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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星实验中学独生子女医药费报销办法

  海星实验中学独生子女医药费报销办法

  由于园区实行的是大公积金制度,而教育系统的教职工医疗保障是在执行园区大公积金制度的医疗保险后增加的医疗补助办法,并未涉及教职工子女的医疗补助。据此,学校为保障教职工子女的基本医疗需求,构建和谐社会,根据《苏州工业园区少年儿童住院大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及《苏州市职工子女医药费用补助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对象

  参加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少年儿童住院大病医疗保险的学校在编教职工子女

  二、补助标准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教职工子女,每人每年医药费补助定额为400元(包括门诊、住院),超过定额部分,以学校补助为主,教职工适当负担。具体补助标准为:

  (1)教职工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规定门诊费用:独生子女补助85%,非独生子女补助60%

  (2)教职工子女在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发生的住院费用先按《苏州市少年儿童住院大病医疗保险试行办法》或《苏州工业园区少年儿童住院大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执行,自负部分按独生子女补助95%,非独生子女补助80%,自费部分不予补助。

  三、报销办法

  (1)教职工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结付规定的门诊费用和住院自负医疗费用由父母双方共同负担,实行年份逢单由父亲单位报销,年份逢双由母亲单位报销

  (2)门诊费用报销时应提供门诊病历、医药费收据、收费清单;住院费用报销时应提供出院小结、医药费收据及少儿医疗保险住院费用结算单

  四、报销范围

  参照〈苏州工业园区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苏州市少年儿童住院大病医疗保险试行办法〉、〈苏州工业园区基本医疗保险诊疗服务项目目录〉以及补充增加的儿童用药和儿科疹疗项目执行

  五、定点医院

  苏州大学附属儿童医院和园区公积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市立医院、附一院、附二院、五院、中医院、广济医院、口腔医院、瑞兴医院、园区娄葑医院、园区胜浦医院、九龙医院)

  六、凡需到外地医疗机构治疗的,应按《苏州市少年儿童住院大病医疗保险试行办法》、《苏州工业园区少年儿童住院大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转外手续,否则医药费用不予补助。

  七、教职工的新生儿应当在出生后三个月内缴费参加苏州市或苏州工业园区少年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在其参加少儿医疗保险之前发生的医疗费用,参照本办法的有关条款予以补助。

  八、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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