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签定审核管理制度
为规范公司经济合同的管理,防范与控制合同风险,有效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一. 规章制度
1.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对外签订、履行的各类合同、协议等,包括
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运输合同、资产转让合同、仓储合同、服务合同等。
2. 公司对外合同(协议)需经物流部、业务部、财务部评审通过,
并报公司总经理同意后方可对外签定。
3. 公司财务类合同,如借(贷)款合同由公司总经理或总经理指
定财务负责人对外签定。公司业务类合同由物流部负责对外签定。总经理以外的人员签定合同时,需持对应的法人授权书。
3.1物流部物流经理负责对外签定一级业务类合同。
3.2二级业务类合同,可由业务员负责签定。
4.对外签定合同前的资质审查:
4.1合同的主体
订立合同的主体必须是公司及所属各公司中具有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 订立合同前,应当对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资信能力、履约能力进行调查,要求对方提供相关资质证件的原件,审核无误后将证件复印,作为合同附件共同保存。不得与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签订合同,也不得与法人单位签订与该单位履约能力明显不相符的经济合同。
公司一般不与自然人签订经济合同,确有必要签订经济合同,应经公司总经理同意。
5. 签定合同的形式:
订立合同,除即时交割(银货两讫)的简单小额经济事务外,应当采用正式的合同书形式。紧急条件或条件限制时报总经理同意后可采用电报或传真形式。
6. 合同的内容
6.1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合同抬头、落款、公章以及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资信情况载明的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应保持一致。合同签字必须规范、可辨。公司与自然人签定的合同,需请自然人签字后,用右手食指在签字上加印手印(顺序不得颠倒)。
6.2合同标的:合同标的应具有唯一性、准确性,买卖合同应详细约定规格、型号、商标、产地、等级等内容;服务合同应约定详细的服务内容及要求;对合同标的无法以文字描述的应将图纸或其他说明性资料作为合同的附件。
6.3数量:合同应采用国家标准的计量单位,一般应约定标的物数量,常年经销合同无法约定确切数量的应约定数量的确定方式(如电报、传真、送货单、发票等)。
6.4价款或报酬:价款或者报酬应在合同中明确,采用折扣形式的应约定合同的实际价款;价款的支付方式待应予以明确;价款或报酬的支付期限应约定确切日期或约定在一定条件成就后多少日内支付。
6.5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履行期限应具体明确定,合同履行地点应力争作对本方有利的约定,如买卖合同一般约定交货地点为本公司仓库或本公司的住所地;约定具体地名的应明确至市辖区或县一级;买卖或承运合同在合同中一般应约定交付的手续,即合同履行的标志,如托运单、仓库保管员签单等。
6.6合同的担保
合同中对方事人要求提供担保或本方要求对方当事人提供担保的,应结合具体情况根据《担保法》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对方有担保人的应审查对方担保人的担保能力和资格。
6.7合同的解释
合同文本中所有文字应具有排它性的解释,对可能引起歧义的文字和某些非法定专用词语应在合同中进行解释。
6.8保密条款
对涉及经营信息、技术信息的合同应约定保密承诺与违反保密承诺时
6.9违约责任
合同中应根据《合同法》作适当约定,注意合同的公平性。
6.10解决争议的方式
解决争议的方式可选择仲裁或起诉,选择仲裁的应明确约定仲裁机构的名称,双方对仲裁机构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选择第三地仲裁机构。
7.合同签订后应就合同的原件及相关附件加盖骑缝印.骑缝印必须用单位公章或单位合同专用章.
