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学习心得 本文关键词:招投标,学习心得
招投标学习心得 本文简介:招投标学习心得经过一学期的学习,我已经对招投标有了一些初步的理解。下面我就此次课程设计的心得体会,向老师一一进行汇报。此次课程设计我主要参与的工作是:一是企业营业法人证书的制作、税务证书的制作、完全生产许可证的制作;二是参与了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还有经过此次学习我也对招投标程序有了一些的了解,我将从
招投标学习心得 本文内容:
招投标学习心得
经过一学期的学习,我已经对招投标有了一些初步的理解。下面我就此次课程设计的心得体会,向老师一一进行汇报。
此次课程设计我主要参与的工作是:一是企业营业法人证书的制作、税务证书的制作、完全生产许可证的制作;二是参与了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
还有经过此次学习我也对招投标程序有了一些的了解,我将从下面的过程进行具体说明
一、工程招标审核备案
由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招标人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提交的招标资料,招标人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需提交的招标资料包括:
1、发改局的立项批文或《投资许可证》;
2、建设用地批文(国土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用地红线图;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基底红线图;
4、开平市建设工程项目编号登记表;
5、开平市建设工程交易(招标)备案表;
6、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7、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工程标底、工程量清单、最高报价备案;
8、资金证明文件;
9、建设项目监理合同;
10、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
11、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受理凭证;
12、环境影响报告审批意见;
13、招标代理委托代理函;
14、招标代理委托合同书;
15、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法人证明书、委托书;
16、招标人营业执照(副本)、法人证书、机构代码证;
17、外来企业备案表。
二、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公开招标的项目,由招标人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在指定的媒体及市交易中心信息栏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招标的项目,由招标人向三家以上具备承担施工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三、招标人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出售资格预审文件。自出售资格预审文件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四、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五、向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出售招标文件、图纸、工程量清单等材料。自出售招标文件、图纸、工程量清单等资料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招标人应当给予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的合理时间: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大中型基本建设、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施工总承包、土建、设备购置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四十五日,技术较简单的项目不得少于三十日,其他项目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招标人对以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开标时间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六、开标前工程项目现场捡查
七、抽取评标专家
在开标前两小时内,在相应专业的专家库随机抽取评标专家,另招标人派出代表(具有中级以上相应专业职称)参与评标。
八、开标
1、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人员、投标人、评标人员、参加开标人员签到;
2、由招标人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签收投标文件;
3、由评委检查投标文件封口密封情况;
4、依次对技术标书和辅助标书进行评审;
5、商务标书评审;
6、由评委根据招投标法规和招标文件,确定中标人。
九、对评标结果在市交易中心信息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个工作日
十、发出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在七日内向中标人发出经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确认的《
开平市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
》,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其他投标人。
十一、招标投标报告
招标人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行业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并提交一份交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备案。招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十二、招投标的全过程由招标人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操作
十三、纪委监察局、行业主管部门对整个招投标过程进行现场督。
最后我个人认为招投标最基本的原则是,公平、公正、公开
,只有做到这样才能真正做到合理竞争,但是发生在我们周围的不法或恶意竞争,可谓是不胜枚举,下面我将谈谈自己的一些建议,希望这点建议能对我国的招投标法律的健全有些帮助。
建议一:抓改革,健全和完善招标投标监管的体制机制
首先,创新招标投标监管体制,推进统一平台建设。进一步理顺招标投标监管体制,真正实行“管办分离,监管分离”,从根本上解决部门各自为政、同体监督等问题。将各行政监督部门的招标投标管理职责划归到一个部门统一管理,由该部门统一建立一支“精干、高效”的监督招标投标活动的专业执法队伍。改革目前的资格预审制度,全面推行资格后审,开放市场,让更多的企业参与招标投标市场竞争,加大串标围标者的成本。当前,要抓紧推进省级统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建设,建立省级统一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机构,切实加强对包括工程招投标在内的公共交易的集中监管。
其次,推进政府投资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全面实行政府投资公益性或非经营性项目“代建制”。对政府投资公益性或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制”,是提高投资效益的有效措施之一,也是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的重要保障措施。通过招标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从而减少业主对工程招投标活动的干预,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因此,应加强项目管理公司的培育,加快形成代建市场,大胆探索实践,逐步建立并完善相应的配套措施。
