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住宅工程配电技术规定 本文关键词:宁波市,配电,住宅,工程,技术
宁波市住宅工程配电技术规定 本文简介:宁波市住宅工程配电设计技术规定(试行)RegulationsofdesigntechniqueforresidentialengineeringpowerdistributioninNingbo(proposed)2006甬SB-012006宁波11宁波市住宅工程配电设计技术规定(试行)Regula
宁波市住宅工程配电技术规定 本文内容:
宁波市住宅工程配电设计技术规定
(试行)
Regulations
of
design
technique
for
residential
engineering
power
distribution
in
Ningbo(proposed)
2006甬SB-01
2006
宁波
11
宁波市住宅工程配电设计技术规定
(试行)
Regulations
of
design
technique
for
residential
engineering
power
distribution
in
Ningbo(proposed)
2006甬SB-01
起草单位:宁波市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
批准单位:宁
波
市
建
设
委
员
会
试行日期:
2006年6月1日
2006
宁波
关于发布《宁波市住宅工程配电设计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
甬建科发[2006]102
各县(市)、区建设局,委属各单位,各开发建设、勘察设计、设计审图、施工、监理、质监等单位:
随着我市经济建设的发展和人民生活质量日益提高,住宅用电量大幅度增长。原《宁波市住宅工程配电设计技术规定》(1997年)已不适应当前发展的需要,为此宁波市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开展了专项研究,并列为2003年建设科技攻关项目,经过两年多调研与研究,提出了新的技术规定,该规定已经我委组织专家通过评审,现予以批准与发布。本规定的编号为2006甬SB-01,自2006年6月1日起执行。
本规定由宁波市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宁波市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等编写单位具体负责解释。
宁波市建设委员会
二00六年四月七日
前
言
随着宁波市经济建设的发展和市民生活质量日益提高,住宅用电量已大幅度增长,1997年制定的《宁波市住宅工程配电技术规定(试行)》已远远不能适应形势。根据宁波市2003年度建设科技项目所立项内容与要求,结合现行国家有关规范、规定对原规定进行重新编制。
住宅配电是一项系统工程,21世纪的住宅工程势必向科技、环保、智能化方向发展,大量电子设备进入家庭,着重抓好配电安全、电能质量、容量需求及运行经济性(节能),使本规定能与远期发展相衔接。
本规定的编制,目的在于指导本市住宅工程供配电设施的规划和设计。
本规定共分七章,主要内容有:1、总则;2、引用标准;3、术语和定义;4、供配电方式;5、负荷容量统计;6、住宅户外配电工程;7、住宅户内配电工程。
本规定附录A是规范性附录,附录B、附录C是资料性附录。
目
次
1总则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供配电方式2
5负荷容量统计2
6住宅户外配电工程3
7住宅户内配电工程5
附录
A
(规范性附录)
附图7
附录
B
(资料性附录)
用词说明10
附录
C
(资料性附录)
有关国家城市人均年生活用电量参考表11
附加说明
宁波市住宅工程配电设计技术规定
1
总则
1.1
为适应人民生活水平日益增长的需要,促进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与社会经济发展、国家能源发展战略相协调,结合我市经济发展和配电网现状,本着以人为本、安全经济、实用、适度超前的原则,特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规定了住宅小区10kV系统接线原则,小区变电所的标准化接线方式,380V/220V系统接线原则,电力线路进户方式,住户负荷配置原则,户内接线方式及相关电气设备技术主要参数要求。
1.3
本规定适用于宁波市区(海曙、江东、江北、鄞州、镇海、北仑)新建、扩建、改建住宅小区(多层、高层、别墅,不含商住楼)的户内外配电设计。市郊乡(镇)建设的农居小区及各县(市)住宅小区可参照本规定或结合当地实际,拟订实施意见,同时报当地供电局和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4
住宅工程的户内外配电设施应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但应确保住宅工程的安全用电。户内外配电工程的器材应选用符合国标或部标的优质、节能、安全可靠的产品,优先选用体积小、容量大、污染少、免维护的节能产品。
