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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教育培训及持证上岗管理制度

日期:2021-05-31  类别:最新范文  编辑:一流范文网  【下载本文Word版

安全教育培训及持证上岗管理制度 本文关键词:教育培训,管理制度,持证上岗

安全教育培训及持证上岗管理制度 本文简介:安全教育培训及持证上岗管理制度1目的为加强和规范安全培训工作,提高员工安全素质,防范伤亡事故,减轻职业危害,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特制定本制度。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项目部安全教育培训工作。3支持/相关文件3.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

安全教育培训及持证上岗管理制度 本文内容:

安全教育培训及持证上岗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加强和规范安全培训工作,提高员工安全素质,防范伤亡事故,减轻职业危害,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项目部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3

支持/相关文件

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

3.2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3号)

3.3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

3.4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30

号)

3.5

《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安委〔2012〕10

号)

4

职责

4.1

本程序由公司安全质量环保部编制、修订和解释,经部门主任审核、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4.2

公司综合部及各项目部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是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安全教育培训计划,落实培训经费,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建立安全培训教育档案,并根据实际情况对培训计划进行适时调整。

4.3

公司及各项目部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提出本单位安全教育培训需求,提供师资和教材保障;对本单位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4.4

其他部门(包含项目部各职能部门)负责对本单位人员进行日常安全教育培训,制定培训需求计划,并上报人力资源管理部门。

5

工作程序

5.1

培训计划

5.1.1

各部门、各项目部依据本单位安全生产培训需求信息,提出本单位年度安全生产培训计划,并填写“年安全生产培训计划表”(见附件一),并于每年12月20日前报公司综合部。

5.1.2

公司综合部每年年初,依据各部门、各项目部的培训需求信息、及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要求,编制公司年度培训计划,并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拟文下发实施。

5.2

培训对象、内容和要求

5.2.1

“三类”管理人员培训内容及要求

公司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三类”管理人员初次培训时间不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并获取由培训机构颁发的安全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后,才能从事相关管理活动。

5.2.1.1

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主要培训内容:

——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5.2.1.2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内容:

——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

——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5.2.2

新员工培训内容及要求

新员工、新入场员工三级安全教育,因项目部分散、施工点多,由各项目部负责教育;公司负责新入职大学生的公司级安全教育。新员工上岗前应接受三级安全教育培训,三级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少于24学时,培训考核不合格,不得上岗作业。同时,各项目部每年对在岗的作业人员进行不少于12学时的经常性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5.2.2.1

公司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公司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有关事故案例等。

5.2.2.2

项目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

——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

——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

——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有关事故案例;

——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5.2.2.3

班组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

——有关事故案例;

——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5.2.3

转岗、离岗作业人员培训内容及要求

作业人员转岗、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前,需进行项目部级、班组级安全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5.2.4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要求及内容

5.2.4.1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并按照规定参加复训。未按期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从事特种作业工作。特种作业人员申请复审前应参加必要的安全培训和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少于8小时。

5.2.4.2

离岗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责任项目部应对其进行实际操作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并妥善保管特种作业人员档案资料(证件、培训考核记录等),存档备查。

5.2.5

分包单位及外来作业人员安全培训

5.2.5.1

各项目部必须督促分包单位按规定分工种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施工现场上岗作业;

5.2.5.2

各项目部必须检查相关分包单位进场人员验证资料档案,定期做好安全培训考核工作;

5.2.5.3

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岗位操作人员必须100%持证上岗;

5.2.5.4

外来参观人员、学习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参观学习应由各项目安全管理部门对外来人员进行项目现场危险源和应急情况告知,形成记录,存档备查;

5.2.5.5

各项目部安全管理部门应给外来人员提供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方可进入施工现场,并安排专人做好监护工作。

5.2.6

当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责任项目部应对上岗人员进行相关安全技术知识和安全防护措施的教育培训。

5.3

培训组织与管理

5.3.1

施工“三类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复审安全培训工作由公司综合部统一安排、组织培训,公司综合部每年年初将统一下达培训计划。

5.3.2

其他安全生产培训按公司《人力资源管理程序》规定组织实施。

5.4

安全生产培训有效性评估

5.4.1

培训结束后,安全培训归口管理部门组织参培员工、培训老师等有关人员针对培训有效性进行评估(见附件二、三),并征求改进培训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以便更好的制定下年度的培训计划,开展培训工作。

6

相关记录

6.1

根据分级管理的原则,各项目部组织的安全教育培训应做好培训记录,存档备查。

6.2

公司综合部组织的安全培训应形成培训记录,存档备查。

7

检查与考核

7.1

公司及项目部安全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安全培训教育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实记录安全培训教育情况。

