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个人信托理财有哪些特点呢
个人信托理财有哪些特点呢?
我们为什么要做个人信托?个人信托对财产管理来说,是财产管理投资渠道的丰富,还能达成某些特定目的:
1、保存财产,累积财富
经由信托合同将财产权移转专业信托机构,由专业人员依合同内容做有计划的投资管理,可使财产充分发挥其累积效果,不致因财产过早分散或流失,而丧失创造财富的机会。同时,根据信托法,信托财产的债权人对信托财产不得请求强制执行或拍卖;再者,信托财产不属于受托人破产财团的范围。另外,信托财产的债权,不得主张与不属于信托财产的债务抵消。
2、照顾遗族,造福子孙
个人信托取代死后继承,可避免遗产继承的纷争,还可照顾到更多代的子孙。
3、指定受益人,规划遗产
个人信托取代生前赠与,可避免子女挥霍财产、分配不公造成的子女纷争、子女依赖心理、子女如无管理能力造成家产缩水贬值。而以信托受益权取代继承权,更可贯彻被继承人的意旨。
4、财产规划,节税功能
个人信托可根据每人的信托财产及信托理财目的提供包含投资、保险、节税、退休计划、财富管理等全方位的信托规划,满足个人及其家庭不同阶段的需求,为委托人妥善规划财产。
在金融理财市场上,也有信托理财产品,信托理财产品作为高瑞理财产品,收益高、稳定性好,是信托类理财产品的主要特点。信托计划产品一般是资质优异、收益稳定的基础设施、优质房地产、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等信托计划,大多有第三方大型实力企业为担保(房地产类还会增设地产、房产做抵押),在安全性上比一般的浮动收益理财产品要高出一头。与其他理财方式相比,个人信托理财有哪些特点呢?
(1)资金门槛较其他理财产品高。信托资金门槛为100万。
(2)所有权与利益权相分离。即受托人享有信托财产的所有权,而受益人享有受托人经营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利益。
(3)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信托一经有效成立,信托财产即从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自有财产中分离出来,而成为一独立运作的财产。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①信托财产与受托人(信托机构)的固有财产相区别。因此,受托人解散、被撤消或破产,信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或破产的财产。
②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或收益人的其他财产相区别。受益人(可以是委托人自己)对信托财产的享有不因委托人破产或发生债务而失去,同时信托财产也不因受益人的债务而被处理掉。
③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或同一委托人的不同类别的信托财产相区别。这是为了保障每一个委托人的利益,不致使一委托人获得不当之利而使其他委托人蒙受损失,保障同一委托人的不同类别的信托财产的利益,不致使一种信托财产受损失而危及他的其他信托财产。
(4)信托管理的连续性。信托一经设立,信托人除事先保留撤消权外不得废止、撤销信托;受托人接受信托后,不得随意辞任;信托的存续不因受托人一方的更迭而中断。
(5)信托有一定的避税功能。由于信托收益否有交所得税,国家没明确规定;所以在一定程度上起到避税的效果。
(6)信托资金运用灵活。信托资金可以横跨货币、资本和实业三大市场,可以股权、贷款等多种方式进行灵活运作,这是其他金融机构无法比拟的。礼德财富信托百科:http://ask.leadercf.com/trust/ 延伸阅读!
