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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管理实施细则

日期:2021-06-18  类别:最新范文  编辑:一流范文网  【下载本文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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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管理实施细则 本文内容:

乌鲁木齐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管理实施细则

市党办【2007】101号文《通知》

乌教发【2007】140号文转发《通知》

乌鲁木齐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管理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管理,进一步规范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办学行为,引导民办教育健康、持续、和谐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资金,由市教育局审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的实施文化补习、继续教育、自学助考以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培训中心)。

第三条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要开设思想政治课,对受教育者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强化“四个认同”(对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认同),教育学员热爱社会主义、热爱祖国,树立正确的国家观、民族观、宗教观、历史观、文化观,全面提高受教育者的素质。要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办学水平,保证教育质量,培养有用人才。

第四条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当贯彻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第二章

设置条件与标准

第五条

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个人,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

第六条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业务负责人(校长)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必须是具有3年以上教育管理经验,大专以上学历,65周岁以下,具有一定组织管理能力,事业心强,能正常坚持工作的本国公民。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举办者或法人、业务负责人(校长)应当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品行良好,作风正派,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并通过公安部门的审查。

第七条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有符合法律法规的学校章程,有健全的党团、行政、教学财务、学生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有一支学历合格、具备教师资格的稳定的教师队伍;每个专业至少有两名以上专职教师,各教学班必须配备一名专职班主任;教师必须持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

第八条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法人与聘任的专兼职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签订的劳务合同,应采用劳动部门统一印制的劳务合同;在职公务人员和中小学教师不得兼任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法人和业务负责人(校长)。

第九条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有固定、独立、安全、符合卫生标准、相对集中的能适应办学需要的教学场所和设施、设备。以“培训学校”命名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以下简称培训学校)校舍建筑面积不得低于

2000平方米,并有适当的学员活动场地;以“培训中心”命名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以下简称培训中心)校舍建筑面积不得低于500平方米。常设办学机构的办学场所如系租赁的,需提供房主产权证明及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一次性租期为三年以上的租赁合同。

招收住宿生的培训学校、培训中心必须具备相应条件,配备专人管理,并经审批机关同意。

第十条

设置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必须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培训学校的开办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培训中心不少于2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金要存入审批机关指定的商业性银行,注册资金帐户中资金总额的40%作为办学风险储备,原则上不得动用。

第十一条

培训中心设置的专业不得超过

3个、办学规模不得超过300

人,设置专业超过

3个或办学规模超过

300人应按培训学校的设置标准申办。

第十二条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新增设教学点应符合设置条件和标准,并严格按照应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审批程序办理。

第三章

设置的程序

第十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必须取得由审批机关颁发的《办学许可证》。

第十四条

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申办培训学校、培训中心,由所在区(县)教育局进行资格审查,市教育局审批。具体程序如下:

(一)申办者应首先向所属区(县)教育局提出办学申请,并按规定报送申办材料(见附件);

(二)区(县)教育局对申办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进行初审。对于基本符合申办要求者,由区(县)教育局向市教育局书面报告初审意见,并报送整套申办材料;

(三)

市教育局组织力量对申办者的办学资格进行全面审查,并实地考察、评估办学条件;

(四)市教育局自接到区(县)教育局初审意见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向申办者做出答复。对于符合要求的申办学校,正式发文批准成立,并颁发《办学许可证》。

第十五条

申办者在收到办学批文和《办学许可证》后,应依照有关规定到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手续,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机构代码,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后,方可进行招生,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第四章

管理、服务和监督

第十六条

本着“属地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指导、管理、监督、检查、评估和审计。市教育局负责全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审批和管理工作,区(县)教育局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辖区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教育局职责:

(一)负责对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进行政策指导和宏观管理,制定发展规划;

(二)协调同级机构并监督下级机构的管理和服务行为,依法维护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正当权益;

(三)颁发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办学许可证,受理备案、核准、审批等相关事宜;

(四)开展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负责人、专职管理人员业务培训等工作;

(五)督促区(县)教育局做好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日常管理工作。

区(县)教育局职责:

(一)

负责本辖区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日常管理,进行办学业务指导,督促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贯彻执行教育方针、严格依法办学、加强学校管理、保证教学质量;

