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企业年报公示制度之解读
田洪涛律师:企业年报公示制度之解读 本期介绍: 近日,《企业信息公示条例》(征求意见稿)发布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企业信息公示条例》主要对企业信息公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等内容进行了规定。《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将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而自2014年3月1日起,国家工商总局就停止对领取营业执照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的企业年度检验工作。
本期我们法律快车访谈专栏邀请北京知名的公司法律师—田洪涛律师,为我们详细介绍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的相关法律问题。
访谈嘉宾:
田洪涛律师的执业领域为公司法和知识产权。具体包括国内外知识产权诉讼、许可战略咨询以及公司设立、股权纠纷处理、对外投资、资产重组和企业改制清算等公司法律事务。
联系电话:135-2194-4200 (咨询请说明来自法律快车)
访谈内容:
1、法律快车网:
法律快车的朋友们,你们好!我是法律快车的主持人。田律师,您好!欢迎您来到法律快车访谈专栏接受专访。
田洪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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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好,大家好!很高兴借助法律快车这个平台与大家交流。
2、法律快车网:
田律师可以为我们介绍一下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是一个怎样的制度吗? 田洪涛律师:
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是在2014年2月7日国务院国发〔2014〕7号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中提出的。国务院为了深化改革,放松市场主体准入管制,切实优化营商环境,将先前的企业年检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企业应当按年度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
3、法律快车网:
公司企业的年度报告应该要具备哪些内容?
田洪涛律师:
根据《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和《企业信息公示条例》(征求意见稿)中的相关规定,企业年度报告具体内容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2)企业从业人数、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
(3)企业开业、存续、停业、清算等经营状态信息;
(4)对外投资设立企业信息;
(5)网站或者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从事网络经营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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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企业资产总额、负债总额、销售总额、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所有者权益合计信息。
4、法律快车网:
国家为什么要将年检制度改为年报公示制度呢?相对于企业年检制度,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的优势在哪里?
田洪涛律师:
国家主要是为了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服务型政府,健全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服务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而对年检制度进行改革。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主要通过加强市场主体信息公示,进一步扩大社会监督,促进社会共治,激发各类市场主体创造活力,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后,公众可以通过互联网查询企业年度报告的内容,这样就能够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维护宽松准入、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5、法律快车网: 企业年度报告通过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这样会不会对企业信用在社会中有提升的作用?那么如果企业怠于公示年度报告,会有什么处罚?
田洪涛律师: 肯定能够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增强社会监督效果,增强企业的透明度,维护市场的良好交易秩序。
对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市场主体信用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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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公示系统上将其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提醒其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企业在三年内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超过三年未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其永久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不得恢复正常记载状态,并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也就是我们常说的“黑名单”。
6、法律快车网:
企业信息公示条例(征求意见稿)正在征求意见,田律师对于该条例意见稿有什么看法吗?
田洪涛律师:
总的来看,这个征求意见稿还是比较与时俱进的,相对比较全面,解决了以前困扰企业的很多问题,但有些规定目前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还存在不衔接的地方,有些条款规定的还不是很严谨。我讲三个方面:
第一,例如:该《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一条规定, 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自列入之日起届满5年未再发生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情形的,不再公示。这项规定与《公司法》规定就有不协调的地方,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是公司解散的理由。而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完毕后注销。如果按照该条例征求意见稿中的规定,既可以办理注销,也可以自列入之日起期满5年不再公示,是可以选择的。而如果期限届满不公示,那么吊销执照后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如何处理呢?是5年后可以自行恢复正常营业状态?是选择了后者后还可以选择前者?规定不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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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该《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3年内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这里面如何界定负有个人责任?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指本企业还是其他企业?如果是本企业,那么就要通过企业内部程序将其解除职务。如果是本企业之外的其他企业,而其他企业在设立时,工商部门如何认定他是有责任的?如果他担任了企业的负责人,那么他所代表企业履行职务的行为效力如何?因此,该《条例》(征求意见稿)应该在这里增加明确规定,使之更有操作性。
第三,就是要加大惩治违法人员的力度,例如可以规定,凡是企业被列入违法企业名单的,其法定代表人在一定期限内一律不得再投资设立企业或者不得再做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这样的后果或许会对违法人员和违法企业起到震慑作用,增加其违法成本。
7、法律快车网:
今天访谈到此结束了,感谢田律师的解答,各位网友的关注,如还有公司法方面的法律问题,欢迎致电咨询:135-2194-4200,我们下期再见。
田洪涛律师:
谢谢大家,再见!