篇二:信托财产权的法律性质和结构之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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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财产权的法律性质和结构之我见
贾林青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信托财产/财产利用与财产收益分离/信托财产权
内容提要: 原产于英国的信托制度,在信托财产利益与信托财产收益相分离的基础上,以其财产管理职能、长期规划性和适用空间的无限弹力性等特殊功能而被我国予以引进,但是,习惯于用大陆法系的法律理念来思考和理解民法制度的中国法律体系要接受充斥英美法系烙印的信托制度,其首要法律障碍便是信托财产上并存的双重财产权与大陆法系的“一物一权”原则的法律冲突。解决该问题的出路在于适应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变化,突破传统民法体系寻找出路。即按照财产利益与财产归属分离的“二元论”思想设计信托财产权,确认其物权和管理权的双重法律属性,并赋予其组合性权利内容,让其服务我国的信托制度,推动社会经济的多样化发展。相应地,以信托财产权为核心,重新定义我国的信托制度,还其应有的法律本质。信托财产权作为民商法范围内的一类特殊的财产权利,是构建信托法律关系的基本内容,在信托法律关系中处于不可替代的法律地位。何谓“信托财产权”?笔者认为信托财产权应当是我国信托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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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中的一个特有的法律概念,具体是指信托关系中的受托人和受益人在信托关系存续期间围绕信托财产所享有的权利总称。它在法律层面上,是确定信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各自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的依据,为信托关系的运作提供了必要的法律条件。而在经济层面上,信托财产权实质上是用于平衡信托法律关系各方当事人之间利益冲突的经济支点,对于信托目的实现具有重要作用,有利于深化现代社会分工和实现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
一、信托权利在大陆法系信托法领域中遭遇的法律障碍
信托法律制度的核心是信托财产的运用和获取收益之权利,而研究信托财产之权利的法律属性,首先涉及到两大法系有关的法律理论。按照英美法系的私法理论,信托权利是其财产权的具体类型之一,是英美法系的财产权法律制度之法律特点的集中反映。基于英美法系的历史渊源,从英国中世纪的封建土地保有制度演变发展的财产权制度,在英美法系各国具有多种的使用环境。[i]其中,最为典型的意义是用以确认财产的归属关系,相当于大陆法系的财产所有权,其内容包含着诸多子权利项目。按照英美法系的理念,切忌将财产权视作单一的权利,而是若干项独立权利的集合体。因此,法律允许权利人可以根据社会经济活动的需要,灵活地进行组合和分解,从而,在同一财产之上可以并存着“多重财产权”。产生于英国的信托法律制度正是其财产权法律制度上述特点的法律结果。因为,“在英美法学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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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来,将信托的本质理解为受托人和受益人对信托财产分享所有权,在理论上丝毫无不妥之处,在实践中也不会产生什么问题”。[ii]即针对同一的信托财产,受托人享有“普通法上的财产权”,而受益人享有“衡平法上的财产权”,于是乎,“所有权的某些属性即法律上的所有权属于受托管理人,而另一些属性即衡平法的所有权属于受益人”。[iii]因此,尽管英美法学家对于“信托”给出的定义可谓五花八门,但是,在信托财产转移所有权意义上的财产权却是异口同声。相应地,对于信托权利的法律属性认定为受托人和受益人双重财产权并存,这在英美法系各国也是一个毋庸质疑的信托法律基础。但是,在大陆法系领域内,如何认定信托权利的法律属性则面对着不可逾越的法律障碍—“一物一权”原则的限制。根据大陆法系的民商法理论,源自古罗马法的“一物一权”原则强调所有权的排他性,[iv]确认在同一物上只能有一项所有权,不得存在多重所有。按照大陆法学家的看法,财产所有权作为民事主体对于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完全、单一的物权,是建立在特定的权利人占有和支配自己财产的基础之上的,使得所有权具有绝对的、排他的特性。可见,大陆法系意义的财产所有权截然不同于英美法系的财产权,突出了其单一性、排他性,而缺乏灵活性和兼容性。这恰恰是与信托法律制度的本质格格不人的。因为,信托法律制度的本质在于信托财产的占有、支配与信托财产的受益相互分离,而其法律表象便是同一信托财产上并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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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法上的财产权”和“衡平法上的财产权”分属于信托法律关系中的受托人和受益人。信托法律制度的这种法律设计显然与大陆法系的“一物一权”原则基础之上的所有权理念形成法律冲突。
即便如此,透过其特有的诸多法律属性,大陆法学家仍然意识到信托法律制度作为一种独特的财产管理方法,对于市场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难以被其他法律制度所取代。于是,从20世纪初开始,日本、韩国等大陆法系国家着手移植英美法系的信托法律制度,将其纳人到大陆法体系中。而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也确立了信托法律制度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席之地。不过,在协调英美法系的信托法律制度与大陆法系民商法律传统的过程中,大陆法系各国进行了很多有益的尝试。但是,如何突破上述法律障碍而确立信托财产权利的法律属性,成为构建大陆法系国家的信托法律制度面临的一个棘手的法律问题,至今尚未得到彻底的解决。
