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西安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西安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及《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改革公务用车制度,规范公务用车运行管理,有效降低行政成本,根据《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4〕40号)和《陕西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陕车改发〔2015〕1号),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中省关于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要求,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方向,合理配置公务用车资源,创新公务交通分类提供方式,切实有效保障公务出行,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与现代化行政管理体制相统一,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一致的公务用车制度。
二、基本原则
(一)制度创新,保障公务。改革公务用车实物供给模式,取消一般公务用车,普通公务出行实行社会化提供并适度补贴交通费用,从严配备定向化保障的公务用车。
(二)统筹兼顾,政策配套。统筹兼顾各方面利益关系,分级、分类制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和配套政策,实现新旧制度平稳过渡,确保改革方案的科学性和政策措施的可行性。
(三)统一部署,稳步推进。市级机关和区县车改工作同时进行。市级机关各部门和区县要按照确定的改革方向和原则制定改革实施方案,经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批后加快实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金融企业有序推进。
三、总体目标
力争在2015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市、区(县)、乡(镇、街道办)级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2015年下半年做好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续工作,建立健全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的长效管理机制,对全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通过改革,实现交通费用节约、公务出行便捷、车辆管理规范、监管问责有效,基本形成符合市情的新型公务用车制度。
四、参改范围
(一)机构范围:各级党政机关(包括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事业单位,下同)全部参加改革。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金融企业的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待党政机关完成后再制定政策执行。
(二)人员范围:在编在岗的厅局级及以下工作人员原则上均属改革范围。其中市级四大班子、市检察院、市法院正厅级领导,区、县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鼓励其参加车改,确因环境所限和工作需要不便取消公务用车的,允许以适当集中形式提供工作用车实物保障,但应严格规范管理公务用车改革方案,不得再领取公务交通补贴。
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勤编制人员参加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
(三)车辆范围: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机要通信、应急、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符合规定的一线执法执勤岗位车辆及其他车辆。
(四)市垂直管理系统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按照属地化原则,与驻地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同步推进。参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人员范围按照驻地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执行。
五、主要任务
(一)改革公务交通保障方式。
改革后,行政区域(城区或规定区域)内普通公务出行方式由公务人员自行选择,实行社会化提供,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要与差旅费保障范围搞好衔接,跨区域公务活动按照差旅费相关规定执行。
市级机关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为: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长安区城区和西安咸阳国际机场。各区、县要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本地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
对执行重大抢险救灾、事故处理、突发事件处置等不可预测的特殊任务,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应急预案中另行制定特殊情况下公务用车保障办法。
(二)合理确定公务交通补贴标准。
公务交通补贴标准要按照节约成本、保证公务、便于操作的要求,综合考虑公务出行成本、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力、辖区面积、自然地理环境、公务出行次数和距离、行政级别和实际承担的工作职责等因素确定。改革后公务交通支出必须低于改革前支出总额。根据交通成本等相关因素变化情况,公务交通补贴标准可适时适度进行调整,调整方案须报经上一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批准。参改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可以从公务交通补贴中划出一定比例作为单位统筹部分,用于解决不同岗位之间公务出行不均衡等问题。采取统筹的单位应制定统筹资金使用的具体管理办法,确保公开透明。
我市执行不高于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交通补贴130%的标准。全市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市级机关公务交通补贴层级划分为副市级、正局级、副局级、正处级、副处级、正科级、副科级、科员及以下八类。
(三)妥善安置分流司勤人员。
各级党政机关根据改革后的实际需要,合理设置司勤人员岗位,采取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方式确定留用人员;未聘用的在册正式司勤人员原则上以内部消化为主,通过内部转岗、提前离岗等措施妥善安置。依法做好未聘用的其他司勤人员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工作,维护其合法权益,相关必要支出原则上由使用单位承担。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指导参改单位做好司勤人员安置分流工作,确保改革平稳推进。
(四)公开规范处置公务用车。
1.合理确定保留的公务用车。
除市级四大班子、市检察院、市法院正厅级领导,区、县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根据本人意愿,在不参加车改的情况下,可根据工作需要保留符合标准的公务用车之外,市级机关、区(县)可保留一定数量的公务用车。改革后保留的车辆,不在全部配备到机关各部门,除必须配备到部门的车辆外,市级机关、区(县)应集中保留车辆建立服务保障平台,实行统一管理。在社会化交通方式提供不足或成本过高的情况下,可用于保障跨区域远距离公务出行。服务保障平台的车辆也可用于地方发生突发事件的应急保障。