8.合同的保管。
8.1公司财务类合同由公司财务部统一管理。
8.2公司业务类合同(物流相关合同)由公司物流部统一管理。
8.3合同借阅:公司经理级以上人员方可借阅公司合同。
8.4合同的保管期限:最低三年。
8.5合同的销毁:合同过期,且后续工作(质保)完成后,报总经理同意后,方可统一销毁。
8.6合同经手人及管理人均需与公司签定保密协议。
二.奖惩条例
1.相关人员未经公司总经理授权而对外签定的合同,公司一律不予承认,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合同的签定人负责。
2.合同签定人未认真审核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能力、履约能力等,致使公司重大损失的,公司将给予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并根据保密协议追究相关责任。
3.合同审核人未认真审核合同内容,未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给予一般过失处分。并罚款500元。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的,解决劳动合同,并根据保密协议追究相关责任。
4.违反保密协议,对外泄露公司机密的,未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给予轻微过失处分,给公司造成一定损失,给予中等记过处分,并罚款500元,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的,解决劳动合同,并根据保密协议追究相关责任。
5.合同保管人员保管不利,导致合同损毁或遗失的,给予一般过失处分,情节严重的,解决劳动合同,并追究相关责任。
篇二:经济合同审核管理办法
XX卷烟厂经济合同审核管理办法
第一条 制定本管理办法的目的:
为了加强企业的合同管理,保证依法签订、履行合同,及时解决合同纠纷,维护我厂的合法权益,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现根据《合同法》和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合同审核管理的范围:
1、企业在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对外经济业务活动、经济事项往来,都必须事前签订书面的经济合同。除卷烟销售、烟叶采购和一次性支出在1万元以下的经济合同外,其他经济合同在签订生效前都应经审计科审核,并经厂领导批准后才能正式签订生效。
2、对卷烟销售、烟叶采购合同,由厂长授权的有关人员签订,并经部门领导、分管副厂长或厂长等审核批准。
3、对能即时结清的经济事项往来,可以不签订书面的经济合同。
4、对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送审的经济合同,也应经厂领导同意后才能正式签订,同时到审计科补办手续。
第三条 签订经济合同的一般要求:
1、经济合同的主体、内容、形式和订立程序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符合企业生产经营的需要。
2、经济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标的(指货物、劳务、工程项目等)、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及争议的解决办法等。
3、合同的主要条款要明确周全、具体可行,措辞要准确、严谨、简洁,不能用模棱两可,含糊不清的词句和概念。
4、合同签订之前,经办人员应做好市场调研,掌握市场行情,并进行必要的资信审查,包括主体资格、履行能力及信用的审查。
第四条 合同审核、签订的程序:
1、根据企业的需要,经办人员进行考察、调研,并将情况反馈
给部门负责人审核。
2、按规定需实行厂内招标确定合同标的价格或合作方的,其招标书应事前送审计、监察部门审核。
3、经办部门将拟签订的合同文本及市场行情、价款确定的依据、合同对方当事人的情况和“经济合同送审表”等相关资料送审计科审核,同时将合同主要内容输入企业MIS系统。对重大的经济合同应召开厂务会或由监察、财务、审计及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会审,会审记录作为送审合同的附件一并报送审计科(附表三)。对情况较复杂的合同,还应征求厂聘常年法律顾问的意见。
4、审计科将审核意见以书面形式(附表二)反馈给经办部门,经办人员据此与合同对方当事人协商、谈判,并修改完善合同的有关条款。
5、审核后的合同,审计科将附上“经济合同审核表”(附表一),经有关人员签字、厂领导审批后,才能生效执行。对没有附“经济合同审核表”的经济合同,财务科不予付款。
第五条 下列经济合同,应召开厂务扩大会进行会审:
1、合资、联营、承包、租赁及有关涉外方面的合同;
2、对外投资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合同;
3、购建非生产用固定资产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合同;
4、对外赞助支出金额在10万元以上;广告宣传支出金额在400万元以上的合同;
5、其他重大经济合同。
第六条 经济合同的签字与审批:
1、企业对烟草系统内担保、利用外资、对外投资、土地使用权转让及其他重大经济合同,由厂长签字,其他经济合同可由厂长授权的有关人员签字。
