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合同管理办法》
合同管理办法
深金客服发[2012] 55号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对外签约行为,防范和控制经营风险,加强各类合同的管理,维护深圳金融联客户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客服中心”)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的相关制度要求,特修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深圳市金融联客服中心总部及各分支机构。
第三条 适用对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除人事合同(劳动合同、实习协议)外的其他各类型合同及补充协议,包括业务、采购、投资、招聘、财务等。
第四条 合同管理流程
1. 合同管理流程包括:合同准备、合同评审、合同签订、合同履行、
合同变更与解除、合同管理监督、合同保管与查阅七个主要环节。
2. 参与合同评审的各部门应当在收到合同之日起一个工作日之内完
成评审工作。
3. 合同管理流程中各环节主要工作、责任主体、主要文件、注意事项
等,请参阅附件一《合同管理审核流程表和审批权限》(表1、表2)。
第五条 合同订立
1. 承办部门在经过调研、洽谈确立意向后,拟定有关书面文件,经业
务、法务、财务人员审核后,报有签订权限领导审批订立。合同审
核内容及相关职责,请参阅附件二《合同管理相关人员审核内容及
职责》。
2. 以公司名义签订合同的,必须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
字。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时,须确认合同必要、合法、审
核完备。
3. 签订合同时,合同承办部门有义务对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资质进行严
格审查,应要求对方提供相应证照和资信证明,对相关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认真进行审查、核实,并对其资信状况进行调查。
4. 合同文本,尽可能采用公司统一格式的书面文本。并记录、保存相
关传真、电子数据等信息。
5. 合同分为格式合同与非格式合同;对于非格式合同则按重大合同与
一般合同区分管理,一般合同按公司权限审批要求规定执行(参见附件三《一般合同评审及用印申请表》)。重大合同必须经集团公司法务审核,并最终上报董事长审批后方可签署(参见附件四《下属公司重大类合同评审表》)。
6. 重大合同是指,合同内容包括以下条件之一的合同:对外投资(包
括股权投资、风险投资以及其他投资)、财务(贷款、借款、融资)、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委托律师、标的高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十以上或标的超过100万元以上的合同(对于同一业务多次或分批签订合同的,则以累计计算合同总金额)。以上重大合同如果需要进行招投标的,应当在招投标之前,按照重大合同的审批程序报集团审批完成后方可进行招投标工作。
7. 一般合同是指,除上述重大合同之外的合同。
8. 对于特殊的或难以判断是否属重大类的合同,在签订前向集团公司
审计部咨询后,再执行相关合同审批流程。
第六条 合同履行
1. 合同承办部门应尽职维护合同的履行,确保合同实际履行过程及结
果与合同条款相符。
2. 对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全面、不适当履行合同时,承办部门应在法
定或约定期限内以法定或约定方式向对方提出异议,并及时调查了
解,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相关情况应及时汇报有关部门和领导。
3. 经办人员应本着协商解决的原则处理发生履约困难的合同,若协商
不成则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解决。
第七条 合同变更和解除
1. 发生特殊情况而不能全面履行时,应及时与对方协商变更或解除合
同。“补充、变更或合同解除”协议书的审批程序,与合同订立审批程序保持一致。合同的变更、解除或补充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其份数应与原合同份数一致,并尽快送达有关执行、财务等部门。
2. 收到合同对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应在合同约定的要约
答复期内做出明确的书面答复。
3.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须提出变更或解除合同:继续履行合同,将
给公司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由于公司关闭、停产、转产而确实无法履行;由于不可抗力或合同约定的免责条件发生,使合同无法履行;由于对方违约,使我方履行已无必要。
4. 基于上述理由变更或解除合同,应尽快通知对方。
第八条 合同纠纷处理
合同发生纠纷时,应首先采用协商、调解方式解决。协商或调解能够达成一致时,应依合同签订程序签订书面协议。
协商或调解不能达成协议时,可依合同约定选择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纠纷。
第九条 合同日常管理
