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会法》、《劳动法》和《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处理试行办法》(1995年8月17日全国总工会颁发),制定本制度。
一、工会参与劳动争议调解适用范围:
1、因单位开除、除名、 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履行、变更、解除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签订或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
4、因执行国家有关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和职业培训、社会保险和福利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二、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应遵循的原则:
1、依据事实和法律,及时公正处理;
2、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3、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
4、尊重当事人申请仲裁和诉讼的权利;
5、坚持劳动争议处理的三方原则。
三、工会参与劳动争议调解的组织机构:
1、依法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2、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和工会代表的人数不得少于调解委员会成员总数的2/3;还应当有女职工代表;
3、工会代表担任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主持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
4、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工会。
四、工会代表担任劳动争议调解委员的职责:
1、依法调解本单位劳动争议;
2、保证当事人实现自愿调解、申请回避和申请仲裁的权利;
3、自争议发生之日起30日内结束调解,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告知当事人可以申请仲裁;
4、督促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
5、及时做好调解文书及案卷的整理归档工作;
6、做好劳动争议预防工作。
五、工会应当做好劳动争议调解委员、劳动争议调解员的培训工作,提高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法律水平和工作能力。
六、劳动争议调解委员调离本单位或需要调整时,由本单位或组织在30日内依法推举或指定人员补齐。调解委员调离或调整超过半数以上的,应按规定程序重新组建。
七、下级工会接受上级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指导。
八、发生集体劳动争议,工会应当及时向上级工会报告,依法参与处理。工会参与处理集体劳动争议,应积极反映职工的正当要求,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以上规定自2015年5月1日起执行。
方南中学工会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