2、下列经济合同,经分管副厂长审批后,还应报厂长审批:
●企业对外赞助、广告宣传、广告品制作、各种保险、技术合作等经济合同;
●迁厂工程100万元以上的合同;其他固定资产投资50万元以上的经济合同;
●物资采购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合同;
●零星维修、改造工程支出在30万元以上的合同;
●其他标的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合同。
第六条 合同审核的主要内容为:合同的规范性、完备性和合法性,具体为:
●合同的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企业生产经营的需要; ●合同的主要条款是否齐全、具体可行,合同价款确定的依据是否充分,是否维护企业利益;
●合同对方是否具有主体资格,是否具备履约能力;
●采购是否符合“物美价廉、经济批量”的原则。
第七条 合同专用章的管理:
合同专用章由厂办公室统一管理,厂办公室凭厂领导批准的“经济合同审核表”在合同上盖章,合同正式生效。特殊情况需在外地签订合同的,经厂长同意后,可向厂办公室借用合同专用章,同时由厂办公室开具委托代理书,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签订合同。合同签订后,代理人应及时交还合同专用章,并向厂长或分管厂领导汇报合同签订情况,同时到审计科补办审核手续。
第八条 合同纠纷的解决:
1、合同订立后,不得随意变更和修改。如有特殊情况需变更或修改的,应重新办理审核手续。
2、合同发生纠纷时,应及时与对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申请调解、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违约责任:
因经办人员故意或过失等,造成我方或对方违约,使我厂遭受损失的,将追究经办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合同档案管理:
厂办综合档案室统一管理合同档案,各经办部门应指定专人收集、整理合同的有关资料,年末交档案室存档。审计科留存合同、审核表、重大经济合同会审表等各一份,按顺序装订成册,并建立合同管理台账,同时输入LYMIS系统,便于检查合同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 其他事项
应上报省公司备案的重大经济合同,由审计科负责按规定上报。应经上级有关部门审批的经济事项,由经办部门负责上报审批。
附:《经济合同审核表》、《经济合同审核意见反馈表》、《重大经济合同会审表》
表一
经 济 合 同 审 核 表
审核号:送审号: 审核日期:
审核人:经办人:部门负责人:
篇三:合同管理办法
合同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合同的管理,提高合同质量,保证合同的全面履行,控制和防范合同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各子公司、控股公司与其他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之间, 在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各类合同、协议时,按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各子公司、控股公司应根据本办法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合同管理办法,报公司办公室备案。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合同管理是指公司对合同立项、意向接触、资信调查、商务谈判、合同条款拟定、审查会签、签字、备案审核、履行、变更、中止、解除、纠纷处理、立卷归档等全过程的管理。
第四条 签订合同实行洽谈权、审核权、审计权、批准权相对独立、相互制约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合同管理实行法定代表人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总经理或其他高管人员签署合同的管理制度。
第六条 责任部门在合同签订前应验证合同对方当事人有效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资信状况,验明合同当事人是否具有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审查合同对方的主办人是否有代理权、是否超越代理权限范围和有效期及其真实性,审查对方使用的印鉴是否合法与真实有效。在合同签订时,应保存有关资料。
第二章 合同的签订
第七条 合同签订前应由业务所属部门对合同内容进行调查研究,合同谈判由公司领导、业务所属部门及相关部门组成的谈判小组进行谈判,并就谈判情况形成谈判备忘录。
第八条 合同内容一般应包括:当事人的名称(姓名)、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履行方式、付款条款、验收条款、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法律、法规对合同条款另有专门要求的,应当采用。
第九条 与他方达成合约意向,经协商一致,除即时清结者外,一律应订立书面合同,严禁口头协议和非正式书面协议。任何合同均需按照合同评审程序评审批准后,方可签订。杜绝履行在先,签订合同在后的情况发生。
