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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人民游泳池改造方案设计说明

日期:2021-06-17  类别:最新范文  编辑:一流范文网  【下载本文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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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人民游泳池改造方案设计说明 本文简介:南通市人民游泳池改造初步设计说明一、设计依据1、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市计委关于同意人民游泳池改造项目的批复”(通计固2004年94号)2、南通市规划管理局对本工程总平及单体方案的审查意见3、《南通市市区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4、《体育建筑设计规范》JGJ31-20035、《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

南通市人民游泳池改造方案设计说明 本文内容:

南通市人民游泳池改造初步设计说明

一、设计依据

1、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市计委关于同意人民游泳池改造项目的批复”(通计固2004年94号)

2、南通市规划管理局对本工程总平及单体方案的审查意见

3、《南通市市区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4、《体育建筑设计规范》JGJ31-2003

5、《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001年版)

6、建设单位的设计要求

二、工程概况

南通市人民游泳池建于七十年代,位于青年路北、跃龙路东侧,其北侧是南通市文景优美的濠河。原址周边用地已建成南通市体育公园,西侧为全民健身园,南侧为建设中的体育博物馆及室内游泳馆,东侧为拟建中的水上乐园。南通市人民游泳池由于陈旧破损,主体结构难以通过维修来保证其长期使用,且无法与周边环境其匹配。经南通市体育局有关部门与南通百利好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认证确定,将该游泳池原地翻建成50米室外标准游泳池,并增设相关的附属用房、看台,另新建跳水池、儿童池等,使人民游泳池能成为兼顾体育比赛和平时群众健身的活动场所。

三、建筑设计

(一)总体设计

根据场地条件,并结合体育公园及濠河景观带的总体规划要求,新建游泳池和跳水池后退北侧规划小路5.0米,50米×25米标准游泳池采用东西向布局的形式,游泳池南侧设置门厅、更衣、淋浴、管理等附房,其屋顶为阶梯式看台,标准游泳池东侧设一跳水池(25米×16米),考虑造价、施工周期等因素,跳水池顶面比游泳池顶面高1.5米。跳水池南侧设置儿童池(25米×9.8米),标准游泳池与跳水池及儿童池之间为一12米宽的平台。标准游池南北两侧设有5米宽的通道。游泳池入口北厅位于南侧,毗邻体育博物馆入口,与奥运之路相对应,进出非常便捷,同时入口非常开阔,有足够的人员集散空间,入口东南侧布置有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位,附房与南侧道路之间尽量布置绿化以美化周边环境。

(二)单体设计

游泳池附房平面布局采用曲线形的入口门厅和条形的更衣、淋浴用房相结合。曲线形便于与南侧在建中的体育博物馆圆筒体的造型相呼应,同时将入口方向略向西南向倾斜一定角度,更能顺应人流的主要进出方向,避免了入口方向体育博物馆建筑的最北部相抵触。另外,曲线造形富有一定动感,也较能体现游泳池建筑轻松活泼的建筑性格,与体育活动的内容相呼应。

利用附房的屋顶设置阶梯状的露天看台,看台南侧设置了钢结构悬挑的轻质雨蓬,以解决夏季遮阳问题,同时富有韵律的钢结构柱列可以形成附房建筑丰富变化的轮廓线,改变附房建筑单调简陋的外部形象。附房南北立面均设置百页高窗,南侧高窗另设遮阳装饰板,整个建筑通过外部装饰材质的对比,不锈钢、塑铝板、落地玻璃等现代材料的组合运用,使建筑体现出一定的时代感和现代技术含量。

标准游泳池平面尺寸50米×25米,池底深度1.35米至1.95米,兼顾市民参与及一般训练比赛,跳水池平面尺寸25米×16米,最高固定跳台高度为5米,并可通过活动加接设施提高到10米,跳水池深度4.5米。儿童池平面尺寸25米×9.8米,池底设计为宽坡,深度0.5~1.1米。

