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淇中学高级教师津贴评审条例
第一条 为激励高级教师的工作热情,充分发挥高级教师在学校教育、教学和科研中的作用,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实行高级教师津贴评审制度。
第二条 凡符合本条例规定的高级教师,年终由个人申请,学校组织(聘请)专家评审,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下年度享受每月60元的高级教师津贴。
第三条 高级教师津贴评审条件:
拥护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爱岗敬业,关爱学生;刻苦钻研,严谨笃学;勇于创新,奋发进取;淡泊名利,志存高远。服从学校工作安排,工作量饱满,出勤率正常。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评审:
1.搞有偿家教、组织或参与办收费补习班。
2.因违法乱纪受过党纪或政纪处分。
3.因工作失误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
4.因个人行为严重影响学校声誉。
二、教学工作
胜任教学工作,学生测评满意率80%以上,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
1.所授学科期末统考学科成绩评估总分位于年级前列。
2.高考单科平均分高于年级总平均分。
3.辅导学生参加学科竞赛、科技竞赛及其它竞赛获市级一等奖以上;指导学生在体艺等比赛或活动中获市级及其以上奖。
4、在各类教学比赛中获县一等奖以上奖次。
5.高中毕业会考所授学科全员合格通过。
三、教研工作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
1.在省级及其以上公开出版物中发表教育教学文章1篇。
2.参加教育主管部门举办的教育教学论文评选获得市二等奖以上1篇。
3.参加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课件制作、教具评比获得县级一等奖及其以上奖1次。
3.申报科研课题在市级及其以上立项,并承担具体的研究任务。
4.申报课题经教育主管部门鉴定,同意结题。
5.教研成果获县主管部门以上奖励。
6.积极参加校本教研,参与编写校本教材1册。
7.积极为学校资源库提供素材,经鉴定确有价值。
四、指导青年教师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
1、接受指导青年教师任务,为他们的教学设计、课堂教学、试题命制、教育技术运用等提供全面帮助;每学期面向全体年轻教师上1节示范课,并听指导对象课不少于5节。
2、指导青年教师在教育主管部门举办的教学比赛中获得县级二等奖及其以上奖项。
3、指导青年教师参加教育主管部门举办的教学设计、教学课件等比赛获得县级一等奖及其以上奖项;指导青年教师撰写论文获得市级一等奖以上奖项或发表于省级以上报刊。
4、在学校及其以上教研活动中承担专题讲座1次。
第四条 补充说明
1、一级教师达到本条例评审条件一、二、三条要求的,参照执行,每月发放津贴40元。
2、新课程全面实施后,有关教学评价项目适时调整。
第五条 本条例经安淇中学第六届教代会第二次全体会议审议原则通过,并经校长办公扩大会议决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