第三,充分发挥职能部门作用,形成有效的监管合力。发改委、建设、财政、审计、水利、交通等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与监察机关加强协调配合,健全和完善招标投标监管协调机制,做到各司其职,协作配合,形成合力。如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合同备案和工程款直接拨付制度,对未经招标投的工程项目予以停止拨付工程款;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行审计监督;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监督部门执法活动的监督。
建议二:抓规范,加强对招投标双方、中介机构以及评标专家的管理
——规范招投标活动程序。不断探索和总结实践经验,进一步完善操作流程和行为规范,引导招投标双方在法律框架内进行交易活动。尤其要加强重点环节的监督和管理,通过制定和推行招标公告发布办法、资格后审制度、投标文件递交、接收及开标流程、评标专家行为规范、封闭式评标区管理办法、招标监督规程、投诉处理规程等一系列制度和办法,从程序上对招标投标活动加以规范和监管。要强化施工过程中的工程变更管理。切实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强化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监督管理,加强在建工程“标后”监督检查力度,进一步突出造价控制与监管,切实减少以提高工程结算价款为目的的各种违法违纪事件的发生。
——加强对招投标双方的管理。招标人在组织招投标活动中,严格按照程序和标准进行,规范招标行为,若自身招标力量不足,应加强力量或实行“代建制”。行政监督部门要建立对招标人的考核机制,落实责任追查制度,保障招标活动取得预期成效。投标人作为市场卖方主体,通过参与招投标竞争获得承包项目的机会。行政监督部门要建立统一的投标人信用档案,加强对投标人信用的跟踪和监管,严格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努力创造良性竞争的市场环境。
——加强对中介机构和评标专家的管理。尽快出台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规范中介机构行为。大力推行招标代理机构的执业(上岗)资格制度。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管力度,每年开展专项检查,通过加大责任追究处罚力度,促进中介机构的行业自律。进一步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管理,严格审查评标专家入库资格,定期组织学习和培训,加强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评标专家的业务水准、工作专业性水平。实行评标专家动态考核管理制度,建立评标专家个人档案,将评标效果评估结论记入其个人信用档案。
建议三:抓载体,提高招标投标活动的科技含量
一是建立和完善电子监控系统。重点加强对招投标全过程的电子监控。通过监控系统对招投标全过程进行录像和录音;设立指纹门监督系统,对进出评标区域的评标专家、工作人员和监控人员等人员用指纹进行确认;对整个评标区实施通讯屏蔽,以确保评标过程的保密等。通过这些手段着力规范和约束招标人、代理机构、评标专家、监督人员以及招标投标参与者的行为,提高其自律意识,减少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二是建立健全电子网络信息。加快浙江省招标投标网建设,建立一个权威的覆盖全省各地、各行业的招投标信息网,将各种工程、设备和材料招标信息、企业信息、从业人员信息、评标结果、中标结果、不良行为等全方面的招标投标信息登在网上,既向全社会公开各种招投标信息和企业及从业人员的信息,又接受全社会的监督,以此促进各招标投标主体,尤其是投标人增加诚信、自律意识。
三是建立健全招投标信用公示查询系统。建立健全全省统一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信息体系,实现全省统一的诚信信用平台,统一的诚信评价标准,统一的诚信法规体系,统一的诚信奖惩机制。完善市场信用体系,各项目管理、招标代理等中介机构和评标专家、招标人、投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违纪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处罚,记入不良信用档案并在媒体公开曝光。充分发挥信用公示查询系统的作用,完善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使诚实守信者得到奖励,失信者受到应有的惩罚,提高失信成本,促使招标投标各方主体做到诚实守信,依法经营。
建议四:抓惩处,严肃查处招标投标活动的违纪违法行为
要加大依法处罚力度,提高违纪违法成本。必须加大依法处罚力度,提高违法违规成本,除了中标无效、罚款等经济制裁外,还要采取降低资质、限制参与招标投标等措施,让其得不偿失,感到预期风险大于预期效益。
要建立招投标监督和案件查处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健全监察机关与发改、建设等有关部门联席会议、举报投诉受理以及案件线索移送、政府投资重点工程联合检查等制度,加强对建设单位、主管单位和监管部门及领导干部遵守执行招标投标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同时,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鼓励群众依法监督。
要积极发挥监察机关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作用。积极探索监察机关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的有效途径和方法,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到位而不“越位”,履职不“缺位”,监督不“错位”。不能过分强调监察机关的监督,而弱化职能主管部门的监督。监察机关负责对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履行监督执法职责情况的行政监察,调查处理行政主管部门越权履职、行政不作为及乱作为等行为,严肃查处非法干预和插手招投标活动的国家行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建议五:抓教育,切实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一方面要加强对市场主体教育。采用集中和分散学习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专家、监督管理人员等招投标活动主体的教育。深入剖析招标投标领域的典型案例,进行以案说法、以案说纪,增强教育的说服力和感染力,提高各主体单位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另一方面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教育。加强对招标投标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行业自律教育,引导从业人员自愿签署行业自律公约,自觉抵制失信、违规、违法行为。加强从业人员专业知识的教育,提高其专业素养,规范从业行为。积极推行就业资格制度,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就业资格证书,才能从事招标投标工作。对已取得就业资格的人员要进行知识更新和继续教育。
中监管。
其次,推进政府投资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全面实行政府投资公益性或非经营性项目“代建制”。对政府投资公益性或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制”,是提高投资效益的有效措施之一,也是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的重要保障措施。通过招标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从而减少业主对工程招投标活动的干预,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因此,应加强项目管理公司的培育,加快形成代建市场,大胆探索实践,逐步建立并完善相应的配套措施。
第三,充分发挥职能部门作用,形成有效的监管合力。发改委、建设、财政、审计、水利、交通等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与监察机关加强协调配合,健全和完善招标投标监管协调机制,做到各司其职,协作配合,形成合力。如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合同备案和工程款直接拨付制度,对未经招标投的工程项目予以停止拨付工程款;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行审计监督;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监督部门执法活动的监督。
建议二:抓规范,加强对招投标双方、中介机构以及评标专家的管理
