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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反担保合同_抵押反担保合同模板

篇一:抵押反担保合同

抵押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抵押权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债务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抵押反担保合同

合同编号:

抵押权人(以下称甲方)

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抵押人(以下称乙方)

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营业执照注册号(身份证号):

电话:

债务人(以下称丙方)

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开户银行:

账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及抵押权人与债务人签订的《委托保证合同》的约定,抵押权人作为保证人为债务人向申请的人民币(大写) 万元的以保证的方式提供担保,为确保《委托保证合同》中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现抵押人以其所有的 向抵押权人提供抵押反担保。抵押权人、抵押人、债务人为了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确保本合同项下抵押权的设定合法、有效,保障抵押权实现无障碍,以达到本合同提供反担保的目的,经友好协商一致,同意按照以下条款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定义

除非另有约定或者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在本合同中的含义界定如下:

1

1、甲方(抵押权人):

2、乙方(抵押人):

3、丙方(债务人):

4、抵押物:乙方所拥有的 ,详见抵押物清单。

5、银行:指

6、主合同:指债务人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合同编号: 。

7、《委托保证合同》:指抵押权人与债务人签订的号《委托保证合同》。

8、还款期:指主合同规定的丙方偿还债务的期限。

第二条 抵押反担保的债权

1、为了确保主合同和《委托保证合同》的履行,乙方愿意为主合同和《委托保证合同》向甲方提供抵押反担保;甲方同意接受乙方所提供的反担保。

2、乙方自愿以所有权人的身份并且将本合同记载的抵押物抵押给甲方,作为丙方履行主合同和《委托保证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的反担保。

第三条 抵押权利的内容

1、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权利为乙方所提供的抵押物,详见抵押物清单。

2、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状况描述:详见抵押物清单。

3、抵押物价值:甲乙双方约定抵押物的价值为人民币 万元,抵押反担保的债权范围是主合同项下债权中的人民币 万元。但前述关于抵押物价值的约定,并不作为甲方依据本合同对抵押物进行处分的估价依据,也不构成对甲方行使抵押权的任何限制。抵押物的最终价值,以甲方实现抵押权时实际处置抵押物的净收入为准。

第四条 抵押物的清点和登记

1、清点:本合同签署前,甲乙双方共同清点核查抵押物,列出清单,由双方在清单上签字(个人)/盖章(单位)作为本合同的附件。抵押期间,抵押物的所有有关权证交由甲方存管。

2、登记:抵押物依法可向有关部门登记的,由甲方和乙方共同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并由乙方交纳登记费用。

第五条 抵押反担保的范围

1、《委托保证合同》中约定的甲方代丙方向银行偿还的资金总额

2

和利息(自甲方实际支付代偿之日起的利息,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最高贷款利率计算);

2、《委托保证合同》项下的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全部担保费、违约金、赔偿金以及甲方为实现《委托保证合同》项下的债权所支付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调查费、律师费、诉讼费、执行费、评估费、鉴证费、财产保全费等);

3、甲方实现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权所支付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调查费、律师费、诉讼费、执行费、评估费、鉴证费、财产保全费等);

4、其他甲方履行保证责任所支付的费用。

第六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甲方根据本合同对抵押物享有以下权利:

1、甲方对抵押物享有唯一抵押权、唯一优先受偿权;

2、甲方对抵押物享有了解检查权;

3、甲方对抵押物享有依法处分权;

4、当丙方不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其债务时,甲方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处分抵押物,并将所得价款,用以提前清偿丙方在主合同项下及(或)《委托保证合同》项下的债务。

第七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应在本合同签署前将抵押物向保险公司投保全险,以甲方为保险受益人,并交纳保险费,将保险单交甲方保管。投保期限应长于保证期限至少六个月。若保证期限延长,乙方需办理延长投保期的手续。投保的财产如发生灾难损失,甲方有权从保险赔偿中优先受偿;

2、抵押期间,乙方保证是抵押物的合法所有人。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将抵押物转移、转让、出租、出售、赠与、再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并不得实施降低抵押物价值的行为;

3、由于乙方的行为而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乙方应在 15天内向甲方提供新的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非乙方原因而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甲方有权在乙方得到的赔偿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

4、在抵押期间,乙方负责抵押物的妥善占有、保管,并负责维修、保养,保证抵押物完好无损,随时接受甲方的检查,有关费用(如仓储、经营、维修、保养等)由乙方承担;

