍档案分为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纳入电子学籍系统统一管理,其余纸质档案由学校学籍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实行统一的电子化管理。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在职责范围内,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及时确认学生学籍。

第十条

学籍管理实行“一人一籍、籍随人走、终身不变”。学籍号是学籍管理的唯一识别代码,由教育部统一制定下发。

第十一条

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籍管理与义务教育相衔接,学生的学籍档案在义务教育阶段学籍档案的基础上接续进行。

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籍号沿用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籍号。

第十二条

学生升学后,学校应为其保留电子或纸质学籍档案备份。

学校被合并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学校被撤销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管理。

四、

第十三条

普通高中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准予转学:

(一)

家庭户籍跨当年招生区域、且实际居住迁移,确需转学的(凭户籍转移证明、身份证明、房产证或暂住证等居住证明);

(二)

父母因工作和居住地跨当年招生区域迁移,确需转学的(凭家庭户口簿、父母工作证明、房产证或暂住证等居住证明);

(三)

父母双方或者其他监护人长期出国(境)工作、支援边疆建设、从事野外工作、为外省市现役军人(含武警),其子女投靠亲属到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凭家庭户口簿、父母出国证明、工作证明、军人证、部队证明等);

(四)

海外侨胞、港澳台胞、在华工作的外国专家(教师)的子女,可准予随监护人转学至常住地学校。

第十四条

普通高中学校与中等职业学校之间学生转学,限同一个省辖市范围内,且须符合有关转学条件,并经双方学校及所属教育行政部门确认。

普通高中学校学生转入中等职业学校仅限高一年级学生,且只能转入中等职业学校三年制专业,并应补学中等职业学校一年级的缺修课程。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转入普通高中学校,其中考成绩须达到转入学校当年录取分数线,并应补学相应的缺修课程。

第十五条

普通高中学生不得随意转学。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

属同一招生区域学校之间的转学行为;

(二)

民办学校向公办学校转学(转入地无民办学校的由教育部门统筹安排);

(三)

本省低星级学校向本省高星级学校转学(转入地无对应学校的由教育部门统筹安排);

(四)

未达到转入校当年录取分数线的本招生区域初中毕业生,通过其他途径转入该校;

(五)

外省初中毕业、外省非重点高中录取后向本省三星级及以上普通高中转学(该招生区域无二星级及以下普通高中除外);

(六)

在休学期间的。

高三年级第二学期学生原则上不办理转学。

第十六条

需要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其监护人应持有效证明材料,向转入学校和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提出转学申请,经确认同意后,再向转出学校和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提出转学申请,经确认同意后,转交学籍档案,完成转学手续。跨省或跨省辖市转学,需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同意。

按照教育部要求,跨省转学的学生除了上述相关证明材料,还须提供原学籍所在学校的学籍卡。

第十七条

学生转学应自行联系转入学校,如确有困难的,也可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根据上述有关规定,统筹安排转入学校。在学额许可的情况下,学校不得拒收符合正常转学条件的转学生,不得拒收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的转学生。

学生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

第十八条

在籍学生的转学手续应在开学后一周内开始办理,转入、转出学校和相关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

除父母工作变动、举家迁移等特殊原因外,学期中途一般不予转学。

五、

休学复学

第十九条

学生因伤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一学期内缺课累计超过总课时数的三分之一仍不能上学的,由其监护人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学校审定后报所属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准予休学。

第二十条

学生因伤病提出休学的,须提供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学生因患严重传染性疾病,经医学鉴定须长期隔离者,学校可要求其休学。

学生因到国(境)外就读须办理休学手续的,应提供出国护照、港澳台通行证、签证等有关证明。

学生因违法犯罪经人民法院判决需服刑的,办理休学时须提供法院或其他有关部门的证明材料。

法院、公安、医院等有关部门提供的证明材料作为休学申请的附件,保存备查。

第二十一条

自收到休学申请之日起,学校和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给予明确答复。如符合休学条件的,应同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

休学期限原则上为一年。因伤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休学的,自缺课之日开始计算;出国(境)就读的自批准之日开始计算。

