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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三职中教职工进修培训费用报销规定

  厂三职中教职工进修培训费用报销规定

  为加快师资队伍建设,促进教职工业务素质的提高,针对学校教师本科率低、双师型教师百分率低的实际情况,学校党支部校长室专门召开行政会议,鼓励广大教职工参加进修、函授、培训、考工,并对相应的费用报销作如下规定:

  一、对公办教师未达规定学历(职中:本科),而参加进修、函授、自学考试等学历进修的,2007年12月31日前取得本科以上学历的老师,学校给予一次性奖励,取得研究生、本科学历证书后分别给予1000元、300元奖励,学员凭毕业生登记表、毕业证书(复印件交档案室存档)到校长办公室办理登记手续,经校长室批准后领取。2007年12月31日以后,学员本科毕业学校不予报销任何费用,且2007年12月31日以后50周岁以下无本科学历的教师地方岗位工资系数下降0.1—0.2。

  二、在职教师攻读研究生和本科生实行服务期制度。教师入学前须与我校签订协议,取得学历证书后必须回我校工作五年,服务期未满,因个人原因离开我校,须向我校交还奖励款和有关培养费用,还款须在办理调离手续前交清。

  三、对教师参加国家级和省、市级骨干教师培训人员的培训费、住宿费、车费由学校按财务规定报销,所有骨干教师培训的伙食费由学校按每人每天8元标准给予补贴,报销时须提供培训通知、取得的证书等。

  四、对教职工参加职称评定(含教师考工、职:正工考定级)所需的参评费等,在同一等级评定中只能报销一次,在考试、考工或评审通过的当年给予报销(注:考工中级以上凭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报销200元)。凡是申报教师资格证书的有关费用,不管是否取得教师资格,一律由本人承担。

  五、现已在院校参加学历进修、函授、培训的学员,以前年度报支的有关费用已超过上述标准的不再报销任何费用,毕业后也不予奖励。

  六、本规定2015年1月1日起执行,其最终解释权在校长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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