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技术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范
为了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走产学结合发展道路,培养适应生产、建设、管理和服务第一线需要的高素质高技能专门人才,加强教学工作的规范化管理,使每位教师明确教学工作各个环节的具体要求,形成严谨的教风,保证和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特制订本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教师应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政策,培养学生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和人生观,使学生在德、智、体、美诸方面得到全面发展。
第2条 教师应忠诚党的高等职业教育事业,热爱教学工作,坚持教书育人和为人师表,弘扬“厚德长技”的校园精神,树立高尚的职业道德,自觉地遵纪守法,举止文明,养成良好的师德师风。
第3条 教师应服从学院、系部、教研室的工作安排,保证把主要精力投入教学工作,积极承担教学的各项任务,积极参与、开展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活动,转变教学理念,努力探索适合高等职业教育的教学模式,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
第4条 教师应通过各种形式经常地、深入地了解学生学习情况,注意因材施教,并以严谨的教风、一丝不苟的态度对待每一堂课。
第5条 专任教师承担教学工作,由教师所在系(部)按学院制订的任职资格条件和安排教学任务的原则意见审查其授课资格后下达任务,并保质保量地完成教师任务书规定的工作。行政人员兼职教学和聘请校外兼职教师,应由聘请系(部)按学院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章 课程标准、教材与学期授课计划
第6条 教师承担各类课程的教学,均应有相应的课程标准。对于某些内容更新较快的课程,任课教师应在开课前提出修改意见或制订出课程标准,经系(部)主任批准后执行。
第7条 任课教师应根据课程标准规定的内容和学时来组织教学、选用教材和安排教学进度。
第8条 教师对其所承担教学的课程,应在开课前2周内根据课程表的安排,填写学期授课计划,一式4份,经专业教研室主任审查,系(部)主任批准后由教师所在系、学生所在系各执1份,并于开课第1周上报教务处和督导处备案。
第三章 备课与课前准备
第9条 任课教师必须认真备课、超前备课,并按要求撰写好教案。初次上课或上新课的教师,在上课前必须写出该课程的完整教案,经专业教研室主任审阅批准和试讲合格之后,才能正式授课,听课及试讲记录存放在专业教研室备查。
教师讲授以前上过的课程时,要认真总结过去上课的经验和不足,必须重新备课,并补充和完善教案的内容。
第10条 教师备课应准确把握课程标准的要求,明确本课程的教学目的和任务,并结合学生认知的实际情况,确定重点和难点。
第11条 教师备课应广泛收集有关的现场资料,了解生产、建设、管理、服务实际中本专业的现状和发展趋势,积极进行教学内容的改革和更新补充,反映最新经济社会动态和广泛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并附有现场实例或案例,要重视教学内容与实际工作的一致性。
第12条 所有专业教研室都应每两周组织教师进行一次教研活动。教研活动要有计划,有记录,并存放在专业教研室备查。同一门课程有两名或两名以上教师讲授时,专业教研室应组织集体备课和开展教学研究活动,按课程标准,教学内容、教学要求、教学进度、考核方式等要统一。
第13条 教师应根据课程教学的要求做好课前准备,对教学现场环境、电教设备、教具模型、教学挂图、教学仪器、工作材料等硬件在授课前要逐一检查和落实,保证教学的正常进行。同时应充分了解学生的学习基础和所学专业的特点,处理好本课程与先修课和后续课的衔接关系,做到因材施教。
第14条 对于技能课和实务课、以及操作性强的实践教学内容,教师应在课前进行试做,并做好材料、仪器设备的准备工作。
第四章 课堂教学
第15条 教师要从高职教育的特点出发,更加注重学生能力的培养。把知识传授、能力培养和素质教育有机地结合起来,突出职业能力的培养和职业素质的训导。
第16条 教师授课应遵循教学的基本规律和原则,按照高职教育的要求,结合本课程的实际情况,积极探索以工学结合为切入点的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改革,积极推进以工作过程导向的项目驱动、任务驱动、案例教学等教学方法的运用,融“教、学、做”为一体,强化学生能力培养。要以职业活动为导向对课程进行整体和单元的设计,在课堂教学中要以能力为目标、以学生为主体、以素质为基础、以项目为载体,做到知识、理论和实践一体化。
第17条 教师授课或承担其它教学任务时,必须携带与教学任务相关的教材(讲义、实训指导书)、教案(课程单元教学设计)、学生名册及学期授课计划。
第18条 教师讲授理论知识时要做到概念准确,条理清晰,重点突出,富有启发性。教师传授专业技能时应严格遵守有关职业标准和规范,对于各类安全事故有预防措施,确保人身安全。在传授技能过程中,要进行集中示范,巡回指导,不断探索和总结先进的实践教学法。
第19条 教师授课应着装整洁、大方,以饱满的精神状态,提前2分钟进入教学场所,中间不得随意离开教学场所,严禁教师在课堂上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
第20条 教师因事因病需要调、停课或请人代课,应提前向专业教研室主任提出申请,按规定程序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进行。教师因故不能提前办理手续时,原则上应提前12小时通知所在专业或系(部)领导,事后登记备案。未经批准擅自调、停、代课者按教学事故论处。
第21条 教师上课应严格遵守学院的作息时间,不迟到、不拖课、不提前下课,上课无故迟到和提前下课者按教学事故论处。
第22条 教师上课应把学生课堂纪律的管理作为上课的一项重要内容,重视检查学生的出勤情况,并做好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