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邵二中考试违纪处罚条例
第一条 为严肃考风考纪,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确保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考生违反考试纪律的,根据情节轻重,依照本条例给予处罚。
第三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安排和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认定为考试违纪。对考生在考试中的违纪行为,经监考人员提出警告后仍不改正的,扣除该科考试所得分的20%。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违纪行为:
(1)携带规定以外的文具、资料进入考场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在考场内随意讲话或在考场附近喧哗及有其它影响考场秩序的;
(4)开考半小时内交卷的;
(5)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座位或考室的
(7)考试终止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的;
(8)用红笔或铅笔答卷(绘图、涂答卷除外),使用计算器的;
(9)在试卷上乱涂乱画,写与考试无关的内容的;
(10)在考室内吃东西的。
第四条 对考生考试中的舞弊或严重违规行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该学科成绩记为零分,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或严重警告及品德考核降级等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的处分。
(1)抄袭他人答案的;并视其情节,学校可根据“学籍管理办法”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2)有意为他人抄袭答案提供条件;
(3)夹带并偷看书本、资料、纸条等以及类似行为(无论已遂或未遂);
(4)互相校对试卷答案的;
(5)交换试卷或帮助他人做题的;
(6)考场内传接纸条或答案的;
(7)带走试卷或答卷的;
(8)考试期间撕毁试卷或答卷的;
(9)顶撞辱骂监考人员,不服从监考老师管理;
(10)接听或使用手机、BP机等无线电工具查看信息者;
第五条 考生有下列情形者,取消考生学习期间的各门课程成绩,并视情节给予退学处分。
(1)由他人代考或者替他人考试的;
(2)无理取闹、扰乱考场秩序,辱骂、威胁、殴打监考人员或其它考生且认错态度差者;
(3)已查清考前窃取考试试题及答案;
(4)在一次考试期间内,舞弊记零分累计二次(含二次)以上者;
(5)凡期中、期末考试无故不参加考试者。
第六条 考生违纪情况的处理程序
(1)凡属违纪、舞弊行为,一经发现,监考人员应掌握其违纪、舞弊证据,视情节轻重,提出处理意见,报教务科审核,经校行政研究决定,予以公布。
(2)凡因违纪、舞弊使得该科不及格者,在下期开学前必须参加由学校组织的补考,若补考不及格者,认识态度好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认识态度差者给予退学处分。
阳邵二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