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国有企业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国有企业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国有企业投资行为,促进经济社会和企业发展,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苍南县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县政府授权县国资办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企业及其全资、控股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包括以下事项:
(一)股权投资,包括出资设立子企业、对子企业增资、股权收购、股权置换等;
(二)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等;
(三)金融投资,包括证券投资、外汇投资、委托理财等;
(四)其他投资。
第二章 投资决策与管理的责任主体及职责
第四条 国有企业是各类投资活动的主体。集团公司负责管理本集团投资活动,是本集团投资决策的直接责任人。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本集团投资管理制度和程序,并贯彻执行;
(二)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开展和管理本集团具体投资活动;
(三)负责集团本级并指导管理所属企业的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投资决策、风险控制、投资评价等;
(四)向县国资办报送投资备案和需审核项目的报告;
(五)对所属企业履行投资监管职责。
第五条 国有企业投资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和地方(含省、市、县)经济发展规划、产业导 向等有关政策法规的方向和要求;
(二)符合县级国有资本布局结构调整方向、企业发展规划和主业发展需要;
(三)投资活动应规范执行企业投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管理制度要求;
(四)投资规模应与企业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及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
(五)从严管理境外投资、金融投资、非主业投资和楼堂管所建设,审慎开展与非国有企业的合作投资。
(六)由新投资形成的全资、控股(含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层级,连同集团公司本级,原则上总数不超过三级;
第六条 国有企业必须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制度主要包括或明确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投资决策管理规则、权限和决策程序;
(二)明确投资管理日常工作机构及管理职责;
(三)对所属企业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则和程序;
(四)明确开展投资活动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以及资产负债率、投资收益率等内部管理控制指标;
(五)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和论证的规定或制度;
(六)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组织实施中的招投标管理、工程建设监督管理体系与实施过程的管理规定或制度;
(七)重大投资项目审计和后评价工作体系的制度建设与实施要求;
(八)投资风险管理机制,重点是法律、财务等方面的风险
防范措施及重大投资活动可能出现问题的处理预案;
(九)需规定或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国有企业的重大投资由董事会决定,企业是自身各类投资行为的责任主体,对所决定的投资事项直接负责。其具体投资活动,必须履行以下决策程序和要求:
(一)由企业负责投资管理的机构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拟出初步投资方案;
(二)编制或按相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必要的还应编制重大决策社会风险评估报告;
(三)由企业总经理负责召集经营班子研究完善,并正式提出投资方案;
(四)国有企业董事会召开会议,结合可研报告及重大风险评估意
见书,对投资方案进行研究讨论,并作出决议;
(五)企业投资方案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投资额、资金来源及构成需要调整,或投资对象股权结构发生变化、投资合作方违约、因不可控因素造成投资风险剧增或已存在较大潜在损失等重大变化,需要调整或终止投资方案的,必须经企业董事会重新决策并作出新的书面决议;
(六)企业董事会应当定期听取、分析、检查全部投资项目的执行情况。
第八条 县国资办依法对国有企业的投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管理的主要内容是:
(一)指导国有企业建立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并开展监督检查;
(二)建立国有企业重要投资事项报告、备案、审核机制并指导企业认真贯彻执行;
(三)对国有企业总体投资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对重大投资项目开展稽查、审计、后评价等动态监督,对发现问题进行追责;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出资人职责。
第三章 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 除县政府直接决策项目外,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应按第二章规定的程序严格审查、酝酿、评估,由集团董事会正式会议讨论并作出书面决定后,报送县国资办进行审核,未经审核的项目,不得实施:
(一)境外投资项目(包括设立办事机构);
(二)与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以外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合作的投资项目;
(三)总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
(四)办公楼、业务用房等楼堂馆所建设;
(五)金融投资项目;
(六) 县国资办认为有必要审核的其他投资项目。