1.5
住宅工程户内外配电设计除应满足本规定要求外,还应符合国家及行业及本市的相关标准规范。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定的引用而成为本规定的条款。本规定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引用文件都会被修订,使用本规定的各方应探讨使用这些文件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50180-93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50052-95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GB50053-94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GB50054-95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GB50096-1999
(2003年版)
住宅设计规范
GB50368-2005
住宅建筑规范
GBJ16-87(2001年版)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45-95(2005年版)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34-2004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3096-82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GB50352-2005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DL/T599-1996
城市中低压配电网改造技术导则
3
术语和定义
3.1
住宅小区
本规定中住宅小区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配建有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3.2
公共服务设施
一般称公建,是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为居民服务和使用的各类设施(含中小学、幼儿园、卫生所、会所、居委会、储蓄所、粮站、小商铺、小餐饮店、小娱乐场所等)。
3.3
高层住宅
指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
3.4
中压电网
本规定指额定电压为10kV的电网。
3.5
低压电网
指额定电压为380V/220V的电网。
3.6
小区公用变电所
指为小区内中小用户服务,由供电部门管理的公用变电所,简称小区公用变。
3.7
专用变电所
指为公建和公用设施服务,由有关业主管理的变电所,简称专变。
3.8
小区变电所
小区公用变电所与专用变电所的总称。
3.9
10kV环网站
指10kV进出线电缆都设负荷开关,用于10kV电缆分接的设备及其配套建筑物(构筑物)。
3.10
户内变电所
指把中压设备、变压器、低压设备等设在建筑物户内的变电所,简称户内变。
3.11
箱式变电站
指把中压设备、变压器、低压设备装在一个箱体内的组合配电设备,简称箱式变。
3.12
低压电缆分支箱
指用于低压电缆简单分支,进出线都设开关的箱体。
3.13
电能表计箱
指内设电能计量表计、进出线开关等设备的箱体,简称表箱。
3.14
低压住户配电箱
指内设进出线低压开关等设备的箱体,简称配电箱。
3.15
住宅户外配电工程
指由10kV环网站,10kV/0.4kV的小区公用变电所及10kV/0.4kV用户专用变电所,10kV电缆线路,380V/220V电缆线路,380V/220V封闭母线,电力电缆沟,低压电缆分支箱,路灯线路(含电缆、灯柱、路灯、路灯配电箱),380V/220V接户绝缘线路,电能表计箱等组成的配电工程。
3.16
住宅户内配电工程
指电能表计箱以后的配电工程,由表后进户电缆、电线,低压住户配电箱,室内绝缘线路、插座、灯具、开关等组成。
4
供配电方式
4.1
十九层及以上的住宅楼的消防电气及应急照明应采用双电源供电,并在消防设备末端加置双电源自动投切装置,其它电梯及生活给水泵应采用双回路供电,100m及以上的超高层住宅还应配置自备电源。
4.2
十层至十八层住宅楼的电梯及给水泵宜采用双回路供电。
4.3
除上述以外的用电设备及居民用电可采用单电源供电。
4.4
住宅小区内设若干10kV/0.4kV小区公用变电所,小区的住户采用380/220V供电,装表到户。
4.5
装机容量或按本规定第5.2条计算的用电负荷不大于100kW的公建,宜采用380V供电,装表到户;用电负荷大于100kW的公建,应采用10kV供电,设置10kV/0.4kV专用变电所。非物业管理的公用设施(含通信机房等)按上述规定执行。
4.6