(三)、主要建筑做法

1、附房

1)、入口门厅:地面为防滑塑胶地板铺地

墙柱面为塑铝板饰面

顶蓬为轻钢龙骨穿孔金属板吊平顶

屋面为双防水保温上人屋面,上铺防滑地砖,檐口及雨蓬为塑铝板饰面,局部钢化玻璃雨蓬

2)、更衣室、淋浴室:地面为150×150绛红色缸砖铺地,留砖缝10mm

内墙为250×200白瓷砖到顶

顶蓬为砼板下水泥砂浆饰平顶

外墙为高级釉面砖饰面

3)、屋顶看台:地坪为墨绿色环氧树脂漆耐磨地坪

平台及楼梯栏板为不锈钢扶手与钢化玻璃组合栏板,楼梯踏面采用花岗岩饰面,入口台阶采用火烧花岗岩板饰面。

2、游泳池、跳水池、儿童嬉水池

1)、水池外壁防水采用钢筋砼结构自防水与外刷K11水泥基防水涂料结合,砼抗渗等级S6级。

2)、地下设备房及检修廊道为水泥地面,墙面为水泥砂浆粉刷。

3)、游泳池壁为兰色玻璃马赛克饰面。

4)、池面以上平台及侧壁采用浅色釉面砖饰面。

5)、跳水台楼梯及台阶采用防滑塑胶地板饰面。

(四)、技术经济指标

游泳池总用地面积:6346平方米

建筑占地面积:539平方米

地上建筑面积:539平方米

地下附房建筑面积:603平方米

游泳池水池总面积:1895平方米

非机动车停车位:216辆

建筑密度:8.5%

容积率:0.085

绿地率:18.64%

四、结构设计

(一)设计依据及使用荷载取值

1、建筑平、立、剖面图及业主有关要求。

2、结构设计依据规范

(1)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

》GB50009-2001

(2)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

GB50010-2002

(3)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GB50007-2002

(4)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50011-2001

(5)

《砌体结构设计规范》

GB50003-2001

(6)

《建筑桩基技术规范》

JGJ94-94

(7)

《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

JGJ79-91(1998年版)

3、根据南通勘察设计有限公司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2004034),本建设场地土层可分为7层,具体如下:

(1)杂填土,杂色,土性局部以粉质粘土为主,鱼塘部位以黑色有腐臭味的淤泥为主,层厚不均,约2.0~5.0m左右;鱼塘区淤泥最大厚度约为2.5m。

(2)粉土夹粉质粘土,黄灰~灰色,稍密,很湿,局部含铁锰质结核,摇振反应中等,无光泽,干强度低,韧性低。静力触探比贯入阻力平均值PS=1.1~1.8MPa,层厚0.7~3.8m。

(3)粉砂,灰色,中密,饱和,见贝壳、云母片,偶见粉土薄层。静力触探比贯入阻力平均值PS=8.5MPa,层厚2.0~4.1m。

(4)粉砂夹粉土,灰色,稍密,饱和。静力触探比贯入阻力平均值PS=4.5MPa,层厚1.1~3.5m。

(5)粉砂,灰色,中密,饱和,见贝壳、云母片,局部夹粉土薄层。静力触探比贯入阻力平均值PS=8.0MPa,层厚1.1~3.9m。

(6)粉砂夹粉土,灰色,稍密,饱和。静力触探比贯入阻力平均值PS=4.5MPa,层厚1.3~3.3m。

(7)粉砂夹细砂,灰色,密实,饱和,见贝壳、云母片,偶见薄层粉土。静力触探比贯入阻力平均值PS=11.0MPa,未钻穿,层厚>4.3m。

4、自然条件

拟建工程所处地区基本风压为0.45KN/m2,基本雪压为0.25KN/m2,地震基本烈度六度。

本工程建筑场地类别为三类,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为0.05g,设计地震分组为第一组。

5、使用荷载

根据使用功能,使用荷载如下:

走道、楼梯

3.5KN/m2

浴室、卫生间、盥洗间

2.5KN/m2

仓库、水处理室

5.0KN/m2

控制室

4.0KN/m2

救护室

2.0KN/m2

屋顶看台

3.5KN/m2

一般上人屋面

2.0KN/m2

不上人屋面

0.5KN/m2

楼梯栏杆顶部水平荷载

1.0KN/m2

挑檐、雨蓬施工检修荷载

1.0KN/m2

(二)结构设计

1、附房、看台采用全现浇框架结构。框架梁柱截面详结构平面图;泳池、跳水池等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

2、本工程场地地基杂填土较深,所有建、构筑物下均有1.4~4.5m厚度不等的杂填土层,拟采用300x300预制方桩,桩底标高定为-3.500m(85国家规程),位于③层粉砂内,预估单桩受压承载力特征值为250KN,水处理室和跳水池兼作抗拔桩预估抗拔力特征值为60KN。