学生就读普通高中期间至多可休学三年。

第二十三条

学生休学期满要求复学的,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向学校申请办理复学手续。

因伤病休学的,须提供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康复证明。因服刑、不可抗拒的原因休学的,需出具相关部门的证明。法院、公安、医院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作为复学申请的附件保存备查。

因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测试报名、高考报名等特殊情况未到复学时间的,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提前办理复学手续。

第二十四条

复学时可根据学生本人要求回原年级就读,也可到下一年级就读。提前复学的原则上回原年级就读。

第二十五条

学生休学期满如不能及时复学,须由监护人提出继续休学的书面申请,经学校核实并报经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可续办休学手续。

六、

退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准予退学:

(一)

因患久治不愈的重症、严重传染性疾病或其他原因,已休学满三年,仍不能正常学习者;

(二)

休学期满后30天,仍未办理复学或继续休学手续的;

(三)

学生无故连续旷课满8周或累计旷课10周以上,经学校多次与家长联系,帮助教育无效者;

(四)

因违法犯罪经人民法院判决需服刑三年以上者;

(五)

出国(境)定居者;

(六)

其他不能正常学习者。

第二十七条

学生退学原则上应由学生本人及其家长提出书面退学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并报经所属教育行政部门确认。上述情况准予退学,但学校多次与家长联系后,家长不能主动办理退学手续的,学校报经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可按自动退学处理。

学生退学应注销其学籍。被注销学籍的学生档案由注销学校负责保存。

第二十八条

学生退学一年之内或刑满释放后,如属未成年人,本人要求重新回校学习,报经所属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可准予回校学习,并重新恢复学籍。

第二十九条

学生死亡或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裁定失踪,或因故丧失学习能力的,由学校在10个工作日内向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确认后注销其学籍。

七、

评价奖惩

第三十条

学校教育评价应适应素质教育和课程改革的要求,在确保课程计划和选修制度正常执行基础上,突出评价的过程性与发展性,重点做好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和学分制管理工作,务求内容全面、客观、多元,操作流程民主、公正、规范,满足学生主动、个性发展的需要。

第三十一条

普通高中不实行留级制度。

个别学生学业水平优异,实际已经达到高一年级水平的,经学校审核、所属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可以跳级。跳级视同修满教育年限,并获得相应学分。跳级一般应在学年度起始阶段一个月内办理。

第三十二条

学生转学,在原校获得的学分经转入学校核实后,可予以认定。

第三十三条

对德智体美劳诸方面全面发展,或在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凡颁发荣誉证书(奖状、奖章或奖品)、授予荣誉称号、发给奖学金的,需经学生民主评议推选,并经校务会议讨论通过。

第三十四条

对犯错误的学生,应坚持正面教育为主,协同家长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对屡教不改的学生,可视其问题性质、情节轻重及对待错误的态度,给予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等处分。

给予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处分的,须报经所属教育行政部门确认。

第三十五条

对学生的处分结论应事先告知学生本人及家长。学生本人及家长对学校的处分决定不服的,可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申诉。教育行政部门按规定程序进行复查,并及时将复查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学校和申诉人。

第三十六条

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和记大过处分的学生经一学期后,如确有悔改表现并有明显进步者,可撤销其处分。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一年后,如确有悔改表现者,可撤销其处分;如仍无悔改表现,但尚属未成年人,学校应适当延长留校察看时间;如已属成年人,学校可开除其学籍。

八、

毕业(结业、肄业)

第三十七条

在籍学生三年修业期满,并达到以下标准的准予毕业:

(一)

每学年在每个学习领域都获得应有学分;

(二)

三年内获得116个必修学分(其中包括综合实践活动23个学分);

(三)

获得28个选修学分(其中选修Ⅱ至少获得6个学分);

(四)

总学分不少于144个学分;综合素质评价各维度达到要求。

国家对普通高中学业认定有新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

对照上述毕业标准,有一项不达标的,应认定为结业。学生中途退学者(不含开除学籍者),应认定为肄业。

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的发放时间为7月底之前。

第三十九条

学校编制毕业生花名册,经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填写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各类证书均须由校长签章,并加盖学校公章及教育行政部门学历证书审验章。学校同时须将学生毕业情况记入学生档案,永久保存。