访谈总结:
《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将企业年检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无论对于政府职能转型、建设社会诚信体系,还是对于企业本身的社会信用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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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企业年检制度》3月1日起将停,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
企业年检制度3月1日起将停
中新社北京2月19日电 (记者 刘长忠)记者19日从中国国家工商总局获悉,中国工商管理部门将从3月1日起停止对企业年检。
中国国家工商总局当日发出的“关于停止企业年度检验工作”的通知说,中国国务院发布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将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据此,国家工商总局决定,自2014年3月1日起停止对领取营业执照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的企业年度检验工作。
通知要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要求,抓紧做好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等一系列新制度的实施准备工作。向社会公众广泛宣传将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的意义。结合本地企业和经济发展实际,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依法查处各类违反企业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切实履行监管职责。
工商企业年度检验(以下简称“年检”),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按年度对企业进行检查,确认企业继续经营资格的法定制度。年检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登记事项执行和变动情况、股东或者出资人的出资或提供合作条件的情况、企业对外投资情况、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情况、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年检基本程序包括:企业申领、报送年检报告书和其他有关材料、登记主管机关受理审核年检材料、企业交纳年检费、登记主管机关加贴年检标识和加盖年检戳记、登记主管机关发还企业营业执照。(完)
篇三:企业年度信息公示
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报送年度报告及换发新版
营业执照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条例》及相关规定,取消企业年度检验制度,建立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凡设立在我省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都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报送上年的年度报告。现将报送年度报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送年度报告的时间、主体、方式
1、今年是《条例》实施的第一年,由于实施时间的原因,企业应当于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报送2013年度报告,于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报送2014年度报告。企业应先报送2013年度报告,再报送2014年度报告。
截止到2014年2月28日,企业未按照原有规定办理年检手续,但工商部门未作出吊销营业执照决定的,应当依法报送年度报告。
2、个体工商户应当于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报送2013年度报告,于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报送2014年度报告。
个体工商户选择公示年度报告内容的,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度报告;选择不公示年度报告内容的,应当向负责登记的工商部门报送纸质年度报告。
截止到2014年2月28日,个体工商户未按照原有规定办理验照手续,但工商部门未作出吊销营业执照决定的,应当依法报送年度报告。
3、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于2015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2014年度报告。
4、企业报送年度报告通过网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我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http://gsxt.jxaic.gov.cn,企业也可登录江西省工商局门户网站(),点击“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入。
二、工作责任
企业应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年度报告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完成后,将自动向社会公示。工商部门不对企业年度报告进行预先审查,将于每年年度报告公示结束后,依照《条例》规定对企业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抽查。
三、企业信息公示联络员确认
为了保证信息安全,方便企业办事,企业(含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首次登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年报及公示信息之前,应当先向各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企业信息公示联络员确认表》,以确认本企业授权的信息公示联络员身份。
联络员信息确认表有三种填写方式。一是进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点击“企业公示信息填报”——“联络员信息确认”,录入相关信息,网上提交后打印《企业信息公示联络员确认表》,到登记机关办理联络员信息确认;二是登录江西省工商局门户网站,进入“办事服务”
的下载中心,下载《企业信息公示联络员确认表》,按要求填写后到登记机关办理联络员信息确认;三是到工商登记机关现场领取《企业信息公示联络员确认表》,按要求填写后办理联络员信息确认。
四、启用新版营业执照
自2014年3月1日起,全省各级工商机关对准予设立、变更和补发营业执照的各类市场主体颁发新版营业执照。持有旧版营业执照的企业应当于2015年2月28日前申请换发新版营业执照。持有旧版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可根据自身意愿申请换发新版营业执照。
五、其他事项
企业年度报告及其他信息公示的具体内容和工作要求等相关事宜,可登录江西省工商局门户网站查询,也可向当地工商部门咨询。
201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