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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技术学院教学督导工作条例

  职业技术学院教学督导工作条例

  一、总则

  第一条 教学工作是学院的中心工作,教学质量是学院的核心竞争力,建立教学督导监督机制,是学院提升管理内涵、规范教学秩序、增强工作执行力的需要,是学院提高质量的自觉行动,是促进学院良性发展的重要举措。

  第二条 教学督导工作主要是学院的自律行为,主要从教、学、管三个方面对教学全过程实施有效的监督、检查、评估、审议和指导。

  第三条 教学督导工作有检查、评估、审议等多种方式,以评估方式最为常见,主要有过程性、总结性与诊断性等形式,并以教、学、管为评估重点。

  第四条 评教是对教师的教学过程进行质量监督、评估和指导;评学是对学生的学习态度、学习效果及成绩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评管是对管理文件、相关政策进行审议,对职能部门及各执行单位的管理状态、管理效果及管理质量等进行检查、评估和指导。

  第五条 评价对象是高职教育、中职教育和成人教育,并以高职教育为主。

  二、机构设置

  第六条 为顺利开展教学督导工作,学院设立学院、系部、学生三级教学监督机构,具体为:学院设教学督导处,负责全院教学督导工作的具体筹划与运作;系部单独设教学督导室,负责所在部门教学督导工作的具体运作;各系设教学信息站,各班设教学信息员,主要收集日常教学状态信息。

  第七条 教学督导处接受院长的直接领导,系部接受所在系部与教学督导处的双重领导;教学信息站接受所在系与教学督导处的双重领导。

  第八条 系部教学督导室主任一般由所在系部分管教学的副主任兼任;教学信息员优先从班级学习委员中选用;教学信息站站长优先从所在系学习部长中选用。

  第九条 学院、系部教学督导员一般任期2年,受聘者分别由学院、系部颁发聘书;系教学信息员一般任期一年,受聘者由所在系颁发聘书。

  第十条 教学督导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较高的公众认可度,办事公正,保密性强;

  2.具有较丰富的教学实践经验和较高的教育理论水平;

  3.熟悉教学管理过程,有较强的沟通与写作能力;

  4.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责任性强,身体健康。

  三、部门职责

  第十一条 教学督导处主要职责:

  1.组织制定教学质量监控体系所需的各项评估方案、实施办法及相关的管理文件;

  2.组织实施评教、评学、评管活动,并就活动结果提出建议与整改措施;

  3.负责全院教学质量监控信息的收集、整理与发布;

  4.负责教学质量管理政策、成就的宣传与经验的传播;

  5.对各系部教学督导工作进行具体指导;

  6.负责对全院教学过程进行具体评价;

  7.组织教学评价结果争议的具体仲裁;

  8.组织开展教学质量监控工作的研究。

  第十二条 院聘教学督导员应履行的职责:

  1.参与制定学院的各项评估方案及有关文件;

  2.参与学院的教学质量检查及各项评估活动;

  3.参与学院组织的随堂听课及专题评价活动;

  4.对学院的教学工作进行调研,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5.对学院教学管理部门的工作进行指导;

  6.参与教学质量监控工作的研究。

  第十三条 系部教学督导室主要职责:

  1.组织对所在部门的评教、评学、评管活动;

  2.组织对所在部门的教学工作进行调研,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3.配合教学督导处在本部门开展的相关活动。

  第十四条 系部聘教学督导员应履行的职责:

  1.参与本部门组织的教学质量检查及各项评估活动;

  2.参与本部门组织的随堂听课及专题评价活动;

  3.对本部门的教学工作开展调研,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4.配合院教学督导员在本部门开展的督导活动。

  第十五条 教学信息站的主要职责:

  1.协助系教学督导室进行教学信息员的日常管理;

  2.配合院、系部督导部门在本系开展相关调查

  3.配合学院、系部督导部门开展各项教学评估活动;

  4.收集整理学生意见,按信息类别反馈至相应督导部门。

  四、教学督导信息的收集与反馈

  第十六条 教学督导信息是改进教学与管理的重要依据。通过信息的收集、整理,为管理部门决策提供依据,为日常教学纠偏提供参考。

  第十七条 教学督导信息主要通过学院、系部、学生三级监督组织采集,基本为教学过程的教师信息、学生信息和管理信息等。此外,为搭建更为广阔的信息渠道,还在校园网上设立“督导处处长信箱”,在处内设立教学督导员接待日与“教学情况反馈”热线电话。

  第十八条 教学督导处对收集到的有关教学工作的信息及时进行整理、归类,并对其中的重要信息进行必要的综合分析和调查研究后尽快反馈到相关管理部门、系部和教师个人。若遇重大问题,将由学院向相关部门下达《教学信息处理意见书》限期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向院长室汇报

  五、教学督导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十九条 教学督查依法进行,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教学督导员若在执行公务时存在与被督导部门或个人存在利害关系,应当向相应督导组织申请回避。

  第二十条 教学督导工作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综合督查和专项督查

  1.向被督查部门发出督查通知书与督查方案(或提纲);

  2.指导被督查部门进行自查自评,写出自查自评报告

  3.组织人员对被督查部门进行督查评估或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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