——规范招投标活动程序。不断探索和总结实践经验,进一步完善操作流程和行为规范,引导招投标双方在法律框架内进行交易活动。尤其要加强重点环节的监督和管理,通过制定和推行招标公告发布办法、资格后审制度、投标文件递交、接收及开标流程、评标专家行为规范、封闭式评标区管理办法、招标监督规程、投诉处理规程等一系列制度和办法,从程序上对招标投标活动加以规范和监管。要强化施工过程中的工程变更管理。切实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强化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监督管理,加强在建工程“标后”监督检查力度,进一步突出造价控制与监管,切实减少以提高工程结算价款为目的的各种违法违纪事件的发生。
——加强对招投标双方的管理。招标人在组织招投标活动中,严格按照程序和标准进行,规范招标行为,若自身招标力量不足,应加强力量或实行“代建制”。行政监督部门要建立对招标人的考核机制,落实责任追查制度,保障招标活动取得预期成效。投标人作为市场卖方主体,通过参与招投标竞争获得承包项目的机会。行政监督部门要建立统一的投标人信用档案,加强对投标人信用的跟踪和监管,严格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努力创造良性竞争的市场环境。
——加强对中介机构和评标专家的管理。尽快出台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规范中介机构行为。大力推行招标代理机构的执业(上岗)资格制度。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管力度,每年开展专项检查,通过加大责任追究处罚力度,促进中介机构的行业自律。进一步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管理,严格审查评标专家入库资格,定期组织学习和培训,加强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评标专家的业务水准、工作专业性水平。实行评标专家动态考核管理制度,建立评标专家个人档案,将评标效果评估结论记入其个人信用档案。
建议三:抓载体,提高招标投标活动的科技含量
一是建立和完善电子监控系统。重点加强对招投标全过程的电子监控。通过监控系统对招投标全过程进行录像和录音;设立指纹门监督系统,对进出评标区域的评标专家、工作人员和监控人员等人员用指纹进行确认;对整个评标区实施通讯屏蔽,以确保评标过程的保密等。通过这些手段着力规范和约束招标人、代理机构、评标专家、监督人员以及招标投标参与者的行为,提高其自律意识,减少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二是建立健全电子网络信息。加快浙江省招标投标网建设,建立一个权威的覆盖全省各地、各行业的招投标信息网,将各种工程、设备和材料招标信息、企业信息、从业人员信息、评标结果、中标结果、不良行为等全方面的招标投标信息登在网上,既向全社会公开各种招投标信息和企业及从业人员的信息,又接受全社会的监督,以此促进各招标投标主体,尤其是投标人增加诚信、自律意识。
三是建立健全招投标信用公示查询系统。建立健全全省统一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信息体系,实现全省统一的诚信信用平台,统一的诚信评价标准,统一的诚信法规体系,统一的诚信奖惩机制。完善市场信用体系,各项目管理、招标代理等中介机构和评标专家、招标人、投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违纪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处罚,记入不良信用档案并在媒体公开曝光。充分发挥信用公示查询系统的作用,完善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使诚实守信者得到奖励,失信者受到应有的惩罚,提高失信成本,促使招标投标各方主体做到诚实守信,依法经营。
建议四:抓惩处,严肃查处招标投标活动的违纪违法行为
要加大依法处罚力度,提高违纪违法成本。必须加大依法处罚力度,提高违法违规成本,除了中标无效、罚款等经济制裁外,还要采取降低资质、限制参与招标投标等措施,让其得不偿失,感到预期风险大于预期效益。
要建立招投标监督和案件查处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健全监察机关与发改、建设等有关部门联席会议、举报投诉受理以及案件线索移送、政府投资重点工程联合检查等制度,加强对建设单位、主管单位和监管部门及领导干部遵守执行招标投标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同时,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鼓励群众依法监督。
要积极发挥监察机关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作用。积极探索监察机关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的有效途径和方法,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到位而不“越位”,履职不“缺位”,监督不“错位”。不能过分强调监察机关的监督,而弱化职能主管部门的监督。监察机关负责对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履行监督执法职责情况的行政监察,调查处理行政主管部门越权履职、行政不作为及乱作为等行为,严肃查处非法干预和插手招投标活动的国家行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建议五:抓教育,切实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一方面要加强对市场主体教育。采用集中和分散学习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专家、监督管理人员等招投标活动主体的教育。深入剖析招标投标领域的典型案例,进行以案说法、以案说纪,增强教育的说服力和感染力,提高各主体单位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另一方面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教育。加强对招标投标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行业自律教育,引导从业人员自愿签署行业自律公约,自觉抵制失信、违规、违法行为。加强从业人员专业知识的教育,提高其专业素养,规范从业行为。积极推行就业资格制度,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就业资格证书,才能从事招标投标工作。对已取得就业资格的人员要进行知识更新和继续教育。
以上既是我此次学习心得体会,可能有还有许多不足之处,但是我相信,经过自己的不断努力必将会对招投标有一个深刻的认识。
篇2: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与合同管理-招投标论
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与合同管理-招投标论 本文关键词:招投标,合同管理,建设工程项目
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与合同管理-招投标论 本文简介: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与合同管理摘要:招标投标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交易的一种方式在国际国内的工程项目建设中已广泛实施,它是一种富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是市场经济的重要调节手段,他不但为业主选择好的供货商和承包人,而且能够优化资源配置,形成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其本质特征是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
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与合同管理-招投标论 本文内容:
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与合同管理
摘
要:招标投标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交易的一种方式在国际国内的工程项目建设中已广泛实施,它是一种富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是市场经济的重要调节手段,他不但为业主选择好的供货商和承包人,而且能够优化资源配置,形成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其本质特征是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对控制工程造价,确保工程质量,缩短工程工期,提高投资效益有着积极的作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同时又是一项严肃而特殊的商品交易活动,在建筑市场内引入竞争机制,促使建筑企业在竞争中寻找差距,以便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综合实力。但是在实际的履行和适用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许多的实际问题,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完善和改进。本文讨论了招投标及合同签订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了改善现行建设工程招投标及合同管理的几项措施,并对当前工程招标投标工作影响合同管理的几个问题做出分析以及采取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工程招投标;合同管理;问题;对策