最终承载力由单桩静载荷试验确定。

3、本工程建筑结构安全等级为二级,建构筑物合理使用年限为50年。抗震设防类别为丙类建筑,框架抗震等级为四级。

4、材料:

钢筋采用普通热轧钢筋HPB235、HRB335、HRB400。

混凝土采用C30。

填充墙采用加气混凝土砌块或孔洞率大于35%的淤泥空心砖。

5、本工程游泳池长度超过规范关于温度伸缩逢最大间距的规定

,拟在泳池中部设温度伸缩逢一道,同时在泳池侧壁和底板砼中加入水泥用量一定比例的微膨剂,以防止砼开裂。

6、地下水处理室和跳水池利用预制方桩兼作抗拔桩,如抗浮仍不够,则采用加大结构自重的方法解决。

(三)本工程采用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PMPK系列软件进行结构计算和辅助设计。

五、给排水设计

(一)设计依据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001版);

(2)《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1999(2003版);

(3)《游泳池给水排水设计规范》CECS14∶89;

(4)《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J13-86(2001版);

(5)《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J14-87(2001版);

(6)《体育建筑设计规范》JGJ31-2003;

(7)市发展计划委员会[通计固2004年94号]批文;

(8)业主、相关专业及专业厂商提供的条件及要求。

(二)、设计范围

50米×25米室外标准游泳池,25米×16米室外跳水池;25米×9.8米儿童游泳戏水池及其附属淋浴消毒间、设备机房等用房、室外给排水设计。

(三)充水、补水与水循环

根据规范及业主要求采用循环净化给水系统。室外标准游泳池有效容积约2000m3;儿童池有效容积200m3,跳水池有效容积1800m3。初次补水时间24h计。引入管自青年路市政给水管引入,管径De250(PN1.0),选用Φ150电子流量计计量。采用间接补水方式,平衡水池有效容积20m3计,补充水量600m3/d。根据实际使用需要等要求,标准游泳池及儿童池采用一套循环净化过滤系统,循环周期4h,循环水量Qx1=1.2×(2000+200)/4=660m3/n计;跳水池采用一套循环净化过滤系统,循环周期6h,循环水量Qx2=360m3/h,并分别设置循环水泵、不锈钢毛发过滤器(Φ400×500)、石英砂压力过滤器等。

净洁水补充水池,通过可调布水口进入游泳池及跳水池。

游泳池与儿童池为逆流式循环系统,溢流回水方式,可调布水口为池底满天星布水方式。

跳水池为顺流式循环供水系统,可调布水口为池壁双排错位布置方式,池底回水。

根据业主要求采用LFG-2200石英砂压力过滤器,共7套;循环流量Q=145m3/h套计。

(四)水的净化、消毒与制波

循环水通过跳水池溢流回水槽及游泳池、儿童池池底回水溢水口,经

De250循环回水管、不锈钢毛发过滤器过滤,循环水泵为加压,石英砂压力过滤器过滤;并自动定量连续投加铝盐混凝剂,间断式投加PH值调节剂及除藻剂再通过次氯酸钠消毒后,用流量平衡阀分配,经循环给水管,可调布水口进入各池中。

根据业主要求跳水池采用池表面喷水制波方式,不设池底安全气囊等设施。

根据要求设浸脚消毒池,强制淋浴间等设施。

(五)、排水系统

池岸设冲洗用水栓及水池。采用循环水泵、真空吸污器、移动式潜水排污泵等设备泄水清污。

泳池污废水经汇流后接室外污水管道。

生活污水(卫生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接室外污水管道。

雨水为有组织排放,经汇流后就近排放北侧河流。

(六)设备与管材

根据业主提供的厂商设备参数及相关资料设计。管阀选用考虑卫生、环保、耐腐蚀、强度高及施工维护简便原则。给水管(引入管、补水管、循环给水管、循环回水管及设备连接管等),均采用HDPE管(PN1.0),热熔连接。排水管采用UPVC双壁波纹管,橡胶圈接口,承插连接,所有阀门等附件均为耐腐蚀产品。

