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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学院会议议事规则

  职业学院会议议事规则

  为建立健全校领导班子工作制度,使议事决策更加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提高决策水平和工作效率,根据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则。

  一、会议形式

  (一) 学校重大决策会议(以下简称决策会)和院长办公会。

  (二) 全体教职员工大会

  (三) 各部门内部会议

  (四) 教学研讨会

  (五) 跨部门的主题工作会议

  二、议事范围

  (一)  决策会议事范围

  1、研究决定中层级以上干部任免、培养教育、考核监督和奖惩,讨论后备干部队伍建设有关问题。

  2、研究决定学校建设、改革与发展以及教学、科研、人事、后勤等方面重大问题。主要有:

  (1)办学指导思想、中长期发展规划和重大改革方案

  (2)招生计划和就业工作的重大问题。

  (3)学科专业建设、教学、科研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4)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计划,师资队伍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审定中层以上人员和副高以上职称人员的调动。

  (5)审批财务预决算,以及重大项目开支等。

  (6)学校建设规划和重大的项目建设。

  3、学院各种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调整。

  4、听取校领导工作报告

  5、研究决定突发性事件处理以及维护学院稳定工作。

  6、涉及教职工利益和其它需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

  (二) 院长办公会议事范围

  院长办公会的议事范围为有关学院的重大事宜和各部门、教研单位递交的不能解决的事宜。属各职能部门和教研单位管辖的、未讨论过的事宜不能在院长办公会上做初期讨论。

  1、研究制定贯彻落实上级重要工作部署、重大改革方案的具体实施办法。

  2、研究决定教学、科研和后勤服务、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并研究制定规章制度。

  3、研究决定教学基本建设,包括学科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践基地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教风和学风建设方面的重要问题。

  4、研究制定年度人事调配计划及实施方案、教职工培训计划、奖惩、奖金福利分配、工资晋升、年度考核、职称评聘报批。

  5、研究决定中层以下人员的调动,以及中层以上人员的延期聘任。

  6、研究决定院教学、科研成果及院级行政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表彰、奖励。

  7、研究决定给予教职工行政纪律处分及调解。

  8、研究决定学生奖励、毕业、授予学位及给予学生勒令退学及以上行政纪律处分等。

  9、研究加强师生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的实施方案。

  10、制定学院的预决算方案,研究资金的立项和使用,确定项目及大型、贵重设备的购置计划。

  11、研究决定对外工作的重要问题。

  12、研究制定院行政工作计划,以及以行政名义呈送上级机关的重要报告、请示等。

  13、研究决定其它应由院行政班子集体决定的问题,并就有关工作进行论证。

  三、议事程序

  (一) 确定会议形式

  根据研究的内容,由院长决定召开院长办公会。

  (二) 确定会议时间

  1、学校重大决策委员会会议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安排举行。

  2、教职工大会按照每月一次举行。会议主题由院长办公会确定后以通知形式张贴。

  3、各部门内部会议每月至少召开1次,具体时间由部门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会议议题围绕各阶段工作分工展开。

  4、教学研讨会每月至少召开1次,具体时间由各系、各教研室、各教研组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会议议题围绕如何提高教学质量展开。

  (三) 确定会议议程

  1、决策会、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的问题,有关人员应报学院领导同意后,提前1-2天与院务办联系,由院务办汇总报请会议主持人审定。召开会议前,院务办要将经过会议主持人审定的会议时间、地点和议题,提前预告与会人员。

  2、对列入会议的议题,有关人员要做好调查研究和必要论证,提出初步意见和建议。重要的议题应提供论证材料、政策依据和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方案或建议。涉及议题的有关材料一般应在会前1天经院务办印发与会人员。

  3、未列入议题的临时性动议,会议原则上不予讨论。

  4、会议紧密围绕会议议题,严格按照预告时间进行。

  (四) 集体讨论决策

  1、决策会由执行董事主持,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重大决策委员会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时,委员必须全部参加。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会前应向主持人请假。根据会议内容由会议主持人确定的有关人员可列席会议。

  2、院长办公会由院长主持,学校领导和各职能部门主任、各系主任参加。根据会议内容由会议主持人确定的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3、会议上,与会人员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紧扣议题畅所欲言,各抒己见。主持人根据大家的发言,在意见一致或基本一致的基础上,综合归纳出结论性意见。决定重大问题时可采取口头、举手、划票等方式表决。

  4、会议严格遵守重大问题必须经过集体讨论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遇重大分歧,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人的意见执行外,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沟通协商、统一认识后再作决定。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分歧意见向上级报告,请求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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