第十条 县国资办自收到报告后 20 个工作日内,对投资项目进行审核。如遇项目论证、材料补充等特殊情况,审核期限可适当延期。县国资办认为比较复杂的,必要时转报县政府批准。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审核主要是审核投资项目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要求,项目可行性研究及企业决策程序是否符合投资管理制度、规则等。
第十一条 除第九条所列项目外,国有企业其它投资行为应在履行规定论证程序并经集团董事会正式讨论决定后,向县国资办报送备案:
第十二条 国有企业办理投资项目审核或者备案,应向县国资办报送以下材料:
(一)申请投资项目审核的报告(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拟投资项目情况、投资依据、资金来源、合资合作方有关情况说明、已履行程序等);或者备案项目的《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表》;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决定投资的程序性文件,包括政府部门投资项目批复意见、
篇二:XX县国有企业改革验收工作办法
为了保证国有企业改革质量,加快国企改革步伐,按照县委、县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一、验收依据县委、县政府有关文件政策规定和县政府批复企业的改制方案是验收工作的主要依据。二、验收标准(一)企业性质变更1、改制企业是否按县政府批准改制方案中批复的改制形式实施改制。
2、破产解散企业的印章、财务档案等是否移交企业主管部门保存,原企业是否在工商部门注消。3、实行民营股份制改造的企业,民营公司是否按《公司法》规范组建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4、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的改制企业,主管部门是否明确企业年度考核主要经济指标。(二)职工安置1、改制方案是否按程序经过职代会或职工同意,同意率是否达到规定比例。2、是否按企业有效资产合理设置职工置换身份补偿标准,职工补偿金是否发放到位,以资产置换职工身份企业是否履行资产变更手续;企业领导班子成员是否按规定领取经济补偿金。3、职工置换身份补偿标准是否超过县上规定的上限。4、职工的养老统筹费是否足额补缴,伤残、遗属及离退休等人员是否按政策规定进行补偿。5、职工与原企业是否签订解除劳动关系合同(协议书),合同上是否使用县上统一的规范本本。(三)资产处置1、改制企业产权清晰,属于企业的资产是否全部登记鉴定;资产评估是否合理,国有资产是否有流失现象。2、企业资产是否严格按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处置。3、资产处置后,资金支出情况是否合理;涉及的相关税费是否交纳或履行免交手续;县政府明确的优惠政策是否落实到位。4、剩余的国有资产是否已由企业主管部门代管;资产处置的有关手续是否办理完毕。(四)债权债务解除1、债权是否收缴,未收缴部分是否移交企业主管部门收缴;符合核销条件的是否报财政部门核销。2、银行债务是否签订偿还合同或协议,并按议定数额清理;财政借款是否清算;有关债权债务清理手续是否办理完毕。3、职工欠企业款项是否了结;企业按规定是否补发在岗人员工资和规定标准的生活费。(五)档案管理1、企业原有的各种档案是否整理并全部移交主管部门管理。2、企业改制过程中形成的各种资料、记录是否齐全并交主管部门管理。3、解除劳动关系后,原职工人事档案是否移交托管或由主管部门代管。(六)遗留问题
1、留守费用是否提留,留守人员是否按规定人数确定,有关报酬是否明确,留守时限是否确定。2、改制遗留问题是否理清,有关遗留问题处理意见或方案是否明确。三、验收程序、方法和要求1、改制方案批复后,改制企业原则上在一个月内(资产进入市场处置的企业放宽到两个月)开始验收,部门驻企业工作组及企业要按改制有关验收标准对改制企业进行自验,写出总结报告,经主管部门初验后,申报县企改领导小组进行验收。2、接到申请验收报告后,由县企改领导小组组织县企改办、财政、劳动、审计、监察、国土及相关银行等部门人员专门进行验收。3、验收工作组采取看资料、开座谈会、走访等形式对企业的改制情况,特别是资产处置、职工安置等进行全面验收,对改制工作进行总体评价。4、经验收合格的企业,由县企改领导小组出具验收合格文件,视为改制工作完成任务;验收未合格的,要限期补课,重新进行验收。5、未进行验收的企业,原则上不得办理有关资产转移证明、土地房产证件过户等手续,情况特殊的需经县企改领导小组同意。
篇三:国有企业会计委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县属国有企业财务监督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充分发挥会计工作的监督管理作用,完善会计监督机制,加大国有资产监控力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会计人员是指委派到国有公司的财务负责人、财务会计等岗位的会计人员。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县人民政府授权**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国资局)履行出资人职责和国资监管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
第四条 会计委派工作在县国资局统一领导下进行,具体由县国有企业监事会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职权和责任
第五条 县国资局和县国有企业监事会中心为县国有企业会计委派主管部门,行使以下职权和责任:
(一)根据需要确定委派会计的受派单位;
(二)负责委派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
(三)负责制定委派会计工作的各项管理、考核制度,按委派人员实行“双重考核”的原则,以委派机构考核为主,受派单位考核为辅,制定相应考核制度;
(四)负责监督、检查委派会计人员的各项工作。
第六条 受派公司的职权和责任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依法行使理财和经营自主权,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监督,并建立健全单位内部财务制度和本单位的财务审批制度;
(二)支持和配合委派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委派会计人员的正当职权,不得故意刁难和打击报复会计人员;
(三)根据单位制度监督和管理委派会计,向委派单位反馈委派会计人员的工作表现,提出本单位对委派会计人员的意见和要求。
第七条 委派会计人员的职权和责任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组织实施受派单位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监督受派单位各项财务收支活动和资金收支情况;
(二)参与受派单位经营活动的决策、制定财务计划、预测分析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活动状况;
