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管理暂行办法 本文关键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学,办学,管理暂行办法,规范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管理暂行办法 本文简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大力推进素质教育,切实加强中小学管理,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规范办学行为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整体推进、重点突破,强化督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管理暂行办法 本文内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大力推进素质教育,切实加强中小学管理,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规范办学行为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整体推进、重点突破,强化督查、严格问责,标本兼治、务求实效”的原则,建立健全规范办学行为、推进素质教育的有效机制,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的中小学办学行为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办好每一所学校,促进青少年学生全面健康发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类中小学校。
第二章
规范教学行为
第四条
严格执行国家课程计划。各中小学要按照国家课程计划开齐开足全部课程,不得挤占音、体、美、技术、综合实践活动等课程的教学时间,不得随意增减课程和课时,不得随意调整课程难度和教学进度。倡导普通高中通过选修课的开设引导学生进行不同发展方向的修习,不提倡采取文理分班的方式进行分科学习。高三年级第一学期结束之前,不得进入高考复习阶段。
深入开展“阳光体育”活动,保证学生每天锻炼1小时,保证学校开展团队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的时间。城市学校保证小学生每学年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时间不少于10天,初中学生不少于20天,普通高中不少于30天。农村中小学要从实际出发,引导学生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和校外活动。
第五条
严格控制课外作业量。小学一、二年级不留书面作业,其他年级书面家庭作业不得超过1小时。初中各年级书面家庭作业不超过一个半小时。高中布置作业要涵盖所有学习领域,书面家庭作业要控制在2小时以内。要提倡教师布置分层次的弹性作业,布置探究性、实践性家庭作业,引导学生自主学习,提高其自主学习的能力。
第六条
严格作息时间。小学、初中、高中学生每天在校集中学习时间分别不超过6小时、7小时、8小时,每天睡眠时间分别不少于10小时、9小时、8小时。中学住校生晚自习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不准在早、晚自习和午休时间上课。不得组织走读生上晚自习。
第七条
严禁违规补课。严禁学校以任何名目(包括家长委员会等)占用双休日、节假日、寒暑假组织学生集体补课或上新课。对高三毕业班学生,在坚持自愿原则下,学校可根据教学需要,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在寒暑假安排适当时间进行补习,但补习时间不得超过假期的三分之一。如因特殊原因造成正常教学延误确需补课的,应由学校向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及时公布补课时间和计划,接受家长、学生监督。补课不得收费。
第八条
严禁教师有偿补课。严禁在职教师对学生实行有偿家教、有偿补课、举办或参与社会举办的各类收费培训和补习班。严禁教师私自在校外兼课、兼职。教师不得在工作日期间从事任何有偿活动。
第三章
规范招生行为
第九条
义务教育学校坚持免试就近入学。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合理确定学校招生范围,确保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学区内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不得举行任何形式与入学挂钩的选拔性考试和测试,不得以学生竞赛、考试成绩及特长评级作为录取依据。
第十条
加强普通高中招生管理。招生工作由自治区教育厅统筹管理,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各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将招生计划提前报自治区教育厅审核备案。严格执行“三限”政策,按下达的招生计划,严格控制计划外招生比例。改革高中阶段考试招生制度,以初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为依据,按照“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根据学生志愿,择优统招。实行优质高中招生名额按比例分配到各初中学校。鼓励各地、州、市积极探索保送生、特长生录取办法,每年划出一定比例的普通高中招生计划,由初中学校推荐保送生、特长生,普通高中自主录取。同时,鼓励积极探索普通高中“捆绑”招生机制。
第十一条
严禁违规招生。学校须按照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的统一部署,在规定的时间开展招生工作,严禁违规提前招生。学校不得委托个人、社会中介机构组织代理招生,不得以非正当利益诱惑以及违反学籍管理规定等不正当手段招揽、抢挖生源;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教师有偿为招生学校介绍生源或组织报名;严格执行招生计划,严禁招收未参加中考的学生。不得擅自组织任何与招生录取相挂钩的面试、考试等活动。
第十二条
加强异地招生管理。未经自治区教育厅批准,中小学校不得异地招生。严格执行学生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对学校擅自异地招收的学生必须坚决予以退回,不予办理学籍。对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要以流入地区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解决,使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享受与当地学生同等的待遇。
