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创新管理办法 本文关键词:管理办法,创新,产品
产品创新管理办法 本文简介:银行产品创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行产品创新管理,加强统筹规划,优化资源配置,强化风险管控,促进全行金融产品创新持续健康发展,提高全行核心竞争力和综合效益,根据《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指引》等监管法规以及《银行产品创新管理委员会工作制度》等我行相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产品创新
产品创新管理办法 本文内容:
银行产品创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行产品创新管理,加强统筹规划,优化资源配置,强化风险管控,促进全行金融产品创新持续健康发展,提高全行核心竞争力和综合效益,根据《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指引》等监管法规以及《银行产品创新管理委员会工作制度》等我行相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产品创新是指我行根据市场变化、客户需求变化等,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开展的全新产品研发和对现有产品进行改进等产品管理行为,具体包括需求发起、立项、研发、审批、开发、上线准备、上线、后评价等阶段。
第三条
产品创新管理原则
(一)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全行产品创新应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依法合规开展,对涉及的风险进行全面和客观的分析,并在上线前落实相关风险管控措施和监管报备程序。同时,应在上线后加强风险监控,并视情况适时追加风险缓释及控制措施。
(二)以客户为中心,以市场为导向。全行产品创新应有明确的目标客户群和目标市场,重视客户体验,注重开发效率。
(三)综合效益最大化。全行产品创新应在上线前进行全面的成本收益分析,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保证全行综合效益最大化。
(四)注重时效性。全行产品创新应注重时效性,各相关部门应高度重视产品创新工作,安排必要的人力和物力以保证全行产品创新工作的时效性。
(五)操作流程明确,产品核算清晰。新产品上线前,应明确业务操作流程、会计处理办法及分产品核算规则,并在后台操作、员工培训、营销推广、系统支持等方面做好准备,保证推向市场后产品效益可计量、运营高效率和客户服务高质量。
(六)动态更新改进。新产品上线后,应及时跟踪客户和市场反应、销售及业务运作情况等,并根据以上因素进行动态调整,不断改进产品和服务。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总行及一级分行。
第二章
创新产品的范畴及分类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创新产品具体包括:
(一)全新产品,指从未向外部客户提供过的金融产品或服务以及金融市场业务中新增的用于投资和交易的金融工具。
(二)现有产品的改进,是指我行对现有产品进行的将导致我行所承受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信用风险、法律与合规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以及声誉风险等)发生变化的功能优化、产品组合等改进行为,具体包括:
1.现有产品增加新功能或原有功能发生变化;
2.产品组合(捆绑或包装两个以上现有产品或服务);
3.金融市场业务中现有金融工具由于币种、结构等发生变化而引入新的风险因素;
4.其他改进。
以下对现有产品的改进,如未新增我行所承受风险者,则不属于本办法所称创新产品范畴,具体包括:
(一)产品名称的改变;
(二)营销方案的改变(比如改变产品的外观等);
(三)部分分行已投产的新产品引入其他分行或跨条线运用;
(四)符合监管规定的标准类理财产品;
(五)新增联名借记卡、信用卡以及信用卡分期产品、增值产品;
(六)现有产品向电子渠道的迁移或电子渠道产品的优化,或就已有产品开发相应的业务支持系统;
(七)业务模式及增信方式未发生改变,只涉及基础资产类型或通道载体变更的业务;
(八)其他产品改进或整合。
第六条
全行产品创新应“机会与风险”并重,以为我行带来新的市场机会为开展前提,注重潜在风险。按照创新产品给我行带来的风险增加程度,将创新产品具体分为以下四类:
(一)一类创新产品。将给我行带来相当高的风险或者使我行已承担的风险有显著增加,综合风险水平评估中有四项及以上为“高”。
(二)二类创新产品。将给我行带来较高的风险或者使我行已承担的风险有较大增加,综合风险水平评估中有一项以上、三项以下为“高”。
(三)三类创新产品。将给我行带来一定的风险或者使我行已承担的风险有一定增加,综合风险水平评估中最高风险级别为“中”。
(四)四类创新产品。不符合以上标准的新产品,综合风险水平评估中各项均为“低”。
