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土地转包合同
土地转包合同
甲方:
身份证号:
乙方:XXX: XXX:
身份证号:身份证号:
经甲乙双方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确保此合同。
一、甲方从XX镇XX村安全转包而来的五慌土地284.8亩
自愿转包给乙方经营、管理、使用。转包期为50年。从2012
年1月14日至2062年1月14日止。承包费为元整。
地理位置:通村公路道南,南至村部杨树带;东至村一组承
包地;北至通村公路;西至二组承包地,道北总计210.4亩,
全部总计284.8亩。合同后附GBS图为证。
二、(通村公路北沈有宽2014年之前五荒地除外,2014年以
后的归乙方所有)。
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从甲方五荒地出卖之日起,乙方享有自主出卖及转让开发
权。甲方不得干涉。如甲方干涉、违约,或乙方违约,由违
约方向另一方承担承包款总额的50倍赔偿。
四、政府对该承包地的补贴由乙方所得,甲方无权干涉。
五、优先权:如本合同到期时,乙方享有优先承包权,任何
人不得干涉。他人承包无权。
六、本合同从立字日签字后生效。
七、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八、本合同双方无异。
甲方:
乙方:
本合同立于:年 月日
篇二: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农村土地、四荒地)
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
出租方: 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加快农业畜牧业发展的有关政策规定,按照生态优先、优化种植结构,发展优质高效、产业化经营的现代生态农业的原则,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就乙方租赁甲方土地用于农业种植、养殖等产业,签订本合同,以资双方共同信守。
一、租赁土地位置及用途
租赁土地位于,面积亩,东至_____________;西至_____________;南至__________;北至______________,(四至范围见附件宗地图)。其中林地(含五荒地)亩,耕地亩,由甲方租赁给乙方用于农业种植、养殖等产业。
甲方保证所出租的上述土地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且已经村民会议表决程序表决通过。
二、租赁期限、租赁费及支付方式
1、租赁期为30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
2、租赁费:耕地为年每亩小麦标准产量斤,折现金元计算,以后每三年按国家定价调整一次。林地(含五荒地)每亩元。
3、乙方于每年月日前一次性支付给甲方当年的租赁费。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支付方式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元,乙方于合同签订后日内付给甲方70% ,甲方收到款项后日内负责协助乙方地上附着物交接确定界桩,乙方在日付清余款,地上青苗补偿根据实地面积双方协商确定。
四、甲乙双方权利义务
(一)甲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有权对土地开发利用进行监督,保证土地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
2、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办理有关农业种植农场的确权证书等证件。协助乙方对租赁土地进行通水、通电、通路,费用由乙方支付。
3、甲方在合同签订后,应为乙方及时腾清土地,并协助乙方办理相关的土地租用手续。
4、甲方不得干涉乙方合法的自主经营权。
5、甲方收取租金、地上附着物补偿、青苗补偿等补偿后应当按相关规定分配和使用,如因分配或使用不当而引起甲方与本村村民的矛盾与乙方无关,由此影响了乙方的生产经营,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6、租赁期限内甲方必须保证无其他集体或个人对乙方所承租的土地提出任何异议,如果出现上述情况由甲方负责处理,与乙方无关,如甲方处理不当而给乙方造成了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
(二)乙方权利与义务
1、乙方应大力发展农业种植养殖等产业,新植和已补偿的树木
所有权归乙方。乙方利用租赁土地所产生的一切成果全部归乙方。依法享有对租赁的耕地、林地、荒地等资源经营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2、乙方在批准的情况下可以建设生态农场,林业育苗及农家旅游项目,实现以农业种植为基础的生态养殖、休闲旅游等产业发展。
3、乙方应加强对土地树林的关护,不得闲置、荒芜土地和私自开采矿产。
4、乙方有权在所租赁的土地上建筑固定设施、利用土壤资源、植树造林、或其它综合开发利用等。乙方开发利用租赁土地除按本合同约定交纳租金外,不再向甲方及村民另行交纳费用。
5、在合同期内乙方经营需要或其他建设项目、矿业开发等情形需转租全部或部分土地的,乙方有权自行转租,所有收益款项归乙方所有。
6、保护自然资源,搞好水土保持,合理利用土地。
五、合同的变更或解除:
1、如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发生变化使本协议无法履行或继续履行将影响到甲、乙双方合同目的实现的,双方均有权提出解除合同;
2、乙方所交租金到期后非因甲方原因超过个月未支付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经济损失自负。
3、如甲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及保证,影响到乙方生产经营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4.在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法定代表人或人员的变更,都不
得因此而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5、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投入的设备设施归乙方所有。
六、违约责任
1、在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视为违约。违约方应按土地利用的实际总投资额和合同未到期的承包金额的% 支付对方违约金,并赔偿对方因违约而造成的实际损失。
2、如甲方重复发包该地块或擅自断电、断水、断路,致使乙方无法经营时,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应按土地利用的实际总投资额和合同未到期的承包金额的% 支付对方违约金,并赔偿对方因违约而造成的实际损失。
3、合同期内,因国家征用该土地和有关政策的改变,双方都必须服从,有关补偿按国家政策和法律规定执行。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七、其他
1、租赁期满,如租赁土地规划用途不变,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租赁权。甲、乙双方应于租赁期满前6个月续订租赁合同。
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后订立合同附件,与本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如有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土地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管辖。
4、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并报镇经管站备案一份,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
附件:租赁土地四至范围宗地图
甲方:(章) 代表人:
乙方:(章)
2013年月
代表人: 日
篇三:土地承包
陕西省定边县一行政机关越权处理土地承包纠纷被撤销
近年来,随着农村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的案件与日俱增,农地承包合同纠纷已成为三大涉农案件(其余两类为农村税费纠纷和农村征地纠纷)之首。农村土地问题纠纷已成为社会共同关注的热点问题。
定边县人民法院行政庭承办了一起定边县贺圈镇三砖厂诉贺圈镇人民政府承包土地合同处理决定一案,对贺圈镇人民政府因越权废止土地承包合同判决撤销。
2009年3月1日,原告魏丙谋等三砖厂与定边县贺圈镇上暗门村村民委员会签订了《租用土地合同》。2010年3月1日,原告景岗山与上暗门村村民委员会签订了《五荒地承包合同书》。后上暗门村部分群众向被告反映上述合同未按照“四议两公开”程序进行,且显失公平,侵害了部分群众的利益。2011年8月2日,贺圈镇人民政府作出贺政发[2011]99号《贺圈镇人民政府关于对上暗门村群众反映魏丙谋等三砖厂续签承包土地合同问题的处理决定》,决定“一、村委会与魏丙谋、景岗山、薛周分别在2009年3月1日、2010年3月1日续签定的租用土地合同不予成立,废止合同。二、现承包合同到期后,由村两委按照四议两公开程序重新发包,镇政府将派工作组参加。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在接到本书之日起15日内可向定边县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在30日之内向定边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三原告不服遂向定边县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定边县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一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第五十一条规定:“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由此可见,定边县贺圈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有调解的权力。本案中,原告与定边县贺圈镇上暗门村村民委员会续签的承包
土地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民事行为的表现,当事人对此发生纠纷后,被告依行政职权对此纠纷作出废止合同的处理决定,其行为属超越职权。此外,被告在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时,并没有明确引用法条,在法庭上提供其适用的法律依据也不准确,其行为显属适用法律错误。遂依法撤销该处理决定。在法定期限内,双方当事人未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案件已发生法律效力。
定边县人民法院行政庭 崔馨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