5、乙方不得隐瞒抵押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已设定抵押权的任何情况;

6、本合同项下有关的登记、公证、保险、鉴定、保管以及其他

3

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 抵押权的实现

(一)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采取相应的措施,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丙方违反主合同约定,未全面履行主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的;

2、银行依照主合同约定宣布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提前到期,而丙方未清偿全部债务的;

3、经过评估证明丙方无法达到预期收益;

4、还款期到期前任何时间内,已经证明丙方没有偿还能力,也没有切实可行的其他偿债办法;

5、甲方按照《委托保证合同》的约定代偿了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后7天内,未受丙方清偿的;

6、甲方请求丙方、乙方提供补充反担保,丙方、乙方没有提供甲方认可的补充反担保;

7、抵押物的价值减少,丙方、乙方没有提供有效和充实的补充反担保;

8、乙方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擅自重复设定抵押;

9、丙方歇业、解散、被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宣告破产以及其他严重影响或者可能严重影响其经营能力、商业信誉的情形;

10、出现甲方难以实现或者无法实现的其他情形。

(二)在出现第九条第一款约定的情形之一的任何时间(无论该情形是否延续),甲方有权行使本款下列一项或者数项权利,乙方均放弃一切抗辩权利:

1、要求乙方立即清偿全部担保债务;

2、依法处分抵押物,并就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3、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三)甲方有权按照以下方式依法处分抵押物:

1、以抵押物折价抵偿债务;

2、依法拍卖、变卖抵押物;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仍不足以清偿的,甲方有权就不足部分向各方继续追偿;

3、以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处分抵押物。

第九条 义务和责任的连续性

本合同项下的乙方所有义务和责任不因乙方及丙方与其他单位签订任何协议、文件或主合同的无效而免除;不因乙方及丙方发生分立、合并等情形或变更法定代表人、承办人等情形而免除。若本合同项下各方当事人发生合并、分立、变更等情形的,由变更后的当事人

4

篇二:个人抵押反担保合同范本

个人抵押反担保合同

合同编号: 年号

山西鑫富通担保有限公司

抵押人:(以下简称甲方) 抵押权人:山西鑫富通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鉴于乙方同意为借款人 与贷款人晋中开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签订的借款额为 万元整的《借款合同》(合同编号: )提供保证担保,甲方愿向乙方提供财产抵押和连带责任保证,作为乙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反担保。现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并承诺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被担保的主债权数额

乙方在本合同规定期限内与借款人签订的《委托担保合同》(合同编号: 年号)约定的并由乙方提供信用担保的贷款或承兑等,担保贷款额为 万元整。

第二条 合同的期限

自 年月日起至 年月日止,时间 年。如借款人未还清欠款,本合同延长至还清欠款为止。

第三条 反担保的方式和范围

3.1甲方除提供抵押反担保外,还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反担保责任。

3.2甲方提供担保的范围:为乙方根据《委托担保合同》(合同编号: 年号)的约定应贷款人要求代借款人清偿的全部债务(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贷款人债权的费用等),以及应由借款人支付给乙方的滞纳金等。

3.3乙方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费用,如:诉讼费、律师费、咨询费、差旅费等。

第四条 抵押物 4.1抵押物详见《抵押物清单》。

4.2《抵押物清单》对抵押物价值的约定,并不作为乙方依本合同第八条对抵押物进行处分的价值依据,也不构成乙方行使抵押权的任何限制。

4.3抵押物的相关有效证明和资料由甲方交予乙方保管,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抵押登记

5.1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应当办理抵押登记的,甲、乙双方应当在本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到当地有关抵押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5.2抵押事项发生变化,依法需要进行变更登记的,甲、乙双方应在登记事项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有关抵押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5.3借款人按期归还全部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后,甲、乙双方在《借款合同》履行完毕后的十五日内向原抵押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注销手续,本合同即行终止。

5.4以上各项登记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六条 抵押物的占管

6.1 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由甲方占管。甲方在占管期间应维护抵押物的完好,不得采用非合理方式使用抵押物而使抵押物价值产生减损。乙方有权检查抵押物的使用管理情况。

6.2 抵押物发生毁损、灭失的,甲方应及时告知乙方,并立即采用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同时应及时向乙方提交有关主管机关出具的发生毁损、灭失的原因证明。