第三章
管理架构和职责分工
第七条
创新产品审批机构及审批权限
(一)总行产品创新管理委员会
根据《银行产品创新管理委员会工作制度》,产品创新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创新委”)是全行产品创新的规划、决策、审议、协调和监督机构,通过会议等形式履行职责,负责对一类创新需求进行终审。
(二)总行创新管理委员会专业小组
总行创新管理委员会专业小组为创新委下设机构,按板块分为公司、零售及金融市场三个专业小组,负责对二类创新需求进行终审。公司创新业务专业小组由公司银行部牵头,零售创新业务专业小组由零售银行部牵头,金融市场创新业务专业小组由投资银行部牵头。
(三)总行前台研发部门
总行前台研发部门是指由总行创新管理委员会专业小组指定的,研究审议本条线或部门的产品创新规划,负责具体推动产品创新的总行前台部门,负责根据审批权限按照内部流程对三类、四类创新需求审批后报主管行领导终审。
(四)一级分行
一级分行应根据审批权限按照内部流程对四类创新需求进行终审。该类创新产品上线前应向总行前台研发部门报备,如10个工作日后总行前台研发部门无书面异议,方可正式上线。
产品创新过程中如涉及总行风险内控委员会(以下简称“风险委”)和总行信息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信息委”)职责范围的,前台研发部门应按相关程序报送总行风险委和信息委进行审批。
第八条
创新协调机构
(一)创新委秘书处
创新委秘书处为创新委下设的具体办事机构,现设在总行金融同业部,负责汇总、协调各专业小组牵头部门制定年度规划;建立全行产品目录的动态调整机制并更新相关产品目录;承担会议日常组织以及档案、资料的归档管理等工作,并对创新委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进行督办。
(二)专业小组牵头部门
专业小组牵头部门负责本板块产品创新管理工作的协调、支持和推动,包括:协助有关中后台管理部门对产品创新实施方案进行全面评估和审核,督促和检查总行和分行的新产品后评价情况;组织相关部门对产品投产后情况开展独立评估。
(三)分行创新协调部门
分行应指定分行创新协调部门,主要职责包括:按照本办法和分行产品创新开发管理细则的要求,在产品创新开发流程中承担规范、协调、支持和推动职责;向总行报送分行产品创新信息和同业创新信息;根据秘书处要求开展产品管理工作。
第九条
创新产品研发机构
(一)总行前台研发部门
研究审议本条线或部门的产品创新规划,推动产品创新,在产品创新发起、立项、研发、审批、准备、上线及后评价的过程中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和权限履行相应职责。
(二)总行研发团队
总行研发团队是指各前台研发部门中负责具体产品或产品经营管理工作的二级部,负责在产品创新发起、立项、研发、准备、上线及后评价的过程中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和权限履行相应职责。
(三)分行前台研发部门
分行前台研发部门是指与总行前台研发部门相对应的分行部门,负责在产品创新发起、立项、研发、准备、上线及后评价的过程中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与权限履行相应职责。
第十条
中后台管理部门
(一)办公室
负责指导前台研发部门实施新产品品牌管理;对新产品涉及的声誉风险及防范措施进行评估和审核,就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提出建议;指导部门对产品投产后的品牌和声誉风险管理工作进行后评价。
负责明确创新产品适用的税务政策,协助总行前台研发部门进行新产品投入产出的分析评价工作;负责根据对外信息披露和内部管理需要明确分产品、分客户、分部门的核算要求,并与产品创新需求负责机构、会计部、运营管理部、资产负债部等共同研究制定实现方案;协助创新管理机构对新产品投产后的效益和相关风险管理工作进行后评价。
(三)资产负债部
负责新产品定价方案的审定,并根据需要向监管部门履行相关报告职责;负责制定新产品内部资金定价规则;负责对新产品涉及的流动性风险、资本充足性风险、银行账户利率风险及防范措施进行评估和审核,就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提出建议;统筹管理和协调新产品的利率定价;统筹管理和协调新产品的服务收费定价工作。
(四)会计部
负责制定与新产品相关的会计核算流程与制度。
(五)风险管理部
负责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政策和基础制度的制订以及市场风险的评价和审核,就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提出建议;协助创新需求负责机构对产品投产后的风险管理工作进行后评价。
(六)信贷管理部
负责对信贷类产品创新的放款、贷后管理、资产分类等制定制度并相应进行管理。
(七)法律保全部
负责对新产品涉及的法律风险及相应的防范措施进行评估和审核,就有关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提出建议;进行知识产权保护审查,提出知识产权保护建议。
(八)合规部
