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教师导师制暂行规定
为贯彻落实学院人才强校的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强我院青年教师的培养,充分发挥中老年教师的示范和帮带作用,建设人才梯队,提高学院教师队伍建设水平,根据教育部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 、指导对象
1、一年以下高校教学经验的青年教师。
2、其他经专业学院、教学部及教务处共同认定需要接受指导的青年教师。
二、导师条件
2、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好,学术水平高,科研能力强,有较强的指导能力;
3、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
4、原则上由本专业具有副教授(或相当职务)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在职教师或兼职教师担任(个别紧俏专业或情况特殊的优秀讲师亦可)。
三、双方职责
(一)导师职责
1、关心青年教师思想修养,通过言传身教帮助青年教师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为高等教育事业献身的理想,帮助青年教师树立崇高的师德,培养青年教师严谨踏实、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爱岗敬业的精神。
2、制定培养计划,提出培养措施和目标,在指导期内使青年教师达到较好的教学水平。
3、通过课堂教学示范,使青年教师掌握课堂教学的基本方法、要求和标准。
4、根据青年教师的专业方向以及承担的教学任务,指导青年教师撰写讲课提纲和教案;及时了解青年教师教学情况,及时做好信息反馈和指导工作,帮助青年教师不断改进教学方法、适应教学要求、提高授课及指导质量。每学期互相听课不少于3-4次。
5、指导青年教师开展教学研究,撰写教学心得、教研教改论文及专业论文等。
(二)青年教师职责
1、积极主动地争取导师在思想、业务上的指导,在导师带动下树立正确的教育理念和工作态度。
2、积极配合导师制定符合自身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的培养计划和指导措施。
3、主动与导师沟通,旁听导师教学并做好听课小结,每学期互相听课不少于3-4次。
4、 主动向导师汇报在教学工作中的思想情况、教学情况和业务进修情况。认真参加各类教育教学培训,协助导师答疑、辅导学生作业等。
5、指导期满后,应对自己所完成的教学、科研工作和进修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单位汇报。
四、具体要求
1、各教学单位负责青年教师导师制的组织、落实、协调、检查等工作。根据本单位学科建设需要、青年教师的学科专业方向及所授课程与培养方向制定培养计划,择优选定导师。
2、实行青年教师指导目标责任制,由导师和青年教师共同确定指导培养计划,明确培训内容、培养措施和预期目标。
3、青年教师所在单位与导师根据实际情况填写《z理工大学z学院青年教师培养计划任务书》,对青年教师导师制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并做好记载。
4、指导培养期原则上定为一学年。
5、各教学单位应在每学年末召开一次指导工作总结会,对青年教师导师制执行情况进行总结、考核。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与不合格两个档次,对考核不合格的,教务处和人力资源处要协同教学单位及导师分析原因,做出是否延长指导等决定。
6、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人力资源处负责解释。
附件:z理工大学z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