第四十条

各类证书遗失不予补发。往届毕业生需要学历证明时,可由毕业学校发给学历证明,经教育行政部门验印后生效。学历证明原则上只补发一次。

第四十一条

海外侨胞、港澳台同胞、外国籍学生如未按计划完成全部学业者,学校可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九、

保障监督

第四十二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都要配备专人负责学籍管理和电子学籍系统操作,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各级学籍管理员当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并保持相对稳定。各级学籍管理员的基本信息须报送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四十三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在每学期开始后一个月内完成学生学籍复核工作,确保学籍变动手续完备、学生基本信息和学籍变动信息准确。

行政区划调整,学校撤并或新建,学生转学、休学、复学、跳级、毕业等,相关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均应在电子学籍系统中及时完成相应操作。

第四十四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非经教育行政部门书面同意,学籍信息不得向外提供,严防学籍信息泄露和滥用。

第四十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由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

第四十六条

学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校长和相关人员责任:

(一)不为已接收学生建立学籍档案的;

(二)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籍或学籍档案的;

(三)接收已有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的学生就读的;

(四)不及时把学籍变动信息纳入学籍档案的;

(五)接收学生不为其办理转学手续的;

(六)不按规定为学生转接学籍档案的;

(七)泄露或非法使用学生学籍信息的;

(八)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七条

全省学籍管理涉及到的有关表、证,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教育部相关规定,提供统一样式。

十、

第四十八条

在本省普通高中学校就读的外籍学生以及华侨、港澳台学生的学籍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依法举办的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学生的学籍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辖区内适用的实施细则。

第五十条

本规定自2014年3月1日起正式生效,1992年颁布的《江苏省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规定》即行废止。

篇2:复旦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复旦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本文关键词:复旦,学籍,管理规定,大学研究生

复旦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本文简介:复旦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为了维护我校正常的研究生教育教学秩序,保障研究生的合法权益,使研究生的学习、生活等符合规范的要求,根据2005年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我校录取通知书及其他有关证明,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校

复旦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本文内容:

复旦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试行)

为了维护我校正常的研究生教育教学秩序,保障研究生的合法权益,使研究生的学习、生活等符合规范的要求,根据2005年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我校录取通知书及其他有关证明,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凭有关证明向研究生院主管部门请假。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全面复查合格者,在学校规定时间内统一正式注册,领取校徽和学生证,取得研究生学籍。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研究生院审定,取消其入学资格:

(一)未请假逾期二周或请假逾期四周未按时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二)无论何时经查证属弄虚作假或徇私舞弊而被录取者;

(三)经健康复查,发现有严重疾病,一年内难以治愈,无法坚持正常学习者。

被取消入学资格者,原为应届毕业生,退回其生源所在地;原为在职职工或待业人员,退回原单位或家庭所在地。

第三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内,由学校指定医院复查确认病愈者,可向学校申请入学,应按下一学年新生入学标准重新办理入学及注册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应当在学校规定日期内到所在院系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五条

研究生的课程学习要求

(一)研究生的课程学习实行学分制。每位研究生必须严格按照本学科专业培养方案中有关课程学习的学分要求或应修课程的要求进行选课并通过所选课程考核,方能获得学分。

(二)硕士生原则上应修满不少于35学分的课程(详见各专业培养方案)。其中学位必修课不少于21学分、选修课不少于10学分和必修环节不少于4学分。

(三)博士生原则上应修满不少于20学分的课程(详见各专业培养方案)。其中学位必修课不少于14学分、选修课不少于4学分和必修环节不少于2学分。

(四)硕博连读生(含直博生)原则上应修满不少于42学分的课程(详见各专业培养方案)。其中学位必修课不少于28学分、选修课不少于10学分和必修环节不少于4学分。

(五)应修的基本课程类型及要求详见《复旦大学关于博士生和硕士生培养的基本要求》、《复旦大学关于推行硕博连读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规定》。