第七条 保险

7.1 本合同签订后15日内,甲方应当在有关保险机构办理抵押物的财产保险基本险及其他相关保险手续:保险期限不短于借款合同履行期,保险金额不低于主合同贷款本息。

7.2 甲方应在保险单中注明,出险时乙方为第一受益人。保险单中不应有任何限制乙方权益的条款。

7.3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

7.4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抵押物如发生保险事故,保险赔偿金应当全额作为抵押财产存于乙方指定账

户,或经乙方同意用于恢复抵押物的价值。

第八条 抵押权的实现

8.1乙方在行使抵押权时,有权依据法律规定,经与甲方协商对抵押物进行拍卖、变卖以取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或将甲方房产转户到乙方指定的个人名下,抵顶未还借款。

8.2 乙方依据本合同8.1处分抵押物时,甲方应给予配合,不得设置任何障碍。

第九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9.1 本合同签订后,甲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再设立任何形式的抵押或质押;未经乙方同意,不得转让抵押物,否则转让行为无效;甲方出租抵押物的,应书面通知乙方;甲方以抵押物馈赠第三人时应书面通知乙方,征得同意后并向乙方提供相应价值的担保。

9.2 甲方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应停止其行为。造成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有义务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抵押物价值减少部分的其他担保。

9.3 甲方对抵押物价值减少无过错的,应当以获赔偿的范围内向乙方提供担保。抵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

9.4 因国家建设需征用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时,甲方应当将所获得的征用补偿金提前清偿借款,解除本合同;或将所获得的补偿金收益继续向乙方提供反担保。

9.5 抵押物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发生争议或出现其他变化,甲方应在事发后15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并妥善落实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9.6 甲方承担本合同项下有关的费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财产保险、鉴定、估价、登记、过户、保管及诉讼的费用。

9.7 甲方履行完《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后,有权要求解除本合同。

第十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0.1 借款合同履行期届满,借款人未能依约归还贷款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的,且乙方依据贷款人要求代偿后,有权处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有权要求甲方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反担保责任。

10.2 乙方处分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下列顺序清偿:

10.2.1 支付处分抵押物所需的费用;

10.2.2 扣除处分抵押物房产应交的各种税费;

10.2.3支付乙方应付的与《委托担保合同》相关的一切费用和利息;

10.2.4 处分抵押物所得金额不足以偿还乙方代偿金额、占用费及相关费用时,乙方仍有权向借款人、抵押人追索欠款。

10.3 处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所得,在偿还本合同抵押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务后还有剩余的,将剩余部分退还甲方。

10.4 乙方有权对抵押人进行审查,对抵押物进行例行检查。

10.5 乙方有权向借款人收取评审费、担保费、保证金及其他相关费用。

第十一条 合同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11.1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乙方实现抵押权,实现抵押权而产生的费用(如:诉讼费、律师费、咨询费、差旅费等)和其他费用全部清偿完毕之日终止。

11.2 本合同独立与《借款合同》和《委托担保合同》,不因其无效而无效。如《借款合同》和《委托担保合同》无效,甲方仍应承担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担保责任和连带责任保证的责任。

11.3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如需变更或解除时,应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合同条款仍然有效。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2.1甲方应保证自己为本合同项下抵押物的完全的、合法的所有者,甲方同时保证抵押物的共有人同意对抵押物的处分;甲方还应保证抵押物不存在任何使用权瑕疵。

12.2 如甲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本合同合同义务,导致乙方不能顺利实现抵押权的,应向乙方承担《借

款合同》总金额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

第十三条 其他

13.1 本合同未尽事宜,应依照《担保法》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13.2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3 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4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由公证处备案,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5 甲方保证签订本合同是在对《借款合同》及《委托担保合同》充分了解并完全理解的基础上,出于完全自愿的真实意思表示。

13.6 甲、乙双方执行本合同时发生争议或纠纷而引起诉讼的,由榆次区人民法院管辖。 13.7 甲、乙双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后,共同向公证处办理合同公证手续,双方同意由该公证处赋予本合同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如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乙方有权依法直接向榆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公证费、执行费等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十四条 附件

14.1《抵押物清单》

14.2《财产共有人承诺书》

甲方(签字):乙方(公章):山西鑫富通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

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同签订地点:山西鑫富通担保有限公司

篇三:房产抵押反担保合同(抵押)

编号: 借字2013第0217号附件

房产抵押反担保合同

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房产抵押反担保合同

甲方:(抵押权人)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公 司 地 址:

法 人 代 表: 身份证号: 乙方:(抵押人) 身份证号:

鉴于出借人 与借款人 和担保人黄山市通和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分别签署的《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为 : 借字 第 号 (以下简称“借款合同”); 甲方为借款人的借款提供保证担保。在此,乙方应借款人的请求,同意并确认以反担保保证人的身份自愿以其合法拥有的财产向甲方提供抵押反担保,现与甲方签订以甲方为唯一受益人的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的抵押反担保合同。

第一条:乙方的保证及声明:

1.1乙方是本合同下抵押物完全的、有效地、合法的所有权者或国家法定授权的经营管

理者;该合同的抵押物不存在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方面的争议。

1.2已对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所有权没有瑕疵作出以上说明。

1.3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未被依法查封、扣押、或监管等,享有完全的处分权。

1.4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权可以设定抵押。

1.5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如已出租,保证将设立抵押事宜告知承租人;并将出租有关事

宜书面告知甲方。

1.6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若签合同前已作部分抵押,乙方保证将该事以书面告知甲方。

1.7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各项申请资料是真实、完整、合法、有效的,不含有任何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如因陈述不实或重大遗漏,导致抵押无效、抵押不足值等情形,致使甲方权利受损害的,乙方愿对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1.8乙方保证其合法拥有对抵押物设臵抵押的权利,且没有与任何第三人发生争议。乙

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与其签署和履行的其他任何合同均无抵触。

1.9乙方谨此承诺,若其发生在变更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及就业状况(或营业范

围、法定代表人)等事项,保证在有关事项变更后十日内书面通知甲方。若乙方不履行上述通知义务,甲方按照原通讯地址寄送有关通知、文件的、视为已送达乙方。

2.0抵押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赠与、出售、出租、转让、再抵押或以其

他任何方式处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

2.1乙方谨此确认,其已经认真审阅、充分知悉理解本合同的全部条款内容,签署本合

同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

第二条: 抵押反担保的范围

本抵押反担保合同担保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借款合同》项下乙方应承担的的借款本

金、利息、复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出借人、担保人为实现债权的诉讼费、律师费、抵押物的处臵费、过户费、交通费等所有费用;和《借款合同》项下的担保费、滞纳金、逾期管理费等其它费用,包括甲方代借款人偿还上述款项所发生的其他的应付费用。

第三条: 保证方式

3.1 、本抵押反担保合同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即乙方对由于借款人违约,甲方代偿后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及债务承担全额担保。具体金额以借款合同之约定为准。

3.2 、在乙方承担全额担保之情况下,如还有其他反担保人的,各反担保人承担连带共同保证责任。甲方有权向任何一个反担保人全额追偿本息及由于借款人违约所产生的所有费用,也可追偿部分本息及由于乙方违约所产生的所有费用。

3.3. 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被担保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无效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无论何种原因导致主合同在法律上成为无效或部分条款无效。甲方仍有权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要求主合同债务人返还约定的授信本息及其他有关款项。在上述情况下,本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借款人对主合同债务人的还款责任仍应按本合同载明的条件承担担保责任

第四条 :抵押物

4.1、抵押物的详细情况,见本合同附件《抵押物清单》。

4.2 《抵押物清单》对抵押物的价值的约定,不能作为乙方对抵押物进行处分的价格依据,也不构成甲方行使抵押权的如何限制,其处分抵押物价格由双方协商一致或公开拍卖。

4.3、抵押物和抵押物权属凭证的保管及责任:

4.3.1 抵押期间,抵押物由乙方保管,乙方及其代理人应妥善保管抵押物,在抵押期间内负有维修、保养、保证抵押物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甲方检查。

4.3.2 抵押期间,乙方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止其行为。抵押物价值减少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经甲方认可的新的担保。因恢复抵押物原状或设定新增的担保所花费用,由乙方承担。如乙方未能按甲方要求采取以上措施的,乙方应在抵押物价值减少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乙方对抵押物价值减少无过错的,甲方可以就乙方就抵押物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或者乙方应将该等款项向甲方指定的第三人提存,抵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甲方债权的担保。

4.3.3 抵押期间,乙方应将抵押物的权利证书及其它相关证明文件交由甲方保管,甲方应妥善保管好抵押物权属凭证。如因保管不善,造成抵押物权属凭证灭失的,甲方应承担补办费用。

4.3.4 . 抵押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赠与、出售、出租、转让、再抵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

4.4. 乙方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该向甲方所担保的债权提前清偿或者向甲方指定的第三人提存。

