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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九中学教师培训管理制度

  方九中学教师培训管理制度

  1.凡是50岁以下的教师均应参加相应的培训。培训工作应根据教师年龄、教龄、学历以及对他们的不同要求,分层次、多渠道进行。教师培训的重点是三十五周岁以下的青年教师,尤其要加强对教龄在三年(含三年)以下教师的培训。

  2.根据有关部门对教师提出的要求和学校教师队伍的实际情况,教师培训分为五类:

  (1)教师专项技能培训

  (2)学历进修

  (3)继续教育

  (4)新教师培训

  (5)骨干教师培训

  3.各类教师培训的具体目标:

  (1)通过教师专项技能培训,促使上级规定范围内的教师通过普通话等级考试、计算机理论和操作等级考试,取得合格证书,掌握这些教师必须具备的基本技能,推动校园普通话和现代信息技术的运用。

  (2)通过学历进修(包括函授、自学考试),使少量尚未获得合格学历的教师,获得高级中学教师的合格学历(大学本科)。

  (3)通过继续教育,使全体教师确立终身教育、终身学习的观念,不断努力提高自身的师德修养、教育理论和教育业务水平,适应社会和教育发展对教师的要求。

  (4)通过新教师培训,使新教师、新班主任迅速站稳讲台,掌握教育、教学常规,成为合格教师、合格班主任,挑起教育、教学工作的大梁。

  (5)通过骨干教师培训,包括在职读研、参加研究生课程班学习和其他形式的培训学习,提高教育、教学和科研水平,努力成为省市各级各类名师,为学校实施“名师工程”奠定基础。

  4.为切实做好教师培训工作,对教师在培训过程中的某些具体事项作出如下规定:

  (1)教师专项技能培训

  ①凡参加普通话培训与等级考试、计算机理论和操作培训与等级考试等专项技能培训的教师,应先向教研科提出申请,由教研科向有关部门统一报名,组织参加培训和考试。

  ②培训和考试所需要的费用均由学校承担。

  (2)学历进修

  ①要求函授进修的教师,须向教研科递交书面申请报告,经分管校长批准方可报考(学校原则上同意三年以上教龄的教师报考本专业函授)。

  ②函授所需费用均由教师本人自理。

  ③在工作时间参加函授学习和考试(包括自学考试)的教师,按规定办理请假和销假手续。若需代课,按学校考勤制度中有关代课的规定处理。

  (3)继续教育

  ①凡符合条件的教师,均须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

  ②参加继续教育的教师必须自觉遵守有关部门提出的各项规定。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必须向教研科书面申请请假,由分管副校长批准。

  ③参加继续教育的教师,每一轮必须取得由有关部门认定的60学分。无故不参加或因故未满60学分,学校对不同情况在分别作出处理。

  (4)新教师、新班主任培训

  ①凡是教龄在三年(含三年)以下和担任班主任工作不到一年、第一次上高三的教师必须参加由学校组织的新教师、新班主任培训。

  ②培训工作按学校教师常规制度、班主任工作常规制度、新老教师“传、帮、带”师徒结对制度和每学年培训工作计划进行。

  ③学校对参加新教师、新班主任培训的教师,每学年进行一次综合考核。考核的内容包括:学习和各项活动的参与率;在参加各项评比、竞赛、展评、交流等活动中获得的评价;教育、教学工作的实绩等。

  (5)骨干教师培训

  ①参加在职读研、研究生课程班学习的骨干教师是由学校批准或市教育局指定的教师。

  ②在参加在职读研、研究生课程班学习期间,学习要勤奋刻苦,必须取得毕业(或结业)证书,切不可半途而废;要把所学的新内容、新信息、新技能运用到教育、教学和科研上,要出成果;要在学科教学和科研中发挥骨干带头作用。

  ③参加在职读研、研究生课程班学习所需费用,按市教育局有关文件的规定办理。

  5.学校教师培训的各项工作由分管副校长全面负责。分管副校长领导和督促教务科、学生科、教研科分工协作、相互配合、共同完成教师培训的各项工作。

  6.本制度自2014年9月1日起执行,解释权在教研科。

  教研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