公司综合管理部负责合同的日常管理,合同原件应统一交综合管理部保管,并建立合同管理台账,合同管理人员收到合同文本后,应及时在本公司的合同管理台账上记录。合同台账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签约日期、合同编号、合同名称、双方名称、到期日期、承办部门、备注。
第十条 对分支机构合同管理要求
1. 各分支机构应明确合同管理部门,配备合同管理人员(专兼职合同
管理员),执行本合同管理制度。各分支机构应将合同管理人员名单报公司总部综合管理部备案。
2. 各分支机构合同的签署必须遵循权限设臵执行审批程序,不得私自
签订合同。若违反本规定私自签署合同,视情节严重性和公司利益受损情况,对相关人员进行绩效处罚、纪律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3. 合同发生纠纷时,承办部门应及时通知公司总经理,需要通过诉讼
或仲裁方式解决的,应及时向集团公司分管领导汇报,同时应迅速收集合同文本、票据、样品、检测结果、证人、证言等证据,与本公司法律顾问或者集团公司法务人员商定代理人、诉讼方案等。
4. 各分支机构应每年进行至少一次内部合同管理检查,及时纠错整
改,防范法律风险。
第十一条 监督与奖惩
1. 公司总部综合管理部负责对合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2. 公司对在合同管理工作中做出成绩者及避免或挽回经济损失者予
以表彰和奖励。
3. 公司对以下情形,视情节严重性和公司利益受损情况,对相关人员
进行绩效处罚、纪律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1)不按本办法规定签订、变更或解除合同的;
(2)使用非法手段签订合同的。
(3)签订有重大缺陷或无效合同的;
(4)丢失合同文本及相关文件的;
(5)提供虚假资料的;
(6)超越授权或滥用授权签约的;
(7)发生纠纷后,隐瞒或不及时汇报或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8)应当追究对方违约责任而擅自放弃的;
(9)恶意串通或收受贿赂的;
(10)泄漏合同意向、商业秘密或有关机密的。
第十二条 附则
1、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分支机构,总部综合管理部予以督导执行;
2、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更新生效,最终解释权属总部综合管理部。
3、附件
附件一:《客服中心合同管理流程表及审批权限》(表1)(表2) 附件二:《合同管理相关人员审核内容及职责》
附件三:《一般合同评审及用印申请表》
附件四:《下属公司重大类合同评审表》
附件五:《合同编号规则》
深圳市金融联客户服务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七日
篇二:合同管理办法
合同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合同的管理,提高合同质量,保证合同的全面履行,控制和防范合同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各子公司、控股公司与其他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之间, 在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各类合同、协议时,按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各子公司、控股公司应根据本办法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合同管理办法,报公司办公室备案。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合同管理是指公司对合同立项、意向接触、资信调查、商务谈判、合同条款拟定、审查会签、签字、备案审核、履行、变更、中止、解除、纠纷处理、立卷归档等全过程的管理。
第四条 签订合同实行洽谈权、审核权、审计权、批准权相对独立、相互制约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合同管理实行法定代表人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总经理或其他高管人员签署合同的管理制度。
第六条 责任部门在合同签订前应验证合同对方当事人有效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资信状况,验明合同当事人是否具有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审查合同对方的主办人是否有代理权、是否超越代理权限范围和有效期及其真实性,审查对方使用的印鉴是否合法与真实有效。在合同签订时,应保存有关资料。
第二章 合同的签订
第七条 合同签订前应由业务所属部门对合同内容进行调查研究,合同谈判由公司领导、业务所属部门及相关部门组成的谈判小组进行谈判,并就谈判情况形成谈判备忘录。
第八条 合同内容一般应包括:当事人的名称(姓名)、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履行方式、付款条款、验收条款、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法律、法规对合同条款另有专门要求的,应当采用。
第九条 与他方达成合约意向,经协商一致,除即时清结者外,一律应订立书面合同,严禁口头协议和非正式书面协议。任何合同均需按照合同评审程序评审批准后,方可签订。杜绝履行在先,签订合同在后的情况发生。
第十条 合同文本要求文字表达准确、简洁、不得有模棱两可,表达有歧义的语句出现。
第十一条 合同文本必须写明对方的名称、地址、联系人、电话、银行账号,签约人为被授权人时,必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并填写被