(六)各个专业在符合上述全校研究生应修课程的最低学分数要求的前提下,可以提出各自的学分数要求或应修的基本课程要求。

第六条

研究生的选课

(一)各专业研究生入学后应在导师或导师小组指导下制订个人培养计划,根据本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要求及本人培养计划的实际情况按学期选定所修读的课程,尤其对必修的学位基础课和学位专业课,原则上选定后不能更改。

(二)研究生要遵守学校研究生课程教学安排和选课的规定,进入研究生选课系统进行网上选课。确因选课不当或不能继续听课者,务必在规定时间内退课。未退课视为选定。严重旷课或无故缺考,成绩按F登记。

第七条

研究生的课程考核

研究生学习的所有课程都必须进行考核,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必修的学位课程(包括公共学位课、学位基础课和学位专业课)和第二外国语必须进行考试;选修课可采取考试或考查。研究生课程的考核,可根据课程教学的实际及有利于测试研究生知识和能力等方面的要求,分别采取口试、笔试,开卷考试或闭卷考试等不同的形式。研究生课程成绩的评定,既可以以最后的考试成绩为依据,也可以综合平时的测验或作业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加以评定。

第八条

研究生的课程成绩记载

研究生课程考核成绩的评定,采用十级记分制。百分制分数、等级与绩点的换算关系如下表:

百分制分数

90-

100

85-

89

82-

84

78-

81

75-

77

71-

74

66-

70

62-

65

60-

61

补考及格

59及59以下

等级

A

A-

B+

B

B-

C+

C

C-

D

D-

F

绩点

4.0

3.7

3.3

3.0

2.7

2.3

2.0

1.7

1.3

1.0

0

注:(1)学分绩点的计算办法是:一门课的学分绩点=绩点

×

学分数;学期或学年的平均绩点=所学课程学分绩之和

÷

所学课程学分数之和。

(2)成绩以A、A-、B+、B、B-、C+、C、C-、D、D-、F形式记载,其中A和A-的成绩等级总量不超过该门课程修读人数的30%。

(3)必修环节(实践和学术活动)的成绩采用两级记分制

(P、E)记载。

第九条

研究生课程的免修、缓考、补考、重修

(一)免修。除政治理论课外,研究生对某些课程若有较好的基础,可以申请免修该课程,经任课教师同意,并报主管院长(系主任)批准后,方可准予免修;同意免修但不能免考,在该课程结束时,必须与学习该课程的研究生一起参加考核。

(二)缓考。研究生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应考,必须事先书面请假,经主管院长(系主任)及任课教师同意并报研究生院批准后,方可缓考。

(三)补考。研究生如有课程考试成绩不及格,可在下一次该门课程考试时补考一次,如补考合格,成绩按D-记载,并注明“系补考成绩”;补考不及格者,不予毕业。

(四)重修。硕士生或博士生在校学习期间允许只重修一门

课程一次,该课成绩按重修后的实际分数登记。补考不及格的课程不能重修。

第十条

研究生违反考试纪律,按《复旦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中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研究生在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课程和必修的培养环节,完成毕业论文答辩后,记入《复旦大学研究生成绩表》,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

研究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研究生院按有关规定审核认定后予以记载。

第十三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应参加中期考核或博士资格考试。中期考核是依据本学科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对研究生所完成的学业,从德智体各方面进行全面的总结、检查和考核。考核的结果分为:A等(优秀)、B等(合格,继续攻读学位)、C等(警告,限期改正)和D等(不合格,取消学籍,作退学处理)。

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对研究生进行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

第十四条

研究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作不及格处理),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十五条

研究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章

转学、转专业

第十六条

研究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原因,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研究生转学,需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外校研究生要求转入我校的,应向我校研究生院提出申请,经过考核并征得拟转入院系导师和主管领导同意及研究生院审核批准后,办理相关的转学手续。

第十七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八条

研究生入学后如因学科、专业调整或导师变动等原因须转专业、更换导师的,须由研究生本人申请,经原导师和所在院系同意,接受院系及导师同意,研究生院批准。若原导师或所在院系不同意,可向校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提出申诉,由该委员会仲裁解决。跨学科转专业、更换导师后应重新调整培养计划,补修相应学科所规定课程,并相应延长修业期。毕业班研究生一般不得转专业、更换导师。

