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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晶学校校务委员会暂行条例

  华晶学校校务委员会暂行条例

  一、校务委员会是由校长主持的对学校工作的参议机构。在校长的主持下,校务委员会对学校长期规划、工作计划、工作总结、重大改革方案人事安排意见、经费预决算、对教职工的奖惩等重大校政问题进行审议,发挥咨询和参谋作用。

  二、校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是校长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校务委员会不实行表决制,也不形成决议。

  三、校务委员会由9-11人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校长兼任),副主任委员1-2人。

  四、校务委员由全体教职工推荐,经民主协商,由校长聘任,任期3年,可以连任。

  五、校务委员应具备如下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教育事业,有较高的职业道德政治修养;

  2、有较高的政治、文化、专业知识素养和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

  3、有较丰富的学校领导工作或教育教学工作经验;

  4、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密切联系群众;

  5、责任心强,勤于思考,勇于发表意见。

  六、校务委员应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政治理论水平和管理学校的能力;校务委员要认真做好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深入实际调查研究,虚心听取群众意见,如实反映群众要求,积极向校务委员会提出改进学校工作的建议。

  七、校务委员要坚持原则,议事坦诚,遵守会议纪律,并按要求保守会议秘密。

  八、校务委员会一般每学期开会1-2次,特殊情况可以临时召开;校长在会前应作充分准备,拟好中心议题和议案,并提前通知校务委员。

  九、本项条例所列条款如有与上级规定不符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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