(二)协调区(县)同级机构的管理和服务,依法维护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正当权益;及时向市教育局和上级有关部门反映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办学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三)负责对本辖区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办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会同有关部门对严重违规办学、教学质量低劣、扰乱办学秩序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依法进行查处;

(四)初审本辖区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内容,报送市教育局备案;

(五)审查办理本辖区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有关办学、人事、财务、招生计划等变动手续或停止办学手续,报市教育局核准。

第十七条

各区(县)教育局要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协助市教育局做好本辖区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日常管理工作。辖区内民办教育机构超过30所的区(县)教育局必须配备2名民办教育专职管理人员;辖区内民办教育机构不到30所的区(县)教育局要有1名专职管理人员。

实行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督导员制度,切实加强对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八条

民政部门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对同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成立、变更、注销进行登记,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对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价格主管部门应根据业务主管部门批准的办学范围核定收费许可范围,并加强收费的监督检查。

公安部门要协助同级教育部门抓好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安全稳定工作,协助做好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法人及主要负责人的资格审查工作。要加强与教育部门的信息沟通,发现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共同解决问题。

以艺术教育为主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由市教育局审批,市文化局管理。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学校(培训中心),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按照《乌鲁木齐市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进行审批和管理,批准成立的培训学校(培训中心)须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章

组织与活动

第十九条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招生对象应以成人为主,培训内容以素质性技能性为主。若招收在校学生参加培训的,须坚持学生自愿原则,不得委托学校、教师组织并招生。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原则上不得异地招生,确需招收外地学生的,须经市、区(县)两级教育局批准。

第二十条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做好招生工作,确保招生工作有序开展。招生章程、简章、广告和录取通知书内容必须真实、准确、规范、合法、详尽,应实事求是地向考生和家长介绍办学的基本条件、师资水平、教学设备、生活设施等情况,明确办学层次、办学性质、办学类型、学习形式、招生对象、招生范围、学习期限、专业设置及收费标准,不得做违反规定和不负责任的承诺。

第二十一条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在媒体上刊登或散发招生宣传材料,必须报市、区(县)两级教育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

实行开班申报制度。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当在每一个培训班开设前,将其所设专业、开设的课程、选用的教材、任课教师人选报市、区(县)两级教育局备案。

第二十三条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规范教师、学生登记备案制度,建立健全教师、学生的档案资料。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要加强外地聘用教师的审查和管理;聘用外籍教师任教的要按规定取得外籍教师聘用资格,并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二十四条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必须加强内部管理,对学员在学习期间的学习、生活、安全负管理责任,若发生办学机构责任事故,举办者和业务负责人(校长)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发生重大事故须在事发1小时内上报辖区教育局和市教育局。

第二十五条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要强化教师队伍管理,不断提高教师思想品德和道德素养,建设一支政治思想坚定、业务素质优良,拥护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的教师队伍。民办非学历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要实行民汉合校,按照“双语教学”模式进行教学。

第六章

收费与退费管理

第二十六条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收取学生学费应当按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的收费项目标准收费,使用全市统一的票据,不得跨学年收取学费。

第二十七条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当将办学手续及收费的项目和标准在办学场所明显处公示,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第二十八条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严格按照自治区的有关规定,退还因正当理由退学学生的学费。

下列情况必须退回全部费用及其利息并承担其它合理费用。

(一)

处以停止招生的行政处罚期间招生的;

(二)

超出办学许可证规定范围招生的;

(三)

超出收费许可证规定范围、标准收费的;

(四)

刊登、散发虚假广告(简章)的;

(五)

未按约定向学生提供教育服务的;

(六)

要求学生转学或转专业而造成学生退学的;

(七)

违背承诺,教学管理混乱,致使教学质量不能保证,或使学生不能正常学习的;

(八)

跨学年收费的;

(九)

其它违反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的行为或校方造成的其它原因。

第七章

年审与评估

第二十九条

为规范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办学行为,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每年底要进行一次年度审核。

(一)区(县)教育局负责对辖区内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办学情况逐校进行年度审查、评估,向市教育局报告年度审查结果(事先报告审查实施方案),同时将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办学许可证》及其它相关许可证收齐送交市教育局年审;

(二)市教育局根据区(县)教育局的年度审查报告情况对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进行抽查,并公布年审结果。对年审合格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由市教育局在《办学许可证》(副本)上注明意见、加盖公章确认;对年审不合格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依照有关规定暂停其招生资格,并限期整改。