第四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九条

研究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研究生各专业的基础修业期以研究生院有关规定为准。研究生可申请提前毕业或延长修业期,延长修业期(含休学)以一学期为单位,最长为2年,在延长修业期内应办理注册。

第二十条

研究生在学期中因病等原因休假超过三分之一以上,或患有在短时间内较难康复的疾病,经校医疗保健医疗中心认为应当休学者,由本人提出申请,导师、院系主管领导同意,报研究生管理部门批准后办理休学。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休学一般以一学期为休学单位,期满后仍不能复学者,可继续申请休学。

第二十二条

休学研究生应在休学前一周内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可保留学籍一年。休学期间无须注册,但不享受在校学习研究生待遇。连续因病休学第二年或第二次休学期间不享受公费医疗,费用自理。具体实行办法依据《复旦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有“住院医疗保险”者,按保险规定办理。

除因病外,其他原因休学期间一律不享受公费医疗,休学学生需自行购买医疗保险。

第二十三条

休学的研究生,应当在休学期满开学前一周向所在院系提出复学申请,由研究生院审核合格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学校可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服役时间不计入修业年限。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休学期间违反校纪者,按《复旦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处理。

第五章

退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导师提出,院系主管领导同意,报研究生院审核批准,予以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

续在校学习的;

(四)

未经请假离校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

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逾期两周未注册者;

(六)

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因私出国留学,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离校等相关手续的同时,可申请保留学籍一年。

第二十八条

经批准退学的研究生,自批准之日起不再享受在校研究生的一切待遇。

第二十九条

对研究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上海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办理退学后二个月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定向或委托培养的研究生,退回定向或委托培养单位。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对退学等学籍处理有异议的,可按照《复旦大学学生申诉处理条例》提出申诉。

第六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按培养方案的规定,完成所有课程和必修环节,成绩合格,完成毕业论文并通过答辩,准予毕业,由学校发放毕业证书。

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达到毕业要求的,应由本人在预计毕业前三个月提出申请,导师及院系主管领导同意,报研究生院审批,可以进行学位论文答辩,答辩通过者准予毕业。

第三十四条

延长修业期的研究生,延长修业期内学校不发培养费及奖学金。

第三十五条

研究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学习内容,但学业成绩和相应的环节未达到毕业要求或毕业论文未能通过者,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学生结业后,学校不再受理其修读事宜。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研究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但处于休学期的研究生不能颁发肄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研究生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七条

研究生就业按国家当年的就业原则及有关政策规定办理,并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离校手续。

第七章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校研究生。研究生中的港澳台侨生、留学生的学籍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生效,但本规定第二章第8条从2005级研究生开始实行。

第四十条

学校授权研究生院对本规定进行解释。

二○○五年七月十一日

9

篇3:浙江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细则

浙江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细则 本文关键词:浙江,细则,大学本科,学籍管理,学生

浙江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细则 本文简介:浙大发本〔2008〕1号关于印发《浙江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细则(2008年9月修订)》的通知各学院,各部门,各校区管委会,直属各单位:现将《浙江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细则(2008年9月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八年九月二十六日浙江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细则(2008年9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

浙江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细则 本文内容:

浙大发本〔2008〕1号

关于印发《浙江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细则

(2008年9月修订)》的通知

各学院,各部门,各校区管委会,直属各单位:

现将《浙江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细则(2008年9月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浙江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细则

(2008年9月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规范本科学生的学籍管理,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与正当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结合浙江大学(以下简称“学校”)本科教育教学的特点,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2008-2009学年及以后在校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新生应凭学校录取通知书(信息应与身份证相符)和有关证件,在规定日期来校办理入学手续,并按规定缴费。因故不能按期办理入学手续者,应以书面形式并附有关证明向学校本科生院学籍管理办公室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2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3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经查实后将作取消学籍处理;情节恶劣者移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