六、电气设计

(一)设计依据

1、《体育建筑设计规范》JGJ31-2003

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

3、《民用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J133-90

4、《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J50054-95

5、《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划》JGJ/T16-92

6、建设单位的设计要求

(二)设计范围

游泳池、跳水池及其附属用房的照明、动力、接地系统的设计(有关弱电设计由业主另行委托专业设计)。

(三)供电电源、负荷等级

本工程供电电源引自南侧体育博物馆的地下室配电间,负荷等级为二级,由配电间引两路主各电源作照明电源,引两路主各电源作动力电源,要求主各电源分别引自不同的变压器。供电电压380/220V,采用电缆埋地方式引入。

(四)照明配电设计

1、照度标准

游泳池水面:平常300LX

水下:200LX

训练500LX

大型比赛:1000LX

观众席:100LX

控制室:100LX

淋浴房、更衣室:50LX

2、照明灯具配置

游泳池、跳水池照明采用四塔照明方式,在游泳池的四角设置15m高杆照明灯具,每杆光源为24×1000W金卤灯,共设8只高杆灯。灯具采用不着电容末端补偿装置,灯具投光角度适中,以抑制弘光,每杆灯具分三种方式控制,即平常8只,训练16只,大型比赛24只全部开启。

在大游泳池壁及跳水池壁设置水下照明灯具,光源12V卤钨灯,容量约20KW。

在看台上方构架设置10W金卤灯照明,容量为3KW。

在淋浴房等潮湿场所设置防潮灯具,控制室及荧光灯总容量约5KW。

综上所述,本工程照明总安装容量为220KW。

3、照明控制

本工程照明总柜设在控制室,由总电源箱放射式供电到各供电点,室外灯具控制均采用控制室集中控制,分平时、训练、比赛三种方式。

4、线路敷设

水下照明线路均采用防水电线穿铜管线线槽敷设,在通道设有适量电气插座。

室外照明采用电缆穿管埋地敷设。

(五)动力设计

本工程动力设备约30KW,主要为泳池水泵设备,总配电箱设于设备房,放射式供电。

(六)接地设计

本工程接地型式TN-S系统,所有钢构架路灯杆均需接地。

利用基础作为自然接地装置。

泳池及跳水池内设有完善的等电位接地措施,以保证人身安全。

七、消防设计

1、新建游泳池及附房与周围已建建筑之间均有10米以上消防间距。

2、游泳池内场与外部除通过附房进出外,另在东南角和西南角围墙上设应急疏散出口。

3、附房建筑内主要人员活动区域均满足双向疏散要求。

4、附房及地下设备房均按《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配置移动式灭火器。

八、卫生及环保设计

新建游泳池主要污染源为游泳池废污水。

所有游泳池用水均为循环使用,并经净化处理。

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

附房内严格按卫生防疫要求设置强制消毒池和洗脚池。

九、建筑经济

(一)、编制依据

1、《江苏省建筑工程概算定额》;

2、《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江苏省估价表》;

3、《江苏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

4、《造价信息》2004年第四期;

5、初步设计图纸和设计说明。

(二)编制说明

1、本工程包括50米室外标准游泳池和水处理室、附属用房、跳水池、儿童戏水池几个部分。

2、50米室外标准游泳池和地下水处理室、跳水池作为两个单位工程根据初步设计图纸和设计说明计算工程量套用《概算定额》编制概算;儿童戏水池和地上附属用房是根据面积指标编制概算;净水设施及相关设施是以估算价格进入概算。

3、附游泳池和地下水处理室、跳水池概算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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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南通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诚信承诺书

南通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诚信承诺书 本文关键词:南通市,承诺书,诚信,领域,公共资源

南通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诚信承诺书 本文简介:南通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诚信承诺书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江苏省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苏政办发〔2013〕99号)等有关规定,我单位自愿将本单位相关主体信息通过南通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主体信

南通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诚信承诺书 本文内容:

南通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诚信承诺书

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江苏省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苏政办发〔2013〕99号)等有关规定,我单位自愿将本单位相关主体信息通过南通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主体信息库数据系统予以登记发布,上述信息均经我单位确认无误,并自愿做出如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全面履行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二、凡我单位经南通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参与公共资源类相关项目,在资格审查和进行相关公共资源类相关交易时所提交的企业业绩、人员资格和获奖等信息,均事先在信息系统中对外披露公开,未披露公开的信息可不作为我单位资格审查和评标评审的依据。