第十三条
实施“阳光招生”。学校招生要做到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招生范围、招生程序、录取方式、录取结果、收费标准
“七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规范招生宣传。招生宣传由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和指导。招生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宣传本校高(中)考排列名次;不得利用新闻媒体、宣传车、悬挂横幅、校园网站等各种形式宣传炒作高(中)考升学率和高(中)考状元;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虚假宣传资料和信息。民办学校发布跨地、州、市招生广告,须具所在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手续,并到广告发布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后方可发布。民办学校面向全疆和跨省发布招生广告,须报自治区教育厅审批。
第四章
规范办校办班行为
第十五条
规范办校行为。严禁在义务教育阶段设立重点校。严禁公办学校以任何名义和形式举办“校中的民办校”和“校内的民办班”。严禁公办中小学与按民办机制运行的改制学校(含分校)学生、民办学校学生混合编班。禁止公办中小学校为社会上各类补习班、兴趣班提供教学设施和场地。
民办学校要做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招生、独立颁发毕业证书、拥有独立校园和教学设施、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不使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不影响公办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要严格按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
对外联合办学必须遵照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审批手续,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落实国家课程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外联合办学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规范编班办班行为。义务教育学校一律实行均衡编班,严禁以实验班、特长班、“共建班”等任何名目设立重点班、快慢班,严禁以学生获奖、竞赛和考试成绩作为编班依据。公办普通高中未经自治区教育厅批准,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举办面向全区范围招生的重点班、培优班、特长班、竞赛班(奥赛班)、理科试验班、信息技术试验班等。公办普通高中不得举办复读班或招收复读插班生。
要科学合理设置班数,严格控制班额,采取切实措施化解大班额,逐步实现小班额教学。农村地区小学、初中,城市小学、初中,高中,起始年级原则上每班分别不超过40人、45人、56人。
第十七条
严格学籍管理。自治区教育厅建立电子信息管理系统,实行学籍信息化管理。各地要建立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各项管理制度,健全学籍档案,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注册学籍,并及时组织注册信息的核对、勘误工作。要特别关注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问题,认真做好转入转出学生的学籍信息登记工作。严禁弄虚作假,乱开休学、转学、毕(结)业证明,涂改学籍档案等。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实行留级制度,不得以任何理由劝退学生,不得开除学生或以任何理由将学生驱赶出校园。普通高中学校开除学生需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要建立健全处分学生的相关听证、申诉和复议等工作制度。
第五章
规范评价考试
第十八条
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行学生学业成绩与成长记录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式,小学全面实行考试等级评价制度,初中实行以学业成绩和基础性发展目标为主要内容的综合素质评价制度,中考成绩按等级呈现。普通高中要认真组织学业水平考试、学分认定和综合素质评价。学校要为每个学生建立综合、动态的成长档案,全面反映学生的成长历程。学业考试成绩和基础发展目标评价等级作为学生毕业和升学的主要依据。
要建立诚信制度、监督举报制度、评价结果公示和复议制度等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质量保障制度。
第十九条
严格控制考试次数。小学每学期可进行一次期末课考试,初中每学期考试不得超过两次。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教研机构不得举行小学、初中区域性统考、联考。普通高中学校要严格控制考试次数,除高三外,原则上不得举行区域性统考或模拟考试。考试内容不超出课程标准规定的要求。
第二十条
规范考试成绩管理。不得以学科成绩为唯一标准来评价学生,不得公布学生的考试成绩,不得以考试成绩排列学生、学校的名次。不得歧视、排挤学习困难学生,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与学生签订各类考试成绩的“保证书”、“协议书”等,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止学生参加政策规定可以参加的考试,也不准按学生考试成绩编班和排座位。不得以高(中)考为由强制学生提前毕业。
第二十一条
严格禁止下达高(中)考升学指标。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下下达升学指标;不得公布辖区内学校、班级和考生的高(中)考成绩、上线率及升入示范高中、重点大学等信息,更不得以此排名排位;不得进行高(中)考表彰奖励;不得给学校和教师下达升学指标,不得以考试成绩和升学率的高低作为唯一标准来评价、奖励学校和教师;不得以任何形式宣传高(中)考成绩、升学率等情况,不得炒作“高(中)考状元”。
第二十二条