一、序言
近来,,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工程招投标活动存在的不规范问题,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重视。工程招投标过程是招投标双方相互选择、相互理解,最后通过合同谈判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的过程,是我国现阶段建设工程合同签订的最主要方式。建设项目中建设工程招投标合同是工程实施阶段约束承、发包双方行为的法规性文件,也是承、发包双方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最高的行为准则。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大家都能认同工程合同管理是建立和维持良好建筑市场中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和有效方法,同时它也在形成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提高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和缩短工程工期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然而由于很多招标人和投标人对有关招投标制度与合同法律制度之间的关系不十分清楚,导致很多违法、违规现象发生,极大地影响了招标投标过程的规范性。使得建设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中还存在这一些问题。
二、我国招投标及合同签订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招投标从业人员不专业,招标经验不足,没有经过相关培训,编制的招标文件出现纰漏,对工程技术要求或者材料设备采购出现倾向性要求,如必须采纳某种型号的材料,对投标人资格要求过于苛刻或者不公正,导致废标或者流标。由于有了倾向性的技术指标,许多潜在投标人没有兴趣参加,带来了招标范围狭小,缺乏竞争力,投标人往往低于法定规定,少于3
家,造成招标困难以至失败。
(2)对招投标代理机构监管不力和对施工企业资格审查控制不严。工程招投标活动涉及多部门、多专业,是规范化的活动,关系到不同层面的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在全民法律意识不断提高,而招投标法制建设还没有得到高度完善的情况下,招投标活动法律关系的纠纷是常有之事。我国《招标投标法》第7条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对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主要任务就是:保护正当竞争,依法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包括不正当竞争在内的违法行为。目前招标代理全面推行,招标代理机构的数量在不断增长,业务不断扩大。但许多招投标代理机构依托咨询公司,业务范围扩大,招投标人员素质参差不齐。而管理部门对其的监督管理却相对滞后。招标代理机构在承揽业务时,有些招投标监管部门通过自己的行政权利来让自己有股份的招标代理机构从中获得代理业务,从而导致自己监管力度不够,招标代理机构操作不规范,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一些项目业主将项目委托给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不是为了选择满意的承包单位,而是为了逃避本单位有关部门的监督,希望通过招标代理机构的运作,达到个人的目的。有的地方不具备投标资格的无独立资质的二级法人也参加招标,导致一些虚报资质等级的挂靠企业中标。这种“高资质投标,低资质进场,无资质施工”违反基建程序的做法在很多地方都有,是当前工程建设模式的一大漏洞,直接影响工程的质量。对评标定价监督不力。
(3)工程招投标中串通招投标。工程招投标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为串通招投标,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与招标者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公平竞争的行为。表现分为两类:1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或者在招标项目中轮流以高价位或者低价位中标。2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某些投标人与招标人在招投标活动中,以不正当的手段进行私下交易致使招投标流于形式,共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列举的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行为的主要表现包括:招标者在公开开标前,开启标书,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者,或者协助投标者撤换标书,更改报价;招标者向投标者泄露标底;投标者与招标者商定,在招投标时压低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者或招标者额外补偿;招标者预先内定中标者,在确定中标者时以此决定取舍;招标者和投标者之间其他串通招标投标行为。招标单位或招投标管理部门经过资格预审,确定几家投标单位,组织了庞大的团队拟参加投标单位进行考察。个投标单位兴师动众,热情接待,花费钱财。而实际上,在考察前招标单位或招投标管理部门就已经确定了一家意向单位,并根据意向单位的企业特点就、获奖情况报价及施工技术方案要素,为其设置评标程序及评标办法。串通一气搞排外。
(4)招标文件编制是否准确和评标、定标办法存在不足。一份好的招标文件,应该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进行编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但是现在有些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如果对当地的招标法和定额不清楚,东抄一点,西挪一点,缺少工程量,有的甚至前后矛盾。例如:有的招标范围与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有矛盾,属于招标范围的内容没有提供工程量清单或者不属于招标范围的项目又列入了投标报价的范围;有的评标办法的文字说明和评分表相关内容根本不一致,导致评标不能正常进行。
(5)合同的签订有失公正。从目前实施的建设施工合同文本看,施工合同中大多数条款是对发包方制定的,强调承包商的义务,对业主的制约条款很少,特别是对业主违约赔偿方面的约定很少,也没有相应的处罚办法,因而妨碍了施工合同的公正公平履行。还有些业主除了按招标文件签订“阳合同”以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外,以各种理由、客观原因与承包商私下签订一份在实际施工活动中被双方认可的“阴合同”,在内容上与原合同相违背,不能真正合法地履行原合同,扰乱建筑市场秩序。
(6)有的招标人存在这样的看法:
合同谈判阶段招标人提出的各项要求,都必须得到投标人的确认后才能构成合同文件的正式内容,因此与合同法明确规定的平等、自愿原则并不违背,而且也是一个进一步要约和承诺的过程,所以是完全合法的。但实际上在我国,由于整个工程建设市场基本属于买方市场,在整个招标、投标过程,甚至在整个的建设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方始终处于弱势地位,如果不同意发包人在合同谈判阶段提出的无理要求,投标人面临的将是无法顺利承揽项目、失去与业主方的良好合作关系、被列上业主的黑名单、失去应有的市场份额等诸多可怕后果。所以就算是中标人最终同意招标方的无理要求,那也是被形势所迫,决非完全自愿;从另一个角度来讲,对合同价格、履行期限等合同法规定的八大主要条款的变更,通通都属于“实质性变更”,而招标投标法系列法规规定“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属于“黑合同”,是无效合同。
三、改进和完善现行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及合同管理的几项措施