新生在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经校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允许保留入学资格1年并回家治疗。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的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经治疗康复者,应在下学年开始前凭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康复证明,向学校申请重新入学。申请重新入学者经校医院复查合格,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经校医院复查不合格或逾期未向学校申请重新入学者,将被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学校实行四学期制,每学年分秋、冬、春、夏4个季学期,每两个季学期(指秋、冬学期或春、夏学期)为一个长学期。已取得学籍的学生须按校历规定时间到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每学年注册2次,分别安排在秋学期和春学期。每学年秋学期开学时缴齐本学年应缴费用,缴费后方予注册。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办理暂缓注册或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学生可以通过办理相应手续申请贷款或其他资助方式解决经济困难,实现按时注册。

第七条

学生在校学习最长年限不得超过主修专业规定学制年限2年,超过者将不予注册。

第三章

考勤与纪律

第八条

学生应参照主修专业培养方案,完成相应课程和其它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学习并取得相应学分,自觉遵守学习纪律。

第九条

学校采用适当方式对学生参加课程的学习实行考勤。学生无法参加时,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未办理请假手续者,按旷课论处。

学生旷课时间,一般课程按课表规定的上课学时计算;无故不参加生产劳动、军事训练、社会调查等,以及无故不按学校规定时间到校注册的,按每天4学时计算。

班长及班主任应对本班学生迟到、早退、旷课等情况进行检查,并及时向院(系)负责人报告。

教师应根据本细则的规定以及所授课程的特点和学生人数等情况制定本课程考勤办法(如点名、小测验、签到等),进行考勤,并及时向院(系)负责人报告考勤情况。

第十条

学生请假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因病请假须附校医院证明。请假1周以内由班主任审批(校外教学活动由带队教师审批),院(系)本科教育科(或学园办公室)备案;请假1周以上、1个月以内的,由院(系)教学负责人(或学园负责人)审批,院(系)本科教育科(或学园办公室)备案;请假1个月以上的,由院(系)教学负责人(或学园负责人)签署意见,报本科生院学籍管理办公室审批备案。

第十一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学校考试纪律。违反考试纪律者,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由学校根据违纪情节,依据《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2005年7月修订)》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二条

学生应按时参加所修读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无论合格与否,一律记入学生成绩单和学籍档案。选课后未办理正式退课手续、无故不参加考核者按旷考论,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计入学分绩点统计。

在一学期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期末考核:

1.

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课程教学学时数1/3的;

2.

实验、实习环节缺课累计超过总学时数1/3的或实验、实习环节考核不及格的。

第十三条

课程考核成绩的评定可根据课程性质不同,采用百分制、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或A、B、C、D、F)或二级制(合格、不合格,或P、F),由任课教师决定并在教务管理系统的课程简介和教学日历中公布。

课程考核成绩由平时成绩(含期中考试、课堂讨论、小测验、作业、论文、出勤等)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平时成绩应在总成绩中占40%—50%,期末考试成绩占60%—50%;期末考试的形式可多样化,并由任课教师决定。任课教师须在开课第一周告知学生成绩评定比例和考试形式,并在期末考试前告知学生其平时成绩。学生按主修专业培养方案的规定修读相应课程,考核合格即获得相应学分。

第十四条

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其课程成绩和学分可按相关规定获得承认。

第十五条

学生体育课成绩应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经校医院证明,身患疾病或因其他生理原因不能正常修读体育课者,能认真参加适当锻炼和修读适当课程的,其体育课成绩可视为及格。

第十六条

为了反映学生学习的努力程度,学校采用学年总学分数作为评价指标;为了反映学生学习的质量水平,学校采用平均学分绩点(GPA)作为评价指标。

课程绩点具体折算办法如下:

课程学分绩点

=课程绩点

×

课程学分

∑主修专业课程学分绩点

主修专业课程平均学分绩点

∑主修专业课程学分

百分制

成绩

100-95

94-85

84-75

74-65

64-60

<60

对应绩点

5.0

4.9-4.0

3.9-3.0

2.9-2.0

1.9-1.5

0

五级制

成绩

及格

不及格

对应绩点

4.5

3.5

2.5

1.5

0

成绩

A+

A

A-

B+

B

B-

C+

C

C-

D

F

对应绩点

5.0

4.5

4.2

3.8

3.5

3.2

2.8

2.5

2.2

1.5

0

二级制

成绩

合格(P)