三、我单位提供的材料所涉及的全部信息内容合法、真实、有效,无任何伪造、修改、虚假行为,材料所述的业绩、获奖信息均为我单位拥有。我单位同意将相关信息(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通过互联网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四、我单位在省、市、县(区)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中没有较重或严重失信记录。

五、我单位今后将认真、及时维护和更新信息库中有关的内容,如未能及时维护和更新,将自愿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不良后果。

六、若违反本承诺,经查实,愿意接受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和信用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并接受相应的行政处罚和市场限入。

七、我单位同意将以上承诺上网公示。若违背以上承诺,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单位(法人公章):××××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或盖章):××××××

承诺单位地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单位电话:

×××××

传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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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南通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试点实施办法

南通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试点实施办法 本文关键词:南通市,征地,实施办法,试点,市区

南通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试点实施办法 本文简介:南通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试点实施办法(通政发[2004]1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

南通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试点实施办法 本文内容:

南通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试点实施办法

(通政发[2004]10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保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试点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是指国家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为国有后,依法给予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理补偿,并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保障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被征地农民,是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被征为国有后,从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产生的需要安置的人员。

第三条

本市市区(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除外)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适用本办法。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以及铁路、公路、水运等重点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征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办法,国务院、省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施行前人均农用地面积低于0.1亩的村民小组,经依法批准撤销后,原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按规定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崇川、港闸区依照本办法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区政府统一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组织实施,以及历史遗留被征地农民生活问题的解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具体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发放,并建立相应的台帐;区财政部门具体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管理和拨付。

市国土部门具体负责征地补偿和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收取和划转;市财政部门负责应由市负担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落实,监督保障资金的运行;公安、劳动、民政、监察、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建立市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数据库,由公安部门实行动态管理。数据库成员由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名单,逐级报乡镇(街办)和区政府审核确定。统计时点为2003年10月15日。

(一)下列人员可计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数据库:

1.户口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承担相应义务的常住人员;

2.入学、入伍前符合第1项规定条件的在校大中专学生、现役义务兵(不含现役军官和志愿兵);

3.入狱、劳教前符合第1项规定条件的服刑、劳教人员;

4.父母一方符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条件、本人户口在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16周岁以下人员。

(二)下列人员不计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数据库:

1.历次征用土地已进行安置的人员及撤组改居人员;

2.户口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

3.户口虽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但属经有关部门批准离退休、退职并领取离退休金或养老保险金的人员(含因子女顶替,本人户口回乡的离退休、退职人员);

4.因其他原因将户口迁入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寄住人员、暂住人员。

第六条

建立市区农用地面积数据库,由国土部门实行动态管理。农用地面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如实填报,经乡镇(街办)和区政府逐级审核汇总后,报统计部门审定。国土部门全面完成市区土地利用更新调查后,农用地面积以更新的调查数据为准。

第二章

征地补偿

第七条

依法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按照规定足额补偿。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第八条

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分别按照下列标准确定:

(一)土地补偿费

1.征用农用地的,按市区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标准为每亩2000元,不分粮棉田和蔬菜田,下同)的10倍计算(含精养鱼塘开挖费);

2.征用未利用地的,按市区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倍计算;

3.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的,按市区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8倍计算。

(二)安置补助费

1.征用农用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计算,标准为每人17000元。

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按照被征用的农用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单位人均占有农用地的数量计算,即: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被征用的农用地数量÷征地前被征地单位人均占有农用地的数量。

2.征用未利用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三)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按《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市区土地征用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通政办发〔2003〕186号)执行。

第九条

市区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市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物价水平等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并予以公布。

第十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国土部门应当将70%的土地补偿费、全部的安置补助费足额划入区财政部门在银行设立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专户,将30%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青苗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支付给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所有者。区政府必须协助做好征地补偿工作。

第十一条

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足额到位后,国土部门应当在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公告,并向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出交地通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通知明确的期限交付土地,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能交付土地的,区政府不得实施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

用地单位应当在征用土地方案报省前,将所有征地费用缴至国土部门。

第十二条

土地补偿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部分,纳入公积金管理,必须用于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生产和公益性事业,以及解决历史遗留被征地农民的生活问题,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章

基本生活保障

第十三条

区政府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及其增值部分以及实行基本生活保障的人员领取的养老金、生活补助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征税、费。