授权人的身份证号码。合同对争议解决方式和管辖的约定,原则以由我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二条 合同的签订严格按审批流程进行,各环节评审过程采用合同审查会签单形式进行,签批意见可批注在合同稿件上,签批人在会签单上作出标记,注明签批处数并签字,由合同编制人负责对签批意见进行处理落实,签批过程的原稿随整理的正式稿件同时归档。需要时须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十三条 合同签订的审批流程及权限
(1)合同由经办部门起草、经办人签字、部门主管审核、相关部门审查会签、分管领导审定、副总经理以上领导批准。办公室文秘对合同进行统一编号,办公室负责人签字后加盖合同专用章。
(2)公司涉及到矿权合作、投融资、资产收购或出售等重大经济合同,应经总经理办公会或专题会议讨论决定后签订,提交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3)购销合同、委托设计合同等其他类合同由经办部门签订、部门主管审核,分管领导审批。
(4)各子公司、控股公司凡涉及资产收购或出售、对外投融资、抵押担保、重大项目(万元及以上)的合同;矿权合作、转让合同;企业设立、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合同;列入公司名下的土地、房产的买卖、租赁、出租合同;重大设备(万元及以上)的买卖合同等由集团公司审核批准。其他的经营业务合同由
本公司负责审批签订,但应在合同签订后30日内报集团公司办公室备案。
第十四条 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应办理审批、登记、公证、鉴证后合同才生效的,合同经办部门和相关部门应及时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五条 合同签订前应按合同编号规则对合同进行编号,并在公司办公室登记后方可印制合同文本。合同编号规则为 :XX (公司代码)-XX(合同类别)-[XXXX](签订合同年度)XXX(年度合同顺序号)。
第十六条 签订各类合同必须使用公司合同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印模需送登记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合同专用章由公司办公室专人保管,凭合同审批单领导签批,方可使用。两页以上的合同必须加盖骑缝章,未加盖公司合同专用章的合同,融资财务部不得办理结算、拨款手续。印章保管人员应当对印章使用时间、合同主要内容、批准人等相关情况进行登记;印章使用人员必须在登记册上签字确认。
第十八条 严禁在对外签订的合同的空白文本上盖章。对于不能在同一地签订的合同,应由对方先签字盖章或各自签字盖章后互换文本。
第十九条 签署合同应确保我方持有合同正本2份,合同签订后合同正本由经办部门交公司办公室文秘保存。各部门需要时,可使用复印文本或扫描文本。
第二十条 补充合同的签订适用本章的规定。
第三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一条 合同签订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各部门必须认真履行合同,严格执行,确保信誉。
第二十二条 合同履行业务部门应组织合同的履行,并指定专人负责,随时掌握合同的履行情况,及时填写《合同履行情况统计表》,按年度报归口管理部门备案。如有付款事项,承办人应向财务部门提供合同原件。
第二十三条 有关合同履行中的有关文书、传真、书面签证、结算文件、来往信函、电子邮件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各经办部门在收到对方的上述资料后,应及时处理并制定对策,部门负责人签注具体意见,经过分管领导审批后执行。
第二十四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履行承办人员应及时掌握合同履行的动态,建立备忘资料档案。如发生或可能发生合同对方无力履约或故意违约时,合同履行业务部门应及时了解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并提出处理建议方案报公司分管领导。
第二十五条 公司办公室、融资财务部、监察审计部等要定期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对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应督促责任部门及时予以解决,督促全面履行合同。
第二十六条 合同履行完毕或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合同承办人应将合同履行中产生的所有相关文件资料及时完整地整理归卷,报送本部门负责人审查;本部门负责人审查、签字、盖章后,一个月内移交公司办公室与合同文本原件统一编号归档进行保管。
篇三: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合 同 管 理 办 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司系统合同管理工作,防范合同管理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管理办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以系统内各单位为一方主体与其他平等主体之间签订的合同,包括合同、协议(书)或其他具有合同性质的文件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及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四条 各单位的法律机构是合同的归口管理机构,合同承办机构、财务机构、审计机构及其他相关机构按各自职责管理合同。