不合格(F)

对应绩点

3.0

0

各院(系)或学园应综合考虑上述反映学生学习质与量的评价指标,根据院(系)或学园的实际情况确定学生学力水平的排名计算办法,进行同类同年级学生的综合排名,作为自修、免修、评奖评优和推荐免试研究生等环节学生学业评价的主要依据。

第五章

自修、重修、缓考、弃考、免修

第十七条

学有余力、自学能力强或修读课程上课时间冲突者,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班主任(主修专业确认前)或学生所在院(系)教学负责人(主修专业确认后)批准,可以自修整门课程或该门课程的部分内容。

自修整门课程或部分内容的学生可以申请免听课程和免交作业,但需参加实验和课程考核。

下列课程不得申请自修:

1.

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实验课;

2.

军事训练、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等必修实践环节。

第十八条

必修课程考核不及格者,可以重修该课程。选修课程考核不及格者,可以重修该课程,也可改修其他课程。对于毕业前一学期不开课、无法安排重修的课程,可单独组织1次毕业前重修课程考试。课程考核及格但成绩不够理想者,也可以重修,但不得超过1次,重修课程成绩均以最高成绩作为有效成绩记录。重修课程成绩按第十三条的方法评定,不列入学分绩点统计。

第十九条

因病住院或急诊留院观察者,可持校医院证明提出缓考申请,经学生所在院(系)或学园办公室同意,报学籍管理办公室批准后办理缓考手续。缓考者原则上需参加下一次同一课程的期末考试,如时间冲突则顺延。

缓考课程的成绩一般按期末考试卷面成绩计,如考核含有实验或其他环节成绩,则由该课程原任课教师提供,由现任课教师综合计入期末总成绩。

第二十条

学生可在每学期考试前72小时申请放弃课程考核,每个季学期限申请1门,经学籍管理办公室批准,该门课程成绩以“放弃考试”计,不计入学分绩点统计。

第二十一条

学生因主修专业确认等学籍异动引起的课程修读要求变化,按本科生课程免修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主修专业确认

第二十二条

学生主修专业确认原则

1.学生主修专业确认时间原则上安排在入学一年后、两年内进行;

2.各院(系)和大类培养管理工作组负责制订主修专业确认办法,报本科生院审定备案后向全校学生公布;

3.院(系)或学园应充分尊重学生意愿并加强指导,主修专业一经确认,原则上不再更改,确有充分理由的,需递交本科生院批准;

4.主修专业确认工作完成后,经各院(系)或大类培养管理工作组报学籍管理办公室办理学籍异动手续,学生学籍随主修专业落实到相关院(系)。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主修专业确认:

1.入学未满6个月者;

2.

招生时已确定主修专业或确定为定向、委培或特殊招生者;

3.应予退学者。

第七章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

1.

入学未满6个月的;

2.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培或特殊招生的;

3.

应予退学的;

4.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五条

申请转入我校的学生,高考分数不得低于当年相同生源地同批次学校投档分数。

第二十六条

申请转学者,经转入、转出学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与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商,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后,可以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八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患病经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并经校医院核准,认为需较长时间治疗休养的,应休学。

第二十八条

女生达到晚婚年龄结婚后,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可以休学。但因生育造成的医疗费用不享受在校生医疗待遇。

第二十九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到退役后1年。

第三十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有其他正当理由申请休学者,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

第三十一条

学生办理休学手续,应由本人提出申请,因病、因生育休学者需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证明,由校医院核准、院(系)或学园签署意见后报学籍管理办公室审批,一般以1年为限。休学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经本人申请、本科生院批准,可延长休学期限1年,但不得超过在校最长学习年限。

第三十二条

休学学生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因病休学学生应回家疗养。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休学期间的管理责任由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承担,学校不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件负责。

2.因病休学期间,学生可按学校学生医疗管理规定报销医疗费,但须提前到校医院医保办备案。因病连续休学,自第2年起医疗费用自理。享受医疗费报销的,学生应在当地选择一家公立医院就诊,凭医院正式单据,在当年年底向学校报销。其他原因休学的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医疗费报销待遇。

第三十三条

学生休学期满后,应于每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持有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书,证明已恢复健康,并经校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申请复学的学生由本科生院学籍管理办公室核准后编入原学园或原主修专业相应年级学习。

第九章

退学警告和退学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读期间出现一个长学期(秋冬或春夏)中修读取得规定课程学分不足12学分的,给予退学警告,累计学分达到长学期平均学分20学分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1.