7.2

培训主管部门必须严格落实“培训考核不合格,严禁上岗作业”的要求,建立完善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培训教材、签到表、培训有效性评估表

、考试试卷、成绩汇总表等),认真落实国家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7.3

凡未按规定要求开展安全教育培训的单位,公司将对责任单位负责人、培训主管部门处罚2000~5000元。

8

附件

附件一:年度安全生产培训计划表

附件二:培训有效性评估表

附件三:培训有效性评估汇总表

附件一:

年度安全生产培训计划表

单位:

时间:

人员类别

培训项目部名称

培训专员系列

培训项目类型

培训期数

培训人次

培训对象

培训内容

培训形式

培训时间

培训学时

培训预算(元)

责任单位

管理人员

中高层领导干部

素质提升

管理

能力提升

5

20

中高层领导干部

素质提升

外培

全年

100

30000

综合部

专职安全员

取证培训

安全

安全管理

2

10

专职安全员

安全管理

外培

全年

320

20000

综合部

挖机司机

安全素质提升

安全

安全管理

2

5

挖机司机

操作规程

内培

上半年

12

安全部

装载机司机

安全素质提升

安全

安全管理

2

6

装载机司机

操作规程

内培

上半年

12

安全部

全体施工人员

安全素质提升

安全

安全管理

4

100

全体施工人员

安全规章制度

内培

上半年

6

安全部

全体施工人员

安全素质提升

安全

安全管理

4

100

全体施工人员

法律法规

内培

上半年

6

安全部

管理人员

能力提升

合同管理

能力提升

6

20

管理人员

合同管理

内培

上半年

6

市场部

单位负责人:

部门负责人:

填报人:

附件二:

培训有效性评估表

学员:

您好!本期培训已经结束,为提高培训质量,请您对本次培训作出客观评价,提出宝贵意见或建议,以便我们改进工作。

谢谢合作!

XXX(填培训主管部门)*年*月*日

一、学员评价(单选,认定某档次,请在对应的□划√,不要漏划或多划)

教师讲解:

很满意□

满意□

基本满意□

不满意□

课堂氛围:

很规范□

规范□

基本规范□

不规范□

课程内容设置:很合理□

合理□

基本合理□

不合理□

结合实际程度:很密切□

密切□

一般□

不密切□

教材适用性:

很适用□

适用□

基本适用□

不适用□

时间安排:

很合理□

合理□

基本合理□

不合理□

培训班管理:

严格□

较严格□

较松□

松□

试题难易程度:

难□

较难□

适中□

容易□

考场纪律:

严明□

较严明□

一般□

松□

学员收获:

很大□

比较大□

一般□

较小□

二、学员建议(您的批评和建议,对改进培训工作十分重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1、本表适用于以教师讲授为主的培训。

2、学员评价满分为100分,其中每项评价要点分值依次分别为10、8、6、4。

3、评价认定:(以收到的学员评价表算术平均统计,但参评不得低于全部学员的70%)

有效性

总分

分项得分

非常有效

≥90分

无低于8分的项

有效

≥75分

低于6分的不超过3项

基本有效

≥60分

无低于6分的项

无效

<60分

附件三:

培训有效性评估汇总表

培训班名称:

培训日期:*年*月*日至*年*月*日

授课教师:

一、学员评价

序号

项目

得分

1

教师讲解

2

课堂氛围

3

课程内容设置

4

结合实际程度

5

教材实用性

6

时间安排

7

培训班管理

8

试题难易程度

9

考场纪律

10

学员收获

总得分

平均分

有效性评估

二、改进建议

填表人:*年*月*日

注:此表由培训主管部门填写

篇2:持证焊工考试与管理细则

持证焊工考试与管理细则 本文关键词:焊工,细则,持证,考试,管理

持证焊工考试与管理细则 本文简介: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一建设公司持证焊工考试与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下发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焊工考试与管理规则》(国质检锅[2002]109号,以下简称02版《考规》),为加强公司焊工管理工作,保证工程项目的焊接质量,制定本细则。第二条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的焊工考试及管理按

持证焊工考试与管理细则 本文内容:

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一建设公司

持证焊工考试与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下发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焊

工考试与管理规则》(国质检锅[2002]109号,以下简称02版《考规》),为加强公司焊工管理工作,保证工程项目的焊接质量,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的焊工考试及管理按本细则及02版《考规》执行。

第三条

非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钢筋焊接、钢结构焊接的焊工考试按设计规定或工程使用规范执行,并参照本细则。

第二章

公司焊工考委会职责与任务

第四条

公司经省级安全监察机构批准成立焊工考试委员会。公司焊工考试委员会常设机构为公司焊工考委会办公室。

焊工考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制定焊工考试计划;