依据外部监管规定及我行规章制度对创新产品涉及的制度办法、业务流程、操作细则等进行合规审查;对创新协调机构或业务部门所提出的创新业务的操作风险点和控制措施进行评估审核。
(九)网络银行部
负责相应电子渠道新产品需求统筹,协助其他部门进行电子渠道新产品开发的可行性论证,设计渠道实现方案和业务处理方案,编写业务操作规程,识别业务操作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就风险防范措施提出建议;为电子渠道新产品投产和运营提供支持和保障;对新产品投产后的运营情况进行后评价。
(十)信息技术部
对新产品开发的IT技术可行性进行论证并提出技术解决方案;对涉及新产品开发的IT资源进行合理配置;编写新产品系统软件规格说明书,并组织创新需求负责机构及相关专业机构对系统软件规格说明书进行评审;组织实施IT系统开发以及测试和投产工作;对新产品开发涉及的系统风险、有关IT系统的操作性风险及防范措施进行评估和审核,就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提出建议;对新产品投产后与IT相关的风险管理工作进行后评价;审核新产品的数据结构、数据定义等数据标准。在业务处理系统中为创新产品设定并保存的唯一可追索的产品码标识,并与创新需求负责机构、计划财务部、会计部等部门共同研究分产品、分客户核算以及计算部门所分配利润的系统实现方式,包括新产品核算相关信息的采集、分析、报表制定等。
(十一)运营管理部
负责对系统开发需求创意进行业务架构分析,并反馈分析意见;负责受理总行各前台研发部门提交的业务系统开发需求方案,牵头组织方案评审;负责组织系统开发需求立项;负责组织业务系统开发需求团队开展系统开发需求调研、整合及业务系统开发需求说明书编写工作;负责组织总行信息技术部及相关前台研发部门对业务系统开发需求说明书进行确认;负责与牵头前台研发部门共同提交业务系统开发需求;配合总行信息技术部组织的系统开发需求分析及软件系统开发需求规格说明书确认工作;配合业务系统开发需求团队组织的业务验收测试;配合投产上线后的业务培训、推广支持等工作;配合前台研发部门制定与新业务、新产品相配套的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协议等文件等。
第四章
新产品开发和上线流程
第十一条
产品创新流程包括需求发起、立项、研发、审批、开发、上线准备、上线、后评价等阶段(具体流程图请详见附件1)。
第十二条
需求发起
总分行相关业务部门为产品创新需求的发起部门。发起产品创新需求前,总分行相关业务部门应在综合考虑市场变化、目标客户需求以及我行现有产品的基础上,编写《创新产品开发申请书》(具体请详见附件2),《创新产品开发申请书》中应重点明确该产品创新的市场前景、产品收益与成本的归属部门以及潜在风险等。
由分行业务部门发起的产品创新需求,分行业务部门应征求分行中后台管理部门的相关意见,根据各部门意见完成《创新产品开发申请书》的风险综合评估部分,对各相关部门会签意见进行汇总并明确风险等级评定的具体理由,最终形成风险综合评估结论(需明确产品创新分类)。
如分行认定为一类、二类、三类创新产品的,分行应以行发文形式将《创新产品开发申请书》等相关材料上报总行相应业务部门;如分行认定为四类创新产品的,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立项
总行相应业务部门应向总行创新管理委员会专业小组报备产品创新需求,并由总行创新管理委员会专业小组按照业务归属指定相关业务部门作为总行前台研发部门,由其负责相关立项、研发工作。
对于分行业务部门发起的产品创新需求,总行前台研发部门应对分行报送的《创新产品开发申请书》进行审议,并以工作联系单形式就产品创新涉及的各类风险征求总行中后台管理部门意见,如涉及其他业务条线的,应一并征求相关业务部门意见,尽快重新完成《创新产品开发申请书》,明确风险等级评定的具体理由,并以此为依据评定创新等级。
对于总行业务部门发起的产品创新需求,总行前台研发部门应以工作联系单形式就产品创新涉及的各类风险征求总行中后台管理部门意见,如涉及其他业务条线的,应一并征求相关业务部门意见,尽快完成《创新产品开发申请书》的风险综合评估部分。
根据评级结果做如下处理:
(一)创新等级评定为一类、二类的,总行前台研发部门将创新需求报送专业小组牵头部门,经专业小组评审通过后,由专业小组牵头部门通知总行前台研发部门启动产品研发工作;
(二)创新等级评定为三类、四类的,由总行前台研发部门评审通过后,直接完成立项并启动产品研发工作。
第十四条
研发
立项完成后,总行研发团队负责实施具体研发工作。其中,总行研发团队可自行实施产品创新的研发工作,也可与分行共同完成。对于分行配合完成的部分,总行研发团队应做好对过程与成果的审查、监督,并负责后续的审批上线等工作。
总行研发团队根据创新需求进行新产品详细的设计研发,包括确定产品功能、定价和估值模型、业务流程、风险管理措施等。必要时,可征求相关中后台管理部门的意见。
研发工作完成后,总行研发团队应就研发工作编写书面报告,书面报告中应明确创新产品模式、操作流程、所需签署协议以及各部门职责等。
第十五条
审批
创新等级分类为一类的,根据《银行产品创新管理委员会工作制度》,总行前台研发部门在报主管行领导同意后,应将产品研发情况经秘书处提交创新委进行评审表决。评审表决实行记名独立投票,2/3(含)以上成员同意视为通过。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每个参会委员部门均具有一票表决权,委员会主任拥有最终否决权。秘书处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报主任委员或主持会议的副主任委员审定后通知总行前台研发部门。
