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堰姜市二附中教师道德诚信考核及问责办法

  堰姜市二附中教师道德诚信考核及问责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两大体系建设,依据《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堰姜市师德建设若干规定》等,进一步完善教育系统惩防体系基本框架,更深入地开展践行师德创先争优,办人民满意教育,结合我校教育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技术人员,肩负着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师德是教师在职业活动中应该遵循的行为准则,是社会主义道德原则在教师职业上的具体体现。教师所肩负的使命要求教师必须模范遵守职业道德。

  第三条 师德考核与问责是教师队伍建设和管理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是教师资格认定、职务评聘、岗位聘任、年终考核、评优晋级等工作的重要依据。师德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教师,将被严格问责,并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

  第四条 本办法的适用对象主要是全体在岗在职的教师。

  第二章 考核

  第五条 考核原则

  师德考核遵循严格要求、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惩教结合的原则,坚持师德考核与业务考核,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考核等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优秀人员比例原则上控制在考核对象的20%以内。

  第七条 考核标准

  (一)优秀。模范履行师德守则综合表现突出,受到同行赞誉、学生、家长及社会称赞,综合评估和学生及家长测评在95分以上。

  (二)合格。较好地履行师德守则,综合表现较好,得到同行的肯定和绝大多数学生的认可,综合评估和学生及家长测评在80—94分的。

  (三)不合格。不能遵守师德守则,行为表现差,在同行和学生、家长中影响极差,严重影响学校声誉;综合评估和学生及家长测评在80分以下的;当年度因故受到区教育行政部门及以上处理的。

  第八条 考核方式

  (一)教师自评、同事互评、学生、家长及社会测评、学校评定相结合;

  (二)学校综合评估与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相结合;

  (三)以量化测评、综合定级的方式呈现(见附件2)。

  第九条 考核程序

  (一)教师自评。被考核教师进行自我评估、填写考核表(见附件1),并在一定范围内作师德述职报告

  (二)综合评估。学校考核领导小组组织开展测评、互评,并依据规范要求、师德测评结果与师德表现,集体讨论确定考核等级,并在一定范围内征求意见。校考核领导小组向被考核教师反馈考核结果并签字确认。

  (三)意见反馈。被考核教师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接到考核反馈结果之日起一周内向校考核领导小组提请复核,考核领导小组应作出复核意见;被考核教师若对复核意见仍有异议,可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提请复核。

  第十条 考核时间

  师德考核与年度综合考核、聘任期满考核同步进行。

  第十一条 考核结果的应用

  (一)师德考核的结果作为教师个人年度工作考核的基本条件。师德考核优秀是年度综合考核优秀的基础性条件;师德考核“不合格”的教师,其年度综合考核相应为“不合格”。

  (二)师德考核优秀的教师,在干部使用、职称评聘、评先评优、培训进修等方面享有优先权。

  (三)师德考核不合格的教师,两年内不得晋升高一级职称、不得评优评先。

  第三章 问责

  第十二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给予问责:

  (一)违背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政治立场、政治观点、人生价值观方面有严重错误言行的;

  (二)参与赌博、迷信、xxx等活动的;

  (三)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其它侮辱学生人格尊严的行为的;

  (四)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订购教学辅导材料或其他商品,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热衷有偿家教,或组织、动员学生参加各类文化课补习班并从中获利,经查核实的;

  (六)接受学生及家长的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以及可能影响公正执教的礼品、宴请和健身娱乐等活动的;

  (七)不能履行“教学六认真”等教育教学常规,造成教育责任事故的;

  (八)违背基本学术道德,侵占他人劳动成果,不能恪守学术规范的;

  (九)有其他违xxx公德、严重影响教师形象的言行。

  第十三条 问责方式:

  (一)诫勉谈话;

  (二)通报批评;

  (三)行政处分或党纪处分;

  (四)党员干部受到问责,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问责方式,根据具体情形,可以单独实施,也可以合并实施。

  第十四条 被问责人员主动、及时纠正过错,尚未造成重大影响的,或者有其他从轻、减轻处理情节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问责程序

  (一)根据群众举报、新闻媒体曝光、执法检查、上级机关交办或其他渠道发现的线索,由领导小组组成问责调查组进行调查核实,并提供相关事实和情况说明等材料。

  (二)学校师德建设领导小组按照规定程序,作出问责决定;

  第十六条 问责决定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师德考核结果记入教师个人档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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