在读期间第二次出现退学警告者;

2.

在读期间学满2年,获得主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课程的学分不足55学分者;

3.

在读期间学满3年,获得主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课程的学分不足80学分者;

4.休学期满超过2周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5.经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并经校医院确认患有疾病或有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6.未经请假离校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7.超过学校规定注册时间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8.本人要求退学。

第三十六条

对学生退学的处理,应报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退学学生本人。无法送达时,学校采用公告方式送达。退学决定同时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

学生退学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退学学生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2.因患病或意外致残不能维持正常学习而退学者,由学校通知家长或监护人来校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3.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为学习年限超过1年(含1年)并取得规定课程学分的退学学生发放肄业证书;

4.退学学生应在退学决定书送达后1周内办理离校手续。由学生所在院(系)或学园负责,找学生谈话,收缴学生证等有关证件,敦促其办理离校手续。退学学生无故逾期两周不办理离校手续的,由学籍管理办公室注销其学籍,其所持的浙江大学学生证、校徽、校园卡、医疗卡等作废,不发肄业证书。注销学籍的学生即日起,无权在校居住、借阅图书、不再享受在校生的其它待遇。

第三十八条

退学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十章

毕业、结业、学位

第三十九条

学生在校学习最长年限内修完主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课程并取得相应学分(含第二课堂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应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主修专业毕业证书。毕业资格审核一般以学生主修专业入学当年的培养方案为依据。

第四十条

凡在主修专业规定学制年限内无法修完培养方案规定课程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在校学习最长年限内,可申请延长学习时间;延长学习时间的申请由学生本人提出,院(系)审核,递交本科生院批准。申请延长学习时间者需按规定缴纳学费和住宿费。

延长学习时间者可申请在春季或秋季毕业。

第四十一条

学生提前修完主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课程并取得相应学分,可申请提前毕业。提前毕业的申请由学生本人提出,院(系)审核,递交本科生院批准,并上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提前毕业的申请应在预计毕业前2个学期提出,逾期不予办理。

院(系)应对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完成主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课程和取得学分的情况进行审核。经审核不符合要求者,不得批准其提前进入毕业论文(设计)环节。

第四十二条

学校对学生修读主修专业课程情况进行毕业审核。对所获总学分比该主修专业毕业规定达到的总学分少15个学分以内(含15个学分)的学生,作结业处理,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三条

对完成主修专业学业同时修读第二专业或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要求者,由学校发给第二专业证书或辅修专业证书。

第四十四条

应届毕业生在思想、道德、纪律方面犯严重错误,但未达到开除学籍处分的,经主管校长批准,取消其毕业资格,予以结业并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离校1年后至在校学习最长年限内确有悔改表现或显著进步的,由所在单位做出鉴定,经学校审查达到毕业要求者,可换发毕业证书,换发时间为每年6月份。

第四十五条

结业学生在结业后2个月至在校学习最长年限内可申请返校重修或补考相应课程,重修或补考及格者可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从换发时计算。逾期不申请重修或补考,或重修及补考仍不及格者,不再给予重修或补考的资格。

第四十六条

完成主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查准予毕业的学生,由所在院(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浙江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进行初审,本科生院复查并经学校学士学位审定工作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十七条

受记过及以上处分申请学位者,应由本人在毕业前2个月提出书面申请、所在院(系)初审后报本科生院学籍管理办公室,由本科生院提交学校学士学位审定工作委员会讨论并决定是否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予以追缴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九条

毕业、结业、肄业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的,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章

第五十条

外国留学本科生学籍管理细则参照本细则另行制定。

第五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本科生院负责解释。

主题词:学生

学籍

管理

通知

送:纪委,各院级党委、直属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委各

部门,各党工委,工会、团委。

浙江大学校长办公室

2008年10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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