严格规范竞赛活动。未经自治区教育厅批准,任何部门、团体、机构和学校不得组织中小学生参加各种竞赛活动。经批准举办的各类竞赛活动必须遵循学校与学生自愿参加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条件强行要求学校或学生参加竞赛活动。小学生、初中学生的竞赛成绩不得作为初中、高中招生的依据,高中学生竞赛成绩在高考中使用严格按照教育部规定执行。不得以竞赛为名向参赛学生收取活动费、报名费或其他各种名目的费用,推销或变相推销相关资料、书籍和商品等。学校不得以各种名义举办各学科奥赛班或组织和要求学生参加各类社会机构、团体举办的奥赛班和各种竞赛活动。
第六章
规范教材使用
第二十三条
严格教学用书选用。认真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征订教学用书的有关规定,在自治区公布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中按照规定的程序选用教学用书,严禁擅自删改《目录》或在《目录》以外选用教学用书。教材版本调整须报自治区教育厅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核准。积极实行农村义务教育教科书循环使用制度。
第二十四条
规范教辅用书的征订和使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准以任何形式强迫学校订购,也不得指定或授意学校使用某种教辅用书,中小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征订,不得通过向学生收费的方式预订教辅用书。
学校和教师不准强迫、指定或引导、诱导、暗示学生到指定的书店购买教辅用书或学具、音像资料等。学生可根据学习需要自行选择教辅材料。
坚决杜绝盗版和非法出版物进入校园,严禁图书经销商进入校园推销教辅和各类图书资料。
第七章
规范收费行为
第二十五条
严格执行收费政策。学校要严格按国家、自治区规定项目和标准收费,不得以兴趣班、特长班、作业班或补课等各种名义收取费用。所有收费项目必须公示,未经公示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得向学生收取。不得设立小金库和账外账。学校面向学生的收费,必须经物价部门许可,并出具正式票据。
第二十六条
严格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不得列入中小学收费项目之中。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必须进行公示,按规定应公示而未公示或公示内容与政策规定不符的,不得收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非盈利和学生在校学习生活必需的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据实结算,不得与其他收费合并“统一”收取。
第二十七条
严格规范捐资助学行为。严格捐资助学的管理和使用,社会及个人的捐资助学不得与学生入学挂钩。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相关规定的,不仅要责令其及时纠正,而且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不及时纠正的,除追究相关责任以外,还要取消其评优、表彰、奖励的资格和荣誉称号,并在自治区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
第二十九条
中小学违规办学行为的查处,按以下分工和程序进行:地(州、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别负责对所辖学校违规办学行为的查处工作。自治区,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直接组织开展对中小学违规办学行为的查处工作。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重点加强对地(州、市)规范办学行为整体情况的督查。对违规学校和个人的处理,如涉及其他机关职权,需要以其他机关名义作出处理的,由原查处机关向有权做出处理的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条
凡对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不规范办学行为未引起高度重视,不作为、不能及时制止和纠正的地方教育行政部门,由自治区给予通报批评。对存在违规办学行为查处、整改不力、辖区内学校多次被曝光、查处的县(市、区),2年内不得参与自治区教育先进县(市)的评选。
第三十一条
凡存在乱招生、乱办班、乱补课、乱收费,给教师下达高(中)考升学指标,以高(中)考升学率或考试成绩为标准,对教师和学生进行排名、奖惩,宣传炒作学校的高(中)考成绩、升学率以及高(中)考状元等问题而不能及时纠正的学校,一经查出,除由原查处机关在其范围内通报批评外,2年内不得参与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级中学”、“德育达标(示范)校”、“依法治校示范校”等的评选;凡有自治区级、地(州、市)、县(市、区)级“德育达标(示范)校”、“依法治校示范校”等荣誉称号的由授予部门取消荣誉称号;扣减校长当年奖励性工资。对情节严重者,建议相关部门免去其校长职务。
第三十二条
对因违法违纪行为受到纪律处分的;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扰乱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学生利益的;无故旷教或无故拒不接受学校分配的教学、科研及其他工作,影响恶劣的;教学工作敷衍塞责,造成严重教学事故、实验事故的;以营利为目的,强迫、动员、暗示学生参加有偿补课,以及存在其他严重违背教师职业道德的在职教师,一经查实,两年内不得参与各类晋级、晋职和评优活动;扣减当年奖励性工资;凡有自治区级、地(州、市)、县(市、区)级优秀教师、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的由授予部门取消荣誉称号;凡聘任为高级职称的要降低职务聘任岗位。
第三十三条
各地要加强对违规办学行为举报的核查,做到有报必查,并在接到举报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要明确机构职责,统一受理举报、开展督查及处理违规办学行为。要建立中小学违规办学行为处理登记制度,定期公布各地受处理违规办学行为的数量、事项,督促各地各校规范办学行为。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自治区之前下发的文件,与本《办法》有不一致的地方,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自治区教育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