2.审查焊工资格;

3.编写焊工理论考试试题题库,确定考试内容;

4.检验考试用试板(管)、焊材、设备及仪表;

5.组织焊工进行基础知识和焊接操作技能考试,负责考场纪律;

6.负责考试试件和试样的检测,并评定考试成绩;

7.办理焊工合格证延期和注销手续;

8.发放焊工钢印号;

9.建立、管理焊工考试与焊工焊接档案;

10.评定或确认焊工考试用焊接工艺;

公司焊工考委会考试用工艺评定可在公司工艺评定汇总内选用。焊工考委会应在评定合格的焊接工艺基础上,编制焊工考试工艺规程。

第五条

焊工考试委员会承担的任务

一:公司焊工考试委员会经省级安全监察机构批准承担以下范围考试任务:

钢制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材料焊工考试

二:除上以外,公司焊工考试委员可独立承担非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钢筋焊接、钢结构焊接的焊工考试任务。

第三章

焊工考试申请

第六条

公司各项目部焊工考试申请工作安排如下:

年初各工程处项目部上报焊工培训与考试总计划。由各项目部焊接责任工程师在施工任务落实后于年初上报。

各项目部焊工具体考试安排应于考试前二十天上报公司焊工考委会。其中包括:时间、人数、项目。如有新取证的焊工需注明身份等有关情况。

公司焊工考委会负责呈报市考试监督委员会,并视情况派委员前往监考。

第七条

外单位焊工考试申请工作安排如下:

(一)公司焊工考委会接受市技术监督局锅炉科安排的外单位焊工培训与考试任务。

(二)外单位焊工或委托单位也可向公司焊工考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应于考试(培训)前十五天向公司焊工考委会提出。公司考委会应于收到申请十日内答复申请单位或申请人。

申请内容包括:时间、人数、焊工性别、年龄、从事本工种年限、考试项目、是否理论培训、是否技能培训、是否为初次取证、上一次考试时间、有无托管单位、焊工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焊绩反馈方式等项目。表格由公司考委会统一印制。