各区(县)委、区(县)政府办公室可各保留1辆机要通信、2辆应急公务用车,2辆下乡调研、公务接待等活动用车;区(县)人大、政协各保留1辆机要通信、1辆应急公务用车,2辆下乡调研、公务接待等活动用车。调研、接待用车以面包车或旅行车型为主。
各乡(镇、街道办)党政主要负责人参加车改。各乡(镇、街道办)要根据辖区面积、常驻人口数量,可各保留1—2辆公务用车。
2.公开处置取消的公务用车。
各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公务用车处置办法,报本级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批后,由各级车改办组织实施。公开招标评估、拍卖机构。由鉴定评估机构对各部门的取消车辆进行鉴定评估,根据鉴定评估结果确定公开拍卖或报废处置。
黄标车全部报废处理,其他取消的车辆通过公开拍卖等方式公开处置,不得针对公务员搞任何特殊照顾,防止甩卖和贱卖,避免国有资产流失。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处置收入,扣除有关税费后全部上缴国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金融企业车辆处置收入,按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改革后,各区县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立过渡性车辆服务中心,提供有偿出行服务,减少车辆闲置浪费。过渡性车辆服务中心必须进行市场化运营,各级政府不得变相为其提供财政性补贴,不得借此成立新的公车服务管理机构。
(五)执法执勤用车改革。
各级执法执勤用车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级执法执勤用车改革的具体办法,报本级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执法执勤部门统一参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按规定保留的执法执勤用车要严格配备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机关内部管理和后勤岗位以及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一律不得配备执法执勤用车。执法执勤部门的其他一般公务用车一律纳入改革范围。
全市各级在满足节支率要求的前提下,保留的执法执勤用车比例,以现有编制数测算,按照市级不超过60%,区县级不超过70%标准执行。确因工作需要超过此比例保留执法执勤用车的部门,每多保留1辆车,每年按5万元扣减部门公务交通补贴。保留车辆比例超过90%的部门,不发放公务交通补贴。
市级机关、各区县要建立综合执法车辆平台,切实保障对于中央已明确允许配备执法执勤用车的系统之外、在实际工作中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部门的公务出行。市级机关综合执法平台设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各区县参照市级机关自行设定。
六、健全公务用车管理和保障制度
(一)加强定向化保障车辆管理。
各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严格核定定向化保障公务用车的编制和标准,车辆配备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按规定保留的机要通信、应急公务、特种专业技术、一线执法执勤用车根据需要统一喷涂标识,有条件的可采用卫星导航定位等办法,实现有效监督。
(二)完善财务管理。
党政机关公务交通补贴属于改革性补贴,统一纳入财政预算,在交通费中列支,随工资按月发放,用于保障公务人员普通公务出行。各单位要加强财务管理,按照在编在岗公务人员数量和职级核定补贴数额,严格公务交通补贴发放,不得擅自扩大补贴范围、提高补贴标准。各级党政机关公务交通补贴发放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负担。
对未参改单位和人员,不得发放公务交通补贴。
(三)加强公务用车监督检查。
各部门各单位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或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应急、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不得以公务交通补贴名义变相发放福利。公务人员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审计机关要对保留的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运行维护费用、取消的公务用车处置、交通补贴发放等情况纳入日常和专项审计监督。纪检监察部门要强化监督检查,及时受理群众举报,严肃查处违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和公务用车管理的行为,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切实保障公务出行。
鼓励公务出行利用公共交通服务。各级公共交通管理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健全城市公共交通服务体系,完善出租车市场化运营管理方式,增加社会化交通供给,积极发展适合公务出行的市场化交通定制服务,确保改革后公务出行得到有效保障。
七、加强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各级各部门要成立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明确工作机制,负责落实各项改革任务。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主要负责指导、协调全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市级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及配套政策。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市属国有企业和市属国有金融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各区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并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各级领导小组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金融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及配套政策。各区县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报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二)精心组织,扎实推进。
各地区各部门要健全工作机制,周密制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明确时限要求,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改革任务,要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保证改革顺利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各地区各部门可结合实际,创新工作方法,改进工作模式公务用车改革方案,采取诸如电视电话会议等方式,确保高效便捷地开展各项工作。
(三)加强舆论引导,营造良好氛围。
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涉及到深层次的利益关系调整,要切实做好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广泛宣传解读相关政策规定、典型经验和成效,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使广大公务人员和人民群众了解、支持改革,努力为改革营造良好社会氛围,确保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顺利推进和社会各界广泛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