属小区物业管理的公用设施(含消防设施、生活给水泵、电梯、楼道灯、地下室照明、应急照明、通风设施等),以一个单体建筑(含地下室)为单位计算容量。单体建筑内非消防设施装机容量(如消防设施装机容量大于非消防设施装机容量,按消防设施装机容量计算)不大于100kW的,宜采用380V供电,装表接电;大于100kW的,
应采用10kV供电,设置10kV/0.4kV专用变电所。
5
负荷容量统计
5.1
住宅用电容量按以下原则确定:
多层、高层按60W~75W/m2(指建筑面积,以下同)计,其中别墅按80W/m2计。
5.2
配套公建应按实际设备容量计算。设备容量不明确时,按100~150W/m2计。
5.3
住户用电负荷配置
住户用电负荷配置一般可按表1选择。
表1
负荷配置
住宅类型
建筑面积
(平方米/户)
用电负荷
〔千瓦/户〕
电源性质
备
注
普通多层、高层住宅
80以下
6
单相
按60~75W/
m2配电
80-150
8
单相
150-200(含150)
12
三相四线
200及以上
起点12KW,超过按实际确定
三相四线
别墅(含连体)
200及以下
20
三相四线
按80W/
m2配电
200以上
起点20KW,超过按实际确定
三相四线
注:
以上配置为最小控制值,住宅设计中对电气容量有特殊要求时,按实际计算确定。
5.4
小区公用变压器容量
–二天5
5.4.1
小区公用变应按不小于80VA/m2配置变压器。
5.4.2
综合电压降、线损、安全经济运行及远期负荷增长等因素,规划设计时,每台小区公用变供电范围宜控制在8000m2左右,最大应控制在10000m2内,小区公用变应尽可能深入负荷中心,满足环境、环保、消防等要求。小区公用变压器单台最大容量,近期一般宜控制在不大于630kVA,远期宜控制在不大于800kVA;对于高层或负荷密度比较高的小区,近期宜控制在不大于800kVA,远期宜控制在不大于1000kVA。
6
住宅户外配电工程
6.1
小区应设置10kV环网站,采用电缆环网接线向小区供电,小区内按建筑面积计算设若干小区公用变电所,小区内每个环网近期配置的小区公用变总容量不宜大于3000kVA,远期不宜大于4000kVA。普通负荷的小区可采用单环网,有重要负荷的小区宜采用双环网,其10kV网主接线见附录A中的图A-1及图A-2。
6.2
小区变电所的设置原则
6.2.1
住宅小区在规划、方案设计阶段,应根据小区总平规划、区域电网发展规划,按安全、可靠、经济、合理、便于管理并留有发展可能的原则考虑小区变电所的建设,并应符合6.10.1条规定的供电半径。
6.2.2
小区变电所应采用户内变电所模式,宜为独立建筑物,不宜采用箱式变。
6.2.3
当小区变电所设于建筑物本体内时,应设在地上层面,并应留有电气设备运输和检修通道。当条件限制且有地下多层时,应优先考虑地下负一层,不应设在地下最底层。小区变位置严禁设置在卫生间、浴室或其他经常积水场所的下方。
6.2.4
小区变电所应采取有效的防水、排水、排风、防潮与隔音措施。
6.2.5
小区公用变内变压器容量和台数,应按实际需要设置。当最终容量在800kVA及以上时,应设两台及以上变压器。
6.2.6
小区变电所的建设应符合国家及电力行业的有关规范要求,对于独立式小区变,可采用油浸式变压器,;对于楼内式小区变,应采用干式变压器或耐燃油型变压器和无油开关设备。小区变电所净高宜达4.2m以上,小区变不包括附属用房其有效建筑面积:采用干式变压器的小区变电所不小于50m2/台,采用油浸式变压器的小区变电所不小于60m2/台。
6.2.7
小区配电室应预留10kV进出线及低压出线线路走廊各二回以上。
6.3
小区公用变的主接线
6.3.1
10kV侧采用环网型接线。
6.3.2
0.4kV侧采用单母线4~8回出线,其中变压器容量630kVA及以下采用4~6回出线,800kVA~1000kVA采用6~8回出线,,低压出线开关额定电流不应小于400A,主接线见附录图A-3。
6.4
小区公用变应采用低压电容器集中补偿,电容器安装在小区变压器的低压侧,经补偿后Cosφ≥0.9,其中低压电容器容量不应小于变压器容量的20%,电容器应根据功率因素值自动投切。
6.5
小区公用变应配置配变综合测试仪,对变压器低压侧的三相电压、电流,有功功率,视在功率,功率因素,电度数及供电可靠率,电压合格率,负载率,负荷曲线等进行监测。
6.6
10kV环网柜.
6.6.1
10kV环网柜的选用应满足“小型化、免维护、无油化”的原则。
6.6.2
环网柜进线单元(柜)应采用负荷开关;变压器馈线单元可选用负荷开关—熔断器组合单元(变压器容量不大于1250kVA时)。
6.6.3
新装环网柜线路单元应加装以下设备元器件:
1
负荷开关电动操作机构;
2
电流互感器;
3
短路及接地故障指示器。
6.6.4
根据小型化、紧凑型的要求,宜采用SF6负荷开关可扩展式环网柜。
6.6.5
真空开关柜应为全工况绝缘、五防产品,并加装CT,PT。
6.7
中压电缆
6.7.1
中压电缆应采用三芯统包型交联聚乙稀绝缘电缆,并根据使用环境采用防水护套、阻燃型。
6.7.2
中压电缆截面应力求简化并满足规划、设计要求,主干线电缆不宜小于240mm2,变压器进线电缆不宜小于70mm2。
6.8
变压器
6.8.1
变压器选型应符合节能、低噪音、免维护的要求。
6.8.2
变压器额定损耗应符合国家有关节能政策和规定。
6.8.3
