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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杭第七中学教职工聘用实施细则

  第一条  总  则

  为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用人制度改革,规范我校人员聘用制度,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州杭市政府颁发的杭政办[2003>38号文《州杭市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暂行办法》和州杭市人事局颁发的杭人政[2004]76号文《关于贯彻实施<州杭市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以及州杭市教育局颁发的杭教人[2005]39号文《关于贯彻落实<州杭市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  指导思想

  实行教职工聘用制度是学校人事制度管理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措施。通过改革,逐步建立和完善人才合理流动、精干高效管理的运行机制;建立一支相对稳定、结构合理、出入有序、充满活力的高素质的教职工队伍;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全面提高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

  第三条  聘用工作原则

  聘用原则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和《州杭市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暂行办法》的要求,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学校和受聘教职工的权利和义务。

  聘用工作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保证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四条 聘用人员范围

  1、现有固定制教职工(不包括合同制工人)

  2、新接收的大中专毕业生

  第五条  聘用工作程序

  学校提出实施方案,提交教代会审议并报教育局备案后公布实施。

  1、学校公布岗位及岗位职责(以《学校管理制度汇编(一)》为准);

  2、应聘人员提出应聘申请

  3、聘用工作小组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

  4、聘用工作小组对通过初审的应聘人员进行考试或考核,根据结果择优提出拟聘人员

  名单;

  5、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受聘人员;

  6、签订聘用合同;

  7、公布聘用结果并上报市教育局。

  第六条  岗位设置

  根据浙政办[2004]22号《关于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施意见》,专任教师与学生比例控制在1:12.5,根据现行学校规模,因事设岗如下:

  1、教师岗位

  根据班级数、国家的教学计划和1998年“关于州杭市直属中学教师周课时数的规定”(试行)设教师岗位。

  2、中层管理岗位

  10至12人

  3、教务处、学生处职工岗位

  11至13人

  4、总务处职工岗位

  10至12人

  5、学校办公室

  2至3人

  第七条 聘用工作小组

  1、聘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体教职工的聘用、考核、续聘、解聘等工作)

  组  长:z

  副组长:z

  组  员:z

  2、聘用工作专家小组:(负责外来应聘人员的评审考核)

  组  长:z

  副组长:z

  组  员:z

  3、人事争议调解小组:(负责人事聘用中有关争议问题的调解工作)

  组  长:z

  副组长:z

  组  员:z

  第八条 聘用期限

  首次聘用按州杭市教育局文件精神,各类聘用期取下线,即分别为一年、三年及到法定退休年龄止。在此前提下,教职工可自由选择少于聘用期下线的各段年限,但不得少于一年。

  第九条 落聘教职工的处理

  未被聘用的人员为待聘人员,待聘时间一般为一年。在此期间,本单位应当至少为待聘人员提供两次上岗机会;待聘人员可以联系调离本单位,也可以自谋职业。待聘期满,待聘人员仍未能上岗或者调离的,本单位可以办理辞退手续。

  待聘人员的待遇按杭教人(1999)35号文件有关规定,待聘人员在待聘期间,其职务(等级)工资和国家规定的政策性补贴照发;工资构成的津贴原则上不发,学校自行构成的各类津贴不发。

  第十条 首次聘用时对不愿签订聘用合同教职工的处理

  给予不少于三个月的流动期,期满后未调出的劝其可办理辞职手续,未调出又不辞职的,予以辞退。

  第十一条 聘用违约情况的处理

  在贯彻实行教育局关于聘用违约处理办法的基础上,根据学校具体情况,应履行以下协议:

  1、凡签订协议后单方违约,则需赔偿违约期的违约金每学年6000元整(不满一学年的按一学年算)。

  2、履行协议起,教职工违约,且自签订协议后教职工曾由学校出资参加各类培训,则教职工退还给学校全部培训经费;之前学校教职工由学校出资参加的培训,其培训经费的执行办法按州杭市教育局文件要求办理。

  第十二条 附  则

  1、聘用工作的文件依据是州杭市政府颁发的杭政办[2003]38号文《州杭市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暂行办法》以及杭教人[2005]39号文《关于贯彻落实<州杭市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2、教职工因个人原因提出调动、辞职、解除合约或不续签聘用合同的且不在学校相应岗位继续任职的,从不在岗位之日起,学校即停止发放一切奖金和实物等福利待遇(包括之前产生的项目)。

  3、教职工由学校出资参加各类培训,履行正常工作协议,且自培训后因个人原因在本单位不满五年服务时间,则以每年递减20%收取培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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