法律机构是指公司本部法律事务中心及所属各单位独立法律机构或法律顾问所在的机构。
第五条 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对合同订立、履行、变更与解除、归档、授权委托、备案及其他与合同相关的事项进行管理。
第六条 公司负责审查的合同包括:
1、公司本部的各类合同;
2、凡通过招投标程序签订的合同;
3、公司所属单位签订的下列合同:
(1)合同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合同;
(2)利用外资合同;
(3)资产抵押、转让、出售、收购、租赁经营合同;
(4)重大供用电合同;
(5)担保合同;
(6)企业合并、兼并、联营合同;
(7)重大投资合同;
(8)公司认为应当审查的其他合同。
4、凡经公司审定的合同,如进行修改、补充,须重新履行审查程序。
第七条 各单位应逐步实行合同信息自动化管理。
第八条 公司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通过审查、备案等方式管理所辖单位的合同。
第九条 合同管理实行部门承办制度、审查会签制度、重大合同送审、备案制度、授权委托制度、审计监察制度、合同专用章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和考核与奖惩制度。
第二章 合同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十条 合同归口管理机构负责对合同管理工作进行规范、监督、考核。公司本部及所属各单位有关机构按其工作分工分别
履行合同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 法律机构作为合同归口管理机构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1、制定本单位合同管理制度,并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2、依本办法规定审查合同;
3、参与重大合同谈判及招投标活动;
4、负责办理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
5、负责合同专用章的管理;
6、负责合同的编号、汇总和重大合同的备案工作;
7、监督、检查合同的履行情况 ;
8、协助合同争议的解决;
9、负责制定(或协助有关部门制定)与发布合同示范本本;
10、对合同管理、承办人员进行考核,提出奖惩意见。
第十二条 公司及其所属单位承担具体合同签订任务的业务机构为合同承办机构。
合同承办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1、合同签订前对对方资信情况进行调查;
2、负责所承办合同的文本起草或商谈工作;
3、提请合同会签机构、合同归口管理机构审查其经办的合同;
4、负责承办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以及纠纷处理等
工作;
5、负责所签订合同的履行,发现问题及时向主管领导和合同归口管理机构汇报,并提出解决建议;
6、建立本机构合同台帐,妥善管理合同文本和相关资料,按本办法规定向合同归口管理机构进行重大合同备案和报送统计表,按档案管理机构的要求定期将合同文本立卷归档;
7、具体办理或协助其他机构办理与合同有关的其他事务。
合同承办机构应实行承办人制度。在签订具体合同时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承办机构负责人确定一名主要承办人。承办人可以是业务人员、法律工作人员、有关机构的兼职合同员,但不得是社会临时性借聘人员。
兼职合同员的有关具体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 对于从商约起至合同履行完毕全过程出现的任何与合同有关的问题,承办人应当及时与有关机构及法律机构进行协商,并以承办人为主进行解决。
承办人应当向法定代表人或承办机构负责人及时报告合同商约、签订至履行完毕期间每个重要环节的进展情况。
第十四条 承办人由于工作调动、岗位变更或其他客观原因不能从事合同签订、管理、履行工作的,承办人所在承办机构必须及时书面通知合同对方当事人并撤销和收回对其授权和其保留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作为签约代理人的证明。
第十五条 公司本部及所属各单位的财务机构、审计机构是合同会签机构。
合同会签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1、参与重大合同的可行性调查及合同的谈判、起草、审查等工作;
2、对合同的可行性、经济性、技术性、安全性进行严格审查;
3、根据部门职责的分工,提出明确的审查意见。
合同归口管理机构根据合同内容认为必要时,可以将合同送其他有关机构会签,其他有关机构应对合同相应内容进行审查会签。
第三章 合同的审查与签订
第十六条 公司实行合同计划制度,即各个承办机构根据公司年度项目计划,资金计划安排对本年度所拟签的设备、材料等买卖合同、施工基建合同编制年度计划,并将计划报送财务、审计、法律机构备案。
计划外的合同,必须向公司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七条 合同签订前,合同承办人应对合同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资信进行了解和审查:
1、主体资格合法:具有经年检的营业执照,其核载的内容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