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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江中学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更好地规范我校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和制度,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具体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的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公开、平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群团组织干部按相应组织要求选任。

  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

  第三条、选拔担任中层干部应当具备的资格

  (一)提任中层干部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二)提任中层干部,中层副职应当具备五年以上工(教)龄;提任中层正职,应当具备三年以上副职岗位任职经历。

  第三章、考察和公示

  第四条、考察中层干部拟任人选,应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党委组织进行考察。

  第五条、考察中层干部拟任人选,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首先召开校党委会,提出中层岗位需求,然后在校内进行民主推荐。

  (二)根据民主推荐的结果,召开第二次校党委会,确定考察对象并进行考察公示。

  (三)采取民主测评、个别谈话、查阅资料、民意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考察对象的情况;根据考察情况,形成考察材料向校党委汇报

  (四)在第三次校党委会上确定提任对象;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五个工作日。

  第六条、考察中层干部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一)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

  (二)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

  第七条、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党委考察组应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丰富的干部工作经验,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实事求是地反映考察情况和群众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

  第四章、任职

  第八条、在党委会讨论决定后,在公示期间由校党政办公室和纪检部门受理群众反映。

  第九条、任前谈话。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党委指派专人同其谈话,任职部门的分管领导参与谈话。

  第十条、校长聘任。

  第十一条、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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