第十四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来源包括:

(一)全部的安置补助费和70%的土地补偿费。

(二)征用土地时,按征用土地面积每亩15000元的标准,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分别从市、区土地收益中划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专用帐户,以建立基本生活保障风险资金,补充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不足。具体办法为:

1.属商业、旅游、娱乐和经营性房地产等经营性项目用地的,土地出让金收益归谁,谁负担;

2.属工业项目用地的,按项目税收统计级次负担;

3.属公益性项目用地的,按市、区项目分别由市、区负担。

(三)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利息及其增值收入。

(四)其他可用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资金。取消原《市政府关于征用土地补偿安置的试行意见》(通政发〔2000〕53号)规定的撤组预备费、乡(镇)村基础设施配套费,合并为征地补偿安置调节资金,由国土部门按征用土地面积每亩15000元的标准向用地单位收取。被征地单位不得再向用地单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第十五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专户由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个人帐户和社会统筹帐户组成。安置补助费和70%的土地补偿费进入个人帐户。实行基本生活保障的人员死亡的,其个人帐户的本息余额一次性结清给其合法继承人。

第十六条

区财政部门按照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用款计划,定期将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划入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在银行设立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支出户,确保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及时、足额发放。

第十七条

以征用土地方案批准年度(截止当年12月31日)为界限,将被征地农民划分为以下四个年龄段:

(一)第一年龄段为16周岁以下;

(二)第二年龄段为男性16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女性16周岁以上45周岁以下;

(三)第三年龄段为男性50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女性45周岁以上55周岁以下;

(四)第四年龄段(养老年龄)为男性60周岁以上,女性55周岁以上。

前款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

第十八条

国土部门根据公安部门提供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人数及各年龄段人员比例,确定征地需安置的各年龄段被征地农民人数,被征地农民的名单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提出,经乡镇(街办)审核后,由区政府确定,被征用土地的原承包经营者享有优先权。名单确定后,区政府应当在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公示,并报公安部门核减。名单不能及时确定的,不影响土地的交付。

被征地农民四个年龄段人员的比例,应当与征地前被征地单位各该年龄段人员的比例相当。被征地农民不再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十九条

第一年龄段人员不纳入基本生活保障体系,到达就业年龄后,按照城镇新成长劳动力进行管理。按第一年龄段人数提取的安置补助费全部进入社会统筹帐户。该年龄段人员,从统筹帐户中一次性领取6000元生活补助。

第二十条

实行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根据不同年龄段,实行不同的保障标准:

(一)第二年龄段人员,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交付土地的当月起,按月领取就业培训生活补助费,期限2年;到达养老年龄时,按月领取养老金。

(二)第三年龄段人员,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交付土地的当月起,至到达养老年龄时止,按月领取生活补助费;到达养老年龄时,按月领取养老金。

(三)第四年龄段人员,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交付土地的当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

第二年龄段就业培训生活补助费标准为每月140元;第三年龄段生活补助费标准为每月120元;养老金标准为每月170元。生活补助费和养老金标准每3年调整一次。

第二十一条

被征地农民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按规定纳入城市低保。

第二十二条

实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的生活补助费和养老金首先从其个人帐户中支付,个人帐户不足以支付的,从社会统筹帐户中支付。

第二十三条

实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可以自愿一次性领取个人帐户资金。

一次性领取个人帐户资金的,应由本人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并签订协议。被征地农民一次性领取个人帐户资金后,即终止基本生活保障关系,不再享有生活补助费或养老金。

第二十四条

鼓励被征地农民多渠道就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征地时男40周岁以上、女35周岁以上的第二年龄段人员,就业后一次性领取个人帐户资金余额、终止基本生活保障关系的,可从统筹帐户中给予2000元的奖励。

第二十五条

实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到达养老年龄,已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养老保险或法定退休待遇的,不再享受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社会统筹待遇,但可以一次性领取个人帐户资金余额。

第二十六条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为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创造条件,并将被征地农民就业前的技能培训纳入下岗职工就业培训体系,所需培训补助资金从社会统筹帐户中列支。

第二十七条

纳入社会统筹帐户的资金,专项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生活保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支取或挪作他用。

第四章

第二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2004年1月1日后批准的征地项目,按本办法执行。2004年1月1日前已批准征地,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未支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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