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对教师外出参加教研、学术等活动的管理,特对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教育行政部门(包括市级和市级以上教研室)组织的教研、学术活动,原则上由教务处负责安排有关教师参加。
二、非教育行政部门(包括学术团体)举办的教研、学术活动,如要求我校教师参加,则该部门的邀请书或通知应发至学校,由校长室根据情况决定或具体安排出席人员及有关事宜。
若举办部门的邀请书或通知只发到教师本人,则出席者只以个人名义参加,会议一切费用(包括差旅费及津贴)均由本人自理。
三、经学校批准参加教研、学术活动的教师
1.其外出的时间作公假处理(假期中的活动除外)
2.其外出往返的旅差、补贴费用(不含会务费),按规定由学校报销。
四、对于应邀参加外省市(上海市除外)非教育行政部门举办的教研、学术活动的教师,学校原则上三年内至多安排一次。
五、学校提倡并鼓励各教研组织积极开展教研活动,认真总结教研经验,应邀外出参加教研、学术活动的教师应积极推动学校的教研活动,并在教研组中发挥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