额定电压及分接头开关
10×(1±5%)kV
/0.4kV或10×(1±2×2.5%)kV
/0.4kV
6.8.4
变压器额定容量可选用315kVA、500kVA、630kVA、800kVA及1000kVA,其中800kVA及1000kVA变压器应选用干式变压器。
6.8.5
额定频率/相数
50HZ/三相
6.8.6
额定阻抗
4.5%(630kVA及以下)
6.5%(800kVA~1000kVA)
6.8.7
结线组别
D.Yn11
6.8.8
额定绝缘水平
工频耐压
35kV/1min
冲击耐压
75kV
6.9
低压配电设备
6.9.1
低压配电柜选用
6.9.1.1
供电可靠性要求较高的居民住宅区宜选用抽屉式、插拔式柜。
6.9.1.2
普通居民住宅区可选用固定式柜。
6.9.2
框架断路器
6.9.2.1
进线主开关额定电流应按高于变压器低压额定电流一级选定,出线开关额定电流应按高于低压出线回路计算电流一级选定。
6.9.2.2
短路分断能力:≧40kA(400-415V范围内),具体应按实际选择。
6.9.2.3
应选用智能型脱扣器,具备长延时、瞬时、短延时保护功能,有较大的电流和时间调节范围。
6.9.3
塑壳断路器
6.9.3.1
额定电流应按高于低压出线回路计算电流一级选定。
6.9.3.2
短路分断能力:≧35kA(400-415V范围内),具体应按实际选择。
6.9.3.3
应具备过载、瞬动保护功能。
6.9.3.4
附件应齐备并且更换方便,不应采用下进线。
6.10
低压配电网
6.10.1
低压配电网采用供电半径不宜超过200m。
6.10.2
低压电缆、母线截面应力求简化并满足规划、设计要求。
6.10.3
多层住宅的主干线宜采用截面不小于150mm2的铜芯交联聚乙稀绝缘电缆。
6.10.4
高层住宅应采用低压封闭母线或预制式阻燃低压电缆分层供电,在竖井内敷设,母线及电缆截面按实际计算确定。在十九层及以上高层内宜采用低压封闭母线,并应配置2条及以上。竖井内应加置照明设备并留有检修人员足够的维护空间,高层建筑电气竖井在利用通道作为检修面时,竖井的净宽度不宜小于0.8m,与专变的低压出线共用竖井通道时必须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
6.10.5
电缆分支箱可采用6-8回路分支箱,进线开关应采用额定电流不小于400A的刀熔隔离开关,出线开关宜采用160A塑壳断路器。
6.10.6
多层住宅的接户电缆应采用截面不小于35
mm2的铜芯交联聚乙稀绝缘电缆,高层住宅的接户电缆的截面按实际计算确定。
6.10.7
为公建供电的低压线路不应与为住宅供电的低压线路共用一路。
6.11
计量表箱
6.11.1
各类计量表箱应按国家和电力行业相关技术标准制造,并经当地供电部门确认后使用。
6.11.2
表箱内应设进线开关、电涌保护器、电能计量表及分路出线开关。进线开关应具备隔离、过电压保护、过载保护、漏电及短路保护功能。
6.11.3
表箱位置应有利于抄表人员观察表计,箱底高度不小于0.5m,并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6.11.4
多层住宅按单元设置表箱,每只表箱内可设置不大于12只(预留1只)单相电表或6只(预留1只)三相电表,各类表箱应考虑单、三相电能表互换的可能性。表箱应安装在1层,嵌入墙内暗装。
6.11.5
高层住宅每层装表,每只表箱内可设置不大于6只(预留1只)单相或三相电表,表箱宜设在电缆竖井附近的墙内暗装。
6.11.6
别墅住宅宜数户集中装表,表箱应设在户外(围墙、围栏外),应具有防雨和防阳光直射计量表计等防护措施。
6.11.7
当多层住宅同一单元户数超过12户或高层住宅同一单元同层户数超过6户时,可装设多个表箱,应分别敷设表箱供电电源。
6.11.8
小商铺宜集中装表,安装在户外,便于抄表和维护。
6.11.9
住宅区宜采用集中抄表和远程自动抄表方式。
6.12
小区路灯
除由当地路灯管理所管理的路灯外,小区内其余的路灯由开发单位投资建设,物业管理部门管理,装设路灯计量表计,路灯设计应符合有关标准。
6.13
户外配电工程的防雷及接地
6.13.1
防雷
10kV电缆网与10kV架空线联接部位应设置避雷器,环网型小区变其10kV侧可以不设避雷器,如需加设避雷器,其避雷器一般宜设在10kV进线处,避雷器应采用无间隙氧化锌避雷器,在10kV中性点不接地系统或小电阻接地系统,宜采用17kV/50kV的避雷器。在10kV中阻、低阻或调谐接地系统内,宜采用16.5kV/45kV的避雷器,变压器的低压侧宜加置氧化锌避雷器。
6.13.2
接地
10kV避雷器的接地,如独立设置,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Ω,如与变压器低压零线共同接地,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为保证主接地良好,小区变采用二点接地,低压电网每路出线的中间及末端应加置重复接地,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电缆分支箱的外壳、接户铁板、电表箱等应接地,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当住宅楼采用共用接地装置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Ω。