第四章

焊工考试内容和方法

第八条

焊工考试内容包括基本知识和焊接操作技能两部分。基本知识内容应与焊工所从事焊接工作范围相适应。焊接操作技能考试分为手工焊焊工和焊机操作工考试。

第九条

焊工基本知识考试合格后才能参加焊接操作技能考试。焊工基本知识考试合格有效期为6个月。

公司各项目部焊工考试内容和方法

(一)各项目部焊接责任工程师根据考试内容从公司工艺评定汇总中选取合格工艺评定。并根据工艺评定编制焊接工艺卡。

(二)各项目部焊工考试试件材料、焊接材料由各项目部焊接责任工程师根据生产需求按02版《考规》相关条款备料或按相关标准执行。

(三)焊接方法及代号;焊条类别、代号及适用范围;试件钢号分类及代号;各种试件形式、位置及代号;焊接要素代号按02版标准相关条款执行。

试件合格标准按02版中相关标准相关条款执行。

第十一条

外单位焊工考试内容和方法

(一)外单位焊工考试由公司焊工考委会根据考试内容从公司工艺评定汇总中选取合格工艺评定。并根据工艺评定编制焊接工艺卡。

(二)外单位焊工培训与考试焊机、试板、焊材、工艺评定、焊接工艺卡、焊条烘烤均由公司焊工考委会提供。工作服、面罩、工具等自备。

(三)外单位焊工自带试板、焊条应提供材料质量证明书。焊条烘烤由公司焊工考委会提供。试件规格需符合02版《考规》相关条款规定。否则不得使用。

(四)外单位焊工同时执行第十条第三、第四款。

第十二条

考试要严格按照02版《考规》内的第二十三条和相关标准相关条款执行。

第五章

考试要求及准备工作

公司焊工考委会设有符合02版《考规》的考试场地、仪表、设备。建立有适用于不同焊接方法、不同材料种类的基本知识考试题库。统一由公司焊工考试委员会主持考试工作。

第十三条

焊工考场管理制度

场内的设备设施有专人负责并应做好日常的维修、养护工作,以确保设备

完好状态。

(二)定期检查焊接设备设施,填写维护记录。

(三)考场内设备未经公司主管领导同意不得随意挪做他用。

(四)爱护考场内设备设施,不允许在固定考试操作架上引弧、试电流。不允许把试件点焊在操作架上。

护考试场地,不能用大锤用力锤打操作架和在地板上锤打试板。

(六)参加培训考试得焊工必须服从监考人员的管理指挥,无正当理由不能按时到场考试得人员,按弃权处理,不再另安排考试时间。

(七)技能操作考试时,除监考人员外,非应考焊工不得进入考场内,不得相互帮助打磨试件。

(八)参加考试的焊工在监考人员监督下在试件上打好标记(焊工钢印号),在指定的焊接工位上按照预定时间独立操作完成试件。

(九)不得替考、改变焊接位置。发现作弊者取消考试资格。

(十)考试结束后清理干净工位上的焊条头杂物。打扫卫生保持清洁。

(十一)考试结束后的试件经监考人员外观检查合格后,焊工送到指定位置存放。

第十四条

公司焊工考试要求

公司基地考核时,基本知识考试由公司焊工考试委员会抽取试题并印制试卷。项目部焊接责任工程师组织进行考试。70分合格。操作技能考试试板、弯曲试样统一在公司化机厂制作。力学性能试验统一在公司检测中心做。

项目部在工地现场考试时,由市技术监督机构现场监督,公司焊工考委会主持考试工作。基本知识考试由公司焊工考委会从题库抽取试题并印制试卷,项目部焊接责任工程师组织考试。70分合格。操作技能考试由项目部提供室内焊工考试场地,场地内焊接设备、仪表、检验工具必须在检验合格范围内。

(三)项目部现场考试试件经外观检查、射线探伤合格后,力学性能试样可运送开封基地公司化机厂制作,弯曲试样送公司检测中心试验。也可委托当地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试验室或具有当地焊工考试资格的考委会做。

第十五条

外单位焊工考试要求

(一)外单位焊工考试由市技术监督机构监督,由公司焊工考委会组织基本知识和操作技能考试。

(二)基本知识考试由公司焊工考委会负责先进行理论培训,理论培训由公司考委会安排在公司职工学校进行,教材采用国家劳动部编写的《锅炉、压力容器焊工培训》。试题由公司焊工考委会从公司试题库抽取并印制试卷。

(三)操作技能考试由市技术监督机构监督,由公司焊工考委会组织,在公司培训场地进行。试件、试样均安排在公司化机厂制作,弯曲试验安排在公司检测中心做。

第十六条

考试用焊条必须烘烤。焊条领用与烘烤要遵守焊条烘烤室管理制度。制度如下:

烤员需熟知《焊条质量管理规程》,按限额领料卡,向一级库领取焊材。

(二)烘烤设备和保温设备要专人保管,要熟悉操作规程,并确保设备良好接地和正常运转,温度指针准确可靠,操作规范,记录准确。

(三)烘烤员需熟记“焊材烘烤一览表”中各种焊条的烘烤温度和保温时间。

(四)认真做好焊材的烘烤、发放及回收记录,并对回收焊条的规范处理负责。

(五)维护保养好焊材烘烤及保温设备,严格执行焊条保温筒管理规定。做到室内整洁,焊材摆放有序。

受焊接责任工程师的监督和指导。

(七)焊材烘烤一览表

第十七条

焊工操作必须遵守电焊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焊机外壳,必须接地良好,其电源的装拆应由电工人员进行。

焊机要设单独的开关,拉合时应戴手套侧向操作。

焊钳与把线必须绝缘良好,连接牢固,更换焊条时应戴手套。

焊接预热工件时,应有石棉布或挡板等隔热措施。

(五)把线、地线,禁止与钢丝绳接触,更不得用钢丝绳或机电设备代替零线。所有地线接头,必须连接牢固。

(六)换场地移动把线时,应切断电源。

(七)清除焊渣,采用碳弧气刨清根时,应戴防护眼镜或面罩,防止铁渣飞溅伤人。

(八)多台焊机在一起集中施焊时,焊接平台或焊件必须接地,并应有隔光板。

(九)二氧化碳气体预热器的外壳应绝缘,其端电压不应大于36伏。

(十)施焊场地周围应清除易燃、易爆物品。

(十一)工作结束,应切断焊机电源,并检查操作地点,确认无起火危险后,方可离开。

第六章

发证和持证焊工的管理

第十八条

经基本知识考试和焊接操作技能考试合格的焊工,由焊工考委会将《焊工考试基本情况表》和《焊工焊接操作技能考试检验记录表》报考委会所在地的地(市)级安全监察机构,经审核后签发焊工合格证。

第十九条

持证焊工只能承担考试合格项目相应的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的焊接工作。

第二十条

非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分别按相应标准考试合格后,由公司焊工考委会签发相应项目公司内部焊工合格证。

第二十一条

从事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焊工经考试合格取得的合格证由各工程处项目部焊培中心或焊接责任工程师所在部门统一保管。不得流失在个人手中。