第十条 合同文本要求文字表达准确、简洁、不得有模棱两可,表达有歧义的语句出现。
第十一条 合同文本必须写明对方的名称、地址、联系人、电话、银行账号,签约人为被授权人时,必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并填写被
授权人的身份证号码。合同对争议解决方式和管辖的约定,原则以由我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二条 合同的签订严格按审批流程进行,各环节评审过程采用合同审查会签单形式进行,签批意见可批注在合同稿件上,签批人在会签单上作出标记,注明签批处数并签字,由合同编制人负责对签批意见进行处理落实,签批过程的原稿随整理的正式稿件同时归档。需要时须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十三条 合同签订的审批流程及权限
(1)合同由经办部门起草、经办人签字、部门主管审核、相关部门审查会签、分管领导审定、副总经理以上领导批准。办公室文秘对合同进行统一编号,办公室负责人签字后加盖合同专用章。
(2)公司涉及到矿权合作、投融资、资产收购或出售等重大经济合同,应经总经理办公会或专题会议讨论决定后签订,提交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3)购销合同、委托设计合同等其他类合同由经办部门签订、部门主管审核,分管领导审批。
(4)各子公司、控股公司凡涉及资产收购或出售、对外投融资、抵押担保、重大项目(万元及以上)的合同;矿权合作、转让合同;企业设立、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合同;列入公司名下的土地、房产的买卖、租赁、出租合同;重大设备(万元及以上)的买卖合同等由集团公司审核批准。其他的经营业务合同由
本公司负责审批签订,但应在合同签订后30日内报集团公司办公室备案。
第十四条 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应办理审批、登记、公证、鉴证后合同才生效的,合同经办部门和相关部门应及时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五条 合同签订前应按合同编号规则对合同进行编号,并在公司办公室登记后方可印制合同文本。合同编号规则为 :XX (公司代码)-XX(合同类别)-[XXXX](签订合同年度)XXX(年度合同顺序号)。
第十六条 签订各类合同必须使用公司合同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印模需送登记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合同专用章由公司办公室专人保管,凭合同审批单领导签批,方可使用。两页以上的合同必须加盖骑缝章,未加盖公司合同专用章的合同,融资财务部不得办理结算、拨款手续。印章保管人员应当对印章使用时间、合同主要内容、批准人等相关情况进行登记;印章使用人员必须在登记册上签字确认。
第十八条 严禁在对外签订的合同的空白文本上盖章。对于不能在同一地签订的合同,应由对方先签字盖章或各自签字盖章后互换文本。
第十九条 签署合同应确保我方持有合同正本2份,合同签订后合同正本由经办部门交公司办公室文秘保存。各部门需要时,可使用复印文本或扫描文本。
第二十条 补充合同的签订适用本章的规定。
第三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一条 合同签订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各部门必须认真履行合同,严格执行,确保信誉。
第二十二条 合同履行业务部门应组织合同的履行,并指定专人负责,随时掌握合同的履行情况,及时填写《合同履行情况统计表》,按年度报归口管理部门备案。如有付款事项,承办人应向财务部门提供合同原件。
第二十三条 有关合同履行中的有关文书、传真、书面签证、结算文件、来往信函、电子邮件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各经办部门在收到对方的上述资料后,应及时处理并制定对策,部门负责人签注具体意见,经过分管领导审批后执行。
第二十四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履行承办人员应及时掌握合同履行的动态,建立备忘资料档案。如发生或可能发生合同对方无力履约或故意违约时,合同履行业务部门应及时了解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并提出处理建议方案报公司分管领导。
第二十五条 公司办公室、融资财务部、监察审计部等要定期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对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应督促责任部门及时予以解决,督促全面履行合同。
第二十六条 合同履行完毕或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合同承办人应将合同履行中产生的所有相关文件资料及时完整地整理归卷,报送本部门负责人审查;本部门负责人审查、签字、盖章后,一个月内移交公司办公室与合同文本原件统一编号归档进行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