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好学习,天天向上,一流范文网欢迎您!
当前位置:首页 >> 制度 >> 学校制度 内容页

职业技术学院实践教学标准

  职业技术学院实践教学标准

  为了建立正常的实践教学秩序,不断提高实践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使实践教学管理科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践教学是指理论教学以外的所有教学环节,如实训(包括生产性实训)、各类实习(教学实习、认识实习、专业实习、顶岗实习、毕业实习)、各类设计/论文(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课程设计报告、毕业论文)、各类调查(社会调查、专业调查)等教学环节。是实现高职培养目标的主体教学之一,也是高职教育办出成效、办出特色的关键。是对学生进行技能基本训练、专业技术应用能力及分析解决问题能力,职业能力培养的重要途径,是教育过程中不可缺失的重要环节。实践教学要与理论教学相辅相成,必须贯彻科学性与思想性相统一,理论联系实际等教学原则。

  第二条 人才培养方案是指导教学工作的基本文件,是培养专门人才和组织教学过程的主要依据,它体现了学校培养人才的模式和基本要求。课程标准是指导实践教学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必须根据教学文件和课程的基本要求制定。实践教学工作必须严格按照课程标准进行,以保证实践教学秩序的稳定和实践教学任务保质保量地完成。

  第三条 实践教学人员应以高度的责任感认真对待实践教学工作,精心设计实践教学过程,启发和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要运用各种教学手段加强学生的操作技能训练。

  第四条 加强实践教学工作的管理和领导是提高实践教学质量的根本保证。各级管理干部都要认真学习教育科学理论和管理理论,借鉴国内外的实践教学管理经验,熟悉业务,坚持深入教学第一线,注重调查研究,勇于探索和改革,努力提高实践教学管理水平。

  第二章 实践教学文件

  第五条 实践教学必须在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标准、学期授课计划、教材或指导书等教学文件规定的指导下进行,杜绝实践教学的随意性。

  第六条 课程标准是以纲要形式编写的有关学科教学内容的教学指导文件。各类实践课均须制定课程标准,要对本课程实践教学总的目的、任务、要求,项目的确定(包括选做项目),学时分配,教学方式,考试和评分要求作出明确规定。课程标准是组织和检查教学活动的依据,也是编写实践指导书(或教材)和考核学生实践课成绩的依据。没有课程标准不能开课。

  第七条 课程标准应由骨干教师编写,经教研室、实训科集体讨论经所在系审查后报教务处,再由教务处负责组织专家评议后报主管院长批准。经主管院长批准的课程标准为法定文件,任何部门、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动,应维护课程标准的严肃性。各有关部门必须认真组织实施,保证实践教学的顺利进行。

  第八条 实践教材或指导书应根据课程标准选用或编写,要对每个实践项目的名称、内容、学时、设施、方法、操作规程、注意事项、结果等作出明确规定。选用、自编或改编的实践教材,需经教研室讨论报系主任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九条 各系实训科对实训项目名称、实训要求、对应专业和年级、学时、每组人数、班级人数与指导教师等信息进行登记,并将每周实训情况汇总后反馈到教务处。

  第十条 每学期的实践教学任务由各系负责(任务书严格按照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标准编写)并在前一学期期末下达,由各系主管教学主任认真核对签字。各系应根据实践教学任务组织指导教师认真填写《学期授课计划表》,《学期授课计划表》于开课一周内上报,系实训科、教研室、系办公室、教务处、教学督导处各执一份。

  第十一条 实训、实习、上机训练课表一经下达,任何部门、任何人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改动。教务处、各系实训科将按课表进度检查计划执行情况和实践教学质量。如有特殊原因要求调课,须由指导教师提出申请,经所在系主管教学主任同意后办理调、停课手续,系办应将调、停课情况通知开课系实训科。

  第三章 实践教学过程

  第十二条 实践教学要严格按照课程标准的规定进行,不得随意改变学时或减少、变更项目。

  第十三条 实训指导教师如需要编写实训实习教材(讲义)或实训实习指导书,应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标准的要求进行编写,内容应包括目的、要求、原理、所用仪器、步骤和方法、注意事项、预习要求、实训实习报告要求等,实训实习指导书应随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标准的变化随时作相应修订。

  第十四条 实训实习教学人员要按照课程标准和指导书认真备课,写出指导讲稿(教案)。每次实训实习课之前,指导人员和管理人员要做好一切准备工作,包括检查仪器、设备运转是否正常,检查安全设施、备齐材料和工具,对实训、实习目的、要求、原理、步骤、实训装置等做到心中有数。对实训难度较大或新开的实训要进行预做,对新到岗或首开实训、实习课的指导人员必须进行试讲、试做。

  第十五条 实训教师应提前一周将实训、实习等项目通知学生,并布置预习任务。学生在做实训前,指导工作人员要检查学生预习情况。

  第十六条 学生第一次上实训、实习课,由指导人员负责宣讲学生实训、实习守则及有关规章制度

  第十七条 实践教学人员在实训、实习前应对有关理论、方法、步骤做系统讲解,指导教师必须与实训、实习技术人员一道参加学生第一轮的指导。实训、实习中,指导人员不能包办代替,要让学生独立操作,培养学生动手能力,独立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指导人员要巡回检查,进行规范指导。

  第十八条 实训课的课程,学生因各种原因没完成实训项目的,必须在学期结束前补做,学生因故缺席实践时间累计不得超过该实践课总课时三分之一以上。

  第十九条 上实训课时,实训室工作人员要严格要求学生遵守实训纪律,保持肃静和实训室清洁,不准动用与实训内容无关的仪器设备,特别要注意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TAG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