创新等级分类为二类的,总行前台研发部门报主管行领导同意后,将产品创新项目经牵头部门提交专业小组进行评审表决。专业小组参照以上流程完成评审表决工作,并通知总行前台研发部门。
创新等级分类为三类、四类的,由总行前台研发部门按照权限审批并报主管行领导同意后完成终审。
以上各类产品创新中如涉及需风险委或信息委审批的事项,总行前台研发部门应于创新委批复同意之后,就相关事项报送风险委或信息委进行审批。风险委或信息委审批后,总行前台研发部门应及时将审批情况通知创新委秘书处和专业小组牵头部门。
第十六条
开发
审批通过后,总行研发团队应进行开发工作,具体包括根据产品模式、所需签署协议以及涉及到的相关责任部门等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法律文本,并明确资本计量、会计及税收处理方法等。
如需开发业务支持系统的,总行研发团队应完成业务需求编写、功能审定,协调推进运营管理部、信息技术部进行技术立项与开发工作。
第十七条
上线前准备
正式开发完成后,总行研发团队应进行上线前必要的准备工作,包括落实相关风险控制措施、履行所需的监管报备程序、明确上线的条件与时间安排以及进行必要的培训等营销准备工作等。
第十八条
上线
对于满足上线条件的新产品,总行研发团队应完成《创新产品上线准备检查表》(具体请详见附件3),报请总行前台研发部门进行审批。审批同意后,即可安排上线,并向总行创新委秘书处、专业小组牵头部门发送《创新产品上线通知》(具体请详见附件4)。收到通知后,秘书处应对产品目录进行更新并公布。
对于需要试点的新产品,总行前台研发部门可以选择部分地区或特定客户群试点上线。总行研发团队应及时跟踪和评估试点上线的情况,如果试点结果证明该产品不符合最初设计目标,需要停办或退出,应按照第五章规定履行停办或退出手续。
第十九条
后评价
按照“谁立项、谁评估”的原则,总行前台研发部门为产品创新后评估责任部门,负责在产品上线后一年之内进行后评价,并完成新产品《创新产品后评价报告》(具体请详见附件5),相应报告总行创新委秘书处、专业小组牵头部门。
第二十条
分行产品创新流程
由分行相关业务部门发起的创新产品,经分行认定为四类产品创新的,分行应在立项前以行发文形式向总行相应前台研发部门报批,总行前台研发部门应于10个工作日内反馈明确意见。经总行前台研发部门审批通过后方可自行完成后续研发、审批、开发、上线前准备等流程。分行应相应设置分行产品创新委员会,负责四类产品创新的上线审批工作,并指定分行创新研发部门牵头负责后续的开发、上线前准备等工作。
产品上线前,分行应以行发文形式向总行报备相关资料,包括《创新产品上线报告》(具体请详见附件6)、《创新产品开发申请书》、《创新产品上线准备检查表》等,如10个工作日后总行前台研发部门无书面异议,可正式上线,并向总行前台研发部门、创新委秘书处及专业小组牵头部门报送《创新产品上线通知》。后续工作按照本办法相关流程办理。
第五章
新产品停办或退出管理
第二十一条
新产品停办或退出的审批
新产品上线后,对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产品,需求发起部门和相关产品推广部门报请总行前台研发部门审批后,可办理停办或退出:
(一)市场等外部条件已发生变化,客户不再使用的产品和服务;
(二)综合效益差,无法产生直接赢利,且对吸引和维护客户关系影响不大,不符合我行业务发展战略的产品;
(三)由于监管法规变化,要求停办的产品;
(四)风险发生较大变化,不再符合成本收益原则的产品;
(五)创新委专业小组认为应停办或退出的其他产品。
第二十二条
新产品停办或退出的实施
总行研发团队或分行前台研发部门负责实施新产品的停办或退出。总行研发团队或分行前台研发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会同运营管理、信息技术、法律保全、合规、资产负债或计划财务等部门拟定新产品停办或退出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停办或退出后的服务安排。
新产品停办或退出后,总行研发团队或分行前台研发部门应通知总行前台研发部门、创新委秘书处、专业小组牵头部门与相关分行。
第二十三条
一次性产品的停办或退出
根据合同或协议,向客户提供的一次性产品或服务有明确到期日或截止时间安排的,其停办或退出事宜按照有关合同或协议处理,可不履行上述停办或退出审批及实施程序。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新产品开发必须遵守我行有关保密管理的规定。产品上线前,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透漏新产品相关信息。与其他机构合作开发或采用外包模式进行的新产品开发,如有必要,需要求合作机构签署保密协议或保密承诺函。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总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与本办法相关规定不符者,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银行产品创新工作流程
