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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委员会保密工作制度

  学院委员会保密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院保密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技管并重的方针。

  第三条 学院全体教职工都必须自觉遵守国家保密法规和学院保密工作制度,克服麻痹思想,防止失、泄密事件发生。

  第四条 学院有关部门应制定相应的保密规章制度,落实保密措施,经常进行保密教育和保密检查,保障各项保密规定落到实处。

  第五条 各部门人员发现涉密信息被泄漏或可能泄漏时,应当及时制止和报告,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第二章 保密机构

  第六条 在学院党委的直接领导下,成立保密委员会,由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教务处、人事处、学生处、财务处、招生与就业指导处、监察审计处、保卫处、现代教育技术中心、科研处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组成,负责学院保密工作的领导、统筹和协调工作。日常保密工作由党委(行政)办公室负责,下设机要室、档案室等,并应配备专人负责保密工作。

  第七条 学院实行保密工作领导负责制,学院各级领导在其职权范围内做好保密管理工作。各系部(院)、各处室的主要负责人是该部门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三章 定密工作

  第八条 保密范围主要包括:

  (一)上级涉密信息:

  (1)已定密的密级文件、电传、资料,领导人的重要讲话

  (2)有保密性质的报刊、电报、电话记录、录音录像、来信、来访?a href=http://www.xueke8.com/sjcl/ target=_blank class=infotextkey>事迹?/p>

  (3)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暂不公开的文件材料;

  (二)学院本级涉密信息:

  (1)决策信息:党委会议记录、党委民主生活会记录、院长办公会议记录和其他涉及重要问题的会议记录。

  (2)组织信息:酝酿中的人事安排;酝酿中的党的组织建设、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方面的方针、政策、规划、方案;未公布的各级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的调整意见、方案以及审批中的干部任免、调动事项;反映干部问题的信函、摘报、谈话纪录、调查报告和审查过程中的有关资料。

  (3)纪检信息:检举、控告党的组织和党员干部违犯党纪,未经核实处理或正在核实处理,公开后会给党和国家带来损害的事项;泄漏后对检举人、控告人、举报人和证人的人身安全构成威胁的事项;泄漏后会妨害检查和处理重大违纪案件,导致违纪者逃亡、行凶、自杀、串供、毁证、匿脏的事项;尚未公布纪检工作的重大部署、重要的综合性情况和统计资料;纪检系统保密通信技术、手段。

  (4)科研信息:国家批准的重大科研项目(不包括已公布的专利);科研项目中可能成为发明的阶段成果及其研究过程中未公布的资料,国外虽有但系保密的其他科研成果及其研究过程中未公开的资料;为国防和国民经济建设的保密工程配套科研项目及其科研工作进程。

  (5)教学信息:考试、考查前的各学科试题。

  (6)其他需要保密的事项。

  第九条 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文件保密制度

  第十条 秘密文件的阅读、传阅、保管。

  (一)秘密文件的管理必须严格遵守慎重、准确、安全、保密的原则。

  (二)对收发的秘密文件、资料和内部刊物等,都必须建立严格的管理办法和保密制度,保证不丢失,不泄露,绝密文件,在传阅过程中,应制定专人负责,尽量减少接触人员。

  (三)秘密文件只能在办公室阅读,不准外带。确因工作需要,必须把文件带出时,需经领导批准。

  (四)对于秘密文件,不得自行扩大阅读范围,不得自行翻印、复制、扫描或转载,不得向规定范围以外的人员泄露。

  (五)保管秘密文件的机要室、档案室等应有必要的保密措施,非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随意逗留。

  第十一条 秘密文件的清理、移交、归档

  (一)秘密文件要实行定期清理、归档制度,一般情况下,每半年对其进行清理、回收一次。

  (二)管理秘密文件的人员调动工作时,必须清理文件,按收文登记簿开具详细目录,向接替的同志办理移交签字手续。领导干部调动工作时,应把手中文件全部交给办公室机要员,如有欠交的文件,机要员有权提出限期交回。

  第十二条 秘密文件的传送

  (一)传送秘密文件,须妥善包装密封,标明密级。

  (二)机要员递送秘密文件,不得擅自拆阅,不得离开文件,不得带着文件到公共场所,不得交他人代送、代收,要当面交收件人查点清楚后签字。

  (三)外出工作人员原则上不许携带秘密文件,确因工作需要,要经保密负责人批准,办理登记手续,并对其进行保密教育,确保文件绝对安全。

  (四)秘密文件不准用明码拍发,传达密级事项(包括数字)不得用普通电话和电子邮件。

  第五章 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应当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配置合格的保密专用设备,防泄密、防窃密。所采取的保密措施应与所处理信息的密级要求相一致。

  第十四条 实行计算机分级管理。学院各部门根据保密信息范围设置涉密计算机。涉密计算机严禁接入互联网,不得作为一般办公用机。涉密计算机要设置登录密码,指定专人管理和使用,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进行操作。互联网计算机系统应当采取系统访问控制,安装防护系统。

  第十五条 涉密信息和数据必须按照保密规定在涉密计算机和涉密存储介质上进行采集、存储、处理、传递、使用和销毁。计算机信息系统存储、处理、输出的涉密信息要有相应的密级标识,密级标识不能与正文分离。

  第十六条 存储涉密信息的计算机及移动存储介质,应按所存储信息的最高密级标明密级,并按相应密级文件进行管理。存储过涉密信息的计算机和移动存储介质不能降低密级使用。不再使用的存储介质应及时收回并进行技术处理。存储过涉密信息的计算机和存储介质的维修应保证所存储的涉密信息不被泄露。涉密计算机连接的打印机不得与互联网计算机共享。计算机信息系统打印输出的涉密文件,应当按相应密级的文件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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