高层住宅竖井内应有可靠的接地装置。
7
住宅户内配电工程
7.1
住宅表后总线应采用截面不小于10mm2铜芯电缆、绝缘导线穿管暗敷;户内导线应采用铜芯绝缘导线穿管暗敷。
7.2
高层住宅等应满足消防要求,宜采用阻燃型绝缘导线及保护管。
7.3
住宅总线入户后,应设置配电箱,配电箱内设隔离开关、进线开关及若干分路出线开关。为保证人身安全及家用电器设备的安全,总进线开关应具备过电压保护,过载及短路保护功能,并能同时断开零线功能;除供照明、空调电源回路外,其余回路应设漏电保护装置,其漏电动作电流≤30mA。单相进线的总开关应采用单相双极断路器开关,三相进线的总开关宜采用三相四极断路器开关,其过电压动作电压宜选用280×(1±5%)V。分路的原则:户内照明分路单独设置,其它分路可按功能(如空调分路,厨房分路,卫生间分路,其它电器分路等),配电箱内接线方式可采用附录图A-4或图A-5,开关容量按实际确定。三相供电的住宅,户内每相负荷配置应相对平衡。
7.4
住户插座
7.4.1
插座的容量应满足最大负荷的安全运行要求,插座安装高度低于1.8m时,应采用安全型插座,插座宜采用单相三极型,尤其是洗衣机、卫生间、电扇、空调、冰箱、厨房电器等应使用单相三极插座,其中卫生间应采用防溅型插座,插座安装位置按功能需要设置。
7.4.2
住户空调电源插座及其它电源插座,应与照明回路分别设计;厨房和卫生间电源插座宜设置独立回路。
7.5
照明
7.5.1
照明设计应贯彻“绿色照明”的有关方针、政策,积极推广应用高效光源,高效节能照明设备。
7.5.2
住宅建筑照明的照度参考表2标准。
表2
居住建筑照明标准值(单位:勒克司)
房间或场所
参考平面及其高度
照度标准值
Ra
起居室
一般活动
0.75m水平面
100
80
书写、阅读
300·
卧室
一般活动
0.75m水平面
75
80
床头、阅读
150·
餐厅
0.75m餐桌面
150
80
厨房
一般活动
0.75m水平面
100
80
操作台
台面
150·
卫
生
间
0.75m水平面
100
80
注:·宜用混合照明。
7.5.3
住宅照明系统中的每一个单相分路,不宜大于16A。
7.5.4
高层住宅的应急照明采用带直流应急电源装置的照明灯具,应急照明时间不应小于20min,100m及以上的超高层住宅其应急照明时间不应小于30min,电源可接自本层的分配电箱的专用回路或从防灾专用配电箱引接。
7.5.5
多层住宅的楼道照明,可设置专用计量表计。
7.6
接地及电气安全
7.6.1
住宅楼的户内配电应采用“TN-C-S”或“TN-S”制,其接线方案见附录图A-6,住宅进线电源处应做总等电位连接,且应做好重复接地,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卫生间厨房内应作局部等电位连接。
7.6.2
住宅楼接地装置应优先利用建筑物的自然接地体,当采用共用一组接地装置时,其接地电阻不大于1Ω。
附录
A
(规范性附录)
附图
附录
B
(资料性附录)
用词说明
B.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B.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表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
B.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B.4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
采用“可”
附录
C
(资料性附录)
有关国家城市人均年生活用电量参考表
有关国家城市人均年生活用电量参考表见表C.1:
表
C.1
有关国家城市人均年生活用电量参考表
国
家
城
市
城市总人口(万人)
生活总用电量(万kWh)
人均年生活用电量(kWh/人·年)
统计年份
(年)
中
国
宁
波
109.95
58491.9
532
2003
中
国
台
北
263.71
318504
1208
1987
泰
国
曼
谷
571.67
259920
455
1988
新加坡
新加坡
265.00
172870
652
1987
韩
国
汉
城
999.1
397066.7
397
1987
澳大利亚
悉
尼
878.96
878968.9
1000
1987
法
国
巴
黎
503.7
503700
1000
1987
德
国
汉
堡
323.24
323246
1000
1987
奥地利
维也纳
150.62
236980
1573
1987
意大利
米
兰
116.55
116557.8
1000
1987
英
国
伯明翰
99.80
182300
1826
1987
说明:1.宁波数据摘自宁波电业局2003年统计年鉴
2.其它城市数据摘自1991出版的中国国家统计局
国际统计信息中心《世界大城市统计比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