第三十条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实行等级管理,每三年开展一次评估,对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办学条件、师资力量、管理水平、教学质量、办学诚信和社会效益进行全面评估后确定办学等级,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章

变更与撤销

第三十一条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修改章程,变更学校名称、性质、层次、校址及法人等,应按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变更其他事项,应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三十二条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并予以警告或没收非法所得的处罚。情节严重或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由审批机关责令其停止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

(一)管理混乱,教学质量低下,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乱收费被有关部门查处的;

(三)张贴、散发虚假招生广告的;

(四)违规招生和利用中介招生的;

(五)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六)一年以上未开展业务活动的;

(七)不参加年审或年审不合格且未在限期内整改的;

(八)办学场所不稳定,严重影响教学的;

(九)校舍不符合设置条件和标准,或存在建筑、消防等安全隐患不能及时消除的;

(十)教职工或学员在教育机构从事宗教和非法活动的;

(十一)私自转让办学许可证的;

(十二)其它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

第三十三条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终止时,举办者应对在校学员妥善处置。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对学校资产进行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第三十四条

对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的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它费用;

(二)应发的教职工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它债务。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终止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

第三十六条

对于未经审批机关批准非法举办的教育机构,将依法予以取缔,并在两年内不得申请办学。

第九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七条

办学成绩优秀、社会效益显著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和在办学中有突出贡献的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八条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或个人在办学活动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依照规定给予处罚,追究责任。

第三十九条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教育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营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实施细则颁布实施前审批的所有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按照新的审批办法和设置标准进行重新审核。审核合格的办理新的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收回办学许可证,限期整改,规定时间内整改不合格的,将撤销其办学许可。。

第四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乌鲁木齐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2007年9月24日

附:申请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需提交资料

附件:

申请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需提交资料

一、

申办报告(写明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学校名称、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学习期限、招生范围、师资来源、学校场地、校舍面积、内部管理体制、资金来源等)

二、

办学场所的消防和安全鉴定报告书;举办者个人的身份证、学历证书、履历、县级以上医院健康证明、户籍派出所的无犯罪记录证明;街道、单位的政审证明(属社会组织举办的还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非本市户籍人员,还需提交本市居住地派出所一年以上暂住证明和所属辖区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证明。

三、

聘任的行政负责人、教学人员的教师资格证书、学历证书、身份证、履历等证明文件,公安部门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四、

为举办者办学提供经济担保的机构的详细材料。

五、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发展规划,校舍、设备、设施及教师队伍建设计划。

六、

招生范围、计划最大班额及教师、财务人员等配备计划;

教学计划和教材选用计划(中小学外语教育必须采用学校课本以外、经国家教育科研机构审定的教材)。

七、

董(理)事会名单及法人委托书,财会人员(不得为法人亲属)的身份证、学历证、上岗证等资格证明;联合办学的应提交联合办学协议书;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需提交捐赠协议(捐赠人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八、

具有合格资质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九、

民政部门出具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核准书》。

篇2:乌鲁木齐市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组织换届选举办法

乌鲁木齐市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组织换届选举办法 本文关键词:乌鲁木齐市,民主管理,换届选举,活动场所,宗教

乌鲁木齐市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组织换届选举办法 本文简介:乌鲁木齐市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组织换届选举办法第一条为保障宗教活动场所合法权益,依法规范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组织换届选举工作,根据《宗教事务条例》,结合我市宗教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组织的换届选举。第三条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组织选举应当坚持公平、

乌鲁木齐市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组织换届选举办法 本文内容:

乌鲁木齐市宗教活动场所

民主管理组织换届选举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宗教活动场所合法权益,依法规范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组织换届选举工作,根据《宗教事务条例》,结合我市宗教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组织的换届选举。

第三条

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组织选举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非经法定程序换撤民主管理组织成员。

第四条

民主管理组织由5至7人组成,其中负责人1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人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民主管理组织每届任期为三年。届满后按本《办法》规定程序换届,可以连选连任。民主管理组织主要负责人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第五条

民主管理负责人、成员由该场所基本信教公民民主选举产生。基本信教公民包括:户口在本宗教活动场所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辖区范围内的常住信教公民;在本宗教活动场所所在街道办事处辖区范围内居住1年以上的信教公民。