第二十二条

持证焊工如内部调动,证随人走,由劳资部门随调令一齐转到接收单位。调出公司的焊工需把焊工合格证交到公司,经焊工考委会签字后劳资部门方可办理调出手续。

第二十三条

各工程处项目部应在每年年底把本单位焊工变化情况(如退休、改行、调出、死亡等)名单及钢印号及时上报公司焊工考试委员会。以便安排新取证焊工顶替旧钢印号。

第二十四条

焊工合格证合格项目有效期为三年。在合格项目有效期满前三个月,继续担任焊接工作的焊工,应由各工程处项目部焊接责任工程师向公司考委会提出申请,由公司考委会安排办理考试或免考等事宜。申请表格由公司考委会统一印制。

有效期内的焊工合格证,在公司各项目部各工地同等有效。

第二十五条

外单位焊工合格证交于申请人或委托单位保管。

第二十六条

取得焊工合格证的焊工,在有效期满后,重新考试与免考事项按02版《考规》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执行。

第七章

焊工档案管理

第二十七条

焊工档案管理制度

(一)焊工焊接档案的内容包括:焊工基础知识考试试卷、焊工操作技能考试记录、焊工焊绩、焊缝质量检验结果、焊接质量事故。

(二)经基本知识考试和焊接操作技能考试合格的焊工,由公司考委会将其基础知识考试试卷及《焊工考试基本情况表》和《焊工焊接操作技能考试检验记录表》存入焊工个人档案,并在《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焊工考试登记表》中进行汇总。

(三)公司各项目部焊接检查员对本单位施焊焊工的焊绩、焊缝质量检验结果和焊接质量事故每月统计一次,按每个焊工分别填写《焊工焊绩记录表》,由单位焊一接责任工程师签字认可后,每三个月向公司考委会报告一次,存入其档案。

(四)对公司考委会发证的外单位焊工,由公司考委会按以上内容统一建立并管理其焊工档案。焊工档案一式两份,一份由公司焊工考委会保存,一份交与委托单位保管。委托单位每半年向公司考委会报告一次其焊工的焊接业绩,计入焊工档案。对业绩中断六个月以上的焊工,通知其委托单位对其进行重新考试,若无重新考试申请,公司焊工考委会对其档案保存两个有效期(六年)。焊工中途可出具相应证明办理档案调转手续。若委托单位委托其他焊工考委会进行焊工考试,公司焊工考委会负责办理档案移交事宜。

(五)公司考委会应对上报的焊工焊绩进行评定,并按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焊工考试和管理规则做出相应处理。

第二十八条

公司各项目部焊接责任工程师应根据焊工档案焊绩合格情况,向公司焊工考试委员会提出免试申请。由公司考委会负责受理并办理免试手续。

第二十九条

公司焊工考委会对外单位焊工人员在业绩连续的情况下,应根据档案焊绩合格情况接受焊工提出的续考申请或办理申请免考相关手续。

第八章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公司焊工考委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2002年10月1日(考委会批准成立之日)起执行。

编制:岳玉英

审核:刘体义

批准:汤志强

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一建设公司

焊工考试委员会

焊工档案管理规定

1.焊工焊接档案的内容包括:焊工基础知识考试试卷、焊工操作技能考试记录、焊工焊绩、焊缝质量检验结果、焊接质量事故。

2.经基本知识考试和焊接操作技能考试合格的焊工,由公司考委会将其基础知识考试试卷及《焊工考试基本情况表》和《焊工焊接操作技能考试检验记录表》存入焊工个人档案,并在《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焊工考试登记表》中进行汇总。

3.公司各项目部焊接检查员对本单位施焊焊工的焊绩、焊缝质量检验结果和焊接质量事故每月统计一次,按每个焊工分别填写《焊工焊绩记录表》,由单位焊接责任工程师签字认可后,每三个月向公司考委会报告一次,存入其档案。

4.对公司考委会发证的外单位焊工,由公司考委会按以上内容统一建立并管理其焊工档案。焊工档案一式两份,一份由公司焊工考委会保存,一份交与委托单位保管。委托单位每半年向公司考委会报告一次其焊工的焊接业绩,计入焊工档案。对业绩中断六个月以上的焊工,通知其委托单位对其进行重新考试,若无重新考试申请,公司焊工考委会对其档案保存两个有效期(六年)。焊工中途可出具相应证明办理档案调转手续。若委托单位委托其他焊工考委会进行焊工考试,公司焊工考委会负责办理档案移交事宜。

5.公司考委会应对上报的焊工焊绩进行评定,并按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焊工考试和管理规则做出相应处理。

编制:陈玉婷

审核:刘体义

批准:汤志强

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一建设公司

焊工考试委员会

电焊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电焊机外壳,必须接地良好,其电源的装拆应由电工人员进行。