工程招投标过程是招投标双方相互选择、相互理解,最后通过合同谈判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的过程,是我国现阶段建设工程合同签订的最主要方式。虽然属于一种比较特殊的合同订立方式,但也应该遵守有关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而在实际的招投标工作中,由于很多招标人和投标人对有关招投标制度与合同法律制度之间的关系不十分清楚,导致很多违法、违规现象发生,极大地影响了招标投标过程的规范性。
(1)加强对招投标从业人员的专业资格培训,认真执行标准文件和招标文件范本。标准文件在总结我国施工招标经验并借鉴世界银行做法的基础上,规定一些章节应当不加修改地使用,将有助于进一步促进竞争有序、统一开放的招投标市场形成。范本对通用条款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有利于招投标活动的规范化、精细化,实现科学管理。
(2)实行招标负责人终身负责制,解决串、陪标现象作为招标一方的代表,多为建设单位的领导人,投资所用的钱都是国家的,建设工程质量的好坏,工程价款的多少和自己切身利益没有关系。从而给一些施工企业有了可乘之机。负责招标的人由于得到了种种好处,不可能对工程质量、造价问题有足够的认识,从而施工方可以邀请一些同行,对其实已经“内定”下来的工程进行招投标,这也是“陪标”现象的“症结”所在。本人认为,要杜绝此类问题的发生,应对招标负责人实行其对工程质量的终身负责制,如果工程质量出现问题,则可以对其进行惩罚。这样就可以预防一些行政干预的因素,避免了招标投标中的“陪标现象”。从源头上杜绝了工程腐败现象形成,减少类似虹桥的“豆腐渣”工程。
(3)调整监管方式,发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宏观管理职能。《招标投标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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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中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主要任务之一就是:保护正当竞争,加强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同时,依法查处招标活动中的包括不正当竞争的违法行为。1、强化招标投标备案制度,落实招标投标书面报告制度、招标结果公示制度、邀请招标批准制度。2、建立健全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在招标投标监管环节中全面建立市场主体的信用档案,将市场主体的业绩、不良行为等全部记录在案,并向社会公布。将企业的信用情况纳入工程招投标管理中,招标办针对此和建设局建筑业管理科联合下文出台专门的文件。将市场主体的不良行为与评标直接连接起来,使违信用者无从立足;同时,通过设立投诉举报查处招标投标中违法违规行为,达到监管的目的。
(4)加大对招标代理机构的培育和发展。利用各种业务培训的时机,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单位工作人员的法制教育和执业道德教育。加强对招标代理单位机构的约束,促进其规范从业。要依法加强对招投标程序和过程的监督,对招标文件的重要条款要严加掌握,防止招标人设立背离三公原则,要及时查处各种违法行为,保证招投标工作的依法进行。临安市招标办已要求代理机构将代理的工程经业主签署代理水平后,放入招标代理机构的从业水平考核范围。发挥监察局共同参与的监督职能作用,进一步规范和约束业主的行为,减少对招标代理的干扰,规范国有投资及国有投资占主导地位工程业主的行为,促进招标代理行业的有序竞争和发展。
(5)强化政府管理职能,健全和完善合同审查备案制度,通过对其审查,确保施工合同具有可行性、严密性、条款的完备性、文字的准确性,提高使用施工合同示范本本的自觉性。
(6)认真推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本本。对于规范合同当事人的行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建设经济合同制度,解决施工合同中文本不规范、条款不完备、合同纠纷多等问题。标准合同文本的施行很好地解决了施工合同签订过程中长时间存在的种种难题,有效地避免了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长期存在的诸多牵扯不清的问题。
(7)坚持利益原则,减少风险。当合同条款不完善、不完备,缺乏对业主权利的限制性条款和对承包商保护性条款时,应全力争取去修改完善它,这样可以规避合同中的隐含风险,防止造成不必要的损失。现在我国很大部分业主都处于强势地位,承包商受制于业主,或者轻信业主合同以外的一些口头承诺而草率地签订合同,人为地增加了履行合同的风险。签订合同双方处于平等地位,承包商有权要求签订一个平等互惠的合同条款,可以陈述利害,说服业主删除或修订原本不合理的条款,使合同比较优惠或有利。因此,坚持“利益原则”,不仅是合同谈判和签订的指导思想,而且是整个合同管理和工程项目管理的基本原则。
(8)让熟悉和精通合同的专业人员参与商谈和签订过程。大中型工程建设合同一般都由业主负责起草,其中极可能会隐含大量不利于承包商的风险责任条款,这就要求承包商必须有既懂工程技术又懂法律,既懂经营管理又懂造价、财务的综合素质型谈判人员,才能保证在合同谈判中处于一种智力均衡、信息对称的状态。尤其是对业主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免除责任的条款应认真研究,合同中对业主的风险责任条款一定要规定得具体、明确、严密。
(9)索赔是合同的主要条款,对施工企业来说,索赔工作做得好,不仅可以维护自身利益,甚至可以因为索赔节约资金或增加效益,相反,索赔管理工作做得不好,就可能面临损失。索赔需要证据,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索赔难以成功。所以,要认真做好现场记录和签证,并对资料归档保存,做好处理合同纠纷的各种准备。在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投标中,招、投标文件不仅是签订施工合同、确定合同价款的主要依据,也是有效控制工期、质量、成本的法律性文件。投标报价和合同价款的确定密切相关,施工企业只有加强投标管理与施工合同的管理,才能做好每一份投标书,签订好每一份合同,承接到更多的施工任务,才能在建筑市场占据主动,为企业创造更多、更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四、当前工程招标投标工作影响合同管理的几个问题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深入发展,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陆续出台,工程建设的“四项制度”真正推行开来,各地在“四制”方面的探索实践都积累了不少经验,但同时也发现了很多问题。招投标工作与工程承包合同的管理是工程建设阶段不可分割的两大部分,但实际操作中,往往是分离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项目法人对招投标工作的掌控不力直接影响合同文件的质量。项目法人单位的人员素质不高,对当前不断推出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办法和合同管理知识的了解掌握不够,难以胜任项目法人的职责要求,影响对工程建设过程各阶段的管理。项目法人制是“四项制度”的核心和关键,项目法人处于中心地位,起主导作用,按照《合同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的规定,通过招标投标确定勘察、施工、监理和物资供应等单位,并与其签订相关合同,由他们为项目法人提供建设服务。项目法人责任制不落实,工作不到位,会直接影响招标文件的质量,致使合同条款不准确、不合理、不全面,影响今后合同管理。
(2)招标文件的编制主要是由招标代理机构承担,合同管理由监理单位承担,造成招标工作和合同管理的脱节。在承包合同实施过程中,一方面由于监理工程师未参与招标工作,不熟悉招标文件和合同,在执行合同初期不能很快地进入监理角色,只能边上岗边学习;另一方面由于编制招标文件的招标代理机构不参与合同管理,招标代理机构只负责招标文件编制,招标代理机构的人员未必有丰富的工程实践经验,招标文件的编制水平很难提高,如果合同不准确、不全面,会给合同管理造成很多困难。合同是管理的依据,合同不完善,执行起来随意性大,给工程合同变更和索赔带来很大的隐患。许多工程在完工之后,工程实际与原来招标文件合同已大相径庭,违背了招标单位在招标时的初衷,损害了招标人的利益。
(3)目前在工程招投标中采用的综合评分法,其实是一种很难达到公平、择优目的的评标方法。这种评标方法只看经济标得分,技术标只作为合格性审查,由于目前建筑市场主体还不够成熟,各方主体信用观念淡薄,社会信用体制不健全,缺乏有效的失信约束和惩罚机制,以工程担保、工程保险为核心的工程风险管理制度尚未建立起来,综合评分法在实施过程中容易使企业过分注重经济标的制作而忽视技术标的质量,引起投标者恶性竞争,影响招投标的公正性,最终损害了招标人的利益。
五、加强招投标与合同管理在实际工作中的运用
(1)加强对招标文件的理解。招标文件中的有关条款是要约邀请方向投标方提出的具备主要条件的合同草案,通过学习和深入理解招投标文件,可以对签订工程合同的要求及应具备的主要条款和具体条件有一个基本的了解。在当前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建筑市场还是卖方市场,业主为用较小的投资换来最大的经济利益,势必在招标文件中反映出代表自己意志,因此加强对招标文件的理解,及时制定相应的措施,对提高投标人的合同风险防范能力是相当重要的。