虽然,大陆法系的学术界对于信托权利法律属信托财产权的法律性质哥口结构盛备我见性的观点[v]颇多,而大陆法系的国家或者地区的信托立法,均笼统地规定转移信托财产的财产权,并回避了所转移财产权利的法律性质,尤其是没有明确规定信托财产所有权的归属。例如,1923年1月1日施行的《日本信托法》第1条便明文规定:“本法所称信托者,是指实行财产权转移或者其他处分,使他人依一定目的而管理或者处分其财产”。显然,为了保持其所移植的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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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法系的信托法律制度固有本质,该信托法确定了信托的法律基础是转移信托财产的“财产权”这一立法内含抽象、外延宽泛的词语。虽然,日本法学界通常将此处的“财产权转移”解释为其结果是“使受托人取得了信托财产的完全所有权,成为所有人;而受益人则拥有向受托人要求支付债权的权利”,[vi]却难以取代立法用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则将“信托”定义为:“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第2条)。应当说,我国((信托法》定义的信托与上述的大陆法系国家或者地区的《信托法》所定义的“信托”不尽相同。因为,我国《信托法》所定义的信托强调委托人的委托意愿,很容易让人将信托与委托合同关系混为一谈。虽然,我国《信托法》以委托合同为基础所定义的信托较为接近我国的法律理念和社会传统,但是,该信托定义与英美法系的信托法律制度的本质相去甚远。因为,综观各国所适用的信托法律制度,在以转移信托财产权利为基础的问题上大体一致。而且,公认信托法律制度是一种财产管理方法,其内容本质和法律结构设计均与委托合同关系有着根本性区别。
而我国的司法实践也充分证明建立在委托合同理论基础之上的信托财产权利难以解释现实生活中所存在的信托法律关系,也不利于
篇三:信托知识考试卷
信托知识考试卷
姓名:部门: 考试成绩:
一、单选题(20题、每题2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自d起施行。
A、2000年4月28日;
B、2000年10月1日;
C、2001年4月28日;
D、2001年10月1日;
2、在我国设立信托公司,应当经c批准,并领取金融许可证。
A、工商行政管理局;B、中国人民银行;C、中国银监会;D、国务院
3、单个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 b 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 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资者不计算在内。
A、30人;200万;
B、50人;300万;
C、100人;300万;
D、100人;500万
4、信托的流动性体现在可以: d。
A.提前赎回;B.赠与;C.信托定投;D.依法转让和继承;
5、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出让人和受让人应当按照信托资金的 a 分别向
受托人缴纳转让手续费。
A.0.1%;B.0.2%;C.0.5%;D.1%;
6、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合同不能超过c份?
A.50;B.100;C.200;D.300;
7、信托产品可以通过 c进行营销宣传。
A. 报刊;B. 电视;C. Email;D. 广播;
8、信托产品属于 d 类型?
A.保本保收益;B.保本浮动收益;C.非保证收益;D. 非保证本金;
9、受托人(信托投资公司)在信托期间应履行什么责任:
A.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
B.诚实、忠诚、尽职、专业;
C.诚实、激情、团队、价值;
D.诚实守信、业绩向导、客户至上、感恩回报;
10、信托受益人可以是:d
A.自然人;B.法人;C.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D.以上全都可以是;
11、参与集合信托计划的委托人投资金额的要求是: b
A.不少于50万;
B. 不少于100万;
C. 不少于200万;
D. 不少于1000万;
12、参与集合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家庭总资产要求是: b
A.不少于50万;
B. 不少于100万;
C. 不少于200万;
D. 不少于1000万;
13、关于信托资金的变现,一般情况下:a
A.不可提前支取;
B.可全额提前支取;
C.可部分提前支取;
D.可提前支取收益;
14、信托业务主要文件不包括:d
A.信托合同;
B.信托计划书;
C.信托财产管理、运营风险声明书;
D.风险承受能力测试问卷;
15、信托产品一般的投资期限是: d
A.1-6个月;B.3-6个月;C.6-12个月;D.12个月以上;
16、 不属于托付宝TOF具有四大亮点的是:d
A. 组合投资;B. 动态优选;C. 持续回报;D. 相对收益;
17、根据投资方式不同,资金信托计划不包括:c
A.流动资金贷款信托计划;B.房地产投资信托计划;
C.婚姻或子女信托计划; D.股权投资信托计划; ?
18、 购买信托的自然人必须年满: b
A. 16周岁;B. 18周岁;C. 20周岁;D. 22周岁;
19、 以信托财产的性质为标准划分不包括以下哪项: c
A. 资金信托、债权信托;B. 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
C. 私益信托、公益信托;D. 有价证券信托;
20、 信托的基本职能是: a
A. 财产管理职能;
B. 融通资金职能;
C. 中介服务职能;
D. 社会投资职能;
二、多选题(10题、每题3分):
1、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主要表现在 abd
A.信托财产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相互独立。
B.委托人的信托财产与委托人的其他财产相互独立。
C.信托财产与其他理财资产相互独立。
D.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或同一委托人的不同类别的信托财产相互独立。
2、信托主体包括 abc
A.受托人; B.委托人C.受益人D. 融资方
3、委托人的资格具体表现在abc
A.委托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B.委托人必须对信托财产享有所有权;
C.委托人未被宣告破产;
D.委托人必须是自然人;
4、受托人的资格具体表现在___acd_____?
