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强化幼儿园的病病预防工作,确保在园幼儿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海滨县幼儿园章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规定,特修订本制度。
1.设立隔离室或观察床,隔离室用品要专用。
2.儿童及工作人员患传染病应立即隔离治疗,所在班级彻底消毒。患者待隔离期满痊愈后,经医生证明方可回园。
3.对患儿要专人护理,仔细观察,按时服药和喂饭。
4.对患者所在班级与传染患者接触过的幼儿进行检疫、隔离、观察,检疫期间不收新生,在园儿童不混班、不串班,检疫期满后无症状者方可解除隔离。
5.幼儿离园(离本市)一个月以上返回时,应向家长询问有无传染病接触史,并要经过医务人员重新检查,如接触传染病的要观察两周,有传染病接触史的待检疫期满后方可回班。
6.工作人员家中及幼儿家中发现传染病时应报告园领导,采取必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