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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责任实施细则

篇一:落实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两个责任的实施方案

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

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办法(试行)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十八

届中央纪委三次、四次全会精神,进一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以下简称“两个责任”),深入推进全县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等党内法规和县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试行)》,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是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根本要求。局机关党总支和纪检组要深刻认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准确把握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基本内涵,把各项规定和制度要求落到实处。

党支部是全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责任主体,是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者、执行者、推动者。机关各股室要按照党支部的统一部署要求,切实落实好本单位在党风

廉政教育、制度、监督等方面的主体责任;要认真抓好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任务的落实。

局监察室要认真履行党内监督专门机关的职能,积极协助局党支部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加强对党支部成员的监督,切实履行好监督执纪问责职责。

二、明确“两个责任”的具体内容

(一)党支部的主体责任。

局党支部要以高度的政治自觉,切实担负起统一领导、直接主抓、全面落实的主体责任。

1、党支部领导班子的集体责任。

(1)加强组织领导。坚决贯彻落实省委、省纪委、市

委、市纪委和县委、县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将党风廉政建设融入商务工作总体布局,统一研究部署、统一检查考核。定期分析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形势,研究制定工作计划、工作目标,对工作任务进行责任分解,经常听取工作情况汇报,确保工作落实。

(2)选好管好干部。树立正确的用人导向,严格执行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选人用人标准,把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干部选拔出来。改革完善干部人事制度,健全科学的选人用人机制,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机制、

责任追究机制,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对干部“带病提拔”等问题实行责任倒查追究。

(3)抓好作风建设。大力弘扬党的优良作风,增强党

的意识和组织纪律观念,反对特权思想、特权现象。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市委和县委若干规定要求,坚决反对和纠正“四风”问题,防止问题反弹。认真落实“三严三实”要求,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以党风带政风促民风,营造风清气正的商务工作环境。

(4)维护群众利益。认真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切实

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有关规定,不断完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畅通群众诉求渠道。定期研究分析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开展专项整治,坚决查处和纠正商务领域中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5)坚决惩治腐败。领导并支持执纪执法机构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全力支持纪检监察部门查办腐败案件,做到有腐必反,有贪必肃,始终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支持和保障纪检监察部门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突出抓好监督执纪问责;经常听取纪检监察部门工作汇报,关心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协调解决重大问题,为纪检监察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必要保障。

(6)推进源头治理。大力推进体制机制创新,努力实

现从源头上防治腐败。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

预防腐败体系建设2013—2017年工作规划》,加大“六权治本”改革力度,即:通过依法确定权力、科学配置权力、制度限制权力、阳光使用权力、合力监督权力、严惩滥用权力,努力形成“不能腐”的长效机制,不断深化商务系统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7)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人管事,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着力形成不想腐、不能腐、不敢腐的有效机制。推行权力清单制度,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依法公开权力运行流程,实行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和办事公开。完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廉政风险防控机制,认真落实防止利益冲突、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和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民主生活会、廉政谈话、诫勉谈话、领导干部亲属经商、出国定居和任职回避等制度。对“三重一大”(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招标采购、职称评审、资产管理、行政审批等群众关心关注的重点、热点问题,加强监督检查。

(8)加强廉政教育。把反腐倡廉宣传教育纳入干部教

育培训工作总体部署,开展经常性理想信念教育、党风党纪教育和廉洁自律教育。大力宣传商务系统廉政勤政先进典型,运用典型案例进行警示教育,广泛开展廉政文化建设,强化廉荣贪耻的工作氛围。

(9)支持配合上级巡视工作。积极支持配合省纪委、

市纪委和县纪委巡视工作,对上级巡视中发现的问题,认真查处,及时整改,并落实好责任追究。

(10)注重示范带动。带头执行《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

若干准则》、《廉政准则》及《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等党内法规,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和党内监督的各项制度,落实好民主生活会、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等工作制度,不搞以权谋私,不搞特殊化,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

2、主要负责人的第一责任。党支部书记、局长对局机

关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是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局党支部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在分管范围内也是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

(1)牵头抓总。局机关主要领导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党支部书记、局长要坚持对局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

(2)监督检查。坚持原则,敢抓敢管,要切实管好班子带好队伍,克服好人主义,加强对领导班子成员及各股室负责人的教育监管,督促其廉洁从政、履行好“一岗双责”职责。

(3)当好表率。领导班子成员要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和

篇二:两个责任追究办法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

“两个责任”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共湖北省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湖北省党风廉政建设“一票否决”暂行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委对党风廉政建设负主体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领导的责任:

(一)不能同上级党组织保持高度一致,对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

(二)未将党风廉政建设融入本部门本单位中心工作总体布局,实施统一研究部署、统一检查考核的;

