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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学院发文制度

  职业学院发文制度

  1、发文的规定

  ⑴.学校上报下发正式文件的权力集中在学院办公室,各部门一律不得自行向上、向下发送正式文件。

  ⑵.各部门需要向上反映汇报重要情况或向下安排布置重要工作要求发文应向院办提出发文申请,并将文件底稿交院务办公室审核。

  ⑶.对学校影响较大,涉及多个部门分管范围的文件,须经校领导研究决定后批准签发。其余文件均由主要领导批准签发。

  2、发文的范围:

  ⑴.凡是以学校、院办名义发出的文件、通告、决定、决议、请示报告、编写的会议纪要和会议简报,均属发文范围。

  ⑵.学校、院办下发文件主要用于:

  ①公布学校规章制度;

  ②转发上级文件或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制订的文件;

  ③公布学校体制机构变动或干部任免事项;

  ④公布学校重大管理、政治工作、生活福利等工作的决定;

  ⑤发布有关奖惩决定和通报;

  ⑥其他有关重大事项;

  3、发文程序与要求

  ⑴发文程序规定:

  ①各部门需要发文,应事先征得学校领导同意;

  ②各部门应在不违反学院相关规章制度得前提下,根据上级指示或工作实际需要草拟文件初稿;

  ③草拟文稿必须从本学校角度出发,做到情况确实、观点鲜明、条理清楚、层次分明、文字简炼、标点符号正确、书写工整。

  ④文稿拟就后,拟搞人应填附发文稿纸首页,详细写明文件标题、发送范围、印刷份数、拟稿部门与拟稿人,并签名、标定日期;

  ⑤院办应根据上级有关指示精神和有关文件规定,对文稿进行审查和修改。对涂改不清、文字错漏严重、内容不妥、格式不符的文稿应退回拟稿部门重新拟稿;

  ⑥经审查修改后的文稿,送领导核稿;

  ⑦文件打印清样,应由拟稿人校对,正确无误后应在发文稿上签名。

  ⑧由院办负责签发、送达以及文件的归档。

  (2)需要保密的公文不得散发;各部门内部的工作在内部发文,不跨部门散发。

  4、公文的公示与招贴

  (1)学校公文由院办负责公示、招贴。

  (2)各部门需要招贴的公文应交院务办登记备案,并招贴到指定的位置。

  (3)不需要登记备案的招贴公文有:

  ①招就处的就业信息

  ②教务处的学生处分公告

  ③学生处的学生处分公告

  ④分团委的宣传招贴、通知、公告

  以上公文必须招贴到指定的各部门的公告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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