第五条:抵押期限

5.1按照《借款合同》,抵押期限为:3个月,自 2013年02 月17日起至 2013年05月17日止。借款金额 壹拾柒万元整 。

第六条 房地产抵押登记

6.1甲、乙双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到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6.2如发生变更、注销登记的,双方应按登记部门的规定办理。

6.3当乙方按照《借款合同》的抵押担保范围全部履行债务完毕后,甲方和乙方到房地

产管理局办理解押手续。

6.4、当全部抵押债务及相关费用清偿完毕后,甲方需及时将抵押物权利证明文件交还乙方,并向乙方出具债务还清证明,以注销抵押登记。

第七条 抵押物的保险

7.1、乙方应在甲方认可的保险公司对抵押物持续购买足额的财产保险,担保的金额、险种和其他主要条款需经甲方认可,保险期间应直至抵押物终止。如中断抵押物保险,甲方有权代为投保,投保费用由乙方承担。

7.2、乙方办理保险时应在保险单上注明甲方作为第一受益人,应向甲方提供保险单正本,并不可撤销地授权甲方代为接收抵押物的保险赔偿金,从中优先受偿抵押债权。如抵押发生前乙方已办理抵押物保险,乙方需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将保险单的第一受益人变更为甲方(如原投保额不足值,必须按欠款规定补足投保金额)。

第八条:抵押物的保管

8.1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由乙方保管使用,乙方的保管使用期间应当维护抵押物的完好,不得采取非合理方式使用抵押物而使抵押物的价值产生减损,甲方有权检查抵押物的使用情况。乙方在抵押期限内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在本合同第二条界定的反担保范围内,无论出现什么情况,本合同都必须得到履行。如遇到抵押物处分所得价款不足清偿到期的债务时,则追加乙方的其他财产处分所得价款。继续履行全部的反担保连带责任保证,继续履行本合同所有的条款约定。

8.2抵押物发生毁损、灭失,乙方应及时报告甲方,并采取措施止损扩大,同时,应在毁损、灭失之日发生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及时向甲方提交有关主管机关出具的发生毁损、灭失的原因证明。乙方应在保险公司和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协助办理保险索赔手续。

8.3抵押物必须在本合同签订之前办理完备的足额的财产保险手续,并明确注明出险时,甲方为第一受益人。在保险单中不应有任何限制甲方的权益的条款。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不得中断或撤销保险,否则一切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8.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出售和馈赠已抵押房屋财产。乙方迁移、转让、出租、再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转移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房产,均应事先取得甲方的同意、未经甲方同意的行为,一律无效。

8.5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如发生分立、合并,则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或分别承担本合同项下的反担保责任与义务。乙方被宣告解散或破产,该抵押房产不列入破产清算范围,甲方有权提前处分其抵押的房屋财产

第九条 出现以下情况的,甲方有权依法对抵押物的处臵:

9.1借款人未按照《担保借款合同》约定时间的还款。甲方在代偿后有权终止合同,乙方不得借任何理由阻挠对抵押物的执行。甲方有权拍卖、变卖抵押物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或经双方协商以抵押物折价实现抵押权。

9.2 借款人被宣告解散、破产的

9.3。借款人死亡而无继承人履行合同

9.4 借款人涉及重大经济纠纷的诉讼

第十条甲乙双方因缔结和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公证费、抵押物登记费、执行费、变卖或拍卖费、房产过户费用等,均由乙方负担。

第十一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11.1本合同自乙、甲双方签字并到抵押登记机关办完抵押登记手续后生效。乙方按期偿还全部债务,抵押权自行终止。甲方应偕同丁方到登记机关办理核销登记

11.2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协议未达成前,本合同条款自然有效

第十二条:收留承诺协议、第二住宿证明

乙方如将自己现居住的唯一房产作为抵押物反担保,一旦借款人违约,甲方将要对抵押物的执行,考虑乙方的居住问题,乙方主动与甲方签订《收留承诺协议书》或按规定面积提供临时住房确保乙方的居住权。 不借任何理由阻挠对抵押物的执行。自愿腾空抵押房,移居出房。其发生的搬迁费和其他费用由乙方自负。

乙方如有第二房产,应提供相应证明。

第十三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安徽省地方法规,若因本合同引起纠纷,须向甲方所在地的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后,乙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债权人有权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

第十四条 附件

15.1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16.1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方、乙方、房产登记处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抵押物清单》

抵押物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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