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好学习,天天向上,一流范文网欢迎您!
当前位置:首页 >> 最新范文 内容页

老师体罚学生的案例和法律规定

老师体罚学生的案例和法律规定 本文关键词:体罚,法律规定,案例,老师,学生

老师体罚学生的案例和法律规定 本文简介:老师体罚学生典型案例案例一:某日下午,张老师在宜都市聂家河镇初级中学三(六)班讲解化学试卷时,发现学生乐绪龙没有听讲和拿出试卷,并与同桌讲话。张老师看了乐几眼,以示警示,但乐仍我行我素,张老师便走到乐绪龙的课桌旁,用脚踢向乐绪龙的左腰部,又打了乐的左脸部一巴掌。然后继续讲了一会儿课,发现乐绪龙伏在课

老师体罚学生的案例和法律规定 本文内容:

老师体罚学生典型案例

案例一:

某日下午,张老师在宜都市聂家河镇初级中学三(六)班讲解化学试卷时,发现学生乐绪龙没有听讲和拿出试卷,并与同桌讲话。张老师看了乐几眼,以示警示,但乐仍我行我素,张老师便走到乐绪龙的课桌旁,用脚踢向乐绪龙的左腰部,又打了乐的左脸部一巴掌。然后继续讲了一会儿课,发现乐绪龙伏在课桌上呈痛苦状,便让同学吴爽扶乐同学回寝室休息。张老师不放心就赶去寝室观察,发现乐情况不对,急忙派学生请来医生为其诊治。后情况进一步严重,张老师又派学生复请医生诊断:可能脾脏受伤。乐绪龙入院诊断后脾脏破裂经手术摘除,住院治疗23天。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乐伤势等级为九级,伤残程度为重伤。

法院以故意伤害罪给张某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同时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宜都市聂家河镇初级中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乐绪龙各项经济损失23883元,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付清(宜都市聂家河镇初级中学承担民事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人张某某进行内部经济责任追究)。

案例二: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路小学一年级一位学生家长发帖称,孩子遭老师体罚,拇指和背部有伤。2015年6月29日上午,渝中区教委通报称,当事教师因学生作业错误太多,“情绪失控”,打了孩子手心。事后,渝中区教委认为,该老师周丽的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严重影响了渝中教育及学校声誉,损害教师形象,在校内外造成较恶劣的影响”。因而,对其做出了六点处理意见:责令其向学生及家长赔礼道歉,取得学生及家长谅解;责令其作出深刻书面检查,并在全校教职工大会上对其进行通报批评;由其承担因此产生的医疗、学生慰问、教师代课等相关费用;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取消其当年专业技术职务晋升申报资格;记教育严重违规1次,扣发2015年奖励性绩效工资。

评析:尽管教育行政部门三令五申严禁教师体罚学生,但是,个别老师还是将相关制度当成了耳边风,体罚学生的事件屡禁不止。对于体罚学生的教师本人可以进行以下处罚:

1.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按现行教师管理权限,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教育部门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

行政处分的种类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解聘包括两种:解除岗位职务聘任合同,由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另行安排其他工作;解除教师聘任合同,被解聘者另谋职业。

2.

体罚学生情节严重(如手段残忍、造成伤害甚至死亡结果),构成犯罪的,由人民法院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因体罚学生对学生或学校造成损失或损害的,还应依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即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目前法律对于学生的保护力度还是非常大的,以下法律都对教师体罚学生问题作出明文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15条:“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46条:“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监护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48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37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29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234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235条:“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TAG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