第六条

民主管理组织换届选举工作在所在区(县)宗教事务管理部门和宗教团体指导下进行。

第七条

民主管理组织换届选举期间,所在区(县)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管理部门应当成立民主管理组织选举工作指导小组,主持选举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选举工作方案;

(二)开展选举宣传、动员工作;

(三)组织选举人登记,审核选举人资格;

(四)组织信教公民提出候选人,审核候选人资格,公布正式候选人名单;

(五)公告选举日期、时间、地点及选举方式;

(六)主持投票选举,公布选举结果;

(七)监督民主管理组织交接工作;

(八)总结选举工作,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第八条

民主管理组织候选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爱国爱教,遵纪守法,无犯罪前科,无重大政治问题;

(二)户口在本宗教活动场所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辖区范围内;

(三)品行端正、办事公道、乐于为信教公民服务;

(四)非中共党员;

(五)非在职人员;

(六)非离、退休国家机关公务员,人民教师;

(七)身体健康,具有初中以上学历或同等文化程度,有一定的宗教基础知识,熟悉本宗教活动场所情况,经常参加本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活动;

(八)无损害本宗教活动场所利益的行为,与本宗教活动场所无经济纠纷。

第九条

民主管理组织成员候选人的提出,可以采取由该宗教活动场所的基本信教公民单独提名或联合提名等方式。提名时,每个信教公民只有一次候选人提名权,且提名人数不得超过应选人数。

第十条

民主管理组织成员实行差额选举,正式候选人应当多于应选名额1至2人

提名的候选人多于正式候选人人数时,由选举工作小组召集信教公民会议以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式进行预选,按得票多少确定正式候选人。

正式候选人名单确定后,由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将正式候选人名单及候选人基本情况报所在区(县)宗教团体确认后报宗教事务管理部门备案。

正式候选人名单应在选举日五日以前张榜公布。

第十一条

选举民主管理组织成员,应当召开信教公民选举大会。选举大会应当当场推选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负责核对票数和投票人数、监票、唱票、计票。

民主管理组织成员正式候选人不得担任监票、唱票、计票等工作。

第十二条

正式投票前,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应当介绍选举办法,提出具体要求。

第十三条

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

每一信教公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次投票权。信教公民对候选人投赞成票或投反对票,也可以另选其他信教公民后者弃权。

第十四条

投票结束后,由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工作人员当众开箱,公开唱票、计票,当场公布选举结果,并当众封存选票。

每次选举所得的票数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无效。选票无法确认的,经选举工作小组确认,作废票处理。废票计入选票总数。

第十五条

本宗教活动场所过半数的信教公民参加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信教公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数超过该职位的应选名额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者当选。

新一届民主管理组织成员的职务及分工由所在区(县)宗教团体确认并报宗教事务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当选人数不足5人,不能组成新一届民主管理组织的,应当在10日内就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

另行选举时,根据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差额数,确定候选人名单。候选人以得票多者当选,但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七条

需要重新选举的,应当在一个月内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选举。

第十八条

民主管理组织成员的选举结果由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公布后,报所在区(县)宗教事务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民主管理组织成员要求辞去职务的,应当于一个月前以书面方式向区(县)宗教团体提出,经所在区(县)宗教团体确认并向宗教事务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离职。

第二十条

民主管理组织成员出现缺额时,可以提请所在区(县)宗教团体进行补选,补选结果报所在区(县)宗教事务管理部门备案。

补选的民主管理组织成员任期到本届民主管理组织任期届满为止。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信教公民有权向区(县)宗教事务管理部门举报。区(县)宗教事务管理部门必须在接到举报之日起30日内给予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篇3:乌鲁木齐市道路总承包管理制度

乌鲁木齐市道路总承包管理制度 本文关键词:乌鲁木齐市,管理制度,总承包,道路

乌鲁木齐市道路总承包管理制度 本文简介: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市政道路维护总承包管理制度为保证我区市政道路的完好,一、一般规定1.定义:市改道路养护总承包指区属产权需由区级财政承担养维护费用的机动车道、人行道连续面积不超过400m2的小修(含结构层处理,结构之外的换填土方单独记取);路缘石、路界石、路平石连续长度50m以内的维

乌鲁木齐市道路总承包管理制度 本文内容:

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市政道路维护总承包管理制度

为保证我区市政道路的完好,

一、一般规定

1.定义:市改道路养护总承包指区属产权需由区级财政承担养维护费用的机动车道、人行道连续面积不超过400m2的小修(含结构层处理,结构之外的换填土方单独记取);路缘石、路界石、路平石连续长度50m以内的维修(含混凝土靠背维修);及道路上的检查提升(不含检查井圈井盖更换)和小型交通标志维修。凡大于以上维修面积和长度的应列为改造项目,不纳入该总承包,应单独列项。

2、道路分类

Ⅰ类道路:中亚大道、卫星路、喀什西路、维泰南北路、中枢南路、中枢北路;

Ⅱ类道路:道路红线小于50m,大于15m的次干道、支路;

Ⅲ类道路:道路红线小于15m的巷道;

3、维护对象

1.已硬化的机动车道(含砼路面和沥青砼路面)

2.已硬化的人行道

3.随道路的路缘石、路平石及路界石

4.因道路修补损坏的道路标线

5.依道路建设的小型交通设施(限速牌、人行道指示牌等提示标牌)

6.检查井提升

4.维护面积的核定:

(1)现有维护面积以我区现有的区属产权且移交我局管理道路红线面积为准。

(2)每年新移交我局管理的道路在质保期结束后于次年计入总承包面积。

(3)其它产权道路需移交我局管理维护的,需财政局认可后纳入总承包面积。

(4)当年实施改扩建的道路,面积从总承包面积中扣除。

二、维护时间

1.集中维护时间

每年3月初至3月中旬由总承包合同单位按先主后次的原则编制春季道路修补施工组织设计。

3月下旬组织实施春季道路修补工作,5月1日前完成一类道路和二类道路的机动车道的修补工作。6月1日前完成Ⅲ类道路修补及一、二类道路人行道路维修、路缘石维修、检查井提升工作。7月1日前完成三类道路人行道维修、检查井提升、路缘石维修。

冬季冷补:自每年11月1日起至次年3月1日,凡大于0.5m2的一、二类道路需实施冷补。

2.网格办立案时间

一、二类道路机动道修补问题立案时间自5月4日起至11月1日。

三类道路机动车道修补及一、二类道路人行道、路缘石、检查井提升问题立案时间自6月1日起至11月1日。

三类道路的人行道维修、检查井提升、路缘石问题立案时间自7月1日起至11月1日。

三、立案标准及处理时限

1.路面坑槽:

Ⅰ类道路深度大于20mm,面积在0.04

m2以上,处理时限为3天。

Ⅱ类道路深度大于40

mm,面积在0.5

m2以上,处理时限为15天。

Ⅲ类道路深度大于50

mm,面积0.8

m2以上,处理时限为30天。

2.路面松散:

Ⅰ类道路面积在0.1

m2以上,处理时限为7天。

Ⅱ类道路面积在0.4

m2以上,处理时限为15天。

Ⅲ类道路面积在1

m2以上,处理时限为30天。

3.路面沉陷:

Ⅰ类道路深度在30mm以上,面积在0.5

m2以上处理时限为7天。

Ⅱ类道路深度在50

mm以上,面积在0.8

m2以上处理时限为15天。

Ⅲ类道路深度在70

mm以上,面积在2

m2以上处理时限为30天。

4.路缘石:

Ⅰ类道路单块路缘石损坏1/3以上,或损坏1/3以下连续1.5m以上,处理时限为3天。

Ⅱ类道路单块路缘石损坏2/3以上,或损坏1/3以上连续3m以上,处理时限为7天。

Ⅲ类道路单块完全损坏,或损坏2/3以上且连续5m以上,处理时限为10天。

5.小型交通设施

各类小型交通设施的损坏、倾斜,处理时限为3天。

6.检查井提升

各类检查井井框与道路高差应为-500——+20mm之间,处理时限为15天。

7.路平石

Ⅰ类道路单块损坏1/3且连续损坏1m以上,处理时限为3天。

Ⅱ类道路单块损坏1/2且连续损坏3m以上,处理时限为7天。

Ⅲ类道路单块损坏2/3且连续损坏5m以上,处理时限为10天。

四、总承包合同单位的管理

1.总承包单位资质应为

2.由区市政市容管理局通过服务外包的方式确定总承包单位,并报区委区政府批准。

3.由区市政市容管理局做为法人与区委、区政府批准的总承包单位签订道路维护总承包合同。

4.总承包单位应接受区市政市容管理局的管理及建设、财政、安监、网格办等相关单位的监督。

5.总承包合同单位应在国家、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及我区相关法律法规的允许范围内开展总承包工作。