(2)招投标阶段中的合同管理工作。1.市场开发阶段通过市场调查收集工程招标信息,在综合分析工程的特点、自己的实力、承包市场的外部环境以及公司的发展战略以后选择自己的投标方向。2.参与招标活动的全过程,配合参加较大工程的开标和现场勘察,在开标会上,各投标企业要宣读投标书,发包方要宣布标价等,这些内容中有许多都是招投标当事人对将来签订合同条款真实意思的表示,作为合同管理人员参加开标,全面掌握招投标中的第一手资料,将更有利于合同的审查,使合同更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和可靠性。参加现场勘察,了解现场情况,是因为在合同中有诸多条款是涉及到施工现场条件的,合同管理部门掌握一些现场情况,有助于调解合同当事人的不同意见,起到协调关系、达成一致意见的作用。3.评标和决标阶段业主通过评审委员会初步评选出最有可能被接受的几家承包商,个别邀请的方式要求承包商进行澄清和答辩,最终选定中标者。收到中标函后双方还要进行合同签订前的谈判,这也是最为关键的一步,之前所有谈判所取得的成果将形成一套完整的合同文件并最终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
六、结束语
在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活动中招投标与合同管理是极其重要的,且二者相互依托、密不可分。只有不断的提高招投标与合同管理的水平,才能搞好工程项目总承包工作。随着建设工程领域的开放,要求建立起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加快培养既懂得法律、财务、经营、造价、工程技术等的专业人才,采取完善法规、明确职责、健全机构,强化过程监督等措施。为推动招标投标及合同管理健康发展而共同努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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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黄云峰.我国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建筑施工.2007,(5):3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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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成虎,钱昆润.建筑工程合同管理与索赔[M].南京:东南大学出版社,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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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招标管理办法(招投标)
招标管理办法(招投标) 本文关键词:招投标,招标,管理办法
招标管理办法(招投标) 本文简介:*******招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以下简称“***”)的招标活动,保证招标工作合法、有序、有效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及相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的招标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
招标管理办法(招投标) 本文内容:
*******招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以下简称“***”)的招标活动,保证招标工作合法、有序、有效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及相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的招标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择优选择企业实力强、信誉好、技术能力高和价格合理的投标单位。
第三条****招标工作实行统一制度,统一业务流程和工作程序。
第四条
招标工作要坚持技术创新优先、效率优先,质量优先、性价比最优的原则。
第五条
招标工作实施“回避”制度。
(一)
部门回避:招标部门不能负责项目实施活动,项目实施部门不能组织招标活动。
(二)
工作人员:招标领导小组成员和评标小组成员是投标单位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近亲的,在招标活动中必须回避。
第六条
招标原则上要直接面对生产企业进行招标,尽量减少中间流通环节,大宗物资、设备必须向生产厂家招标采购。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设立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由*****领导任组长,领导小组由*****负责人、招标办、质量技术组、询价组、法律事务组、监督组等负责人组成。
(一)招标领导小组职责:
1、负责*****招标管理工作,决定招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监督和协调有关工作;
2、按照国家有关招标的政策规定、拟定*****招标工作的各项工作制度、程序及管理办法;
3、受理投标单位的投诉,协调解决有关招投标事宜;
4、完成*****交办的涉及招标的其它有关工作。
(二)招标办的职责:
1、依据*****的招标制度,组织招标工作;
2、负责招标方案的编制及报审工作,按照批准的招标方案,组织实施招标事项,组织开展招标活动;督促落实相关合同的签订、履行等工作;
3、建立招标管理信息档案,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有关资料;
4、处理招标工作中的有关事项,负责招标管理的日常处理工作。
(三)
询价组的职责是:
1、负责制定公司的价格询查制度,建立价格信息库;
2、对招标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提出建议;
3、完成招标标的物的市场价格查询,向招标办提供标的物的市场价格信息。
4、询价组原则上不得由项目实施部门负责。
(四)质量技术组的职责是:
1、负责对招标标的物的有关技术、质量、安全等标准制度执行;
2、检查落实对招标项目质量技术要求的执行情况。
(五)法律事务组的职责是:
1、负责审查招标文件;
2、负责投标单位的资格预审;
3、按照公司合同管理制度,对招标项目合同进行审查;
4、负责招标工作中的法律法规事宜。
(六)监督组的职责是:
1、监督招标工作的每一环节执行情况,督查招标中的询价及落实情况。
2、负责受理招标活动中投标单位及其与招标活动有关的投诉,调查落实投诉事项。
3、招标活动结束时向同级和上级招标监督领导小组即时提交监督报告。
第八条
招标申请
招标申请由项目单位提出,内容包括:名称、计划批准文件、规格、质量执行标准、技术要求、数量、建议价格、拟采用的招标方式、推荐投标单位等。
第九条
招标准备工作程序
招标办接到“招标申请”后,按以下程序进行工作:
(一)招标办接到“招标申请”后,立即分送询价组、质量技术组;
(二)询价组对招标项目,进行市场价格咨询调研,了解市场的最高价和最低价及有关信息,将其意见提交招标办;
(三)质量技术组审查“招标申请”中招标项目有关规格、技术、质量、安全、环保执行标准等建议,并将审查结果交招标办;
(四)招标办在协作企业目录和项目单位推荐投标单位中,选择潜在投标单位;若投标单位与中标单位比例不足1:3,在社会公开选择符合规定的潜在投标企业。法律事务组对选择的潜在投标单位进行资格预审。
(五)询价组、质量技术组接到“招标申请”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提交意见。
(六)招标办编制招标方案,报领导小组审核;招标方案批准后,招标办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招标文件。
第十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项目单位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可以在协作单位目录中选择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工作。招标代理机构在委托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对代理招标的项目进行组织和服务。招标工作结束后,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向委托方提交完整的招标资料。
第三章
招标范围
第十一条
招投标的管理范围包括公司的工程、物资、材料、设备采购和服务全部招标项目。
(一)工程招标范围:包括新建、改扩建、大修等项目的建筑、装饰装修等。
(二)物资、设备招标范围:包括物资、设备等大件运输和设备集成。
(三)服务招标范围:包括项目规划、勘测、设计、监理、调试、评估等各类服务项目。
