亭隆小学学校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校法制建设的进程,加强学校内部的规范化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其他有关的教育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是一所政府举办的公立全日制完全小学,实施初等义务教育,修业年限为六年。
第三条 学校全面贯彻国家关于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方针。
第四条 学校的培养目标是:要使学生具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精神,热爱社会主义,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和革命传统;具有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意识,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逐步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具有社会责任感,努力为人民服务;具有初步的创新精神、实践能力、科学和人文素养以及环境意识;具有适应终身学习的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和方法;具有健壮的体魄和良好的心理素质,养成健康的审美情趣和生活方式,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一代新人。
第五条 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为汉语言文字,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适应新时代要求,学校从三年级起教学英语,条件成熟后实行“双语”教学。
第六条 “崇德尚美、务实创新”为校风;“博学精业、平等挚爱为教风;“善思乐学、和谐发展”为学风。
第七条 校歌待定。
第八条 每年7月27日为学校纪念日。
第九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法人代表,对外代表学校,对内负责学校行政的全面工作。
第十条 学校按照“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在东亭街道、锡山区教育局领导下实施教育工作。
第二章 行政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内设教导处、总务处、年级组等工作机构。各处室设立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年级组设年级组长一名,在校长领导下履行规定职责。
第十二条 学校实行校长任命任期目标责任制、教职工全员聘任制、岗位责任制、考核奖惩制、绩效工资制。
第十三条 校长的权力:
(一)决策权。在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校长对学校重大事务有最后决定权。
(二)人事权。校长有权提名副校长;有权按规定程序通过中层干部竞争上岗的形式任命学校中层管理行政干部;有权按教代会通过的聘任方案决定对教职工的聘用。
(三)财经权。学校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的财务管理制度,学校的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实行一支笔批核,由财务部门依法管理。校产在校长领导下由总务部门负责管理,学校重大基建项目实行公开招标,并报上级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教育教学用品1000元以上的实行统一采购。校长有权决定一般建设项目的列项与实施。
(四)招生权。按国家《义务教育法》规定,保证施教区内适龄儿童全部入学,并按上级规定收取有关费用。
第十四条 校长要履行下列义务:
(一)坚持学校的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认真组织开展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依法治校、依法维护师生的合法权益。
(二)认真接受上级部门的领导、指导和监督。
(三)按照教育规律办学,实施素质教育,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稳步提高。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接受教职工的监督,充分发挥校务委员和教代会的功能,为共同建设好学校而努力奋斗。
(五)加强师资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实施继续教育制度,加强教师教育,引进人才,提高师资队伍素质。
(六)按照现代化规范小学装备标准,加快校园、校舍、教学设施的建设,不断完善、实施教育现代化工程。
(七)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防止校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保证师生校内的人身安全。
(八)廉洁清正,以身作则,为人师表。离任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审计。
第十五条 学校党支部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和保证监督作用,除完成上级党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外,在校的任务主要包括:
(一)建立党组织统一领导的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的思想政治工作体制,协调、检查、督促各部门思想政治工作的落实。
(二)对学校的规划、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工作安排中涉及方针、政策、全局性的重大问题认真讨论,参与决策。
(三)加强对学校干部的培养、教育、管理和监督,加强后备干部培养工作。
第十六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实行校务公开制度,加强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职权包括:
(一)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