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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部教师请(销)假规定

  中学部教师请(销)假规定

  为加强教职工队伍管理,确保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校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有关政策法规及《z教办政[2009]61号》文件,结合中学部实际,对教师请销假制度做如下规定:

  一. 请假原则

  爱岗敬业,乐于奉献,不影响大局。

  工作为重,实事求是,不弄虚作假。

  遵守规定,严肃纪律,不先斩后奏。

  二.请假程序

  (一)严格请假、续假、销假制度。教职员工除享受国家法定节假日外,需要请假的,必须由本人向教务处或校长室提出书面申请,凭相关证明材料说明请假理由和要求,按规定权限办理书面请假手续(急病可事后2天内补办手续);请假期满后,及时办理销假手续(患有传染病或精神病的,在销假上岗时应提供健康证明);确需延长假期的,应在假期内办理书面续假手续。

  (二)有关请假所需证明材料

  1.凡请病假的,均需有市级定点医疗保险医院证明,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医院出具的材料(或复印件),如医院病历单、疾病证明书、医疗费发票等。

  2.教职工请事假,应从严控制,非重大私事等特殊情况,原则上不予请假。

  3.教职工因公请假必须提供会议或培训通知等材料,参加教研活动需教研组长签字,若电话(短信)通知的,应注明电话(短信)通知部门、时间和经办人姓名。

  三.审批权限

  1.病、事假。教职员工请事假、病假在1天以内的,需提前2天由教务处负责人审批并口头报知校长,急病应在事后2天之内补办手续;请事假、病假超过1天的,需由中学部校长审批签字后,交至教务处备案。请事假1个月以上或请病假2个月以上的,经中学部校长同意后报市教育局政治处备案。高度伤残、精神病、传染病等患者,及经确认丧失劳动能力的,本人如无法提供病情证明材料的,学校可以每学期初出具书面报告由校长签名并加盖公章后报市教育局政治处备案。教职工出国(境)请假,经校长同意后报市教育局政治处审核并报分管领导审批。

  2.学习培训。

  下列情形的,由学校教务处(1天以内)或校长(1天以上,5天以内)审批:教职工因学历提高进修参加规定的短期学习请假的;经市教育局同意举办或同意参加的各类会议、教育教学有关的培训、教研活动等;其他活动如教职工单次连续在5天以内且在z州市内的公务活动。

  下列情形的,经校长同意后报市教育局政治处备案:由其他部门直接通知的各类会议、培训及其他活动单次连续超过5天或者须离开z州市的公务活动。

  下列情形的,经校长同意后报市教育局政治处审核并报分管领导审批:教职工申请脱产性质到高等院校进修学习或攻读学位的;因私出国的。未经批准擅自脱产离岗到高等院校进修学习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四.附则

  1.关于假期期限、请假期间工资待遇及其它未尽事项,以《z教办政[2009]61号》文件为准。

  2.先调课,再请假。请假之前,先安排好自己的课程。急病急事可委托教务处协调安排。长期请假的应提前申请,由中学部校长室、教务处统筹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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