(三)领导机制不健全,职责分工不明确,导致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得不到有效落实的;

(四)未建立权力运行制约监督机制,或制约监督机制不完善的;

(五)不按规定公开应公开事项的;

(六)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州委、市委有关规定不力,或纠正干部“四风”问题不力的;

(七)维护群众合法利益工作不力的;

(八)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发现的违纪违法行为放任不管、压案不查,或不配合查处的;

(九)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的;

(十)未按规定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相关保障制度,致使责任落实不到位的;

(十一)不支持纪委履行监督责任或干扰纪委正常履职的; (十二)对下级党组织、纪检监察部门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问题,不及时纠正、处理或责任追究不力的;

(十三)任期内,本部门本单位连续发生重大腐败案件的; (十四)因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规定,上级党委或纪委在一年内给予2次及以上通报批评或组织处理的;

(十五)集体违规被立案查处的;

(十六)1、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中综合得分90分(不含90分)以下的;2.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在市直单位中排名倒数第一,且综合得分95分(不含95分)以下的;3.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在市直单位中连续两年排名倒数第一的;

(十八)其他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不力的行为。

第三条 主要负责人是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工作领导不力、不抓不管的;

(二)对党风廉政建设重要工作未做到亲自部署、亲自过问、亲自协调、亲自督办,导致工作不落实的;

(三)未尽到抓班子、带队伍的职责,对发现领导班子成员和下级领导班子主要成员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未及时提醒、告诫,或发现重大问题线索未及时向上级党委、纪委报告的;

(四)未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和党内政治生活准则的;

(五)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教育管理不严,造成上述人员利用其职务影响谋取利益的;

(六)不按照有关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

(七)管辖地区或管辖单位出现班子成员违纪或工作人员多次违纪的;

(八)其他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不力的行为。

第四条 工委领导班子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领导班子成员责任:

(一)不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对管辖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未及时发现和解决的;

(二)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

织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的;

(三)管辖范围内多次出现违反上级党委、纪委有关规定的;

(四)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教育管理不严,造成上述人员利用其职务影响谋取利益的;

(五)不按照有关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

(六)对管辖范围内违纪违法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或授意、暗示下属阻挠、干扰案件查办的;

(七)其他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不力的行为。

第五条 纪委对党风廉政建设负监督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纪委、纪委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领导的责任:

(一)协助工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不力的;

(二)协助工委落实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工作不力的;

(三)督促检查相关部门落实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不力的;

(四)对发现的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没有做到早提醒或采取必要措施予以纠正的;

(五)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党员干部违纪违法行为或案件线索压案不查、瞒案不报或包庇袒护的;

(六)对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州委、市委有关规定不力,纠正“四风”问题查处不力的;

(七)任期内,本部门本单位连续发生重大腐败案件的;

(八)不按规定受理党员控告和申诉,或办理过程中存在过错,致使党员正当权益受到侵害的;

(九)其他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纪委监督责任不力的行为。

第六条 对违反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有关规定实施责任追究,主要有以下方式:

(一)廉政约谈;

(二)诫勉谈话;

(三)书面检查;

(四)通报批评;

(五)组织处理;

(六)纪律处分。

第七条 各局办分别有本办法第二条、第五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调整工作岗位,并实行党风廉政建设“一票否决”。

第八条 各局办主要负责人及班子成员分别有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廉政约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诫勉谈话,点名道姓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调整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篇三:落实两个责任报告

**区扶贫办落实“两个责任”及惩治和预防腐

败体系建设自检自查情况报告

根据《关于开展落实“两个责任”及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要求,扶贫办认真学习中纪通?2015?6号文件精神,认真对照《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实施办法》、《***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的实施方案》、《***扶贫开发办公室领导班子2015年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清单》和《***扶贫办领导班子2015年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清单》,现将扶贫办党组落实“两个责任”及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情况自检自查如下:

一、党组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

(一)健全体制,落实反腐倡廉责任。一是落实领导责任。办党组按照省市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部署和要求和《昆明市***2015年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真正把党风廉政建设党组的主体责任落到实处,始终坚持把党风廉政建设与扶贫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研究,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真正做到业务工作管到哪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就延伸和落实到哪里。主要领导切实落实“一把手”职责,班子成员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坚持业务工作和廉政工作两手抓、两不误。二是专题研究工作。上半年,党组专题召

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专题会议,贯彻落实各级纪委工作会议精神,研究制定扶贫办2015年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具体安排部署党风廉政工作。三是签订党风廉政责任书。建立党组书记对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分管领导对分管科室负责、科长(中心负责人)对本科室人员负责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体系,层层签订《一岗双责责任书》或《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保证党风廉政工作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确保目标任务落实。四是分解重点工作任务。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细则,分解任务到科室、到责任人,明确各项工作的责任领导、责任科室,确保将反腐倡廉建设各项重点工作落到实处。

