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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大高中创建文明单位考核奖惩制度

  丰大高中创建文明单位考核奖惩制度

  为使我校精神文明创建活动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更好地建设和谐校园,现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江苏省丰大高级中学创建文明单位考核奖惩办法(试行)》。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十八大精神为指导,以省、市有关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决议、意见、要求、方案和办法为依据,以全面提高全校师生的文明程度和文明素质,加快建设美丽校园为目标,充分发挥考评这一杠杆对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推动作用。

  二、目的意义

  1.进一步促进我校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持续、深入、广泛、有效地开展,营造我校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赶先争优的社会氛围。

  2.逐步构建、检验与完善我校各类文明创建活动的考评标准体系,引导我校文明创建活动不断走向规范化和制度化。

  3.促进我校不断建立、完善各类文明创建活动相关的评优推优制度,克服精神文明创建工作的随意性,进一步提高全校师生文明程度。

  三、主要内容

  1.成立工作学校创建文明单位考核领导小组,采取平时抽查与定期检查相结合的办法,对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2.积极弘扬我校“为学生的终生发展奠定基础,为服务社会提高素质”的传统,把自己的命运同国家和学校的命运紧密联系在一起,把个人的理想追求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和谐社会的伟大事业紧密联系在一起,把自身的荣辱与学校的发展紧密联系在一起。

  3.每月组织开展一次思想政治、业务技术学习教育活动,无违法违纪及黄、赌、毒等现象发生,教职工思想稳定,业务合格,团结互助,积极上进。

  4.时刻牢记“明德至善“的校训,立足本职,爱岗敬业,踏实工作,刻苦钻研,不断提高工作水平,积极投身学校的改革、建设与发展。

  5.切实践行以人为本的教育服务理念,教书育人,热爱学生,学为人师,行为规范,树立优良的师德师风,努力营造“人人都是育人环境、处处皆是育人场所”的良好氛围。

  6.崇尚科学,实践美德,积极参与校园的文化建设,努力创建文明、和谐、温馨的校园。

  7.加强师德师风建设,严格执行《教职工“十不准》,坚决抵制和不参与有偿家教,个人不得收费举办各类补习班、提高班、培训班,在职教师及家庭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学生提供有偿食宿服务;不得向学生推销任何商品,不得强制学生购买教辅资料、图书、报刊和学习用品;未经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在职教师不得受聘社会培训机构兼职。

  四、考核办法

  1.实行一票否决的指标:出现违法违纪现象,受到党、政、法律、法规处理或被公开曝光;出现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现象;出现工程质量问题,造成严重影响或需要较大规模返工修复;出现重大责任事故(死亡1人或重伤2人或经济损失累计在5万元以上)。被一票否决后,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同时,视其造成的影响或损失情况予以经济处罚。

  2.对于违以上规定者,将实施以下处理办法:

  (1)在评聘职称、评优评先、考核考察中实行一票否决;

  (2)取得中级或高级职称的教师,由学校实行高职低聘;

  (3)当年不得参加教学能手、学科带头人申报、评选,已经取得此得称号的,经教育仍不改正则取消此称号;

  (4)情节严重、屡教不改、社会反响强烈的,给予待岗、转岗直至下岗处理,并将在全系统进行通报;

  (5)凡因从事有偿家教或有偿食宿服务而引发的安全责任事故,当事人负全责,并给予从重从严处理。

  (6)学校校长要切实负起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严格执行规定,采取过硬措施,各学校要根据本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相关规章。对教育失职、管理不严,造成本校教师多次违反规定的,一经举报查实,将追究学校校长的责任,并取消该校当年的评优评先资格。

  本办法自制订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