2.创新产品开发申请书
3.创新产品上线准备检查表
4.创新产品上线通知
5.创新产品后评价报告
6.创新产品上线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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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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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银行产品创新工作流程
附件2
创新产品开发申请书
发起部门
发起日期
经办人及联系方式
产品名称
产品简介(发起机构填写)
产品名称
所属产品线
拟合作机构
上线计划
产品概述
(产品功能、特性、定价、期限等)
创新性
(描述该产品的创新点)
目标客户
销售与服务渠道
(如网点、理财中心、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等)
是否涉及IT系统开发或变更
(如需要开发或变更,请加以说明)
是否涉及会计处理方式的变化
(如为改进型产品,应对此产品与我行原有类似产品的差异性进行分析,并对其在会计处理方面造成的影响进行分析。)
前景分析(发起机构填写)
市场分析
(竞争环境与同业分析、业务前景、业务策略等)
成本收益分析
(预计直接收益、预计成本以及收益和成本归属部门等)
风险自评估
需求发起机构应分别从声誉风险、法律风险、合规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银行账户利率风险以及其他风险角度,就是否涉及此类风险、新增风险点、拟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等进行详细描述,并相应评定各类风险水平和总体结论(需明确产品创新分类)。
监管要求(发起机构填写)
监管报备要求
说明需要报批/报备的监管机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如中国银监会、外汇管理局、人民银行、中国保监会、中国证监会)
消费者权益保护要求
(如客户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客户知情权与选择权保护、客户公平交易权保护、客户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的匹配、收费合规性、自有产品或代销产品的区分等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要求的落实措施)
经办人意见:
签名
负责人意见:
签名
风险综合评估
需求发起机构应按照《银行产品创新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流程征求各相关部门意见后,对风险进行综合评估,具体内容包括:(1)风险描述;(2)相关会签部门及会签意见,会签部门相关意见原件应以附件形式附后;(3)风险综合评估结论(需明确产品创新分类)。
经办人意见:
签名
负责人意见:
签名
附件3
创新产品上线准备检查表
业务部门
填报日期
填报人及联系方式
产品名称
创新评级
拟上线地区
拟上线时间
检查项目
完成情况
管理办法和业务操作流程
凭证或设施的准备
系统准备
会计核算
税务
内部资金定价
法律合规与外部监管要求
市场营销、销售与客户管理
其他说明(如有)
总/分行相关部门产品负责团队意见
总行相关二级部/分行相关一级部负责人签名:
总行业务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名:
填表说明
1.就产品创新形成制度、批复、会签意见等文本的,请在相应表格中列出清单并将文本附后;
2.无文本资料或内容过于庞杂的,请在相应表格中说明相关情况。
附件4
创新产品上线通知
业务部门
填报日期
填报人及联系方式
产品名称
创新评级
拟上线地区
拟上线时间
是否已履行完毕监管报备手续(如需要)
总分行相关部门产品负责团队意见
经办人签名
负责人签名
附件5
创新产品后评价报告
业务部门
填报日期
填报人及联系方式
产品名称
创新评级
上线地区
上线时间
产品
基本
介绍
(结构和创新点)
实际
开展
情况
(规模、财务性及非财务性收益)
风控
落实
情况
产品负责团队的总结及建议
总/分产品负责团队
经办人签名
负责人签名
总行业务部门
经办人签名
负责人签名
附件6
××分行关于上线×××产品报告
(行发文形式)
总行:
一、产品创新简要介绍
为了……,我行研发了/拟推出×××产品。×××产品……
二、产品创新审批情况
包括①新产品分类认定情况②是否是属于分行权限的新产品研发③预计上线日期)
按照《银行产品创新管理办法》规定,该产品为四类创新产品,属于分行权限内的产品创新,预计将于20××年×月×日上线。现将产品相关文档上报总行。
特此报告
附件:新产品相关文档
(附件中必须有《创新产品开发申请书》和《创新产品上线准备检查表》)*分行
二○××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