电焊机要设单独的开关,拉合时应戴手套侧向操作。

焊钳与把线必须绝缘良好,连接牢固,更换焊条时应戴手套。

焊接预热工件时,应有石棉布或挡板等隔热措施。

把线、地线,禁止与钢丝绳接触,更不得用钢丝绳或机电设备代替零线。所有地线接头,必须连接牢固。

更换场地移动把线时,应切断电源。

清除焊渣,采用碳弧气刨清根时,应戴防护眼镜或面罩,防止铁渣飞溅伤人。

多台焊机在一起集中施焊时,焊接平台或焊件必须接地,并应有隔光板。

二氧化碳气体预热器的外壳应绝缘,其端电压不应大于36伏。

施焊场地周围应清除易燃、易爆物品。

工作结束,应切断焊机电源,并检查操作地点,确认无起火危险后,方可离开。

编制

岳玉英

审核

刘体义

批准

汤志强

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一建设公司

焊工考试委员会

焊工考场管理制度

考场内的设备设施有专人负责并应做好日常的维修、养护工作,以确保设备完好状态。

定期检查焊接设备设施,填写维护记录。

考场内设备未经公司主管领导同意不得随意挪做他用。

爱护考场内设备设施,不允许在固定考试操作架上引弧、试电流。不允许把试件点焊在操作架上。

爱护考试场地,不能用大锤用力锤打操作架和在地板上锤打试板。

参加培训考试得焊工必须服从监考人员的管理指挥,无正当理由不能按时到场考试得人员,按弃权处理,不再另安排考试时间。

技能操作考试时,除监考人员外,非应考焊工不得进入考场内,不得相互帮助打磨试件。

参加考试的焊工在监考人员监督下在试件上打好标记(焊工钢印号),在指定的焊接工位上按照预定时间独立操作完成试件。

不得替考、改变焊接位置。发现作弊者取消考试资格。

考试结束后清理干净工位上的焊条头杂物。打扫卫生保持清洁。

考试结束后的试件经监考人员外观检查合格后,焊工送到指定位置存放。

编制:岳玉英

审核:刘体义

批准:汤志强

中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一建设公司

焊工考试委员会

焊条烘烤室管理制度

烘烤员需熟知《焊条质量管理规程》,按限额领料卡,向一级库领取焊材。

烘烤设备和保温设备要专人保管,要熟悉操作规程,并确保设备良好接地和正常运转,温度指针准确可靠,操作规范,记录准确。

烘烤员需熟记“焊材烘烤一览表”中各种焊条的烘烤温度和保温时间。

认真做好焊材的烘烤、发放及回收记录,并对回收焊条的规范处理负责。

维护保养好焊材烘烤及保温设备,严格执行焊条保温筒管理规定。做到室内整洁,焊材摆放有序。

接受焊接责任工程师的监督和指导。

7、焊材烘烤一览表

编制:岳玉英

审核:刘体义

批准:汤志强

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一建设公司

焊工考试委员会

焊工考试运转流程图

外单位或委托单位向公司焊工考试委员会报送焊工培训考试计划

公司各项目经理部根据施工需求向公司焊工考试委员会报送焊工培训考试计划

焊工考试委员会接收计划并进行资格审查

考委会将计划汇总后报送锅炉压力容器监督部门审批备案

计划批准后由考委会通知考试单位

考委会在基地对外单位焊工进行理论培训及考试

1、由考委会从题库抽题

2、项目部组织,考委会到场监督。

考委会在基地对项目部焊工进行理论考试

委会从题库抽题

目部组织,考委会到场督。

考委会在现场对项目部焊工进行理论考试

1、由考委会从题库抽题

2、项目部组织,考委会到场监督。

考委会考试前准备工作

1、场地准备:焊机、工架等设备数量和状况都满足考试要求。

2、试件准备:材质确认、试件加工、检查。

3、焊材准备:按计划烘烤、发放。

项目部考试前准备工作

1、场地准备:焊机、工架等设备数量和状况都满足考试要求。

2、试件准备:材质确认、试件加工、检查。

3、焊材准备:按计划烘烤、发放。

项目部考试前准备工作

1、场地准备:焊机、工架等设备数量和状况都满足考试要求。

2、试件准备:材质确认、试件加工、检查。

3、焊材准备:按计划烘烤、发放。

应考焊工进行实际操作考试

重申考场纪律。

试件点固编号。

焊工在规定时间内按规定要求进行试件的实际施焊。

4、考试委员会人员到场监督。

对焊缝进行焊缝外观质量检查

对试件进行无损探伤

加工试样、进行力学试验

项目部整理考试记录技术资料

考委会整理考试记录技术资料

考委会把关审查考试资料登记考试合格项目

考委会将考试合格项目报送锅炉压力容器监督部门审批签章

考委会将签章后的焊工合格证返回考试单位

考委会将焊工考试技术资料入档存放

篇3:环保总局持证上岗考核制度

环保总局持证上岗考核制度 本文关键词:环保总局,持证上岗,考核制度

环保总局持证上岗考核制度 本文简介: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水平,规范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确保监测数据和信息的准确可靠,为环境管理和政府决策提供科学、准确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环境保护系统各级环境监测中心(站)和辐射环境监测机构(以下统称