第十二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项目必须进行招标,招标标准具体如下:
(一)工程招标范围:单项合同在3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以下改建、大修等项目的建筑、装饰装修、设备安装建筑由公司进行组织招标。100万以上的上述项目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二)物资、设备招标范围:单项合同在20万元以上至50万元以下的物资、设备等采购由公司进行组织招标。50万以上的上述项目报董事会批准。
(三)勘察、设计、监理,以及非生产物资采购等其它服务项目,单项合同估算金额在10万元以上至20万元以下的由公司进行组织招标。20万元以上的上述项目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四)单项合同估算金额低于(一)、(二)、(三)项规定的范围,但项目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上至200万元以下的由公司组织招标。项目总投资在200万元以上的上述项目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五)*****认为需要招标的项目。
第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进行邀请招标或其它办法招标:
(一)受自然环境限制的,公开招标费用与项目招标节支相比,不值得公开招标的;
(二)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四)只有两家以下潜在投标单位可供选择的。
第十四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十五条
评标小组
(一)小组的组成及成员的产生
1、评标小组由*****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业务的代表,以及技术、经济方面专家组成,人数为9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专家应在开标前由招标办在公司技术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2、评标小组应有质量技术组、询价组人员参加;
3、专家库未建立之前,由各专业部门推荐,报公司招标领导小组确定。
(二)评标小组职责
评标小组负责评标活动,向招标领导小组推荐中标候选人。评标小组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评标职责。
评标小组负责按项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单位和投标文件的技术、商务进行综合评审,对招标文件的规范性进行审查,提出评标报告,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标明排列顺序。对不设资格预审小组的招标项目,负责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评标小组设负责人的,评比小组负责人由评标小组推举产生或由招标领导小组确定。
第十六条
招投标组织管理中,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招投标资格预审小组、评标委员会成员和领导小组成员,并主动回避:
(一)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或其它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
(三)曾因在招投标、评标以及与招投标有关活动中有违纪违法行为受过处罚的。
第十七条
招投标准备阶段,进行投标单位资格预审、组建评标小组,评标小组成员名单应当保密。
第十八条
评标小组成员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且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漏涉及招标的信息。
第十九条
法律事务组在资格预审时,要按照项目招标的具体要求、招标条件和确定的标准,对各潜在投标单位资格进行综合评审。
第二十条
招标工作的监督
监督小组应当按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的顺序进行全过程监督,具体按照下列步骤和内容实施:
(一)事前监督
1、是否按规定上报招标方案;
2、各职能小组是否按规定履行职责;
3、招标办是否采纳了各小组提交的意见;
4、对没有按程序进行的,予以纠正;
5、抽查询价的价格是否真实。
(二)事中监督
1、检查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程序组织运行操作情况;
2、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纠正;
3、遵守和执行有关规定的情况;
4、其它有关情况。
(三)事后监督
1、走访专家、未中标企业,了解本次招标的有关情况;
2、对本次招标工作进行总结。查找各招标环节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或制度方面存在的缺陷,写出报告;
3、对出现的责任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四)监督招标工作每一环节,记录每一环节的实施负责人和结果,并由监督人员和环节实施人签字确认。
第五章
招标方案的编制和审批
第二十一条
招标办根据招标申请编制招标方案,招标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招标规模、立项批件、标段划分、招标项目组成员名单、拟邀请投标单位、招标方式、招标文件、开标会议议程等;询价组调查的价格信息及拟定的最高限价,以及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招标文件一般包括的内容如下:
(一)招标项目概况、资金来源、项目审批,投标单位资信、资质要求;
(二)编制投标文件所需的技术资料和规格、设计要求等;
(三)交货、竣工或提供服务的期限、质量等级要求;
(四)投标报价要求及计算方法、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要求;
(五)投标书的编制要求及送达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投标文件格式及投标有效期;
(六)开标时间、地点和评标依据、标准、程序、方法等;
(七)其它必要事项。
第二十三条
招标方案审批
一般项目招标方案由招标领导小组审批;重大项目的招标方案,应同时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六章
招标
第二十四条
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方式。
采用公开招标的,由*****向社会公开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网站发布。
采用邀请方式招标的,由*****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资质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投标邀请书和招标公告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或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对投标人的要求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二十五条
邀请方式招标的项目,原则上进行无标底招标,多次报价程序。编制的标底作为防止串通投标、哄抬标价和分析投标价是否合理的参考。
需要事先设立标底的,由公司负责编制,经审计部门进行审核,并与公司共同封标。所有接触标底的人员均有保密责任。
第二十六条****确定投标单位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需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视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七条****应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组织潜在的投标单位现场踏勘。同时,在投标书中,要求潜在的投标单位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会同相关专业部门、招标办、监督小组对投标单位进行资质预审。
第二十八条****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单位提交投标担保。投标担保除现金外,也可以是银行保函、汇票、支票等方式。
第七章
投标
第二十九条