(二)严明纪律,扎实推进作风建设。一是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坚持把维护党章权威、严明党的纪律作为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项任务,自觉担负起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的责任。引导党员干部牢固树立党性意识,自觉用党章规范自己的一言一行,在任何情况下都要做到政治信仰不变、政治立场不移、政治方向不偏。二是狠抓机关作风建设。围绕区委、区政府的工作部署,严格执行《***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相关规定贯彻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办法》和《***改进工作作风厉行勤俭节约问责办法》,结合党的“三严三实”和“忠诚、干净、担当专题教育活动”,贯彻落实省委“挂包帮、转走访”工作,组织全体干部对实施整村推进贫困村进行为

期3年的帮扶工作,着力提升党员干部分析问题、研究问题、解决问题的实际工作能力。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规定,严格财务管理和审批程序,公务接待和行政性开支明显下降,我办机关相比去年同期“三公”经费明显减少。三是切实维护群众利益。办党组坚持群众利益无小事,把贫困群众是否满意作为检验工作的根本标准,认真贯彻落实项目资金廉政承诺制、贫困群众廉政评议制和贫困群众廉政评议员制,严格执行公示公告制,使项目更公开、更透明,便于群众监督。

(三)加强教育监督,促进干部廉洁从政。按照“三严三实”和“忠诚、干净、担当”专题教育活动要求,努力提升自己在思想境界、素质能力、作风形象方面存在的不足。一是根据《扶贫办学习贯彻<习近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论述摘编>有关文件方案》要求,扶贫办干部职工制定个人学习计划,并结合自己的思想、工作实际,做到自觉学习。二是采取反面典型教育方式,组织扶贫办全体干部职工到区廉政警示教育基地接受警示教育,用身边的事、身边的人教育干部职工,做到筑牢树立工作人员的拒腐防变思想防线,形成扶贫办廉洁从政的良好氛围。三是把学习与深入开展“三严三实”和“忠诚干净担当”专题教育相结合,与扶贫系统开展“最可爱扶贫人”活动相结合,进一步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四是开展严禁领导干部收送“红包”专项整治工作,组织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和中层干

部进行自查自纠并签订了12份《昆明市***严禁领导干部收送“红包”个人承诺书》,并在公开栏进行了公示,接受职工及群众的监督。

(四)落实制度,党内生活进一步规范。一是坚持民主决策制度,正确把握党组集体领导和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关系,落实《昆明市***乡科级党政正职监督办法》,正职主要领导六个不直接分管,凡涉及重大决策、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严格按规定程序运作,经党组会或主任办公会讨论决定,并认真做好领导集体决策重大问题的议事记录。二是坚持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制度。实行个人述廉与年度述职相结合,群众评廉与组织考廉相结合,把述职述廉纳入党组民主生活会、纳入干部职工年度考核、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专项检查。三是坚持廉政谈话制度,组织全体干部职工开展分级廉政谈话。四是完善选人用人制度,党组坚持以职工公认度任用干部、以工作实绩使用干部的正确用人导向,为人才健康成长、施展才华创造条件,坚持采取竞争上岗的办法选拔任用中层干部,为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的干部提供机会和舞台,形成了以能力和业绩为标准的用人机制。

(五)执纪监督,注重源头防治腐败。一是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坚持把扶贫项目资金监管和党员干部执行廉洁规定作为年度工作重点,对公务用车、公务接待、工作纪律、为

政廉政等问题进行重点督查,坚持《***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办理婚丧嫁娶事宜的规定》,狠刹大操大办、吃喝玩乐等歪风邪气。目前,共组织9次明查暗访督查,未发现违反党员干部违反纪律规定的情况。二是强化财务制度落实。严格执行财务管理的各项规定,在完善程序、强化管理、严肃制度上下功夫,实行个人出差提前报批制度,贵重物品和办公用品实行政府采购,公务用车统一管理,文件印刷实行集中定点等规定,有效地防范了财务风险,杜绝了暗箱操作和不正之风现象的发生。三是开展“六个严禁”专项整治工作,

(六)重视信访,切实维护群众利益。一是完善信访工作制度。认真学习贯彻《信访条例》,保证信访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为做好信访工作奠定了基础。二是落实信访工作责任。成立了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明确了责任分工。重要信访件,主要领导亲自领办。分管领导做到件件督办,件件抓落实。工作专班人员认真负责处理信访件,及时与信访人沟通,及时回复信访诉求,使信访人满意。三是规范信访运行程序。严格办事程序,每件信访件,先受理登记,再针对具体情况,分级办理,今年以来年共受理信访件1件,办结率为100%,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

二、党组书记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情况

今年,办党组书记严格执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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