(三)督促受派单位及时、足额上缴国家规定的各种应缴税费以及其他应缴款项,保护国家利益,维护受派单位正当权益,对受派单位违反国家财经纪律、截留收入、虚列成本费用和私设小金库、虚报盈亏和有可能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等行为,要制止、纠正或拒绝执行,对抵制无效的要及时向委派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四)恪守会计职业道德,按照会计法和国家有关法规制度,组织和从事企业会计工作,宣传财经政策,维护财经纪律,依法进行会计核算,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工作职责、权利和义务,确保企业资金合理运用,资产安全完整,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
(五)遵守企业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服从企业统一领导和管理,积极工作,热情服务,依照有关要求结合企业情况,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主动参与经营预测、决策活动,提供正确、真实的会计资料,为企业领导当好参谋;
(六)维护会计法制、严肃财经纪律,统一管理企业财务收支和会计处理,参与拟订受派单位财务制度,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和财务收支计划、预测、分析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坚决制止“小金库、账外账”违规行为严防国有资产流失。对单位经济活动有权进行会
计检查和监督,监督受派单位资金运作,财务收支活动和国家财政、税收、财务等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保障和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七)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不断提高会计质量,严格执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必须手续完备、数字准确、账面清楚、报告及时。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提供准确、真实可靠的会计资料。严禁做假账、报假数、开假票;
(八)模范遵守财经纪律,坚持原则,执行制度、秉公办事,正确处理三者利益关系,违反财经法规法纪的行为,有权制止并揭露。对重大问题或有重大争议的问题,应及时向上级部门反映;
(九)服从委派机构的管理监督,按要求完成布置的工作任务,定期向管理部门汇报工作情况,有权向企业领导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十)定期向委派单位和受派派单位报告财务工作情况和企业经营成果,全面、及时、准确地提供和报送财务报表;
(十一)委派机构赋予的其他职责和权限。
第三章 委派会计人员的任职资格和委派
第八条 委派会计人员一般任职资格:
(一)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品行端正,政治思想好;
(二)身体健康,热爱会计工作,坚持原则、依法办事、廉洁奉公、爱岗敬业;
(三)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制度,具有会计专业知识,掌握有关现代化管理知识,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
(四)具有财会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五)根据工作要求需要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委派会计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取消委派资格,予以调离或免职:
(一)因身体原因不能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
(二)经委派机构考核两次不称职的;
(三)工作中违法违纪、渎职失职、造成重大失误的;
(四)执业期间,违反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有弄虚作假、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等行为的。
第十条 会计人员的委派由县国有企业监事会中心按有关程序直接委派。
第十一条 会计人员委派实行回避和定期轮岗制度。
第四章 委派会计人员的管理
第十二条 委派会计人员实行委派主管部门和受派公司“双重管理”原则,以委派主管部门管理为主,同时接受受派公司的管理。
第十三条 委派会计人员工资报酬由县国有企业监事会中心发放,不得在派驻企业领取工资报酬。
第十四条 委派会计人员实行定期考核制度,具体与县国有企业监事会中心的年度考核同步,考核结果记入个人工作档案。
第十五条 委派会计实行工作定期报告制度。工作定期报告包括月度报告、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具体包括:
(一)受派单位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的情况;
(二)受派单位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财务会计信息情况;
(三) 受派单位经营决策程序的执行和重大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
(四)受派单位重大经营计划、方案的执行情况;
(五)其他履行职责的情况。
第十六条 委派会计人员违反本暂行办法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予以解聘;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
(一)财务管理、监督不力导致受派单位发生重大违法违纪的问题;
(二)有不廉洁行为的;
(三)与受派单位串通共同作弊的;
(四)接受受派单位给予的报酬或福利的;
(五)在受派单位报销与工作无关的费用的;
(六)对重大问题不抵制、纠正,不及时反映情况的;
(七)泄露受派单位商业秘密,给单位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
第十七条 受派单位发现委派的会计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向委派部门反映和举报。 第十八条 受派单位对委派的会计人员故意刁难、打击报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 委派会计人员业务工作接受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监督管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暂行办法由县国资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