A.受托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B.受托人必须对信托财产享有所有权;
C.受托人未被宣告破产;
D.受托人只限于自然人和法人;
5、参与集合信托计划的委托人的收入要求是最近三年必须 bc
A.个人收入每年超过15万元;
B.个人收入每年超过20万元;
C.家庭收入每年超过30万元;
D.家庭收入每年超过40万元;
6、 信托能为你做什么 abcd
A. 财产管理;B. 照顾家人;C. 破产隔离;D. 保护财产;
7、选择信托产品,要注意哪些方面abcd
A. 充分了解产品风险,选择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的产品;
B. 资金的期限安排要与流动性需要匹配,要预留一些资金以备不时之需;
C. 了解信托公司对项目风险控制的手段,以判断产品的风险评级;
D. 选择信誉良好,历史业绩优良的信托公司。
8、目前,我国信托产品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哪些方面abcd
A. 受托人的道德风险和风险传染;B. 受托人风险管理技术低;
C. 政策法律风险;D. 缺乏流动性,使之不能有效分散、转移、对冲风险;
9、关于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描述正确的是ab
A.都可以是一个人或多个人
B.既可以是法人,也可
C.法律上对于三个当事人的资格都无限制
D.受托人不能充当受益人
10、信托要收取ab 费用?
A、认购费
B、管理费
C、在信托期内赎回需要交赎回费
D、以上都不是
三、简答题(3题、每题10分)
1、什么是信托?
“受人之托,代为管理财务”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
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
的行为。 以是自然人
2、信托产品的比较优势?
作为金融业四大支柱之一的信托业,与银行、保险、证券相比与个人单独理财相比在个
人理财方面有着其独特的优势。
第一、当前我国对银行、保险、证券实行的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制度,三者之间有着严格的政策约束。而信托投资的经营范围却较为广泛,可以涉足资本市场、货币市场和产业市场,是目前惟一准许同时在证券市场和实业领域投资的金融机构。投资领域的多元化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有效降低投资风险。
第二、信托公司可以根据客户的喜好和特性度身定做非标准产品,通过专家理财最大限度地满足委托人的要求。这种投资方式和产品的灵活性是券商和基金公司所缺乏的,也是目前所无法提供的。
第三、信托财产把委托人、受托人和收益人的权力和义务、责任和风险进行了严格分离。信托契约一经签订就把收益权分离给收益人而把运用、处分、管理权分离给了受托人。信托契约对信托财产的运用、管理、处分有着严格的现定,委托人只能按照契约圈定的范围和方式进行运作。这种机制固定了当事人各方的责任和义务,确保了信托财产沿着特定的目的持续稳定经营,与公司制相比是一种更为科学的制度安排。
第四、与个人单独理财相比,专家理财省时省心、风险低收益高。通过信托集中起来的个人资金由专业人才进行操作他们可以凭借专业知识和经验技能进行组合投资,从而避免个人投资的盲目性,以达到降低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的目的。
3、如何挑选信托理财产品?
信托产品是指一种为投资者提供了低风险、稳定收入回报的金融产品。信托品种在产品设计上非常多样,各自都会有不同的特点。各个信托品种在风险和收益潜力方面可能会有很大的分别。但无论对何种信托产品,我们都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选择:
首先,挑选信誉好的信托公司。考虑一个信托产品时,要看推出它的公司情况,选择资金实力强、诚信度高、资产状况良好、人员素质高和历史业绩好的信托公司比较可靠。
其次,选适合自己的产品。目前的信托产品大部分事先确定好信托资金的具体投向,选择信托时就要看投资项目的好坏,项目运作过程中现金流是否稳定可靠,项目投产后是否有广阔的市场前景和销路等。这些因素与投资的本金及收益是否能够到期按时偿还有很大关系。
最后,看产品的担保措施是否完备。很多信托项目,往往都采取多重担保措施,以提高信托产品的信用等级。具备政府承诺回购、流通股质押、土地或商铺抵押的项目安全系数较高。
另外,投资者在选购信托理财产品时,还应注意一些细节问题。例如自己的权利与义务,多了解,与信托公司的工作人员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