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桥东中心小学教师绩效考核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办法

  桥东中心小学教师绩效考核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切实提高教师队伍素质,充分发挥教师绩效考核的导向作用,全面调动教师尤其是教学一线教师的工作积极性,促进教师全面发展,不断提高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根据姜堰区人事局、财政局、教育局《关于做好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绩效考核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工作的意见》(姜教发[2009]103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师绩效考核坚持尊重规律、以人为本,以德为先、注重实绩的原则;坚持激励先进、促进发展,客观公正、讲求实效的原则;坚持多劳多得、责重多得、绩优多得、兼顾公平的原则;坚持向一线骨干教师、做出突出贡献人员倾斜的原则。

  二、考核对象与结果确定

  第三条 绩效考核与年度考核工作相结合,学校校级干部接受区教育局考核,中层干部及全体教师的考核工作由学校组织。副校级干部、中层干部及教师的考核结果由学校根据绩效考核情况研究确定。

  第四条 经区教育局批准借用的教师以及试聘期内的教师,由本校实施绩效考核。

  第五条 考核等第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校长室根据不同岗位按全校教职工总数15%的比例合理确定优秀人员名额。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绩效考核(含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等第:

  1.没有完成规定教育教学任务,发生教学事故及其他违反学校教育教学要求的;

  2.不服从学校分工,无理取闹、搬弄是非、影响和谐校园建设的;

  3.从事有偿家教,经查证属实的;

  4.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造成不良影响的;

  5.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参与越级或群体上访、干扰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学生利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6.有乱收费行为或违规推销教辅用书、复习资料及商品的;

  7.参与黄、赌、毒等社会丑恶活动的;

  8.违xxx公德,有损教师形象,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9.旷工半天以上的;

  10.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被立案查处的。

  三、考核办法与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

  第七条 教师绩效考核的内容主要是:履行《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教师法定职责,完成学校规定的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的实绩。具体内容包括德、能、勤、绩等方面。

  第八条 教师教育教学工作考核实行量化积分制(量化考核细则见附件一),根据考核得分计发奖励性绩效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的计算公式为:(奖励性绩效工资-学校提取的奖励基金)÷教职工考核总得分×个人考核得分=外个人奖励性绩效工资。

  第九条 班主任工作考核实行量化积分制,根据量化考核情况发放班主任津贴(量化考核细则见附件二)。

  第十条 试聘期内的教师,待试聘期满后,经考核合格按教职工奖励性绩效工资人均数的50%发放。考核不合格人员不参加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分配。

  第十一条 根据学校工作的特点,教师绩效考核按学期进行,每年考核两次,秋学期结束后的一周内汇总上报区教育局审核。

  第十二条 教职工法定休假期间不影响奖励性绩效工资的考核发放。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解聘。

  第十三条 因个人原因经批准休病假、事假的人员,在量化考核计算出全年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基础上,扣除病、事假期间的绩效工资数(计算办法是用区拨奖励性绩效工资人均数除以全年工作日数再乘以病、事假总天数),用于发放代课人员补助。(教导处严格履行请假代课手续,按月统计。公出人员原则上调课不代课。)

  第十四条 根据本校实际情况,按核定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5%的比例提取奖励救助基金,用于设立有关岗位津贴、奖励有突出贡献的教职工和救助特困人员等。

  四、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校长室提出,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学校考核领导小组集体研究通过并报区教育局批准后实施。

  姜堰区桥东中心小学教师绩效考核量化评分细则

  一、量化考核办法

  1.绩效考核做到定性和定量评价相结合,自评和他评相结合,形成性评价和阶段性评价相结合。

  2.量化考核分德、能、勤、绩四个A级指标,下设若干个B个指标和C级指标,其中A1指标为定性评估和定量考核相结合,A2、A3、A4三个指标为定量考核。

  3.绩效考核为优秀等第的教师,A1指标定性评估必须为优秀等第。

  4.A1指标定性评估为不合格的教师,绩效考核即为不合格。

  5.A1、A2、A3、A4四个指标得分之和即为最终绩效量化考核得分。

  6.分年级(组)确定优秀人员指标数,在年级(组)内按考核得分从高到低确定优秀人员。

  7.因学校工作需要,安排在总务后勤、教辅等岗位的人员的绩效考核得分为全校教师绩效考核得分的平均数。

  8.对50周岁以上或教龄三十年及以上的教师在工作量、教科研、论文、网络交流等项目考核时适当照顾。

  9.对临近退休的老教师,根据健康状况、结合个人意愿,可以享受一学期的工作量照顾,即:上半年退休的,先一年下半年任课但上下班时间不限制或不任课;下半年退休的,本年度上半年任课但上下班时间不限制或不任课。绩效考核时视作工作量满负荷、出满勤。

  10.对外校来交流的老师在出勤、工作量考核方面适当照顾。

  二、量化考核内容

  A1:德(20分)

  按照《姜堰区中小学教师基本职业道德考评量化打分标准》(总分100分),每学期以年级组为单位,在教师自评和互评的基础上评分,按20%计为绩效量化考核A1指标的得分。各年级组评比确定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第(有办法第六条情形之一者视为不合格),初步结果报校长室,经办公会研究确定。

  A2:能(30分)

  B级指标C级指标分值考核得分

  B1 制定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