环保总局持证上岗考核制度 本文内容: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水平,规范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确保监测数据和信息的准确可靠,为环境管理和政府决策提供科学、准确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环境保护系统各级环境监测中心(站)和辐射环境监测机构(以下统称环境监测机构)。

第三条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是指在环境监测的全过程中为保证监测数据和信息的代表性、准确性、精密性、可比性和完整性所实施的全部活动和措施,包括质量策划、质量保证、质量控制、质量改进和质量监督等内容。

第四条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是环境监测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贯穿于监测工作的全过程。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实施统一管理。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具有领导和管理职责。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在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对下级环境监测机构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六条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应对本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负责。应主动接受上级环境监测机构对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并积极参加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研究、监测资质认证、持证上岗考核、质量管理评比评审、信息交流和人员培训等工作,持续改进、不断提高环境监测质量。

第七条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应有质量管理机构或质量管理人员,明确其职责,并具备必要的专用实验条件。

质量管理机构(或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监督管理本环境监测机构各类监测活动以及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有效运行和持续改进,切实保证环境监测工作质量;

(二)组织和开展质控考核、能力验证、比对、方法验证、质量监督、量值溯源及量值传递等质量管理工作,并对其结果进行评价;

(三)负责本环境监测机构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的申报与日常管理,国家级和省级环境监测机构组织和实施对下级环境监测机构人员的持证上岗考核工作;

(四)建立环境监测标准、技术规范和规定、质量管理工作的动态信息库;

(五)组织和实施环境监测技术及质量管理的技术培训和交流;

(六)组织开展对下级环境监测机构监测质量、质量管理的监督与检查;

(七)负责本环境监测机构质量管理的信息汇总和工作总结;

(八)参与环境污染事件、环境污染仲裁、用户投诉、环境纠纷案件、司法机构的委托监测等涉及争议的监测活动。

第三章工作内容

第八条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应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试行)》及《辐射环境监督站建设标准(试行)》的要求进行能力建设,完善人员、仪器设备、装备和实验室环境等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的基础。

第九条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应依法取得提供数据应具备的资质,并在允许范围内开展环境监测工作,保证监测数据的合法有效。

第十条从事监测、数据评价、质量管理以及与监测活动相关的人员必须经国家、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部门考核认证,取得上岗合格证。所使用的环境监测仪器应由国家计量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按有关要求进行检定或按规定程序进行校准。所使用的标准物质应是有证标准物质或能够溯源到国家基准的物质。

第十一条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使质量管理工作程序化、文件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并保证其有效运行。

第十二条环境监测布点、采样、现场测试、样品制备、分析测试、数据评价和综合报告、数据传输等全过程均应实施质量管理。

(一)监测点位的设置应根据监测对象、污染物性质和具体条件,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相关技术规范和规定进行,保证监测信息的代表性和完整性。

(二)采样频次、时间和方法应根据监测对象和分析方法的要求,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相关技术规范和规定执行,保证监测信息能准确反映监测对象的实际状况、波动范围及变化规律。

(三)样品在采集、运输、保存、交接、制备和分析测试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样品质量。

(四)现场测试和样品的分析测试,应优先采用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方法;需要采用国际标准或其他国家的标准时,应进行等效性或适用性检验,检验结果应在本环境监测机构存档保存。

(五)监测数据和信息的评价及综合报告,应依照监测对象的不同,采用相应的国家或地方标准或评价方法进行评价和分析。

(六)数据传输应保证所有信息的一致性和复现性。

第十三条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应积极开展和参加质量控制考核、能力验证、比对和方法验证等质量管理活动,并采取密码样、明码样、空白样、加标回收和平行样等方式进行内部质量控制。

第十四条质量管理实行报告制度。下级环境监测机构应于每年年底向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上一级环境监测机构提交本机构及本辖区内各环境监测机构当年的质量管理总结,向上一级环境监测机构提交下一年度的质量管理工作计划。

第十五条对用户关于环境监测数据异议的核查、环境监测质量投诉事件的仲裁和环境监测质量事故的处理等工作,应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处理,并在其领导下进行调查和取证。

第四章经费保障

第十六条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经费(包括公务费、业务费和设备购置费等)应给予保证,并确保专项使用。

第五章处罚

第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所在地或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予以处罚。

