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深化我校内部人事制度改革,保障教职工和学科合法权益,增强教职工教书育人的自觉性,达到提高教职工素质和学校办学效益,建设一支适应教育现代化需要的高素质教师的目的,根据《南京市教育系统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的实施意见》,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范围、对象
本校在编的教师、职员和工人(含原有的国家正式干部、聘用制干部、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工人和新进入的教职工)。
二、聘用合同的签订
1、聘用的原则
⑴全员聘用合同的签订,坚持合同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通过签订聘用合同,以法律形式确定聘用关系,明确合同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⑵依据教育行政部门有关标准核定编制、设置岗位,遵循科学定员、平等公开、竞争择优、合理流动的原则。
2、合同的签订
⑴聘用合同书由南京市人事局统一印制。
⑵由学校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委托代理人与教职工以聘用合同书的形式签订聘用合同。
⑶以上级关于核定编制标准文件为依据、考虑教职工进修、开设选修课和活动课的需要、女教职工产假等因素,适当放宽编制数,但从严把握。
⑷经上级任命的校级行政干部,其任命书视为签订了聘用合同。
⑸由上级任命或选举产生的中国共产党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和工会主席,其任命书和选举结果批准文件视为签订了聘用合同。
⑹以上⑷⑸款的人员,任职期满后不再担任原职务,又继续在本单位工作的仍应签订聘用合同。
⑺其他人员均应与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委托人签订聘用合同。
3、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
⑴合同期限
⑵工作内容和工作条件
⑶工作纪律
⑷报酬和保险、福利待遇
⑸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
⑹违约责任。
聘用合同书除上述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它内容。
4、聘用合同的期限
聘用合同的期限根据合同双方的意愿,由学校和受聘人协商确定,一般短期合同1—5年,中期合同6—10年,长期合同10年以上。
⑴凡在我校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的教职工,经双方同意可以签订长期合同,但不超过国家规定的退休时间。
⑵凡被评为市级以上(含市级)先进教育工作者、劳动模范和特级教师、区级以上先进教育工作者、学科带头人和优秀青年教师、优秀班主任,签订合同期限为十年。(不超过国家规定的退休时间)
⑶学校对从师范学院(大学)毕业生中聘用的新教师按国家规定的见习期限和服务期限确定签订聘用合同的期限,对从企业、社会待业人员及其它学校毕业 生中聘用的新教职工约定试用期为六个月。从外校新调入的新教职工试用期也为六个月。经试用考核合格者,办理聘用手续;考核不合格者,不再继续聘用。
⑷以上3项条款外,签订合同期限为五年(不含见习期),因学校需要或教职工本人师德修养、工作情况、身体健康等原因,不属⑴⑵⑶条款的经双方同意,也可以签订长于或短于五年的合同。
⑸聘用合同制干部和劳动合同制工人签订聘用合同的期限不得短于原合同的期限。
5、签订聘用合同的程序
⑴学校先制定实施方案(初稿),交教代会审议通过并报区教育局批准。
⑵在签订聘用合同的基础上,学校与教职工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岗位聘任合同,并作为聘用合同的附件。
⑶全员聘用合同须经区人事局鉴证。
⑷首次签订合同定在99年8月下旬。
6、聘用合同签订后,不因聘用单位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委托人的变更而终止或解除。
7、学校与下列人员可缓签聘用合同:
⑴个人行为能力受限制的教职工;
⑵因某种原因,在册不在岗的教职工;
⑶其它特殊原因,暂时不能胜任有关教育教学工作的教职工。除第一款所列对象外,缓签聘用合同的时间一般为半年到一年。
8、不愿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的教职工,又不属于缓签范围的限期3个月,由本人提出申请并联系接收单位,经学校同意,报区教育局批准办理调离手续,逾期未能调离,或学校不同意调离,仍拒绝签订聘用合同的,报区教育局作自动离职处理。其中,在服务期内的大中专毕业生和新调入与学校签了服务期协议的教职工,本人要求流动还应缴纳相应的违约金。
9、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后,教职工的工时制度、法定假期、女工保护待遇,因公负伤致残和死亡待遇,非因公伤残和患病及退离休等福利待遇,均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三、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
1、聘用合同依法签订后,合同双方必须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因特殊原因使原合同无法完全履行,确需变更时,双方应协商一致,并按原签订合同程序变更或解除合同。
2、聘用合同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时,聘用合同即自行终止。
3、受聘人被开除、辞退或本人自动离职后,聘用合同即自动解除。
4、受聘人有下列情况之一,学校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⑴在试用期内,经发现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⑵符合国家人事部《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暂行规定》之辞退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