应当邀请投标单位,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对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投标办;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内容。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公司签收,不得开启。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应当拒收或原封退回。
第三十条
投标书一般由技术标书和商务标书组成。
(一)技术标书包括以下内容:
1、投标单位概况及业绩介绍、有关投标的说明;
2、投标单位注意人员素质、技术装备、工艺技术水平、产品性强等何其执行的技术标准、质量标准;
3、施工组织方案,计划(交货期)工期保证措施,和技术保证、质量安全、环境保护控制措施。
(二)商业标书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商务报价及其构成和测算依据、说明;
2、商务合同中主要条款的认可及优惠条件的承诺和其它必要事项。
第三十一条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单位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应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单位资格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的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公司。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项目单位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二条
投标单位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八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三十三条
开标由招标办主持,邀请所有投标单位参加,评标小组全部成员出席并派人进行现场监督。招标办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查。
开标时,由监督小组成员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当众拆封,由投标单位宣读投标价格和其它主要内容。
第三十四条
评标方法有以下方式:
(一)
最低投标价法
(二)
综合评估法
(三)
性价比法
(四)
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它评标方法
经评审如果评标小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第三十五条
中标单位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方可中标: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低于成本价除外)。
第三十六条
评标小组按中标单位数量的1:2推荐中标单位,并按得分多少标明排列顺序。每次评标活动截止后,评标小组和监督小组应当在招标会议结束时向招标办分别提交评标报告和监督报告。
第三十七条
中标单位由领导小组集体决定;中标单位确定后,国内招标公示3~5天,国际招标公示5~7天;公示期间,如有投诉,监督小组予以调查处理;无投诉公示期满后,招标办在中标通知书上加盖印章并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具有法律效力。从发出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之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在招标文件要求中标单位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单位应当提交。
第三十八条
中标单位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招标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按废标处理:
(一)投标书未密封、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
(二)投标文件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
(三)投标文件逾期送达,未响应招标文件实质要求;
(四)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以法定代表授权本次招标项目投标委托书为准)未按时参加开标会议;
(五)同一投标文件有两个或以上最终报价的;串通投标报价,多少或全部投标单位投标价雷同的;
(六)投标单位资质与投标人资质不一致、资信文件不全,投标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第四十条
投标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该次招标无效:
(一)投标人串通、哄抬标价的,或与招标方相关人员串通,搞虚假招标投标的;
(二)投标单位之间相互约定,在投标活动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的;
(三)投标文件与事实不符,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低于成本价投标的;以不正当手段干扰招标、评标工作的;
(四)中标单位未按要求签订合同或提供的产品符合投标文件的;
(五)其它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
在招投标活动中,参与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监督小组将建议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一)将应招标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
(二)评标小组成员收受投标单位财物或其它好处的;评标小组成员或参与评标的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投标文件的评审、中标候选单位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它情况的;
(三)以不正当手段干扰招标、投标和评标工作的,以及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四)公司向他人透露已获取公司的潜在投标单位名称、数量或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的其它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
(五)在评标小组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单位以外,确定中标单位的;所有投标被评标小组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单位的;
(六)招标办、相关业务部门违反本办法,怠于行使相应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它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
第十章
资料管理
第四十二条
招标办负责招标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具体如下:
(一)询价组、质量技术组向招标办提交的书面意见,招标方案、招标文件;
(二)投标、开标签到表,投标单位技术(商务)标书、确认后的技术协议书、各次报价文件、报价汇总表;
(三)
评标记录、评标标准、评分比较一览表、评标汇总记录、每次价格谈判记录、废标原因,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的纪要;
(四)
中标通知书、所有有关招标的原始往来函件,监督小组记录;
(五)
开标记录必须有投标代表和记录人的签字;
(六)
评标报告、中标结果必须有评标小组成员的签字。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对*****的招标项目未作规定的,按国家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未规定的有关事项,或者有关事项的规定与国家、地方关于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规定不符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地方相关规定及相关解释执行。
第四十五条
各职能小组成员可由*****招标领导小组指定或邀请*****外专业人士担任。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招标办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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