(一)向外报出的监测数据是由未取得上岗合格证人员完成的;

(二)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

(三)编造或更改监测数据,以及授意编造或更改监测数据的。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环境监测质量保证管理规定(暂行)》同时废止。

环发〔2006〕114号

关于印发《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和《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提高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水平,规范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我局制定了《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和《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

2.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

二○○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环保

监测

质量管理

规定

通知

抄送: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国家环保总局核与辐射安全中心,辐射环境监测技术中心,北方、四川、上海、广东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监测中心(站)、辐射环境监督(测)管理站(所)

附件二:

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做好环境监测人员上岗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考核(以下简称持证上岗考核)工作,保证考核工作的规范化、程序化和制度化,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环境保护系统各级环境监测中心(站)和辐射环境监测机构(以下统称环境监测机构)中一切为环境管理和社会提供环境监测数据和信息的监测、数据分析和评价、质量管理以及与监测活动相关的人员(以下统称监测人员)的持证上岗考核。持有合格证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方能从事相应的监测工作;未取得合格证者,只能在持证人员的指导下开展工作,监测质量由持证人员负责。

第二章职责

第三条持证上岗考核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国家级和省级环境监测机构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的管理工作,其中国家级环境监测机构监测人员的考核工作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组织实施,省级环境监测中心(站)和辐射环境监测机构监测人员的考核工作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委托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辐射环境监测技术中心组织实施。省级环境保护局(厅)负责辖区内环境监测机构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的管理工作,省级环境监测机构在省级环境保护局(厅)的指导下组织实施。

第四条各环境监测机构负责组织本机构环境监测人员的岗前技术培训,保证监测人员具有相应的工作能力。

第五条申请持证上岗考核的单位(以下简称被考核单位)向负责对其进行考核的单位(以下简称主考单位)提出考核申请,并填报《持证上岗考核申请表》。被考核单位在持证上岗考核组(以下简称考核组)进入现场考核之前,按照考核组的要求,做好考核准备,提供必需的工作条件。

第六条主考单位根据被考核单位的申请制定考核计划,组建考核组,负责指导和监督考核组按计划实施考核,审核考核方案和《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报告》(以下简称考核报告),并负责将考核结果上报合格证颁发部门审批。

第七条考核组负责考核工作的具体实施,包括命题及制定参考答案、确定被考人员的考核项目和考核方式、实施考核及阅卷和评分、向主考单位提交考核报告。考核组工作由考核组组长负责。

第三章考核内容与考核方法

第八条考核内容包括基本理论、基本技能和样品分析。根据被考核人员的工作性质和岗位要求确定考核内容。

(一)基本理论考核内容主要包括:环境保护基本知识、环境监测基础理论知识、环境保护标准和监测规范、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知识、常用数据统计知识、采样方法、样品预处理方法、分析测试方法、数据处理和评价模式等。

(二)基本技能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布点、采样、试剂配制、常用分析仪器的规范化操作、仪器校准、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措施、数据记录和处理、校准曲线制作、样品测试以及数据审核程序等。

(三)样品分析是指按照规定的操作程序对发放的考核样品进行分析测试。

第九条基本理论的考核方式为笔试,原则上采取闭卷形式进行。

第十条基本技能和样品分析考核采取现场操作演示与样品测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项目的确定以具有代表性、尽量保证覆盖被考核人的实际能力为原则,一般考核项目数不少于被考核人申请项目的30%。对有标准样品的项目,原则上进行标准样品的测试考核。对没有标准样品的项目,可采取实际样品测定、现场加标、留样复测、现场操作演示、提问、人员比对和仪器比对等考核方式。考核组根据测定结果、实际操作规范程度以及回答问题的正确程度评定考核结果。

第十一条基本技能和样品分析中没有考核的项目,由被考核单位自行考核认定(以下简称自认定)。自认定情况经被考核单位核签后报考核组,随考核报告一同报主考单位。考核组在现场考核时抽查自认定情况,抽查比例不少于5%。以现场考核时间为基准年,在同年度和上一年度参加国家和省级能力验证并考核合格者、参加标准样品定值并被采纳者,可认为自认定合格。

第四章合格证的管理

第十二条国家级环境监测机构监测人员的合格证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颁发;省级环境监测机构监测人员的合格证由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辐射环境监测技术中心颁发;其他环境监测机构监测人员的合格证,由各省级环境保护局(厅)颁发。

第十三条合格证有效期为五年。

第十四条监测人员取得合格证后,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即取消持证资格,收回或注销合格证:

(1)违反操作规程,造成重大安全和质量事故者;

(2)编造数据、弄虚作假者;

(3)调离环保系统环境监测机构者。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环境监测人员合格证制度(暂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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