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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新中学办事公开反馈回应制度

  华新中学办事公开反馈回应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办事透明度,提高办事效率,推进“三风^建设,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校各部门、处室、教研组(以下统称为部门),明确专兼职人员负责反馈回应工作。

  第三条 对服务事项的反馈回应应包括以下的内容:

  1、服务事项的承办人;

  2、服务事项的办结时限;

  3、服务事项的办理结果;

  4、其它应当反馈的内容。

  第四条 对服务对象下列事项,应按下列要求进行反馈:

  1、对一般性服务事项,有关部门当场办结的,应当同时将办理结果告知服务对象。

  2、对比较复杂的服务事项,应当在受理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将办理结果告知服务对象。

  3、因特殊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延长服务时限的,必须向服务对象作出解释,并承诺办理时限。

  第五条 对不按规定时限反馈回应办理情况的,由学校校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督促整改,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反馈。

  第六条 本制度由学校校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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