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新中学办事公开反馈回应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办事透明度,提高办事效率,推进“三风^建设,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校各部门、处室、教研组(以下统称为部门),明确专兼职人员负责反馈回应工作。
第三条 对服务事项的反馈回应应包括以下的内容:
1、服务事项的承办人;
2、服务事项的办结时限;
3、服务事项的办理结果;
4、其它应当反馈的内容。
第四条 对服务对象下列事项,应按下列要求进行反馈:
1、对一般性服务事项,有关部门当场办结的,应当同时将办理结果告知服务对象。
2、对比较复杂的服务事项,应当在受理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将办理结果告知服务对象。
3、因特殊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延长服务时限的,必须向服务对象作出解释,并承诺办理时限。
第五条 对不按规定时限反馈回应办理情况的,由学校校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督促整改,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反馈。
第六条 本制度由学校校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