五、总承包工作的管理

3.合同管理由区市政市容管理局及区网格办共同监督总承包工作的执行。

4.区市政市容管理局维护以督查通知单及转发网格化任务单据、12319任务单据系书面形式下发需维护单元及未维护达标单元。

5.书面下达的各类单据应注明需处理事项及要求处理时限。

6.书面下达的各类单据需总承包单位签字方可生效,处理时限自签字之日起计算。

7.如超时未处理各类单据或处理后未达标准,由区市政市容管理局下发扣分通知单做为考核扣分依据。

8.总承包维护质量及验收按时《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CJJ36-2006相关条款界定和执行。

9.市政市容管理局工作人员以巡查的方式检查施工现场对轻微违规事项提出口头警告,对未及时整改的下发扣分通知单。

六、基本维护程序

1.在集中修补期结束后,区市政市容管理局工作人员将以督查通知单的形式下发巡查中发现的未维护单元及未达维护标准的单元;或转发大联动的网格化城市管理与服务工作受理单及12319任务单据。

2.督查通知单将按立案标准及时限注明完成时限,并送达总承包合同单位签字生效。

3.总承包单位应按照时限要求进行维护和整改,并及时通知区市政市容管理局相关工作人员复查。

3.合同单位完成督查任务后,需以书面形式回复市政市容管理局

五、安全生产

1.合同单位内部化必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及安全生产资质。

2.合同单位在全年组织养护维护工作中,必须有相应的安全生产规程,要求及应急预案。

3.机械操作人员必须符合上岗条件,并持证上岗,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按设备说明书要求合理使用设备,严禁无证操作。

4.养护人员和设备操作人员严禁酒后上路作业。

5.养护人员上路必须着工装或标志服,夜间作业应着反光标志服,同时着装要符合劳动保护的有关规定,夜间施工车辆须开启应急灯。

6.登高作业人员应具备合格的身体条件,作业时必须配备安全生产保护装置。

7.占用车道的一般养护作业,施工要提前通知市政科,对标志摆放听从市政巡查人员的指挥。

8.当遇大雾、大雨、冰雪天气时,应暂停养护作业。

9.养护作业时应依据施工宽度和现场交通条件,采取局部封闭单车道封闭、半幅路封闭或全幅路封闭。

10.作业车辆必须开启双侧转向指示灯、警示灯或箭头式导向灯。

11.作业车辆应限速行驶,不得任意调头,倒车和逆向行驶。

12.随车作业人员必须在车辆前方区域内作业,如需停留作业时,应在车后方设置锥形交通标。

13.道路养护车、道路检测车、吊车、登高车等施工车辆的行驶作业,作业车辆必须悬挂移动性施工标志。

14.其他须安全生产方面的要求。

七、考核

1.对于总承包单位的考核采用百分扣分制,对未达要求事项进行扣分,扣分事项及分值如下:

序号

扣分标准

Ⅰ类道路

Ⅱ类道路

Ⅲ类道路

1

未按期完成春季道路修补

3

2

1

2

未按要求完成春季道路修补

1

1

1

3

未按安全生产要求执行的每次

2

2

2

4

未按12319城市管理热线单据、大联动的网格化城市管理与服务工作受理单或督查通知单时限处理

3

2

1

5

道路修补后未达到修补标准的

3

2

1

2.总承包以每半年为考核时间,每年1—6月和7—12月为考核时间段。

3.每半年分值100分—80分为合格,可按期支付半年总承包费用。

4.分值79分—60为基本合格,扣除5%—20%总承包费用后支付。

5.分值低于60分为不合格,我局将建议区委、区政府取消总承包单位承包资格,并扣除发生半年的总承包费用,同时取消次年总承包投标资格。

八、总承包费用的支付

1.区市政市容管理局按照半年考核结果,拨付总承包费用。

2.总承包合同单位应在6月10前和12月10前备齐支付所需手续和材料。

九、本制度由区市政市容管理局负责解释,在2012年试行,过程中发生的冲突和问题,由市政市容管理局和总承包单位共同协商解决。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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